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罗翔的刑法普及课)摘抄

>>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

◆前言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

>>是因为凶杀、暴力、色情的内容吸引眼球吗?也许有这个因素,但这绝非关键性的原因。

>>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

>>大象是客观存在的,它并非人类的假设,虽然我们只能摸着它的一部分,但无数摸象的人也许能够尽量拼凑出象的整体。因此,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接受对立观点的合理性。

>>每一个人都拥有学习的能力与权利,每一种学习从根本上都是对普遍真理的回应。因此,所有的专业都具有大众性,都可以从不同方面满足人们对真理的追求。

>>亚里士多德定义法治的基本内涵有二:良法而制、普遍遵守。法律永远要追求共性的良善,去真正满足每个人心灵深处的正义感。唯此,法律才可能获得普遍的遵守。

>>在知识爆炸的今天,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知识焦虑感。可是我们的生命是有限的,不可能追逐无限的知识。

>>苏格拉底说,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很多的荣光不过草船借箭,众人将我不该有的荣誉投射于我。既然登上普法的舞台,就希望能够演好给定的剧本,并从容接受下场的命运。

◆刑法:犯罪人的大宪章

犯人可以犯罪,但必须承担后果,罪犯报复了受害人,国家需要代替受害人向罪犯实施反报复,这种反报复的手段是刑罚

>国家处罚犯罪人,就是满足犯罪人“报复的权利”,而这样做正是对犯罪人人格的尊重。换言之,国家有义务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如果不这样做,……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2]

>>国家处罚犯罪人,就是满足犯罪人“报复的权利”,而这样做正是对犯罪人人格的尊重。换言之,国家有义务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如果不这样做,……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2]

>>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

>刑罚具有自在自为的正义,加于犯罪人的刑罚不但是自在正义的,因为这种刑罚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它的法,所以是正义的

>>我国法律体系由7大法律部门构成: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以及程序法。

◆002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

>>屈服法西斯的代价,不是战败,而是文明社会的毁灭。如果抵抗导致英国灭亡,那就灭亡吧。

>>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价值就是鼓励民众和不法侵害做斗争。

>>我国刑法其实就是一种折中说,同时用法益侵犯说和规范违法说两种理论来支撑刑法的正当性,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刑法的行为,不能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一道限制;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必然是犯罪,除非这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这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

◆003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凭借我们朴素的情感,对邓某驹应该判处什么刑?你可能想到了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6]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极度膨胀如利维坦,虽然某些重犯可被处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从此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无数良善公民都有可能遭受刑罚,无端罹祸。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缘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证明,我们的人性最终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

>>罪刑法定反对罪刑擅断,使公民免受任意刑杀的恐惧,它必须体现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

这大概是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朴素的表现了,在春秋战国时期能形成这样的思想真的很超前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

>>罪刑法定所肩负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在中国古代丝毫没有存在的土壤。

权善才居然砍了我爸爸坟头一棵树,我这个当儿子的绝对饶不了他,虽然按照法律他罪不至死,但是我对他办的这件事很不满意,我要在法律的界限之外弄死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恨在文言文里,一般表示遗憾,不满意,感情色彩比现代汉语的仇恨要轻很多,如果是深仇大恨,按照古代快意江湖的做派,其实合理性还是蛮高的。

君主对一个人不满就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杀掉一个人,说明君主专制制度下,法律更多是君主个人意志而不是公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法律是为了巩固而不是限制国家权力,是限制而不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善才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

>>“善才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

>>一个是“刻薄少恩”推行专制的法家,一个是保障自由限制权力法治,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却谬之千里。

>>罪刑法定原则,限制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几项权力?

◆005空白罪状怎么填

>>从政策角度来看,模糊性条款的价值取向是为了社会稳定,“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模糊的法律会让人无所适从,从而规规矩矩,但其代价却是彻底牺牲了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流氓罪的内容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盗窃罪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所谓绝对的奴役,就是一个人根本无从确定所要做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中,今晚绝不知道明天早上要做何事,亦即一个人须受制于一切对他下达的命令”(哈耶克语)。

◆006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当原则,也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杀5个人和杀1个人哪个刑罚重?当然是杀5个人。这种立场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

>>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他得出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所具有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不幸的是,这种研究成果与优生学一结合,就为种族优越理论大开方便之门,造成了20世纪最大的人间惨剧。

>>蓄意杀人和冲动杀人,哪种行为更恶劣?

◆007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非多余的重复

>>刑法上的平等一定不是结果上的平等。结果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反映了弱者对强者的嫉妒。这种平等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受到侵损的感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要贯彻在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的全过程。

>>前提平等,过程平等,而最后的结局不平等,这种平等只能是一种走过场。

◆刑法的解释

>>但今天的智能手机跟计算机在功能上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到底什么叫计算机?你可能会发现,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模糊的地方,乍看来很清晰,仔细一看又迷雾重重。

>>这种解释就是在形式上考虑实质的需要,根据被害人的第二性征和社会属性进行解释,同时也没有超越女性这个词语的极限。

◆009刑法解释的范围与实质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采取了限制解释,认为婚内强奸不能一律构成强奸罪。判例认为只有当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况下,婚内强奸才是强奸。比如说夫妻正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

>>但是在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因为刑罚权恣意扩张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

>>这是司法对立法的僭越,明显违背三权分立的基本理念。故此,罪刑法定最重要的派生原则就是禁止司法类推。

>>卖淫是女性为了获得财物而向不特定男子出卖肉体的行为,但是从“卖淫”这个词语的最大范围来看,将男性之间的性交易解释为“卖淫”并未超越语言的最大射程。另外,从实质上看,“卖淫”是指性与金钱的交易,同性间的卖淫与异性间的卖淫虽然存在主体性别上的差异,但对法益的侵害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其实,现行《刑法》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所使用的语言是“组织他人卖淫”,而非“组织妇女卖淫”。可见,将男性性交易解释为“卖淫”并未突破法律规定,没有创造新的法律规则。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说的一句话可以给予启发:“如果当衣服上出现皱褶,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熨平,而如果当衣服上出现一个大洞,这个织补工作是立法机关的事。”

◆010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当然解释表现为入罪和出罪两个方面: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那吸毒后驾驶是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呢?表面上看,毒驾比醉驾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毒驾显然不能被醉驾这个概念所包容,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只要向提供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的人肉搜索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提供行为,自然构成此罪。

◆011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它侵犯了法益;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是想当然地被视为犯罪,除非它违反了伦理道德,如果一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鼓励的,那它绝对不是犯罪。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人的所有感觉一定有所投射的客观对象

>>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虽然看不到正义,但不代表“正义”这个概念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挑动着法律人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叫做正义。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2009年12月29日,阿克毛被注射执行死刑,成为过去50年在中国被处死的唯一欧盟公民。

>>强大的国家能够捍卫每个国民的利益

>>对于主权的捍卫,不仅要求国家对抽象的国家利益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应对主权的真正拥有者——国民——的利益加以维护。

>>国家的主人是民众,那么无论他身处何方,国家都有义务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让民众真正为自己的国家感到自豪。

>>一方面,必须尊重别国的主权,因此必须是本国和他国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才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只有对重罪才可管辖,轻微的犯罪就可以放他一马,没有必要睚眦必报,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当法定最低刑在“三年以上”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015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大家行善的后顾之忧。

>>行为人在没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对危险状态的他人进行救助,后又中途放弃,放弃的行为使得他人的处境比不救前更为糟糕。你给了别人一根救命的稻草,又活生生地把这根稻草抢走,让人看到了生的希望,又把希望粉碎,这太过残忍;另一种是“机会剥夺理论”,自愿救助使得他人丧失了接受其他人救助的机会。因此救助者要对这种机会的丧失承担责任。

>>责任的概念是如此沉重。如果你负不起责任就不要“玩火”,一旦点着了火,你就要负责到底

◆016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定罪

>>见死不救罪没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否则就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使惩罚失去必要的约束。如果规定见死不救罪,谁构成犯罪?岂不是所有看客、所有路人都要受刑事追究,总不能说谁离伤者最近、谁最富有,谁就应该履行救助义务,如果这样,定罪量刑岂不成了抓阄式的司法儿戏。

>>重建道德,要靠各种制度的齐头并进,法律能做的其实非常有限。法律只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它不可能也不应该强人所难。我们不可能期待每个人都能像康德哲学所提倡的那样,不计利害遵守道德戒律。虽然这伟大的教导时常萦绕我心:道德本来就不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017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两分钟的生命也是生命,再短暂的生命都应该被尊重。

>>当我们说因果关系不能假设,强调的是它不能无视客观法则地回溯过去,而当我们说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假设推理时,侧重的则是因果关系要根据当下的经验进行客观归责。

◆018不知者无罪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说了这样一番话:“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近代以来,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体人,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当人被抽象化,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据种族、性别、国别、阶层、贫富等各种抽象概念进行归类。在抽象的概念中,个体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独特意义。

◆019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

>>社会生活的常识,是我们作为人类共同体应该知道的。换言之,如果你违背了人类共同体应当具备的审慎义务,那就必须要为粗心大意付出代价。

◆犯罪排除事由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从一般人的经验出发,判断行为是否适当。千万不要开启圣人视野,不要开启上帝眼光,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这个世界上没有理性人,只有一般人,我们都有一般人的弱点。

>>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站在事后角度的科学判断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

>>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必须站在一般人立场从普罗大众的角度来看是否具有紧迫性,而不能按照理性人的事后标准。

>>法律必须考虑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而不能动辄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与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

>>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022紧急避险

>>判断“过当”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因此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所以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即为过当。

>>人性充满复杂,卑劣之处随处可见,但是人性的高尚也在一些紧要的关头彰显无遗。

>>义务在前,权利在后

>>电影《无问西东》有段台词很打动我:这个时代缺的不是完美的人,缺的是从心里给出的真心、正义、无畏和同情。责任比幸福要更重要。对于法律的学习更是如此,一定要注意法律人身上的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但法律至少要坚持底线的道德原则。

◆023责任排除事由

>>法律中说的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024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025法律认识错误

>>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自己触犯法律,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

>>人们遵纪守法靠的是日积月累的道德教化,而不是空洞的法律说教,法律的指引功能最终要通过人类的日常行为规范来实现。

>>但如从小生长在边远山区,从未见过汽车,也没有见过红绿灯,很难想象此人初来乍到城市会在红灯时停下脚步。

◆028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规范评价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人观念,它必须超越世俗偏见,承载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如果将此案判定为犯罪未遂,这势必在暗示,女方的相貌对于行为人是否实施性侵犯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对相貌丑陋女子的污名化,是对她们的第二次伤害,同时也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红颜祸水”的偏见,对相貌秀丽之女子也是一种亵渎。

◆共同犯罪

>>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共同犯罪严厉的惩罚态势,很多时候人都有从众心理,一个人不敢去干的事情,多个人互相鼓气就敢于铤而走险,因此这种刑事责任是完全合适的。

>>刑法永远是在寻找一个平衡,在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个折中点,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找到一个最完美的折中点,只能寻找到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点,或者说寻找到一个最不坏的折中点,

◆030正犯与共犯

>>魏某大惊失色,也非常郁闷,因为自己的命才值10万块,太伤自尊了。

◆032中立的帮助行为

>>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司法机关往往过分看重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忽视了其他职业的稳定性。

>>爱憎之间,所宜详慎。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

◆刑罚及种类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愈加反复地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我们头上的无比灿烂星空和心中神圣的道德法则。

>>刑罚的根据一定是已然之罪,因为犯了罪所以受惩罚,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这是最基本的底线。

>>即便罪犯丧失犯罪能力,他也应该受到最低限度的惩罚

>>刑罚起源于远古时代的同态复仇,必然带有感性成分。虽说它需要理性的补充,但并不意味着感性就毫无意义。惩罚必须要满足社会公众最基本的正义情感,绝不能让无辜者含冤受屈,让有罪者逍遥法外。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于是,人道主义刑罚理论将审判从法官转移至技术专家之手。公众朴素的良知有权对法官进行批评,却对这些专家无能为力。

◆034主刑

>>死缓不是延迟执行死刑,而是指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死缓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035死刑的存与废

>>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使得死刑的威吓作用大打折扣。

>>如果观众心中的怜悯心超过了其他情感,那么这个表演就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如果对谋杀不保留死刑的话,会导致整个社会正义感的丧失,也难以安慰受害人的家属。当受害人的家属得不到安慰的时候,他们很有可能会复仇,同时它也会伤害民众朴素的正义感。

>>任何人受到侵害,都会希望罪犯受到惩罚,这种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不通过刑罚抚慰这种受到伤害的情感,那么人们就会采用私力救济来追寻正义。

>>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死刑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当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唯一可以补偿的就是你自己的生命,没有任何其他代价可以补偿他人的生命。

>>犯罪是对法的否定,所以犯罪又叫不法行为,而法是不允许被否定的,所以要通过刑罚来对犯罪(不法)进行否定,否定之否定,从而使法得以在更高层次上升华。

>>法律无法消灭邪恶,也很难改造邪恶,它只能有限地约束邪恶,避免邪恶的泛滥。

◆036附加刑

>>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037社区矫正

>>监狱本是通过剥夺自由来让人体会到自由的价值,而不是让人放弃对自由的向往

◆刑罚的裁量与消灭

>>警察设套,诱人犯罪,所谓官诱民犯

◆039自首

>>警察其实没有掌握他任何犯罪线索,但张三主动交待了罪行,这就是形迹可疑型自首。

◆041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了减刑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最少不得少于15年,且不包括缓期执行的2年。

>>强奸行为的追诉时效是15年,杀人行为的追诉时效一般是20年,两项罪名均无法对张三进行追诉。最后,当事人查到张三在1995年犯交通肇事罪,案件也没有处理,交通肇事法定刑是3年以下,追诉时效是5年。从1995年计算5年,交通肇事罪不予追究,但是可以从1995年开始重新计算强奸的15年追诉时效和杀人的20年追诉时效。这就是追诉时效的中断。

>>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民众告状无门,以至案件过了追诉时效。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04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能因为对于疾病的恐惧就突破法治的基本原则,否则就将陷入另一场更大的瘟疫。

◆事故犯罪

>>换言之即便李少爷送她去医院,也无济于事,所以法院认为逃逸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最后认定李少爷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刑罚量刑,判处李少爷6年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需要符合基本构成要件,但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不需要符合基本构成要件。

◆伪劣商品犯罪

>>如果行为人的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虽然不构成既遂,但只要你的货值金额达到了15万,就可以认定为未遂。

◆049生产、销售假药罪

>>罗生门

>>法律的一个小小进步,背后的故事是沉重的。

>>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

>>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走私与公司犯罪

>>如果非要以犯罪来测试人伦根本,这只能说是法律的悲哀。

◆051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般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刑法是一种最后法,不宜轻易使用,而且如果做手术的医生可以构成犯罪,那么塞红包的患者也可以构成行贿,这样打击面未免太宽。当然,医生的这种行为违反职业道德,可以进行纪律处分,但没有必要上升到犯罪高度。

◆055集资诈骗罪

>>南方会飞的大蟑螂叫做美洲大蠊,北方那种小蟑螂叫做德国小蠊,其实这两种蟑螂都原产非洲,

>>P2P平台就相当于一个在网上把借款人和出借方撮合起来的平台,它并不保证出借方一定能够获得保本保息。在某种意义上,平台就相当于媒婆、红娘,把男女双方介绍成对,并不保证两人就一定能结婚,也不保证婚后就一定幸福美满。

◆056信用卡诈骗罪

◆其他经济犯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059非法经营罪

>>比如网络水军受雇为某奖项候选人进行投票,或者为宣传造势删除候选人的负面报道以及发帖粉饰该候选人,就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我们必须接受对立观点对我们立场的调整和修正,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人类事务复杂万分,很多时候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正如任何问题都有正说、反说、折中说三种主要的立场,相对合理的观点往往是合乎中道的。

>>一般说来,只有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士才会选择卖淫,如果卖淫能够被合法化,这就把人当成了商品,人的尊严也就荡然无存。

>>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彻底地禁止剥削,法律要区分可容忍的剥削和不能容忍的剥削,自由放任主义必须要接受道德主义的调整,对于严重违反道德的剥削是不能容忍的,法律对其进行制裁也是合理的,这不是对自由的干涉,这反而是对自由的补充。

>>此事我没有告诉××(其丈夫)。个人觉得不需要告诉,本来处处都是战场。

>>法律虽然无力劝人向善,但至少要对严重违背道德的剥削行为进行打击,否则不法行为就会如没有防控的疫病一样蔓延,最终导致社会的瓦解崩溃。

◆生命健康

>>刑法中,几乎所有犯罪的刑罚安排都是从轻往重排,但故意杀人罪却是一个例外,其刑罚从重往轻排,首选刑是死刑,这也体现了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

>>。胎儿和尸体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本人堕胎不是犯罪,故意造成妇女堕胎,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肇事致一人重伤,除非有无证驾驶、醉驾、毒驾、严重超载、逃逸等情形外,并未达到入罪标准,

>>20世纪以来,随着女性地位的崛起,堕胎日益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赞同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赞同者认为堕胎是女性的个人生育选择权,而反对者则认为胎儿的生命比选择权更为重要。你觉得哪种立场更合理呢?

◆061自杀行为

>>你会赞同安乐死吗?为什么?

◆062协助自杀

>>不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一旦生命神圣的观念被忽视,一切罪恶也就有了合理性。历史不是单纯的故事,它总是不断重复。人类的悲哀在于从历史上唯一得到教训就是从来不吸取教训。

◆068职场中交易与强奸

>>虽然她们在内心深处可能认为自己没有选择的机会,但这一切在法律上,只能被冷冰冰地定性为交易

◆071绑架罪

>>严厉的刑罚不一定会遏制犯罪,有时反而会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如果一旦实施绑架,就判10年以上,有可能会逼得绑架人铤而走险,直接撕票灭口。

◆072拐卖妇女、儿童罪

>>如果强奸的是成年妇女的话,起点刑就是10年。所以这里的妇女肯定是幼女的,否则就会在判刑上显失公平。

◆0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本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的,可以数罪并罚。

在B站看罗老师视频,买一只熊猫判10年,买两只鹦鹉判5年,买一个女人判3年,有哪里不对劲

>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基本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

◆婚姻家庭类

>>如果妻子想跟丈夫离婚,丈夫就是不肯。每次妻子提离婚,丈夫就对妻子实施家暴,那请问丈夫构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是不构成的,因为想保持婚姻的稳定是社会规范所鼓励的,当然丈夫的家暴行为可以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

>>事实婚姻就是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边群众都认为属于夫妻关系。

◆075虐待和遗弃

>>前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说:“纵观人类历史,有能力行动者却袖手旁观;知情者却无动于衷;正义之声在最迫切需要时保持沉默;于是邪恶方能伺机横行。”

◆076家庭暴力

>>调查显示,面对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报警。如果存在如此频繁的虐待情节,那么认定为虐待罪应无障碍。

>2010年7月,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丈夫王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10年7月,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丈夫王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夫妻明明是应该比陌生人更为亲密的关系,但是同样的暴力行径在夫妻关系里量刑却低于陌生关系,因为有了婚姻的枷锁,受害者连报警都面临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风险,婚姻从某种程度上成了暴力的合法保护伞,挺令人疑惑的。

>董珊珊家暴案曾引发巨大争议,认为判刑过轻,你觉得呢?

◆077侵犯名誉和民主权的犯罪

>>网上经常有原配人肉“小三”,原配构成犯罪吗?

◆强制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在吃狗打狗案中,如果你是王五,你能认识到邻居家的狗居然值百万吗?

◆080加重型抢劫

>>刑法只是一种实体法,它的很多要素都是要靠证据来证明的,毕竟一方面有疑问时要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强;另一方面,证据并不只有口供一种,如果有其他证据,比如张三有过多次类似嫖完后抢劫的现象,那自然可以推定抢劫的意图产生在白嫖之前。

>>大部分刑法学的知识,其实都是解释学的问题,如何用有限的法律条文去适应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条文是有限的,而案例是无限的,正确地解释法律,是最重要的法律思维。

>>而且这种行为具备公然性,也会严重影响民众的出行安全,毕竟这类案件一旦出现,会导致人心惶惶,以至大家以后坐公交车,上车前都会问司机:“师傅,这车是真的还是假的啊?”

◆081抢夺罪

>>每种理论都有合理之处,千万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着不加边界的价值。你可以坚持你的观点,但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也有其合理之处。

>>人需要有原则,你可以坚持原则,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则有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妥协不是牺牲原则,很多时候妥协正是为了坚持原则而有所让步。

◆082敲诈勒索

>>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否则公权沦为私权,私权不复存在。公私不明,国之大忌。

>>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平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

>>可见,盗窃与侵占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正确理解“占有”这个概念,盗窃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产,而侵占是在占有他人财物的前提下,将“占有”变成“所有”。

【转载自华律网】梁丽事前并不知道纸箱内装有“金”,在“捡金”的过程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梁丽本以为纸箱只不过是旅客无法带出安检而遗弃的物品。梁丽作为机场清洁工,看到垃圾箱旁边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放着一个旧纸箱,根据当时纸箱所在的场所、位置以及存放状态等足以让正常人认为是乘客的遗弃物或遗忘物。梁丽像往常一样,拿走了这个小纸箱。可见,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纸箱中黄金的目的。

梁丽的行为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梁丽的行为在刑罚上可以从宽处理

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哪里呢,为什么可以从宽处理?

>>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梁丽的行为在刑罚上可以从宽处理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087侵占罪

>>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就可以成立侵占

>>行为人受委托保管包装物,并不同时占有包装物内的财物。如果将包装物打开,将里面的财物占为己有,成立盗窃。

>>只有掉在流动性很强的领域才叫做遗忘物,如果掉在流动性不强的领域,其实都属于他人占有之物。

◆090考试舞弊犯罪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过于真实,很多人大二四六级刷分还没大一考得高就是铁证。

近年来社会对于应试教育的批判声越来越大,但以绝大多数人的自律程度,缺少了应试的导向,很少有人能够真正自律到系统地学习,大学田园牧歌式的自由放任能够培养出的精英概率挺低的,大多数人上了大学就是在游戏、逃课、昏睡中挥霍青春,其实回头想想,接受应试的锤炼也不是什么坏事。

>大二的学生,估计是没有人请去替考的,高中的知识可能都忘光了。

>>大二的学生,估计是没有人请去替考的,高中的知识可能都忘光了。

◆091虚假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

>>法治的一个不变命题在于对权力的限制,越是紧要关头,越是要坚守法治精神,避免权力因着对民意恐慌的迁就任意而为,从而酿成更大的恐慌。

>>当疫病蔓延,民众身处恐慌之中,人与人的疏离与敌意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有权机关不能任由这种恐慌情绪泛滥成灾,必须严格按照法治的精神节制权力,超越恐慌。这样才能避免医学上的瘟疫转变为社会性瘟疫的巨大劫难。

◆妨害司法罪及卖淫罪

>>如果没有辩护权对司法权的质疑,谁能保证司法权不会腐败变质。

◆097挪用公款罪

>>张三因为贪图这点小便宜,就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贿赂犯罪

>>直接送人,比如张三把自己老婆“送”给领导,这不构成受贿罪,因为把性解释为贿赂,就把人给物化了,人不是物,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纯粹手段。

◆099五种受贿类型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律认为像斡旋受贿这种利用事实职权的行为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自然不属于斡旋受贿。但是,如果利用的是法律职权,无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受贿罪。

◆100死刑能遏制贪腐吗

>>贪贿与普通的经济、财产犯罪不同,它将使得人们丧失对国家的公信力,腐蚀政权的合法性。

◆写在最后

>>刑法离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并不遥远,P2P、性骚扰、交通事故、考试作弊、灰色收入、小偷小摸……我们可能都曾经历过违法事件,却不知道如何处理。

>>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

>>不管你是不是法律专业,都可以对刑法有基础的认知,可以学法、懂法、用法保护自己。

>>但更重要的是希望你能够真正地认同法治的理念,追寻法律背后隐藏的智慧。

◆点评

认为好看

人类的有限性,让我们无法获得对世界的整体性认识。我们对真理每一个面相的把握如同盲人摸象,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

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是为了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稳步前行,而不是拒绝甚至虚无真理。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

每一个人都拥有学习的能力与权利,每一种学习从根本上都是对普遍真理的回应。因此,所有的专业都具有大众性,都可以从不同方面满足人们对真理的追求。

在知识爆炸的今天,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知识焦虑感。可是我们的生命是有限的,不可能追逐无限的知识。

苏格拉底说,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爱憎之间,所宜详慎。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

每种理论都有合理之处,千万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着不加边界的价值。你可以坚持你的观点,但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也有其合理之处。

人需要有原则,你可以坚持原则,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则有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妥协不是牺牲原则,很多时候妥协正是为了坚持原则而有所让步。

刑法离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并不遥远,P2P、性骚扰、交通事故、考试作弊、灰色收入、小偷小摸……我们可能都曾经历过违法事件,却不知道如何处理。

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

不管你是不是法律专业,都可以对刑法有基础的认知,可以学法、懂法、用法保护自己。

但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地认同法治的理念,追寻法律背后隐藏的智慧。

THE END
1.罗翔:当你发现一个人总是保持平静,不争不抢,没有攀比之心时,务必我们要活得像个牛油果,有坚硬的内核,不管外界如何风雨飘摇,我自岿然不动。 人物·真实写照 作者:深海 来源:名著听书(ID:dushu3690) 罗翔曾说,自己年轻时非常狂妄,做什么事都喜欢争强好胜,只要有机会和别人辩驳,总要把对方说得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DIzODA1NA==&mid=2650987492&idx=1&sn=8a5bef4debfcd44ac7b9b21434d1f5c4&chksm=bc60aa303efc05f410829a0cb2a544fe0a53efc87db506a610d512b6b84514245e2d7809e7fc&scene=27
2.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他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老实说我有的时候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有努力把你的剧本给演好。 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 http://meiriwenzhai.com/quote/34017
3.刘录律师九起虚假诉案无罪辩护获得成效之经验分享刘录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刑事辩护绝不是纸上谈兵,好为人师,炒卖概念,而是要用心,用功的以极致的专业,高度的智慧,适度的勇气为人辩冤白谤,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案件受到公正处理。以为他人的人生辩护,而不仅是为个案辩护的理念,坚持真理,敢辩真辩,为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而付诸努力的工作。 https://lawyers.66law.cn/s2600d70896a0d_i1426721.aspx
4.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法治人物心得有公正廉洁、忠诚履责的“铁面”法官胡国运,有为推进全国消防执法改革而不断努力的焦科龙; 有77岁高龄仍在农村普法和群众调解路上不断奔波的黄寿孙,有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精准施策提出创新性举措的检察官章春燕; 有法律界的“段子手”罗翔,有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法学教授王利明;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7e5ea57.html
5.《法律的悖论》读书笔记思维导图模板如果没有刑法的约束,裸聊、赖账……一切令人不爽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打击。古人说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如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只在于打击犯罪,那么刑法就没有出现的必要,它只需存在于执法者内心深处,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的犯罪行为。https://www.processon.com/view/65ee9dbceaba490be19832bd
6.政法教授罗翔昨天引起轰动的一篇毕业致辞内附无删减版视频近期,法学名师罗翔在一场毕业会上的即兴致辞,引发关注。他开门见山地表示:“我很想祝大家一帆风顺,但我觉得这不现实。”常被人认作理想主义者的他,抛出一个问题:在顺势时可以坚持的原则,逆势时是否还要坚持,以及如何坚持? 罗翔认为,抛弃原则获得的成功,将无法获得内心的平静。他援引纪伯伦语,指出这世间有两种痛,https://www.acfun.cn/a/ac41686723
7.法考刑法中各个老师侧重的理论学说总而言之,柏老师的受众群体非常广,后期复习的时候也可以听他的课把逻辑梳理一遍,对于出入门的小白来说也是一个可以的选择。说到底,刑法的生命线还是在于逻辑推演,所以听一遍柏老师的课绝对是值得-的。 四、罗翔 罗翔是一个比较低调的老师,一个偶然的机会,我跟了他的系统班,发现他的课听起来比较合适我,总结来说https://www.douban.com/note/698112755/
8.罗翔老师的金句合集(精选100句)96.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97.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你要怎么办,你只能勇敢面对你所出现的情景,并努力利用现在的情景去改变。 98.越能体现人性尊严的快乐,越是一种最大的快乐,因为它跟人的尊严是有关的,有很多的快乐是放纵的快乐,有很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063245685788533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