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精选5篇)

下面是我对逻辑学在中学数学部分知识中的渗透和运用的一些肤浅理解。

一、逻辑学知识在集合中的应用

简易逻辑与集合密不可分。逻辑联结词“或”、“且”、“非”诠释着三种不同的逻辑,它们与集合的“并”、“交”、“补”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或”可以理解为集合中的并集,是将不同集合的所有元素合成一个集合。即AUB={x|x∈A或x∈B},其中的“或”是指“x∈A”或“x∈B”中至少有一个成立。

(二)“且”可以联想到集合中交集的概念,它类似于我们惯常理解的“既是、又是”,即AnB={X|X∈A且X∈B}其中的“且”是指“x∈A”和“x∈B”这两个条件同时都满足。

(三)“非”可以联想到集合中的补集。若命题P对应的集合为A,则命题非P就应该对应着集合A在全集U中的补集CuA。

二、逻辑学知识在概率中的应用

假使我们把以上三种逻辑运用到概率中,便更容易理解了。如果事件A与B不可能同时发生,则事件A与B为互斥事件,就像“或”对应着并集,发生的概率是A发生的概率加B发生的概率。而对于相互独立事件,事件A与B发生的概率就是A的概率与B的概率之乘积。如果A和B是对立事件,就满足着排斥逻辑。所以说数学中概率的运用也同样离不开逻辑。

三、逻辑学知识在“反证法”中的应用

四、逻辑学知识在充分、必要、充要条件中的运用

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如果由p=>q,那么p是q的充分条件,q是p的必要条件。如果由p=>q,又由q=>p,那么p是q的充分必要条件,即充要条件。

例:条件p:|x|=x,q:x*x≥-x,判断p是q的()。

A充分不必要条件B必要不充分条件C充要条件D既不充分也不必要条件

解:由|x|=x得x≥0,由x*x≥-x得x≤-1或x≥0,所以若p成立则q成立,而q成立则p不一定成立,故p是q的充分不必要条件,故选A。

五、逻辑学知识在理解判断四种命题及其相互关系的应用

[论文关键词]法律逻辑司法实践现代逻辑

一、何为法律逻辑

目前,法律逻辑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提到法律逻辑学,仍被视为一个怪异且冷门的研究,许多个人学术观点大量存在。由于法学家们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那些熟通方法论的人,又未必对法律有兴趣,所以法律逻辑学的困难使其裹足不前。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在法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理论基础就是形式逻辑所阐述的原理。”同意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并不具备什么特定的研究对象,其只是在形式上,运用逻辑原理在法的理论、法的规范和法的实践中的应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法律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在法律规范或法律活动中的应用。

由支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们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将法律逻辑定义为: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的历史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是建立以传统逻辑或一阶逻辑内容为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广泛地运用于法律思维领域之中;

第二阶段主要是从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扩展到了法律发现或获取问题的研究;

第三阶段主要是对事实发现、法律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证成的规律、规则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研究,逐渐地建立以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理论为主要内容的不同于传统逻辑与一阶逻辑框架的法律逻辑体系,并将这些理论应用于事实的发现、法律的获取、诉讼主张与裁决的证立之中。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遭到质疑

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断然指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的结论后,各种批判法律与逻辑关系的理论,在法律和教学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对于许多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形式逻辑的作用在下降,而本应独立性非常强的法律,却因其外在客观环境,诸如正义、人情、情势等因素的作用在强化。

一些法学类的高校专业课中并没有“法律逻辑”课程,即便学校设置了这样的课程,那么也是课时量、人员配备相对薄弱的。更多的是被作为选修课而开设,教学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们都对法律逻辑学不重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们对于法律逻辑学研究十分欠缺,还没有研究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法律逻辑学体系。

在学术界,许多法律人总会提出:“现代逻辑对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义?”似乎并不显著的作用也正是许多法学家并不愿意将精力投身于这一学科的原因之一。

三、法律逻辑应当受到重视的原因

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借助于法律逻辑,法律思维的合理性得到增强,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人的思维借助法律逻辑思维实现

法律思维不能违背最基本的逻辑规律,按法制模式的设计要求,法律人的主要思维形式应该是借助逻辑思维规律来完成的。在形式逻辑中,有许多对思维规律构成了一般的思维模式,指导着人们的思维,而这一点在法律思维中也不例外。

通过法律语言表达和法律思维是一个法律人存在的主要方式。那么如何认定上述定义中的两个条件呢?法律语言表达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不违背逻辑思维的基本要求,即条理清楚。而法律思维则强调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思维,其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强调程序优先、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等。

此外,法律思维不能与人们的日常逻辑思维明显违背,对法律判决的结论必须是依据推理的方式逻辑地得出,否则判决就缺少了说服力。

(二)法律解释依赖于法律逻辑

现代法学法律解释的方法论,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运用逻辑规则。法律解释学是通过彻底的理性本质与那些直觉的解释形式加以区别的,其是逻辑的解释。

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这一点最明确的体现就是三段论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以司法中的三段论为例,通过在许多简单的案件中直接运用,便可以推出判决结论。部分学者认为80%的案件都可以通过三段论推理加以解决。而在法律解释中其明晰性原则也是靠三段论来支撑的,即对明确的法律就必须坚决执行,不需要解释的就不能随意添加意义,这是法律解释的重要原则。而三段论的推理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式之一。

(三)法律逻辑巩固法律发展

法律逻辑可以巩固法律的发展,其可以在法律适用的如下几个方面得到印证: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辩论的逻辑是一种出自法律的论证和反驳,该内容并不关心立法者想什么,而通过这个案件我们能够从法律条文中援引什么。通过法律逻辑的指引是法制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

四、如何加强法律逻辑的适用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学者、工作者需要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要素,其有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那么在法律逻辑的适用问题上,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呢?

(一)在态度上正视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

法律逻辑作为一个基本要素,在人们适用法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作用并不直接外在地表现出来,所以法律逻辑的重要地位被忽视。

(二)在法律教学中注重法律逻辑的教育

在现在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学者的法律逻辑教育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很多学校在教学设计中,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科目,这使得法律逻辑学渐渐淡出了法律学习者和爱好者们的视线,然而如果想要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在现实的社会问题中很好地应用法律,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是必不可少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逻辑是法治社会中法律评价的逻辑起点。在呼吁端正对法律逻辑的态度后,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普及法律逻辑的教育,使更多的人认识到它的重要性,积极地学习,以使得法律逻辑学在法律应用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教学中重视对法律逻辑的教育和研究,这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同时给法律逻辑在法律适用中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条理性和逻辑性是决定一件事情完成效率和效果的有效保证,在态度上端正了对法律逻辑的认识,在接受了深入的法律逻辑教育之后,我们就要将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应用法律逻辑。

其实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多会应用法律逻辑,只是其表象并不明显而被忽略,然而拥有一个正确的法律逻辑会提高法律工作的工作效率、保证法律工作的质量。所以定期对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逻辑进行培训也是提高法律逻辑地位的一个重要措施。

后续的教育和学习,会使得在接触实务后的法律工作者们更好地了解以前所学习的知识,也为接下来的工作带来了更好的改善。更多地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法律逻辑的适用价值,在更加有效地提高法律逻辑的同时,也会为法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基础。

五、总结

一大学产生前夕逻辑学在高级教育中地位的提高

二逻辑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与演绎推理的盛行

约1200年大学产生后,逻辑学地位进一步提高,并在大学教育中被确立为基础学科。这主要表现为:逻辑学成为大学基础学科中最重要的课程,并向各高级学院⑧全面渗透。

三大学逻辑学的发展与归纳推理的兴起

从12世纪到13世纪中期是逻辑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可称之为“继承与消化时期”。期间大学从萌芽走向成熟,大学里的逻辑学逐步吸收了前人的学术遗产,同时出现了开创性的发展。

14世纪涌现的著名逻辑学家有威廉?奥卡姆(WilliamOckham,约1288-1348年,曾活跃于牛津大学)、约翰?布里丹(JohnBuridan,约1295-1358年,曾任教于巴黎大学)、沃尔特?布雷格(WalterBurleigh,约1275-1344年,曾任教于牛津大学和巴黎大学)、萨克森的阿尔伯特(AlbertofSaxony,约1320-1390年,曾任教于巴黎大学和维也纳大学)。他们的逻辑学著作展示出该学科发展的新趋势:一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为主的体系日益被“现代逻辑”体系所代替,二是逻辑学日益形式化。在奥卡姆的《逻辑学大全》中,他一方面对“现代逻辑”各部分的安排更加合理,另一方面对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以三段论为核心的特点把握得更清楚,从而不再将一些繁琐的论述归于亚里士多德。此书内容的编排仍旧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那种“自然”的顺序,即对“古代逻辑”论述在先,对“现代逻辑”论述在后。约翰?布里丹的《逻辑学大全》继承了奥卡姆的特点,但也存在如他一样的缺点。⑤#p#分页标题#e#

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关键词:初中语文;逻辑知识;探究

目前社会所需要的不仅仅是明面上的学历,同时对学生的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换句话说,也就是不仅要求学生有着深厚的知识素养也要具备辩证思维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逻辑教育已经处于落后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虽然一部分人已经认识到了逻辑思维的重要性,但是却发现逻辑思维教育在初中很难实施。

一、逻辑学的介绍

逻辑学这门学科主要拥有三性,即逻辑学的工具性、基础性和全人类性。人们无论是对新知识的探索还是对语言能力的表达以及驳斥一些诡辩都离不开逻辑学,当然,逻辑学也是培养创新性人才的主要工具。

二、中学语文教学中逻辑知识的重要性

逻辑知识作为一个国家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逻辑知识不仅能够提高中学生的语文能力还可以使中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全面开发。也就是说,在中学语文中进行逻辑知识的教学将会对中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同时对推动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对中学生缺逻辑知识现状的透析

我国中学教育现状就是中学生对问题的判断能力和对概念的把握能力以及对事物的推理和论证能力都有着极大的缺陷,其主要成因就是中学教育中逻辑知识的匮乏。

四、逻辑知识学习的探究

只有充分了解逻辑知识对社会文化功能的影响,才能对逻辑知识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知。只有重视逻辑知识才可以更好地对学生的思维发展有着良好的引导和启迪。为此,只有恰当地安排逻辑教学的教学内容才能实现学生对逻辑知识的学习和重视。

总而言之,只有做好逻辑知识在语文教学中的应用和教学才能更好地使语文教学得到有效提高,才能更好地加强对学生语文的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THE END
1.张平华:宏观民法的底层逻辑——以阐释中国《民法典》为主线的观察民法典时代必须重视研究宏观民法,探究其底层逻辑,实现复杂体系简明化,助力增进法典权威、实践法典效力。这一逻辑可以归结为:民法生成于纵贯“历史-现实-未来”的时光隧道中,虽缘起于历史现象,又须紧扣现实需求,关注未来适用;存续于“人-物-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c5NDgwOQ==&mid=2247563622&idx=1&sn=01fffe8e2c4598c6adab41bc89d54c1e&chksm=ffb474fb5ced8428c607633ef6c6897389b7de821991e960eae5cb7834df4f6f91466ac939f5&scene=27
2.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即在确认案件事实符合规范要件之后,赋予其相应的规范效果。但此种规范效果的获得,并非如自动售货机般机械式发生,而是需要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达到相对精准的结论。 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218227/index.html
3.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一旦脱离于社会,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而难以与社会生活相融。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 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384310534024987137
4.罗翔: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高清在线观看PP视频PP视频为您提供罗翔: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高清视频在线观看,罗翔: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主要内容:https://v.pptv.com/show/lChWxS2TA0GkIoo.html
5.雷磊:什么是法律逻辑“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多世纪之前,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灵光一现,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一书中写下了这句名言。[1]恐怕连霍姆斯本人也想象不到,一个多世纪之后,这句话会漂洋过海,对大洋彼岸的中国法学界产生了何等广泛的影响。它在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5586.htm
6.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依法的实施的观点,针对上述命题论述正确的是___。 A. 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B. 法的实施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使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https://www.shuashuati.com/ti/aba3bcc427d04e749ee9b9fc034c2248.html?fm=bdbds465aa580bac1426762a8c188eaa4af2c
7.哲读书笔记(十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美国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含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https://www.jianshu.com/p/55aedb88089e
8.洞穴奇案范文5篇(全文)霍姆斯在《普通法》开宗明义地表达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这里的经验指的是法官根据不断变换的现实社会生活, 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 通过考虑一些政策理由, 而赋予法律新的意义。他认为法律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 而是永远处于发展之中, 与时俱进不断被赋予新的生命。在该案中, 由于案件的特殊https://www.99xueshu.com/w/ikeyzc6bjqye.html
9.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在网络这个案例的背景中,人内心深处的种种幽暗的情绪都会被释放,人们会特别的习惯与好辩,会放纵自己好辩的,也会放纵自己无知的热情,我们都知道,无知者无畏,一个知识越贫乏的人说是拥有一种莫名奇怪的勇气和一种莫名奇怪的自豪感,因为知识越贫乏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
10.《法律的悖论》:感受缜密思辨的头脑和哲理感性的心灵第一次没囤直接读了新出版的书~法律中充满着悖论,有些是真悖论,有些是假悖论。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更不要用“最好”去拒绝“较好”;能够避免最坏,可能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读罗翔的书需要同时带着缜密思辨的头脑和哲理感性的心灵原文摘编刑法限制的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6092831/
11.是否可以用残障的可能性来剥夺生命的必然性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很多时候过分的逻辑推演会把我们逼向怪圈。因为人类的逻辑推演,往往前提并不稳定。 精神病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 所有的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 正义的实现 https://blog.csdn.net/m0_63238256/article/details/12764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