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人侵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形态,由于涉及数人与数因的不同组合,使其归责过程相较于单人侵权复杂。我们须要基于侵权构成基本理论,从因果关系入手,并通过因果关系与行为关系的结合完成最终的归责。
一、数人侵权概论
根据侵权责任理论,数人侵权是指同一损害,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侵权行为人(简称数人)的情形。与数人侵权相对应的,是单人侵权,即只有一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事件。
依据《民法典》规定,数人侵权包括共同侵权、分别侵权与违反特定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三种基本类型。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他人受损的行为,或虽无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前者称之为主观共同侵权,后者称之为客观共同侵权。由于客观共同侵权属法律拟制的共同侵权,并不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类型,故本文中提到共同侵权,若无特别说明,则专指主观共同侵权。分别侵权是指数人分别实施独立侵权行为,其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的侵权形态。违反特定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指第三人侵造成他人损害,教育机构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或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别侵权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学校、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违反特定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由于补充责任仅针对特定情形,故本文仅针对前两种常见责任形式展开研究。
二、数人侵权因果关系
数人侵权必然涉及多个侵权行为,找出全部侵权行为是数人侵权归责的基础。根据侵权构成理论,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因果关系串联起其他三个要件,是其中核心要件。因此,从因果关系入手,就能提纲挈领地识别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行为。
根据侵权因果关系的不同属性,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两种。事实因果关系是指一个现象与另一个现象之间的联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客观的自然法则。法律因果关系是指法律认可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它体现是法律的判断。按照原因行为对损害事实的影响程度,法律因果关系又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种。直接原因指该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间接原因是指该行为不直接导致损害发生,但是该行为增加了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或者加大了损害后果。
一般而言,事实因果关系是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基础,数人侵权因果关系的识别,也要经历从事实因果关系到法律因果关系的过程。
三、数人侵权行为关系
基于数人侵权存在“数人”与“数因”的特点,我们在找出全部侵权原因行为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确认原因行为背后对行为关系,才能最终确定数人侵权责任。
(一)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是指数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形成有共同行为目的的行为状态。共同行为模式下,并不要求每一个行为人都实际实施侵权行为,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共同行为的一部分。共同行为在法律上就视为一个行为,其后果由全体行为人共担,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独立行为直接结合
数人独立行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人之间就各自行为没有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目的,但各自行为在时空上具有一致性,造成了不可区分的损害后果,且每一行为都可足以造成全部损失的情形。此种情形在侵权理论上称之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独立行为间接结合
数人独立行为间接结合,是指数个独立行为在时空上相继发生,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其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此种情形称之为分别侵权,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四、从因果关系到行为关系
在确认行为违法性及过错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关于因果关系与行为关系的分析,我们分两步就可以完成数人侵权的最终归责。
第一步,从因果关系入手进行一次归责。我们从因果关系入手,先找出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行为,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并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上述归责路径的运用:
案例1:机动车连环出借肇事案
甲将机动车借给无证的乙,乙又将车转交给同样无证的丙实际驾驶,甲不知情。后丙驾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违章肇事致行人丁受伤。请问此案中甲、乙、丙三方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一次归责分析因果关系,找出事故原因行为。本案事故表面原因为丙违章肇事所致,排除丙主观故意,其法律原因为丙无证车。由于驾驶机动车是一件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因而须要经过专门培训获得驾驶资格,无证驾车就意味着不具备驾驶技能驾车。丙驾驶过程中出现操作不当违章肇事,系其无证驾车的必然结果。该行为直接导致丁受伤,与本案事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是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甲将车交给无证的乙驾驶,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但是,乙接车后并未实际驾驶,甲的行为意图并未实现,甲的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并无联系,也就没有因果关系。综上,本案中丙无证驾驶的行为系本案事故唯一的原因,丙应承担本案100%的责任。
其次,二次归责分析行为关系,并确定最终责任。本案中,乙、丙就丙无证驾驶达成合意,丙无证驾车的行为系实现乙、丙共同意志的行为,其行为应视为乙、丙的共同行为。因此,丙违章肇事的行为属于乙、丙的共同行为,乙丙对本案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工程违法发包、转包人损事故案
甲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乙公司,乙又将工程转包给丙个人,丙聘用丁从事劳务,丁在从事砖墙拆除过程中因砖体坠落受伤。请问各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
对此案例,我们先来看现行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103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承包人无资质承包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方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与分包方的连带责任。以上两个法条针对的都是特定法律关系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对于违法发包后又转包等多层次法律关系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并无规定。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对前述情形下发生的侵权责任,应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进行认定,故该案例可按本文上述归责路径来归责。
其次,分析行为关系并最终归责。甲、乙就乙无资质承包工程达成合意,甲、乙的此行为属共同行为。根据本案实际,乙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其无资质承包工程存在密切关系,乙的该行为应视为甲、乙的共同行为。因此,甲、乙应对本案的次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乙、丙就丙实际承包本案工程达成合意,乙、丙的行为属共同行为。丙作为个人,本身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其自身条件的必然,是其作为个人承包工程这一行为的必然结果。因此,丙的行为应视为乙、丙的共同行为,乙、丙依法应对本案的主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律师行业的内卷潮,我们该如何破局?
“新手律师训练营”往期课程
尽在「律动律享」发现课堂
加入“新手律师交流群”
2024,我们一起出发吧!
在云南律师行业人才交互平台“律动律享”公众号上发送律所名称,可以查看该律所招聘信息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