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律的生命定位于经验,并不等于可以忽略逻辑的重要性,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逻辑为法律本身所固有。这首先表现在法律的制定法状态之中。法律是一种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规范,它所关涉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对社会生活诸多琐细事务的简单记述。在以权利为主导的法律,对于法律的逻辑性有着较高的要求。否则,公民难以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造成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模糊甚至混乱,必将造成行为规范的机能无从发挥。由此也看出,法律本身的逻辑性是法律作为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逻辑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由应然状态转为实然状态,需经一个严密的逻辑推演过程。典型的逻辑推演如著名的“三段论”推理,此外还有归纳推理,设证推理等等。唯有借助逻辑,法律才能有效地适用于所发生的事实,才有纸面上的法蜕化为活生生的法。在这个意义上,逻辑是法律的适用之桥梁。但是正视逻辑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按照逻辑的规律要求践行逻辑的要求,仅仅是法律的生命力获得的一个前提条件。法律的生命力的获得,需借助于逻辑的力量,但是却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实际问题、产生的实际效果。
“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来没有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滞不前时,它才会达到完全一致”。由此可见,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推陈出新,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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