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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典第59章“因损害发生的债”这一部分,而其他有关部分也有所散见。通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不少富有启发意义的特色或有益经验,本文拟对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四大特色及其对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或借鉴予以归纳和分析,期望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乃至未来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俄罗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色
(一)对遭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法律保护
通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其最大的特色在于对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
第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3条是关于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一段的规定,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应由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承担监管责任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其他监管人)等机构依法承担,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但该条第四款第二段则作了不同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如果父母(收养人)、监护人或者本条第三款所列其他公民死亡或者无力赔偿对受害人生命或者健康所造成的损害,而致害人已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具有进行赔偿的足够财产,则法院斟酌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有权作出由致害人全部或部分负担赔偿责任之判决。”[1]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其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生命或健康损害的,在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监管人无法赔偿的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成年后如有财产,则有义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6条是关于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或负有监管义务的人依法承担责任,但该条第三款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如果监护人死亡或无足够的资金用以赔偿对受害人生命或健康所致损害,而致害人本人有该资金,则法院斟酌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有权作出由致害人本人全部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2]显然,该除外规定强调的是应该切实保护遭受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
第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78条是关于不能理解自己行为意义的公民致人损害的责任。其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致人损害的,不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责。”[3]例如,某一司机在驾驶汽车时突发脑溢血造成他人损害即属此情形。在此情况下,该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司机不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该条第二款紧接着就是一个除外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如果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受到损害,法院可斟酌受害人和致害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责成受害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4]显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又一次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受害人予以特殊有利保护的精神。
第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3条第二款是关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如何根据受害人过错减免致害人责任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致害人没有过错,在致害人的责任不以过错为必要条件时,应减少致害人赔偿的数额或免除赔偿损害,但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对公民生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不得免除损害赔偿。”[5]根据该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如果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致害人没有过错,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或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实际案情减少或免除致害人的责任,但在造成受害人生命或健康损害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酌情适当减轻致害人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而如果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则不能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给予特殊有利法律保护的精神。
(二)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受害人体现了充分赔偿的原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侵权造成公民健康权损害的赔偿项目、具体计算标准、公民因受害所获得的津贴或收入是不是应该抵扣,对生活费上涨或损害情况恶化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如何处理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综观这些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公民健康权损害切实体现了充分赔偿的原则,其例证主要有:
第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健康损害赔偿项目非常丰富。根据该法典第1084条、第1086条的规定,公民健康权受到损害,除可以要求受害人赔偿一般熟知的收入损失(已失去的和预期失去的工资或经营收入)、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外,还可以索赔如下费用:(1)职业培训费;(2)兼职费;(3)稿费等。
第二,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如果公民因遭受健康损害而领取了政府或其他团体、机构等的残废津贴、赡养金、补助费等,则这些津贴或费用不计入损害赔偿金之内,也即不得因此减少致害人的损害赔偿数额。甚至“受害人于健康损害后所领取的工资(收入)也不得计人损害赔偿金之内”。[7]可见,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受害人因伤残所获得的各种津贴补助,以及雇主不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而依法或自愿给付的工资都不会用来抵扣损害赔偿数额。
第三,在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计算标准上,《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不仅规定得十分具体明确,而且总体上是非常“优待”受害人的,如该法典第1086条规定,加害人应按照受害人因伤残或健康损害而减少的劳动能力与以前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比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而受害人月平均工资是按照其受害之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如受害人之前实际工作不满一年,则以其实际工作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是退职人员或没有工作的人员,“则根据本人意愿按其退职前的工资计算或者按当地与之技能相当的工作人员的一般报酬数额计算,但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俄罗斯联邦整体居民最低生活标准额”。[8]又如,该法典第1086条还规定,如果受害人在残废前或健康受到损害前发生了能改善自己未来财产状况的变化,如提升了职务、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等,则在确定其月平均工资收入时应按其后来可能增加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
第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0条第一款规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如其劳动能力因健康损害而与判决损害赔偿时相比嗣后又有降低,有权随时请求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相应地增加赔偿数额。”[9]第1091条规定:“在生活费提高时,造成生命健康权损害应付给公民的赔偿金额,应按法定程序依生活费指数相应提高。”[10]可见,在判决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利于受害人的变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要求法院对原判决数额予以相应调整,以便保护受害人利益。
第五,《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计算并没有设定最长期限的限制,结合其第1092条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上应该采取按月给付而不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11]可以得出结论,对遭受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的收人损失、护理费、医药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是伴随受害人终身的,并且如物价指数上涨还应该相应提高。
(三)在死亡赔偿制度设计中对受供养人利益给予充分保护
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8条、第1089条、第1091条等对受供养者的利益保护问题作了全面而合理的规定,体现了对受供养者利益予以充分保护的法律意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而全面地规定了供养利益损失的请求权主体。根据第1088条规定,可要求供养利益损失的请求权主体包括:(1)依靠死者供养或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其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人;(2)死者死亡后出生的子女;(3)死者的父、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只要其不工作而照管受死者供养的不满14岁的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虽已满14岁但因健康原因而需人照管的上述死者的亲属;(4)上述第(3)条所列父、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如在照顾期内也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在照管结束后也享有供养利益丧失请求权。
第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供养利益丧失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第1089条规定,各请求权人的供养利益损失为其可从死亡受害人那里依法可得的各项收入[12]中的应得份额。
第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明确而全面地规定了供养利益丧失的赔偿期限。根据第1088条规定,供养利益丧失的赔偿期限是:(1)对未成年人的赔偿,计算至18周岁;(2)对年满18岁学生的赔偿,计算到其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毕业时,但不超过23周岁;(3)对55岁以上的妇女和60岁以上的男子,赔偿终身;(4)对残废者的赔偿为其整个残废期间;(5)照管需死者供养的人员的亲属,赔偿至被照顾者满14岁或健康状况改变时为止。
第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在物价上涨导致生活费提高时,对被供养者的供养利益损失费用也应该相应地增加。可以看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对死亡受害人的被供养人的供养利益损失赔偿问题是高度重视的,故此对赔偿请求权人、赔偿数额、期限、以及后续的调升等都有明确具体规定,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受供养人的生存利益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遭受威胁。
(四)产品缺陷责任因彻底抛弃发展中的风险抗辩而凸显立法的公平、人道与合理性
二、俄罗斯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启示
俄罗斯是我国的近邻,20世纪末,俄罗斯率先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同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又是现今世界上最晚近颁布的民法典之一,其内容对正致力于颁布民法典的我国具有很大借鉴意义。笔者认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上的上述四大特色,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乃至未来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很有启示和参考意义,主要体现如下:
(一)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应该旗帜鲜明地体现生命、健康权保护具有最高法律价值的理念
(二)我国侵权法没有完全体现对遭受健康权损害的受害人予以充分赔偿的原则,应予完善
第一,对受害人的未来收入损失(即《解释》第25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并非按照受害人受害时的实际收入水平确认,而是采用城乡二元体制,即根据城镇与农村户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对城镇户籍受害人采用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对农村户籍的受害人采用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种不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而按所谓“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未来收入损失的做法,必然导致对相当多的受害人的赔偿不足问题,尤其是对农村户籍的受害人更是如此。
第三,我国立法没有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那样明确规定,在物价上涨导致生活费提高时,对被供养者的供养利益损失费用也应该相应增加,这一点也是我国立法应该完善的。
(四)我国立法关于缺陷产品免责事由的规定宜学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彻底抛弃“发展中的风险抗辩”
相较于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还有其他一些特色,如其明确规定“合法行为致人损害的,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负赔偿责任”,[24]其十分注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合理平衡,[25]并将国家赔偿责任置于一般侵权责任体系之下,[26]对国家机关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明确规定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27]而且明确规定了责任保险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关系[28]等,这些对我国立法而言都是具有很大启发和借鉴意义的,但限于篇幅,本文无法一一展开,有兴趣的读者不妨自己去细细品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当不难自行得出结论。
注释:
[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9页
[2]前引[1],第370页。
[3]前引[1],第370页。
[4]前引[1],第370页。
[5]前引[1],第372页。
[6]前引[1],第377页。
[7]前引[1],第372页。
[8]前引[1],第373页。
[9]前引[1],第375页。
[10]前引[1],第375页。
[1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2条第一款规定,3年以上的赔偿均应采用按月给付的方式
[12]这些收入包括死亡受害人依法确定的工资或经营等收入损失,以及其在世时领取的赡养金、终生抚养金和其他类似的款项(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89条第一款)。
[13]前引[1],第377页。
[14]《侵权责任法》第81条对动物园动物造成的损害秉持与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完全不同的立法理念,将之设计为一般过错责任则纯属“匪夷所思”之问题了,故不予置评。
[15]如日本、越南、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巴西、阿根廷等国都是将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与其他大部分债权请求权一样,其时效期间也都远不止1年,最长的为10年,也有3年、5年的,最短的也有2年,具体为:《日本民法典》第1677条的规定为10年;《越南民法典》第607条的规定为2年;《德国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为3年;《法国民法典》第2270-1条的规定为10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947条的规定为5年(运输工具造成的损害为2年);《荷兰民法典》第310条的规定为5年;《巴西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为3年:《阿根廷民法典》第4037条的规定为2年。
[16]如英国侵权法便是采取这样的做法。参见胡雪梅:《英国侵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5-356页。
[17]参见《解释》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32条。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
[21]前引[16],第199页。
[22]前引[16],第199-200页。
[23]胡雪梅:《“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页。
[24]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64条第三款(前引[1],第367页)
[25]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65条、第1083条、第1092条等。
[26]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0条。
[关键词]数学思维;能力培养;讨论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一、数学对于学生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一)数学思维
当今科学存在的三种思维方式中历史最悠久的就是以推理和演绎为特征的逻辑思维,这种思维方式以数学为代表学科,其开拓者是亚里士多德、莱布尼兹和希尔伯特等。逻辑思维基本构建了现代逻辑学的体系,其思维符合:有作为推理基础的公理集合;有可靠调的推演规则;只能从公理集合出发,经过推演规则的合法推理得出结论。
(二)数学广泛应用与生产生活中
首先,数学的许多理论、方法已经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中。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指出:“几乎所有自然科学的本质都是数学。”数学的起源是对实际问题的求解,正式由于人们不断的在实际生产中提出种种问题才促进了数学学科的发展,而后数学在物理学、经济学等、金融、证券与投资等学科上的应用是众所周知的,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各学科的交叉和融合越来越明显和扩大。一般来说,使用的数学工具越精深,最后获得的结果就会更具体、更有实际意义。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所有的高科技都是一种数学建模。事实上,在各种技术的背后,数学建模总会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数论”与“密钥”、“椭圆曲线”与指纹识别等都是建立在数学模型求解的基础之上的。
其次,计算机的发展建立在数学发展的基础之上。在计算机的发展历程中,被称为“人工智能之父”的阿兰卖席森图灵和“计算机之父”的冯诺依曼都是数学家,他们对计算机学科的发展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纵观计算机的所有重大应用无不包含着各种数学理论。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把数学、能源和材料这三个学科列为优先研发的领域。
二、目前大学数学课程教学的普遍现状
大学数学课堂教学目前存在的问题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课时数减少,高校普遍扩招造成的学生基础薄弱,学生口口相传觉得数学难度大,对学习数学失去信心,感觉学习内容枯燥而不愿意学习等问题;最近几年社会上提出的一种不正确的观点:学会算简单的算数就行了,不用学习太多高深的数学知识;还有学生习惯了从小学一直延续到高中的填鸭式教育,不会主动的学习,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不让学生死记硬背,从定义到定理,从公式到命题,从计算到证明,学生一直在不停的背书,却从不考虑这些知识的实际意义,当然就失去了学习兴趣。这种教学方式只是为了应付考试,完全是应试教育长出的一颗恶果,对培养学生的能力没有任何帮助。要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引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关于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
目前,社会化大生产和电子商务的普及对以素质教育为主要任务的高等教育提出了新形势下的新挑战,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尤显突出,而大学数学的教学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开设的。大学数学课程的教学对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数学思维方式和提高学生的主动学习方面是非常有帮助的。在这种情况下,高校教师如何提高学生对大学数学课程的学习效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注重实效。吉林师范大学每年都开展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的青年教师讲课大赛,将全校青年教师分为理科组和文科组分组进行讲课比赛,在比赛过程中青年教师和观众可以吸取别人的长处,改进自己的不足,同时相应的奖励制度极大程度上调动了青年教师的讲课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同时计算机学院每学年也都会进行青年教师讲课评比,为学校的青年教师讲课大赛输送选手,进一步激发青年教师讲好课的热情。吉林师范大学还实行了各任课教师的岗位负责制也就是导师制,由一名任课教师专门负责几个学生,从学生的学习状态、学习方法等各个方面了解学生的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提高的教学的实效性。从学校到学院再到个系的三级听课制度,每年度的督学组、教务处、领导、同行、学生等各级打分制度也在一定方面刺激了教师的讲课热情和提升了教学效果。
(二)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主体性原则,是以素质教育为主导思想,在教师有目的的引导下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自主的参加学习、研讨等活动,自主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传统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题,这样往往变成教师一个人的“独角戏”,而如果让学生变成学习的主主体,教学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学会知识和提高能力,教师只起到辅助学习的作用。把握学生主体性原则要面对全体学生因材施教,还要实现确定教学的内容和方法,最终的目的是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掌握教学目标要求的各种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三)教学研讨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学生中存在多种多样的想法,一部分学生在中学数学学习过程中有过很多的困难,高中数学基础很不扎实,在心理上恐惧数学,都是为了高考而不得不学。还有一部分同学则是听上下届同学传授“经验”,认为高等数学太难而本能的不喜欢学习,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同学们刚刚摆脱了高中阶段家长和老师的层层“压迫”,到了大学就放松了学习。
吉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设有教法教研室,专门针对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进行对症研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成立了导师组,将学生分配给学院的各位老师,有什么问题直接和老师进行交流,最大程度避免了学生之间负能量的扩散,老师经常和学生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负面情绪立即处理,从心理上解决了学生对于学习数学的“负担”。精心组织教学内容,挖掘学科的特点,结合实例进行教学,以实用性和理解构建教学体系,对定理的证明不要求掌握,只要求能够用实际的数据进行计算,建立学生学习的信心,培养学习兴趣;例如在学习极限问题时,多数同学对极限理解的难度比较大,我用几何画板给学生演示了多边形逼近园的过程,加深了学生对极限的理解,还有就是在讲授函数的连续性的时候我用到的例子是著名的“峨眉山的佛光”:峨眉山的当地居民反映,太阳的位置不太高也不太低的时候才能看见传说中的“佛光”,而太阳的运动轨迹是连续的,因此一定会有一个时刻达到“佛光”所要求的位置,从而激发了学生的听课热情。在授课过程中多举例,多联系其他学科,从而加深学生对基本知识的识记,提高各种技能。
教学方法的优化主要体现为:
1.结合各种教学方法,如讲授法、小组教学法和研讨式教学法等。只有结合不同的方法,让课堂气氛活跃起来,学生的主体作用才会更好的发挥,小组教学可以让同学们互相帮助、积极研讨,教师要设计课堂研讨的内容,设计实际问题进行数学建模、模型求解、多解选优的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多角度思考问题,从不同的方面解决问题,开拓学生的思维。讲授实练相结合,让学生在学习中解题,在解题中中学习。
关键词:动手操作;问题解决;思维;自主性;兴趣
数学课中适时而适当的学具操作,可以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提升他们的探究兴趣,还有助于培养他们的动作思维与形象思维,使他们的抽象逻辑思维在操作中逐渐形成。笔者平时也特别注重新课标提出的要求,平时上课,尽量创造机会,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总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有:一是操作显得杂乱,学生虽在动,但没有一定的目的,也没有总结出什么规律;二是教师充当“示范者”,学生充当“模仿者”;三是老师要求学生跟着自己的步骤往下做,学生失去了自;四是学生喜欢动手,但上课时学生容易把注意力放在学具上,导致数学课堂没有数学味……以上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认为课堂操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一、有情而动,唤醒操作要有力度
二、有序而动,操作内容应有链接度
数学知识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操作活动的设计要以旧有的知识为思维基点将学生的思维拓展到新知识中来,避免实践活动的机械重复,防止操作内容在难度上跳跃度过大而让学生望而生畏。比如,在为三角形画高的操作中,以往教师从高的定义出发引导,学生不是忘记了需要两线段垂直这一基本要求,就是所作高离开了顶点位置,原因就在于几个要求混杂在一起使学生顾此失彼。有一次教学,笔者通过多媒体将一个三角形的两边隐去,留下一个顶点和它的对过,要求学生过这个顶点作对边的垂线,告诉学生我们已经过这一顶点给三角形做了一条高,学生惊喜万分,他们明白了“过三角形的顶点向对边作高”的过程其实就是“过直线外一点向直线作高”的过程。很明显这一改进将新旧知识技能相互链接,形成链接的好处。另外操作程序在设计时应该有一定的梯度,通过分散教学难点,让每一步的操作都是基于前边的学习内容,相互之间形成良好的关联与体系。
三、有思而动,课堂体验要有深度
数学学习中的动手实践需要学生将自身的思考感知融入其中,而引发学生思考的过程必须有一定的学具与良好的设计来支撑。在教学《圆的概念》时,教师可以让学生用笔在纸上画圆,他们会发现由于工具太少,怎么都画不好,但这一点能让学生领悟到圆是曲线图形,不能再使用直尺来画。然后教师播放木工师傅在做家具时画圆的视频,再让学生模仿,他们就兴致勃勃地拿起了准备好的细绳,通过固定一点,将拉紧绳子,再把绳子另一端甩住的笔旋转一周画出了圆,体验到了成功的喜悦。第三次画圆,教师拿出一根皮筋,让学生替换刚才的细绳进行拉紧的操作,由于皮筋有弹性,学生怎么都画不圆,这是什么原因呢?学生很快就抓住圆的本质特征,这样的体验与思考会让学生永久不忘。第四次画圆,教师就让学生运用圆规了,这时使用圆规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教师就可以让学生回答,有的学生就很快能说出圆规掰开两脚后在画圆的过程中不能再使劲掰的道理。
四、适时而动,操作时机要有精准度
五、有需而动,操作过后留点自主度
在设计操作活动时,活动过程设计由教师主导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只有学生喜欢的活动他们才能保持良好的有意注意,因此让学生感到操作是他们自觉的一种行为,他们能参与到操作活动中,实现他们数学思维的自主发展。例如,在教学《可能性》时,教师设计了一个“给袋子装动物卡片”的游戏,卡片分为“公鸡”“松鼠”“小熊”三种,教师告诉学生:这个游戏我设计了很多次,但总是想一次摸到一只公鸡,摸出来的却是别的动物,谁有办法帮助我进行改进?假如我的意愿变了,要求一次摸到的不是松鼠呢?假如我要求一次摸到的绝对不是松鼠呢?这里教师在陈述问题时用得最好的是一个“帮”字,这样即便是教师设计的,学生也感到这是他们愿意并自主的学习行为。总之,学习数学知识的最佳途径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去发现。学生的思维发展要经历从具体到表象再变得抽象的过程。课堂操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参与积极性的调动、顺序的前后、任务的定位、难度的控制都是大有讲究的。操作设计只有结合学生的心理特点与数学课程内在的逻辑,才能水到渠成培养学生数学思维与健康的学习情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S].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