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星清:以社会主义法治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这是一句值得商榷的话。因为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社会逻辑的体现,法律从建立到司法的过程都必须具有严谨的逻辑性、积极的实践性和共性经验,如果法律缺乏逻辑、实践和经验,那么法律的意义也将不复存在。在此次“炎黄春秋”判案中,无不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律严谨的逻辑性、积极的实践性和共性经验。

一、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

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必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必须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最大的逻辑,是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的根本。

国家意义的法律逻辑应该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针对新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严重破坏,尽快建立和完善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西方国家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以美国的《美国法典》为例,其第2381--2391条就详尽地阐述了对美国对意识形态安全控制有关法律条文。早在191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谋叛法,根据这一法律,凡有对美国的政体“不忠诚、不尊重、粗鲁或辱骂”的言论或“蔑视、嘲讽、侮辱、丑化”宪法或美国武装力量的言论,均属犯罪之列。一段时期,新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之所以在我国呈现泛滥之势,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缺失是重要原因。意识形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用法律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应该加快完善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工作,使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有法可依。

法律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但是法律的强制性是以其阶级性和实践过程的逻辑性为基础,这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法律的逻辑性同时必须体现在法治实践的社会过程。我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法规一旦健全后,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如何在意识形态安全领域执法,对于破坏意识形态安全的罪行如何司法,每一个环节都毫无疑问地要遵循严谨的法律逻辑。

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社会主义的法律实践包括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必依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模范,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实践中,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应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各种挑战,解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只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中坚持有法必依,才能在国家内部形成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最坚实的核心力量。

执法必严就是要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违法必究就是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霸权主义一直试图用包括文化在内的各种手段来控制世界,社会主义中国自从建立伊始,就面临着文化霸权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平演变的策划者美国国务卿杜勒斯说过:“我们要利用一切来毁灭他们的道德人心,摧毁他们的自尊自信…”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这就要求我们切不可视意识形态安全为等闲事,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武器束之高阁。对于那些破坏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亮剑,对破坏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行为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构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万里长城”,就是要让那些破坏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图谋无法得逞,从而使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律在不断的实践中,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三、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逻辑意义一旦被权力机关正确定义后,司法实践就应该遵循法律的逻辑意义,形成具有共性的司法判决。

和平演变的策划者美国国务卿杜勒斯说过:“就是要让那些清醒的爱国者‘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使他们成为大众嘲笑的对象,我们定能够找到诽谤和宣布他们为社会渣滓的方法’。”从“炎黄春秋”判案看,郭松民先生和梅新育先生作为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的公民,他们尊重、弘扬、保护历史积淀共识、民族文化精髓、国家理念、宪法价值观的言行在主流上是毋容置疑的,而洪振快和黄钟两人试图利用细枝末节将郭松民先生和梅新育先生诉至法庭,却将自己传播历史虚无主义等亏损大节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这不由得不让人们想起杜勒斯的话,“就是要让那些清醒的爱国者处于无能为力的地位”,如果我们的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都无法保护我们的爱国者,那么,等待国家的结果并不会比苏联好到哪里去。所以,北京市的丰台法院和海淀法院在“炎黄春秋”判案中,作出了鲜明准确合乎现实中国理性正义、国家理念与价值、宪法条文的司法判断,这是值得全国人民肯定和支持的,我相信,大家都将期待同样积极意义的终审判决。

无论从法律根本逻辑的积极意义,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技术角度,抑或从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炎黄春秋”判案应该成为处理涉历史虚无主义案件典范,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它们已经掀开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新篇章,这种有着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共性的司法经验应该在全国大力推广。这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意义所在。

法律的生命既在于逻辑,又在于实践,也在于经验,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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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平华:宏观民法的底层逻辑——以阐释中国《民法典》为主线的观察民法典时代必须重视研究宏观民法,探究其底层逻辑,实现复杂体系简明化,助力增进法典权威、实践法典效力。这一逻辑可以归结为:民法生成于纵贯“历史-现实-未来”的时光隧道中,虽缘起于历史现象,又须紧扣现实需求,关注未来适用;存续于“人-物-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5MTc5NDgwOQ==&mid=2247563622&idx=1&sn=01fffe8e2c4598c6adab41bc89d54c1e&chksm=ffb474fb5ced8428c607633ef6c6897389b7de821991e960eae5cb7834df4f6f91466ac939f5&scene=27
2.法律思维的理解和运用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即在确认案件事实符合规范要件之后,赋予其相应的规范效果。但此种规范效果的获得,并非如自动售货机般机械式发生,而是需要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逻辑的基础上,充分权衡各方利益,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达到相对精准的结论。 http://zbyyfy.sdcourt.gov.cn/dyzy/372897/372830/30218227/index.html
3.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法律生命的躯体在于逻辑,生命之灵魂则在于经验。法律与伦理、道德、宗教等一样扮演着社会规范的角色,这就决定它必须扎根于社会生活。一旦脱离于社会,偏离社会生活的常规和经验,而势必导致自身定位的高远而难以与社会生活相融。因此,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 https://www.ilawpress.com/article/detail?id=38431053402498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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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雷磊:什么是法律逻辑“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个多世纪之前,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灵光一现,在其代表作《普通法》一书中写下了这句名言。[1]恐怕连霍姆斯本人也想象不到,一个多世纪之后,这句话会漂洋过海,对大洋彼岸的中国法学界产生了何等广泛的影响。它在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8/5586.htm
6.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依法的实施的观点,针对上述命题论述正确的是___。 A. 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于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B. 法的实施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使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https://www.shuashuati.com/ti/aba3bcc427d04e749ee9b9fc034c2248.html?fm=bdbds465aa580bac1426762a8c188eaa4af2c
7.哲读书笔记(十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美国的“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的必要性、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等等,所有这一切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乃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认为它只包含数学教科书中的规则和定理https://www.jianshu.com/p/55aedb88089e
8.洞穴奇案范文5篇(全文)霍姆斯在《普通法》开宗明义地表达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这里的经验指的是法官根据不断变换的现实社会生活, 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 通过考虑一些政策理由, 而赋予法律新的意义。他认为法律绝对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 而是永远处于发展之中, 与时俱进不断被赋予新的生命。在该案中, 由于案件的特殊https://www.99xueshu.com/w/ikeyzc6bjqye.html
9.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在网络这个案例的背景中,人内心深处的种种幽暗的情绪都会被释放,人们会特别的习惯与好辩,会放纵自己好辩的,也会放纵自己无知的热情,我们都知道,无知者无畏,一个知识越贫乏的人说是拥有一种莫名奇怪的勇气和一种莫名奇怪的自豪感,因为知识越贫乏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
10.《法律的悖论》:感受缜密思辨的头脑和哲理感性的心灵第一次没囤直接读了新出版的书~法律中充满着悖论,有些是真悖论,有些是假悖论。所有的悖论都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不要陷入理性的自负,更不要用“最好”去拒绝“较好”;能够避免最坏,可能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读罗翔的书需要同时带着缜密思辨的头脑和哲理感性的心灵原文摘编刑法限制的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6092831/
11.是否可以用残障的可能性来剥夺生命的必然性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很多时候过分的逻辑推演会把我们逼向怪圈。因为人类的逻辑推演,往往前提并不稳定。 精神病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 所有的正义都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去追求 正义的实现 https://blog.csdn.net/m0_63238256/article/details/12764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