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的自主表达”:概念建构的田野政治学路径——以“板结社会”概念为例澎湃号·湃客澎湃新闻

“经验的自主表达”:概念建构的田野政治学路径

——以“板结社会”概念为例

摘要:

作者简介:

陈军亚,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学海》2023年第1期

本文作者陈军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自主知识体系是内生的,是基于自身社会实践活动和自身认识过程,深入社会历史现实,总结成功的社会实践,解答社会问题的理论,是通过原创性的探索推动历史前进的真理性、规律性回答。当代中国正经历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如何从理论上回答这一创新实践,如何用概念和理论等知识成果来表达这一实践创新,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实践基础和内生动力。因此,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构建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学术自觉。

就知识生产方式而言,当下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强调以实践为依据,从经验到理论的自主生产方式。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是要构建一个封闭的自我表达的知识体系,而是要获得在一般性知识体系(“知识共同体”)中的中国位置,体现中国实践和经验的主体性,在学术研究的知识体系内做出中国经验的自主表达。从以往研究来看,缺失中国经验主体性的研究大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经验悬置”,即对中国实践的解释和理论构建脱离本身的实践观察以及经验所呈现的理论内涵,过多强调通过思维活动的推演、推理能力实现理论构建,理论和经验之间的关系处于“虚置”状态。二是“经验注脚”。这一路径主要呈现既有理论的主体性,表现为从既有理论出发去观察中国经验,将中国经验作为解释既有理论的“注脚”,中国经验成为既有理论的例证。三是经验的“创造性适应”。这类研究虽然强调基于经验的研究路径,但将经验的解释力创造性地适应于既有知识体系,未做出基于经验自身的自主表达。

一、“经验主体性”:

从中国经验中发掘和提炼自主性问题

概念建构是一种有意识的学术思维活动,具有学者的主体性。田野提供了丰富的事实经验,但在不同思维者的头脑中,可产生不同的感知体验,从而形成不同的知识表达。

学科体系中的学术研究是一个在专门性、专业性的知识体系内所进行的思维活动。专门的、专业的知识体系代表着自身的研究主题,比如经济学的市场、效率,政治学的国家、权力等。这些研究主题包含既有知识体系的基础,同时也为后来者突破或丰富既有知识体系提供起点和依据。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奠基人石里克对此做了精要表述:任何一门学科在能够开始其工作之前,必须对它所要研究的主题形成确定的概念。做任何探究之前必须对它所要研究的领域进行某种界定。由此,我们才能弄清楚我们将要研究的是什么,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

田野政治学作为一种研究路径和方法,从农村社会内部政治的研究起步,从农村的微观场域解剖国家政治的微观形态,并逐渐进入国家政治研究,观察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是田野政治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国家建构是政治学国家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现代国家相对于传统国家而言具有一般性的特征或规律:权力集中于国家这样一个政治中心,国家集中的权力向下渗透,实现有效的控制。这一“特征”虽然源于西欧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经验,但经过大量的国家进程,已具有从众多国家现象中抽取的国家权力建构的共同的、本质的特征。这一“普遍性的、共同的”特征或国家权力建构的规律,构成从权力维度研究现代国家建构的既有知识基础。在国家建构进程中,伴随着国家权力向下渗透并进入社会的过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之产生,如二者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二元和对立、渗透与竞争、抵制或互动等相互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等,是这一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

由于国家诞生的路径及其形态演进的历程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模式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很大。在国家理论的议题下,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研。究中国问题,必须从国家和社会本身的实践形态出发。在西欧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随着商品生产关系在社会层面的扩展,逐渐形成的“市民社会”是影响国家权力进入社会之中或与社会互动竞争的关键要素。但是显然,“市民社会”是基于中国以外的经验现实提炼的问题。中国未曾经历商品生产关系在农业领域逐渐扩展和工商业领域广泛发展并逐步带来社会关系形态和权力结构的变化问题,在中国,国家形态的演进一直建立在一个规模庞大的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下,理解中国的国家权力和社会形态之间的关系需要把握的关键性问题是什么?将这个关键性问题置于国家建构的议题和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的分析框架之下,需要把握的关键性要素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思考,需要基于中国国家形态演进的实践进程,去认识和把握一般知识体系中的中国问题。

在中国,相对于西欧1500年后所发生的国家权力从封建贵族手中向新一代国家权力机构的转移,中国早在公元前3世纪即开始了这一进程。秦统一中国以来,通过废封建行郡县的国家制度建设,将国家权力之手延伸到地方,实现了由分封建国而导致的分散统治的国家权力逐渐向皇权中央的集中,从制度上确定了皇权高度集中的统治地位。虽然并不能将“郡县国家形态”视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形态,但相对于封建国家形态而言,它具备了权力集中这一现代国家的典型要素。这一制度建设虽然确立了早期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但并未解决“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直接统治和联结问题,未能将国家权力越过中间代理人直接到达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因此,相对于“市民社会”在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分析框架中的关键地位,在中国,国家集权的后半程,即国家权力如何进入社会之中,是理解中国早期国家建构的关键问题。

国家权力如何进入社会之中?与乡村社会之间是何种关系?在何种关键要素的作用之下使得我们看到这种关系形态和问题?这些思考,可视为“板结社会”概念建构的问题意识及建构这一概念所要回答的问题。

中国国家形态及其与社会关系形态演进的经验表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未能完成进入社会之中并实现对社会的直接控制这一建构进程。一方面,由皇权权威、官僚体制和税收体系所构成的权力体制并未在巨大的国土规模范围内得到完全执行。郡县制诞生以来,“那些长期延续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封建制’残片仍然遗留下来并且渗透于‘郡县制’之中”。另一方面,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无法穿透的社会,实际上主宰中国人生活的是士绅。由于士绅家族在乡村社会拥有实际的领导地位和管理职能,官方并没有努力深入中国的下层社会。对此,费正清概言:“帝制政府仍然是个上层结构,并不直接进入村庄。”在乡村社会内部拥有实际统治权的不仅有士绅,还有家族长老、部族头人和地方强人等。这些势力内生于乡村社会土壤,与民众生活保持直接联系并生活于民众之中,实际支配着乡村社会的运行和秩序,在乡村社会中拥有实际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些位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之外的社会权威实际控制着许多本该由国家垄断的权力,当国家权力试图到达社会民众时,这些社会势力就构成了权力“穿透”的阻力。

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所呈现的经验现象,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权力由乡村权威直接行使”而造成的“代理性板结”,如乡村内生权威所执行的秩序规则对国家法律的取代。对此,韦伯也曾指出,“国家机器必须切实考虑到的力量,是站在村政后面的宗族长老,他们会私设公堂,一遇冲突,将是危险人物”。二是即使国家权力并未完全被代理,但在遭遇“中间代理人”时,也会产生截取和损耗,而形成的“渗透性板结”,如族权基于“宗族利益”采取一些“策略性”行为而带来国家兵役和赋税执行不力等“政权利益”的损失。三是国家权力被“悬置”。“在那些实行土司领主制度的偏远区域,国家对于民众则是一个‘不曾感知的存在’”,乡村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十分稀薄。在地方首领的支配下,这些地区不仅可以自行处理赋税、摊派、差徭等本属于国家权力的事务,有的还可保留地方的军事权。“他们在行政、财政等方面所享有的自治权,远比内地的省府州县要大得多。”

二、概念直观:置于“经验场景”的想象和“内涵表达”

田野政治学的概念建构,首先强调了解事实、掌握事实,并对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实现象进行概括和抽象,将“经验直观”形成“概念直观”,即用“概念”将所掌握的丰富纷繁的经验现象背后“共同的”“特性的”内容加以提炼概括和表达,这一过程借助研究者的“思维活动”实现。

通过回顾和检视已有研究发现,中国乡村社会的形态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国家权力的影响,是一个被学者们普遍认知到的经验事实。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用概念表达这一丰富的经验事实及事实背后的理论内涵?这一过程分两步完成。

其次是学理化的表达。学理化的表达即概念化的过程。通过具象化的想象,“板结社会”表达了乡村社会阻隔国家权力的“直观意象”。但概念不同于“直观意象”。二者的区别在于:概念是完全被规定了的而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东西。作为一种经验性概念,还需要用明确清晰的话语界定经验的特性或特征,即概念的定义。“在逻辑学上,概念特征的总和叫作概念的‘内涵’(或‘内容’),概念所指的对象的集合叫作概念的‘外延’。”“板结社会”即以乡村势力为中心,联结和支配社会民众而形成的阻隔国家权力穿透的社会形态。这些乡村势力包括地方士绅、家族长老和部族头人、地方强人等群体。通过对“板结社会”特征形态的描述,我们可以界定“板结社会”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三、逻辑建构:“板结社会”的概念依据

虽然将传统时期内生于乡村社会的权威和势力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实际控制,以及客观上造成的国家权力和权威的阻隔和消弭这一经验事实通过“板结社会”概念加以表达,但这仍然属于“直观”的层面,未能实现“逻辑”的知性建构。因此,对于田野政治学的概念建构路径而言,用概念呈现经验只是第一步,建构的概念是否成立,还需要通过思维的自觉和逻辑的论证,为概念提供内在的认识依据。田野政治学的研究范式不仅要通过田野调查呈现“是什么”,还要对“是什么”进行解释,即揭示“为什么”。表现在概念建构上,则意味着不仅要对“是什么”进行概括和提炼,还要为这种概括和提炼提供“为什么”的逻辑依据。

那么,“板结社会”形态何以可能?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板结社会”概念的学理依据。“板结社会”之所以存在并对国家权力形成不同程度的阻隔效应,建立在三点基础之上。

三是体制基础。即这些内生权威与国家权力的体制性联结关系。传统时期,国家正式的官僚制度不下乡,虽然建立了“乡约”“里约”等非正式官僚体系,但非正式体系的功能发挥需要依靠社会内部的支配关系及其稳定结构。费孝通将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政治结构形容为“双轨政治”。国家权力的轨道只到“县衙门”,县以下依靠乡村社会的自治轨道运行。费孝通先生认为,“乡绅”是两条轨道的联结点,发挥“上通下达、来还自如”的“协调关键”作用。但实际上研究表明,由于乡村内生权威对国家权力的阻隔,两条轨道上运行的权力存在内生性的张力,在此情景下,非制度化、非正式的“协调关键”,恰恰也是影响结构稳定性的“破坏关键”。比如,杜赞奇分析的“内卷”以及黄宗智、裴宜理等的研究表明,政权进入乡村社会增加了国家与村庄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国家赋税日益沉重的时候,本村的领导人、村庄内生性组织和团体更容易成为反叛和革命的领导力量。

四、置于知识体系中反思:基于“经验主体性”的概念解释力

黑格尔在分析经验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区别时强调,从经验主义的观点来看,理性与非理性的评价都是主观的,我们必须接受外界给予的事实,是怎样就是怎样,我们没有权利去追问,究竟这种给予的东西是否合理或在何种程度内它本身才是合理的。以田野政治学为方法和路径的概念建构,概念的有效性和生命力即在于其对事实和实践的解释力,概念对现实的解释力决定了经验性概念的生命力。

(一)既有知识体系中的有效性:如何认识中国国家建构的关键问题

无论政权的组织形式存在何种差别,国家向社会输入其意志,建立其在社会之中的影响力,将人口和疆域控制在政权范围之内,是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国家的共同任务。“面向社会的持续渗透”是现代国家共同的、普遍性的特征。对这一共同的、普遍性特征的研究形成了国家建构的知识体系。由于各个国家自身的历史条件和内在基础不同,在通往这一普遍性特征的道路上,其经验历程各不相同。基于各个国家的经验历程,回答不同经验历程中的关键问题,并由此形成不同的理论和概念建构,这不仅丰富了这一知识体系的内容,也赋予了经验研究在知识体系中的有效性。

从不同的经验历程来看,在西欧,国家权力进入农村是从政权分封的封建时代向近代中央集权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此进程中,西欧社会经历了长期的分化,一方面是资本家的兴起,一方面是小农的无产化。小农社会逐渐被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所取代,由此形成一个与国家之间直接联系和互动的市民社会。“权力向国家的集中”和“集中的国家权力向社会的渗透”同时发生并相互促进,这一过程被合称为“近代国家机器的形成”。

秦以来逐步确立并完善的郡县科举制度,打破了诸侯分封的地方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分隔,实现了多中心的统治权向单一统治权的集中。但是,国家正式的权力体系止步于郡县,在郡县之下的乡村社会,运行的是一个由社会内生权威所构成的乡村权力结构,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的程度十分有限。当政权向社会增加其扩张力度,这个有限接受国家权力要素的乡村社会就成为关键性的因素。“板结社会”是对农业社会政治结构形态的经验表达,具有中国经验的自主性,穿透社会的国家权力遭遇中间阻隔的一般规律赋予“板结社会”概念在知识体系中的有效性。

(二)学术研究中的解释力:“政权内卷”何以发生

中国建设现代国家的努力肇始于20世纪上半叶。与前一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中国发生了引人注意的变化。随着西方现代经济要素的进入,一些学者将注意力集中于观察中国社会性质和结构的变化,如杜赞奇等认为,中国存在一个软弱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的主体部分在农村,这是一个“比较重要而现代化程度较差的地区”。通过对20世纪上半期华北乡村社会的考察,杜赞奇发现,国家建构遇到乡村社会的抵制而遭遇失败结局。杜赞奇试图从基于西欧国家建构经验所形成的知识体系中寻找答案,查尔斯·蒂利认为国家政权与社会精英的联合是欧洲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但这一联合阶段在中国未能发生。杜赞奇据此认为,这一时期中国国家政权进入乡村社会的努力,并不适合“政权建设”这一概念,只能称为“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虽然从方法论上而言,杜赞奇强调从中国社会内部研究中国的国家建构问题,但对于发生于中国内部的实践经验,他试图将其适应于既有的知识体系,而并未做出基于中国经验的自主性解释。

“板结社会”是基于中国经验的创造性表达,这一创造性表达虽然源于传统社会的经验,但为20世纪上半叶发生于华北地区的“政权内卷化”现象提供了解释: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扩张遭遇乡村社会的结构性阻碍,并未给乡村社会带来变革性的影响。内生于乡村社会的地方性权威作为联结乡村社会的“关键人物”,在国家政权的现代化进程中,如同造成土壤板结的一个个“板结点”,将社会凝固在既有的结构网络之中,造成国家权力难以有效进入和渗透的失败结局。

(三)国家建构实践中的生命力:为政权建设提供认识依据

研究国家与权力关系的学者拉克曼认为,对于西欧现代国家的形成而言,需要一种理论来打开国家这个“黑盒子”,解释国家内部到底发生了什么。而对于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研究而言,也许更“有意义的问题”在于:需要一种理论将国家视野和社会观察整合到同一视线,从国家权力的视角认识中国的乡村社会,对这样一个由乡村内生性权威所构成的社会的性质进行界定,进而打开中国乡村社会的“黑盒子”,观察和认识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发生了什么。

20世纪上半叶中国华北地区所发生的事实,其“内卷”背后并不是在西欧经验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统治权体系内部从分隔走向统一、从分立走向联合的问题,而是一个单一的、集中的国家权力如何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中国早于欧洲近2000年出现了一个打破“自成一体的管辖权”的“早熟”的公共权力的雏形,这一“集中的国家权力”始终面临着“进入社会”建构其统一性的问题。从国家权力的进入和渗透而言,中国传统乡村是一个由内生权威所构成的“板结社会”:它外在于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系,不同程度地阻隔或消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及其影响力,事实上控制着基层社会的运行和秩序。消除乡村社会内生权威的“板结点”,打破“板结社会”对国家政权的阻隔,实现政权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和渗透,是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的“有意义问题”,它决定了中国构建现代国家政权的实践历程,并为这一实践历程提供了认识依据。

1949年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从政权革命以及政权革命之后打破“板结社会”开始。这一过程通过土地改革完成。土地改革的深刻意义在于:通过重新分配土地,消除了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乡村支配性权力及权力再生的社会土壤,由此改变了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打破了在中国历史上延续几千年的“板结点”;同时,将农民组织在“新的政权组织”之内,改变了由“板结点”联结而成的社会的“板结形态”。

转载|白景

审核|Anders

终审|何升宇

Political理论志

原标题:《陈军亚:“经验的自主表达”:概念建构的田野政治学路径——以“板结社会”概念为例|学海》

THE END
1.生命的意义在于享受15篇(全文)二、霍姆斯的逻辑观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 是否是霍姆斯的“反逻辑”思想的体现。显而易见, “反逻辑”是站不住脚的, 霍姆斯一系列法律思想、命题的提出, 一系列的研究又怎么会脱离逻辑的方法而凭空产生。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 这个命题的提出是他为了尖锐的抨击当时学术界盛行的一种观点———在法律发展中https://www.99xueshu.com/w/filekj0qz10p.html
2.2018年第3期总第5期黄文艺、夏新华两位教授分别在自己的论文中主张应当终结、重构法系理论。“终结论”存在“破大立小”的问题,而“重构论”尤其是混合法系理论则存在逻辑不自洽的缺陷。比较法学者应当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法律的动态发展上,弥补相对静态的法系理论的不足,使得旧有理论得以真正获得新的生命力。http://fxy.hunnu.edu.cn/info/1130/2924.htm
3.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经验/吕来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恰恰就是基于法条崇拜心理支配所形成的只强调逻辑而忽略经验、只看到条文上的法律而无视生活中的法律,说到底就是只推崇逻辑演绎方式而不考虑其他方式。讲到这里就可以说,对判例法国家经常采用的经验判断方式予以必要的关注是事关法律的适应性和生命力的重要问题。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6175357_10985.html
4.读书笔记(法学方法论)书评法科学也是如此,如果将学科内容限定于纯粹形式逻辑世界、规范世界,它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所谓规范世界,仍然建基于现实生活之中,没有全然与现实世界无关的法律规则,这一点不同于数学。二,即便可通过规范世界内的逻辑进行推导、适用来生成新规则,然而,法律适用、推导出新规则的过程都涉及立法者、适用者对法条牵涉利益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650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