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嫌疑人作案手段相当残忍,加之“预谋作案”“两次挖坑”等细节的披露,一次次击穿了人们关于道德良知的认知底线,一次次点燃了人们心中对于犯罪的仇恨火苗,使得许多人义愤填膺。
我们深知,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是社会的一面镜子,都寄托着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就此案来说,它的结果,事关受害者家属能否重新生活,事关那些正在实施霸凌的人是否会被震慑而收敛,事关那些被霸凌的孩子是否因看到结果而勇敢说不,也事关那些出门在外的父母,是否会因此想起家里还有个孩子需要关爱。
所以,为了不让悲剧再现,我们有必要对这起悲剧进行反思。
反思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
与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将14岁定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定。这一规定的刑法理论认为,未达到责任年龄的孩子,因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其予以刑事惩罚没有意义。
但过往的司法实践,已爆出多起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而就在近日,广东阳山县还发生了一起性侵案,一名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后,因其是未成年人,警方不予立案,目前男孩已返回学校上课。
如今,在手机、网络等影响下,许多未成年人愈发成熟,他们的心智水平早已与年龄不符,且不时能听到一些未成年人发出“我是未成年人,你不能拿我怎么样”的声音。在此背景下,是否还应坚持上述刑法理论,是否应对法律进行优化,应成为立法机关的思考重点。
案件发生后,法学专家罗翔表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其实一直以来,我国都在适时修正完善法律法规,以更好护航人民群众生活。
比如,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以最高检核准为附加条件,将部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名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也正是这一修正,有可能让此案的3名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在此之前,《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也推动着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者的权益保护。
此次案件中,“严惩不纵容”是许多人的心声,也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渴望。正如电影《第二十条》的台词所说:“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共452条法、56681个字,从头到尾写的不就是四个字,公平正义吗?”
我们相信司法机关会以法律为准绳,让案件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但同时,面对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如何加以惩罚不纵容,进而达到预防效果,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小罪不能“抓了就放”。刑事律师刘超表示,基层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复杂原因,一些部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视程度不够,履职意识不强,且部门之间未能形成合力,导致遏制犯罪苗头的效果不佳。
“比如对未成年人盗窃、打架斗殴、赌博、卖淫等问题,一些执法部门往往选择说服教育,或者抓了就放,没有与学校、社区、民政等形成联动,没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相应约束帮教措施,容易让未成年人认为法律不能把他们怎么样,使他们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刘超说。
二是监护人是否应分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现有法律,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而监护人也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遇到特殊情况,一些监护人本身就生活困难,更是连赔偿责任都难履行。
宽容未成年人,体现的是保护和人道主义;不纵容未成年人,体现的则是法治精神。不论何时,年龄都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免罪金牌”,如果不加任何惩罚,就无法达到预防效果,就无法惩前毖后。
反思三:避免校园霸凌要有具体措施。
此次案件中,校园霸凌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有法学专家分析,正是长期的校园霸凌没有得到制止,才让霸凌一步步演变成了杀人犯罪。
比如改变认识误区。“为什么只欺负你”“孩子间闹着玩”“他还是个孩子,不懂事正常”……不论是家长还是老师,要改变认识误区,要认识到校园霸凌没有逻辑、随机发生,且危害性巨大,处理时决不能还是老一套的和稀泥,你好我好大家好。
比如建立协调机制。校园霸凌往往牵涉众多部门,在具体执行层面,除了学校、家长唱“二人转”,也要建立起教育、民政、公安、司法、财政、团委、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学生的权益保护、志愿帮扶、教育关怀等工作,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