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题,是香港中文法律语文遇上的问题,并不是片言只字的问题,而是照搬英文句法的硬件到中文来的问题。作者尝试从个别中译法律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出发,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文的异同,并按“化整为零”“条理分清”“排难解疑”“从长记忆”及“自问自答”等五个步骤,辅以具体实例以阐明分析工具。
1.迈向双语法制的过渡
在回归之前,香港的法律基础建筑在以英文为媒体的成文法和普通法上。当时的成文法(即颁令成法律的条例),均是以英文草拟及审议,中文版本是从英文版本翻译过来。普通法更是主要以英文判词累积演变成的法律体系,少说历史也有数百年,说法律中文是英文的同义词绝不为过。
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10B(1)条,条例的中文本和英文本皆同等真确,这当然是体现了《基本法》第9条的精神,并为诠释法例的依据铺路,因为这一条接着说:“解释条例须以此为依据。”第10B条更说的明白:“条例的两种真确本所载条文,均推定为具有同等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工作者,在专业法律知识之上,更需要双语才能。从诠释法例条文到草拟文件,法律工作者都要面对中英两种语言的特性及相互之间的融汇抗斥。双语法律工作,未必是中英或英中的翻译工作,但双语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具备中英翻译员的能力,要能自由无碍地进出中文和英文两个世界,在遇到险阻之时,凭借对语言,文化,专业的认识与修养,履险如平,平稳过渡。
和中英双语法制的理想尚有一段距离,在现实层面英文还是占着主导地位。这情况还会持续一段日子,因为从以前到现在,香港的法律草拟工作,都是从英文做起,然后按英文定稿翻译出中文版。在本地及外地培训法律专业人员的课程中,教学语言及材料均是以英文为主,所有法官,大律师及律师,都是喝英语的乳汁长大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到现在,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餐桌上放着的主菜,仍是以英语的柴火烹调的。此外,继续构成特区法律一部分的普通法(《基本法》第8条),令活在双语生态中的法律工作者,英文运用能力是入行先决条件,是其专业技能所本,在此之上,如果有恰当的中文能力,则属锦上添花。能以中文文字媒体处理法律事务,在以前来说是奢侈,但情况正在改变。
笔者并不是企图从头把中文的书写技巧铺陈读者面前。本文的主题是,在理论及应用层面,中文与英文之间存在颇多相异之处,特别是句式的结构分别犹大。我们对一下子与英文有着同等地位的中文法律语文感到惶惑不安,往往因为不察觉(takeforgranted)英国语文的结构,掌握不到法门,因此应探源索本,从更深一层的英文结构里破译法律英文的密码,看看哪些可以用在中文上,哪些不可以,不可以用的又有何补救办法。
本文将首先讨论个别字汇及词语的表达方式,继而分析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语言的异同,并辅已具体实例说明分析步骤和工具。
2.法律字词的中译
2.1单字的中译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个别单字在法律范畴内的翻译问题。英文中有些单字,几乎一眼便可看出属法律专业内的特别有用字,如“estoppel”“conveyance”等。这些字眼在日常非专业用法上相当罕见,譬如说,要说人家不得反悔,推翻之前以口头或行为作过的承诺,一般会说:Youshouldnotbackonyourpromisenottochargemeanyfees.对承诺,义务,责任,衡平概念比较敏感的律师会说:Youareestoppedfromclaiminganyfeesfromme.同样地,一般人会以”saleandpurchase”来形容楼宇买卖,参与不动产买卖程序的专业人士则多以“conveyance”“assignment”“alienation”“transfer”等字眼来形容交易。可以说,类似“estoppel”及“conveyance”等带有浓厚法律色彩的字,虽然有着其独特的技术性及法律效果,但要翻译成中文,问题不大,最多是在效果上显的较为硬译,但还是可以接受及适应的。上例中的“estoppel”,有译作“不得自驳,不得反言”。“conveyance”则多被译成为“转易”
另一些单字,拥有双重国籍,在日常用语中自有其用法,但在法律上又有其独特意义。这类单字的例子包括:“possession”“condition”“consideration”及“offer”。
以上四个英文字在一般用法上的意义无须赘述。在合约法中,“condition”“consideration”及“offer”都有特殊意义,译成“要件”,“约因”及“要约”。“possession”概念,对财产法相当重要,也与一些违禁品法例有关,因此其中译便不得马虎。把“possession”译作“管有”,英文它不单意指对物品的实际拥有,更有可以对其行使拥有人处置该物品的权力之意,有控制,管理,自由处置的意思。“管有”一词似乎融合了两个概念:管理(或保管)及拥有(或占有)。把“possession”译成“管理”,相信是一种妥协。
就合约而言,“condition”指其中较重要的条款或条文,相对于“warranty”(次等条件),违反“condition”的后果可令另一方有权取消合约及追讨赔偿,但违反“warranty”的后果则只可追深一层意义,因着其法律效力,比其他类别的条款重要,单单唤作“条件”似乎不足以点出它的重要性,所以译成“要件”,有“重要的条件”的涵义。
承自普通法下“assunpsit”(承诺)的传统,立约双方必须承诺履行约定的义务,该份合约方为法律上有效的合约。立约一方按合约所须履行的义务,不论是提供代价或服务,称为“consideration”,法律中译为“约因”,可以理解为一项“构成合约的原因”。[page]
双方是否达成合约,还须视乎一方提出的要约,是否为另一方接受,即每一位法律系一年生都熟悉的“offerandacceptance”。“offer”中译为“要约”,包含了“要求”和“合约”两个元素。
再举多两个例子,“conveyance”指楼宇买卖,在法律上即业权转让的交易,要兼含这两个意思,于是出现了“转易”之词。承诺或协议一般作“agreement”,但是在契据(deed)中作出的承诺,则称作“covenant”,中译是“契诺”。以契据形式作出的承诺,按以上所述的造字法则,自然有此称谓了。
从以上寥寥数例(见下表),可看出法律词汇因为要顾及特别考虑,在中译上往往需“别处心载”,兼收并蓄主要的法律元素。
Possession管理+拥有=管有
Condition重要+条件=要件
Consideration合约+原因=约因
Offer要求+合约=要约
Conveyance转让+交易=转易
Covenant契据+承诺=契诺
问题是,中文的字词多以双字形式出现,两个字可以是意义相近的(如富贵,恋爱,欢乐,喝骂等),也可以是意义各走极端的(如冷暖,长短,男女,生死等),刚好兼收两个元素或概念。早以上的例子中,两个字的中译恰恰兼顾了需要强调的法律元素或概念。但若有两个以上的元素或概念需要表达,双字形式的中国词语便可能派不上用场了。
2.2“无三不成话”
Manyofus,infact,dohavethepower,howeversmall,totakethefirststeptowardrealcommunicationbygoingtoBeijing,orMexicoCity,or,bestofall,Damascus.
在法律专业内,常见的例子也有“possession,controlandcustody”及“custody,chargeandcare”。中文本如果“译步译趋”,前面的一句会变成“管有,控制及保管”,后一句来自《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条:
Ifanypersonovertheageof16yearswhohasthecustody,chargeorcareofanychildoryoungpersonunderthatagewillfullyassaults,ill-treats,neglects,abandonsorexposessuchchildoryoungperson…suchpersonshallbeguiltyofanoffence…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儿童或少年负有管养,看管及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儿童或少年……也属犯罪。
2.3词组的中译
说了这许多,目的在说明,在中英双语的气候下,单字词组的翻译并不构成大问题,虽然个别字词的组成法则可能会造成突兀效果,但由于单字始终是软件,可塑性高,而且只要多说几遍,多佶屈聱牙也会变得自然顺耳,多用的后果,将会是令中文最终约定俗定。但随着词组的长度及意义浓度的增加,译本的商榷余地也相应拓宽,译者亦需把中国文字的“习惯法”考虑在内。
2.4常见法律文件修辞
2.4.1“includingbutnotlimitedto”
法律英语讲求词正意准,尽量排除歧义或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因此在要求严谨的文件如商业合同中,出现不少常见的修辞,如“includingbutnotlimitedto”。本来“including”已经道出包括之意,但草拟者惟恐有人争论后列事物是否已尽列,为求保险加进“butnotlimitedto”。于是中文变了“包括但不限于”,计较算尽。事实上,中文单单一个“包括”,后列事物是部分例子抑或全部,言人人殊。牺牲一点优雅,附添一条小尾巴,把意思说个通透明白,可算是务实之举。⑤
2.4.2“unlessanduntil”
中文的译法,一般是“除非及直至”,译得非常硬。“除非”与“直至”均非名词,以“及”字连接本来便有点不伦不类。“除非”一词,一般都与“否则”一起出现,如“除非能提供抵押品,否则银行不会批出贷款”。“直至”也通常跟“为止”一起出现,如在“本案押后,直至有被告的感化报告为止”。假若“除非及直至”同时出现,是否会出现如“除非及直至疑犯能交出十万元作保释金为止,否则疑犯不得保释外出”的翻译?
其实,视乎文意而定,单单“除非”或“直至”可能已经足够,见以下两例:
1.TheRespondentshallcontinuetopayforthechild’seducationunlessanduntilthechildhasreachedtheageof18.
答辩人须继续支付孩子的学费,直到孩子满18岁为止。
2.Thechargeonthepropertywillnotbeliftedunlessanduntilallthedebtshavebeenrepaid.
除非清还所有债项,否则物业的押记不会解除。
2.4.3“ifandonlyif”
这个群表达的是仅在一个指定的情况下某东西才会出现、生效等。“if”已经是条件、限制;再加一个“onlyif”,更是条件中的条件、限制上的限制,意思不容丝毫模糊。但看看惯常的中译-“仅在,亦只仅在……”,便觉得有点唠叨,语气仿效英文,把“仅在”重复一次,仅做到形式而已。事实上,“仅在”已经十分清晰,实在看不到加上“亦只仅在”有何作用。
3.解构英文句子
根据传统文法训练的说法,意义的基本单位是句子(sentence)而不是个别的字或词,英文“sentence”的定义,有说是“acompletethought”(一个完整的意念)。从文法入手,一个句子由一个(noun或nounphrase)与一个谓语(predicate)组成,谓语形容或界定名词,这两个部分的关系构成了句子的中心意念,或称主句。比方说,“thewitness”并非句子,仅仅一个名词而已。“isnotreliable”也非句子,而仅是一个“verbphrase”。两部分并在一起――“thewitnessisnotreliable”—才成为一个句子,在无其他相干意义单位的情况下,也是这一句的完整的意念(这名证人不可靠)。
Themostseriousobjectiontotheuseofhopefullyinadanglingposition,oftensignalledbyafollowingcomma,isnotthatitisnotgoodEnglish,thoughitisnot,northatitisatrendyobstinatelyafloataftermanywell-aimedsalvoesofmalediction,butthatitisdishonest.⑥[page]
以上的一句英文句子,长60字,在英语世界中不算长,而且由于修辞得法、对仗工整,结构也不觉得艰深迂回以致影响了解其意义。若是要翻译成中文,第一步要弄清楚的是何部分是主句/主角/主干,有些什么枝叶,每一丛枝叶又依附在主句或从属部分的哪些关节上。一开首便仔细弄清楚这些关系,化繁为简,有助明了句子的结构,明了结构也会直接帮助语意的诠释,到了翻译地步,从基本单位砌起,由简归繁、从小至大,除了驾驭译文外,原文的层次感亦可在合理范围内尽量保留。
要把上述60个字长的一句解构不难,只要本着一个大原则:每一句都是一个完整的意念,其中心意念(暂不理旁枝杂叶)往往可以由一个简单的句子表达。解构功夫的热身,便是找出这个中心意念/主干/主句。其他的慢慢地、逐步地、一层层地摸索下去。
这一句的主句是一个复合句(compoundsentence),由以下两句及其间的一个表达语意转折的连接词“but”组成:
(1)Themostseriousobjectiontotheuseofhopefullyisnot[A、B或C]。
(2)Themostseriousobjectiontotheuseofhopefullyisnot[A、B或D]。
句(1)及(2)均是句子有句,分别表达反对“hopefully”这个字的用法的非真正及真正理由,包括:
(A)ItisnotgoodEnglish.
(B)Itisatrendyusage.
(C)Thethingremainsobstinatelyafloataftermanywell-aimedsalvoesofmalediction.
(D)Itisdishonest.
其他枝叶,附属在句子的不同部分。并不是每个“hopefully”的用法都备受批评,句子指的反对声音是冲着“theuseofhopefullyinadanglingposition”(姑且戏译为“伶伶仃仃地”使用“hopefully”)而来的,“inadanglingposition”的作用是界定(modify)“use”一字,令语意更加清晰准确。再进上层,尚有一部分――“oftensignalledbyafollowingcomma”――界定何为“danglingposition”,清楚道明“hopefully”是否用得“伶伶仃仃”,通常可以从是否有一个逗号紧接着“hopefully”出现来决定。
再者,作者以两个短句,分别加插在以上(A)及(B)两句之后,以表达其对这两个不是理由的理由的看法:
(A)(Theobjectiontotheuseisnotthat)itisnotgoodEnglish(thoughitisnot)
反对的理由,并非因为它不是正确的英文用法(虽然这确非正确的英文用法)
(B)(Theobjectiontotheuseisnotthat)itisatrendyuse(thoughitis)
反对的理由,并非因为它是一个时髦的用法(虽然这用法确是时髦)
从以上例子中,可见英文句子法度严谨,主句与附属部分脉络清晰可循,没有一个字是多余的,也没有一个字可以缺少。要把英文句子翻译成中文,第一步要把原句解构,分清其结构脉理,认清什么是句子的中心意念,什么是从属单位,从属单位又与骨干有何种的构筑关系,把句中句逐层剥开,由繁入简,意义只会愈来愈清楚,从而掌握其个别部分及至整体的语意,到最后得出“完整的意念”,下一步才着手按中文的书写法则及习惯尝试表达这个“完整的意念”。
这一句翻译成中文,意思大概为:
反对伶伶仃仃地使用“hopefully”这个字(通常有一个逗号紧接出现)的最大理由,并非因为它不是正确的英文用法(虽然这确非正确的英文用法),并非因为它是一个时髦的用法(虽然这用法确实时髦),更非因为在经劣评猛烈炮轰之后这个用法仍然盛行,而是这个说法非常不诚实。
3.1框架与内容
在香港,中文法律语言的使用,实是建基于英文上,一来是因为英文是普通法及成文法的语言,到现在,还有不少商业及法律程序,仍是重英轻中、先英后中的。更重要的是,英语或英文法律语言,提供了一套技术性的蓝本,在此套用一个吊诡: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又反过来决定内容。即是说,普通法下的法律观念,包括技术性的诠释原则,在重结构、重逻辑的英国语文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普通法下的法律文化,便是建基其上,英语成为装载这一套法律文化的当然工具,日子久了,这工具又反过来影响着其他需要应用普通法的地方(不论语系是否相近),影响其法制发展。
1.Aversionofadramaticworkinwhichitisconvertedintoanon-dramaticwork.
由戏剧作品转为非戏剧作品的戏剧作品的版本
2.Aversionofanon-dramaticworkinwhichitisconvertedintoadramaticwork.
由非戏剧作品转为戏剧作品的戏剧作品的版本
以上两条的中文真确本,在句法结构上相当忠于英文真确本,但读来未免有点隔,原因是英文的结构,硬移过来有违中文行文的习惯。以上面第二条定义为例,且先看看英文本的层次。
主句为一个名词:
Aversionofanon-dramaticwork
一个非戏剧作品的版本
附属句界定是何种版本:
(Inthisversion)anon-dramaticworkisconvertedintoadramaticwork.
(在这个版本中)一个非戏剧作品被转为戏剧作品。
中文真确本尽量沿用这个框架,以几对括号表明如下:
{[(由非戏剧作品转为戏剧作品)的非戏剧作品]的版本。}
这样子的句子组织,以一非戏剧作品为本位,其次述及它的一个版本,再把这个版本界定为“由非戏剧作品转为戏剧作品”。这样译汉,的确毫不遗漏原文任何一节,而且也照顾到原文的结构,但真确本的中文,真的不敢恭维,而且也着实对理解条文文意造成障碍。“戏剧作品”多番出现,一时非戏剧,一时戏剧,已令人晕头转向,“非戏剧作品的版本”既是主语(subject),应避免出现在句子后半,以致本末倒置,更不该由一组长长的字(由非戏剧作品转为戏剧作品的)来界定。[page]
其实以下两条定义,都有较易入耳、更贴近中文行文习惯的译法,在法律层面上又不致相去千里计:
1.戏剧作品的非戏剧化版本
Anon-dramatizedversionofadramaticwork
2.非戏剧作品的戏剧化版本
Adramatizedversionofanon-dramaticwork
说了这许多,想点出的是中英的语文硬件存在着根本的分别,在互译上并不可用强横移。归纳起来,英文句子的特性是长度(prolixity)有相当弹性,而且层层相扣、句中有句(embeded)。相对来说,中文句法在长度和层次方面都逊色,中国文安自有其一套美学系统,余光中便说过,中文的特性是“措词简洁、语法对称、句式灵活、声调铿锵。”⑦这当然是一个理想,但从这“四句十六字真言”本身,也可以看出几点与我们讨论有关的地方。首先,中文句子不宜太长,遣词用字冗赘重复。此外,余光中也指出,欧美语文着重的内部因果关系(causality),在中文来说未必是考虑要素。中文的“意在言外”、“画龙不须点睛”,虽是风格旨趣,但也实际影响语句的塑造诠释。余氏用了“清风徐来,水波不兴”⑧来说明其理。这一句若以英语表达,动态的风和静态的水之间的关系,相信会以“because”、“therefore”、“although”、“butnot”等一一标明。在中文的非技术性用法上,只需点题,却不一定要说破。
在本文的后半部,我们将参考一些具体语句,尝试应用解构还原的技巧,也看看从一个语文生态过渡过另一个,会遇上些什么问题及可以如何处理。
4.解构还原的技巧
4.1化整为零
IftheRespondentappliestothecourtforittoconsidertheRespondent’sfinancialpositionafterthedivorce,thedecreenisicannotbemadeabsoluteunlessthecourtissatisfiedthatthePetitionerhadmadeorwillmakeproperfinancialprovisionfortheRespondent,orelsethatthepetitionershouldnotberequiredtomakeanyfinancialprovisionfortheRespondent.
倘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法庭考虑其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则法庭须事先认为呈请人已经提供或将会提供予答辩人妥善的经济援助,方可将暂准离婚令正式确定为最终/绝对离婚令。倘答辩人没有提出如此申请,则呈请人无须给予答辩人任何经济援助。
以上的中译与英文原文有出入,观察敏锐的读者可能已经留意到英文原文只有一句,而中文译文则分成两句(有两个句号出现),除非情况特殊,否则的话,语意单位的差异,必会影响其传达意义的准绳。要真正了解英文原文的意思,让我们先来解构其语句。
按文法分析,这一句的主句是:
Thedecreenisicannotbemadeabsolute.
暂准离婚令不得变为绝对离婚令。
主句虽短,其主体意思虽然明确不过,但还有其他的一些从属意义单位,要把这些从属意义单位一起考虑在内,才可以得出这一句完整的意念。直接从属于主句的,有两句条件句(英文文法称作“conditional”),分别是:
1.IfthedefendantappliestothecourtforittoconsidertheRespondent’sfinancialpositionafterthedivorce
如果答辩人向法庭申请考虑其离婚后的经济状况
2.Unlessthecourtissatisfied[A或B]
除非法庭信纳[A或B]
在某些字如“if”、“unless”、“although”、“when”、“whilst”、“as”、“notwithstanding”、“without”之后出现的意义部分,通常都不是主句,而是就主句意思作更清晰准确的形容或界定的从属部分。
英文“句中有句”特色,见于以上第二个条件句,内里又包含了两个条件中的条件:
(A)ThePetitionerhadmadeorwillmakeproperfinancialprovisionfortheRespondent.(呈请人已经或将会为答辩人提供妥当的经济援助。)
(B)ThePetitionershouldnotberequiredtomakeanyfinancialprovisionfortheRespondent.(呈请人不应为答辩人提供任何经济援助。)
到了这里,读者应该看出中文译本跟原文出入之处。其实,出现了差误,相信是因为条件(A)与(B)之间出现了“orelse”。“orelse”是一个口语习惯,有稍微为加强语气效用,但在书面语中则应尽量避免。“”因为语气较重,造成文意转折的印象,令人误以为主句止于(A)而新的一段始于(B)。分开(A)与(B)的,其实应只是一个“or”,之前之后两项条件分别衔接于“”,均为法庭必须考虑并信纳的两项因素。
可能有读者会提出,“orelse”后面的意义应是分开及独立于法庭须信纳之事,即答辩人若无就其经济状况提出申请,呈请人便无须给予答辩人任何经济援助。果真如此,“orelse”与“thepetitioner”之间便不会有“that”这个字。“”在这个位置的作用,是为条件(B)“焊接”上前面“unlessthecourtissatisfied”的部分。由此可见,英文里的每一个字都有其功能,不能多也不能少,而且句子的意思,便是借着字词按文法或行文习惯法则的排列来决定。
在十足掌握了英文原文的结构及意思后,这一句的中译应为:
倘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法庭考虑其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则法庭除非认为呈请人已经提供或将会提供予答辩人妥善的经济援助,或(因任何理由)呈请人无需为答辩人提供任何经济援助,否则不可将暂准离婚令正式确定为最终/绝对离婚令。[page]
4.2条理分清
结构复杂的句子,在一般英文中已是常态,在法律专业内则更是比比皆是。在成文法中,法例的文字(letter),负有装载及阐释其立法精神(spirit)及意图(intent)的责任,行文尤其严谨,以下一段文字取得《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香港第272章)第4(1)条:
SubjecttotheprovisionsofthisOrdinanceitshallnotbelawfulforanypersontouse,ortocauseorpermitanyotherpersontouse,amotorvehicleonaroadunlessthereisinforceinrelationtotheuserofthevehiclebythatpersonorthatotherperson,asthecasemaybe,suchapolicyofinsuranceorsuchasecurityinrespectofthirdpartyrisksas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ofthisOrdinance.
凡见到“subjectto”、“unless”等字词,便知道其后出现的意义单位,都是用来界定(modify)其他语意部分的,因此都不是主句。主句通常都不太长,主要概念可以以一句简单句子表达。这一条法律条文的主句,且让我们暂定为:
Itshallnotbelawfulforanypersonto[做某事].
任何人[做某事]都是不合法的。
SubjecttotheprovisionsofthisOrdinance
受制于本条例的条文――意思是如与同一条例的其他条文有冲突,则其他条文凌驾本条文。
以“unless”开始的一段文字,与“subjecttotheprovisionsofthisOrdinance”一样,作用也是界定主句的意念,即主句所指一个所做某事是非法的,除须视乎同一条例下的其他条文有无其他的规定外,还有便是须看看是否符合指明的例外情况。不过在找出什么是例外情况之前,我们须先弄清主句中尚未明晰的重要部分。根据这一条,任何人若做出某些事都是不合法的,但究竟“某些事”指什么东西?答案是:
Touseorcauseorpermitanyotherpersontouseamotorvehicleonaroad.
在道理上使用、致使其他人使用或准许其他人使用汽车。
为了扼要地说明英文句子的灵魂――主句――必要简约成一在结构及长度上均易掌控的句子,也为了说明“句中有句”的原则也可适用于主句,所以把这一条法律条文的主句暂定为“Itshallnotbelawfulforanypersonto[做某事]”。当我们明白括号内所指是什么时,我们便不难得出这一条文主句的完整意念:
Itshallnotbelawfulforanypersontouseorcauseorpermitanyotherpersontouseamotorvehicleonaroad.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致使其他人使用或准许其他人使用汽车,都是不合法的。
现在我们看看要符合什么条件,在道路上使用汽车等行为,才算是不合法的。原句中这个条件是:
Thereisinforceinrelationtotheuserofthevehiclebythatpersonorthatotherperson,asthecasemaybe,suchapolicyofinsuranceorsuchasecurityinrespectofthirdpartyrisksas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ofthisOrdinance.
依文法分野,这是一个复合句,由两个句子组成,之间以一个“or”字连接:
(A)Thereisinforcesuchapolicyofinsuranceinrespectofthirdpartyrisksas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ofthisOrdinance.
(B)ThereisinforcesuchasecurityinrespectofthirdpartyrisksascomplieswiththerequirementsofthisOrdinance.
已备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证单。
只要符合其中一项条件,有关行为便不算犯法。最后,这份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尚有一项条件或界定,就是必须是为该汽车的使用者而发出的,因此在上述(A)与(B)两句中,紧接“”之后的,有这么一组文字:
inrelationtotheuseofthevehiclebythatpersonorthatotherpersonasthecasemaybe…
就该人或该其他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对车辆的使用……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香港第272章)第4(1)条的中文真确本如下:
除本条例另有条文规定外,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致使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除非就该人或该其他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对车辆的使用已备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否则并不合法。
这个中文真确本的句法结构颇为接近原文,难得的是效果不算突兀,虽然个别尚有可改善的地方,这些地方也是中英法律翻译人员须多加注意的。首先,对“anyother”的译法,目前多是“任何其他”。在语意(semantics)层面,这样译是无可厚非的,但在中文的习惯用法上,则显得累赘。其实,在以上一句的情况下,只说“其他人”也不会对意义造成任何缺失,而且也更符合中文文句的特性。值得一提的是,“any”未必一定要硬译成“任何”,在某些情况下,译成“一切”、“所有”会更贴近语意,例子如下:
Thecourttakesaseriousviewofanyactthatwouldamounttocontempt.
法庭会严厉看待一切足以构成藐视的行为。
其次,上句出出“该人或该其他人”,从文字的角度看,是未能令人满意的。“该人”指使用汽车的人;“该其他人”指获准使用汽车的其他人。这样子严分开来,准确无误地呼应前面一先一后出现的两个名词,技术上没有错。要作出改善,便须在文化层面上大胆修改。其实,参照前后文理,“该人或该其他人”指的是使用该汽车的人,或可谓该法国的使用者,这样译法起码省去两个“该人”的其中一个。[page]
“asthecasemaybe”这个词一般都译作“视属何情况而定”,本无不妥。这个英词跟“respectively”作用类同,把先前出现的名词标的分清。这样子讲究指涉严谨,确为重美学元素而轻逻辑思维的中国文字带来启发,但想指出,如实照搬“视属何情况而定”,可能会有“点睛”之嫌。
最后,原文中“shallnot”的句法,在中文真确本变成“除非……否则并不……”,这种双否定(doublenegative)的句法,并非流畅简明的中文,实应避免。在同类情况下,“均属违法”似乎更可收到言简意赅的效果。
基于以上的考虑,第4(1)条可修订成以下的模样:
除本条例另有条文规定外,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致使或允许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除非就该使用者使用该汽车已备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否则均属违法。
4.3排难解疑
跟着的例子也是一条法律条文,沿袭自英国一条相当古老的条文。《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3条规则,就认证过程(probate)中的一项申请需要什么支持文件,作出以下规定:
Anapplicationtojoinwithapersonentitledtoagrantofadministrationapersonentitledinalowerdegreeshall,indefaultofrenunciationbyallpersonsentitledinprioritytosuchlast-mentionedperson,bemadetotheRegistrarandshallbesupportedbyanaffidavitbythepersonentitledbytheconsentofthepersonproposedtobejoinedaspersonalrepresentativeandbysuchotherevidenceastheRegistrarmayrequire.
按前述例子的分析方法,我们很快便把这一条条文解构成以下模样:
主句1:
AnapplicationtojoinwithapersonentitledtoagrantofadministrationapersonentitledinalowerdegreeshallbemadetotheRegistrar.
由一名有权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与一名有较低等级优先权的人共同作遗产管理的申请,须向司法常务官提出。
主句2:
Anapplicationtojoinwithapersonentitledtoagrantofadministrationapersonentitledinalowerdegreeshallbesupportedby[一些文件].
由一名有权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与一名有较低等级优先权的人共同作遗产管理的申请,须以[一些文件]作为支持。
这个复合主语的意义建基于一个情况,亦仅在这一个情况下,有关申请才须根据这条规定作出。这个情况是:
Indefaultofrenunciationbyallpersonsentitledinprioritytosuchlast-mentionedperson.
在较前述人士享有优先权的人并非每个均放弃权利的情况下
主句2中,提到作为支持是项申请的文件,骤眼看,一是:“anaffidavitbythepersonentitledbytheconsentofhepersonproposedtobejoinedaspersonalrepresentative”;二是:“suchotherevidenceastheRegistrarmayrequire”。
“anaffidavitbythepersonentitledbytheconsentofthepersonproposedtobejoinedaspersonalrepresentative”这一段文字要求的是什么文件,从字眼上不易分辨出来。它似乎说是一份誓章(affidavit),该誓章须由“thepersonentitledbytheconsentofthepersonproposedtobejoinedaspersonalrepresentative”作出。依文理直译出来,这份誓章须由“借被提议作为共同遗产代理人的人的同意而有权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作出。如是说,则所需文件只有两种。
但只要看一看第23条规则的中文真确本,便会发觉有问题:
如有申请提出,由一名有权获授予遗产管理的人与一名有较低等级优先权的人共同作遗产管理,则在较上述后者享有俦权的人并非每个均放弃权利的情况下,申请须向司法常务官提出,并须以该名有权的人的誓章、被提议作为共同遗产代理人的同意书及司法常务官规定的其他证据作为支持。
中文真确本的文意清楚不过,三种所需文件分别是:(1)该名有权的人的誓章;(2)被提议作为共同遗产代理人的同意书;及(3)司法常务官规定的其他证据。究竟支持是项申请所需的文件是两种还是三种?
问题的核心在于,誓章由一个凭他人(指拟加入共同管理遗产那人)同意而取得管理遗产资格的人作出,在语意上是否行得通。依文法推断,这个人必是第三者,因为享有优先权的人根本不需任何人的同意而有权管理遗产。但已处于较次优先地位,拟加入共同管理遗产那人,又何来权力指派管理人及授予权力?完全不相干的第三者又可以以誓章形式证明什么?更重要的是,“thepersonentitledbytheconsent”中,用了一个定冠词(definitearticle),假若这个人是第一次在文中被述及,正确的英文会用一个不定冠词(indefinitearticle),即“apersonentitledbytheconsent”。以一个定冠词表达“”,指的应该是文中已经述及的人,除了拟加入共同管理遗产那人外,便只有享有优先权那位了。
依笔者浅见,英文文本应有所差误。其实只要在“thepersonentitled”与“bytheconsentoftheperson”之间加一个小小的逗号,歧义便马上消失。⑨所需文件分别是:
(1)anaffidavitbythepersonentitled(有资格人士的誓章)
(2)theconsentofthepersonproposedtobejoinedaspersonalrepresentative(建议加入作为遗产代理人的同意书)
(3)suchotherevidenceastheRegistrarmayrequire(司法常务官可能要求的其他证据)
此外,在中文真确本中,出现了如“较低等级优先权”及“上述后者”等别扭字眼。优先权是“priority”,较低等级是“inlowerdegree”,概念上优先权之中当然可以再定先后,因而有较优先及较不优先的微分,但“较低等级”在语感上与“优先”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可免则免。“上述后者”也嫌上下前后方向紊乱。[page]
如以其中一人为重心重组句子,统一视点,文意当会更达更直接。让我们选择本来没有优先权但被建议加入共同管理遗产那人作句子重心,选定之后这个人可被称为有权被委任管理遗产的人(不需提处于较低等级)。下一步是,比这个人有优先管理权的人便可以“享有较优先权利”形容之。句子以前一个作本份,从属关系弄清楚,牵涉在内的三类人便可清楚列出,由本位出的,有层有次,“上述”、“下述”;“前者”、“后者”的烦缠也可避免。第23条规则应可改善成下例:
加入一名有权获授遗产管理人士与一名较其优先人士共同管理遗产的申请,在较前者享有优先管理遗产的人并非全部放弃权利的情况下,须向司法常务官提出,提出时并须附有该优先人士的誓章、建议加入共同管理遗产人士的同意书,及司法常务官可能要求的其他证据。
4.4从长计议
英文语句普遍较长的原因很多,大体英语对系列及名单包容性大,不单是以附录在句子结尾的形式出现,连在句子其中,加进一大串东西也不难做到。而且表列出来的,不只局限于名词,任何语态基本也可一一铺排并列。本文前半部提及《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的第27条,便一连以五个动词――袭击、虐待、抛弃、遗弃(assaults,ill-treats,neglects,abandons,exposes)――列明对儿童或少年作出何种行为属犯法。
以表列方式拓宽涵盖面、尽可能顾及每个情况以减少不肯定因素及风险,这工作对每位草拟过法律文件的人来说绝不承重。以下是一个涉及罗列名单的例子,取自银行与客户之间有关帐户的标准合约条款:
Iauthorizeandrequestyoutohonorandcomplywithinstructionstodeliverup,disposeofordealwithanysecurities,deeds,documents,boxesandparcels(includingtheircontents)andpropertyofanydescriptionwhatsoeverfromtimetotimeinyourpossessionandheldinmynameorformayaccount(s)whetherbywayofsecurity,safecustodyorotherwiseProvidedthatsuchinstructionsaresignedbymyselforbytheauthorizedsignatory(ies).
这一句的主句不难辨认,是以下简简单单的一句:
Iauthorizeandrequestyoutohonourandcomplywith[一些指示].
下一步,让我们看看约定银行须遵守的指示是什么:
todeliverup,disposeofordealwith[一些东西]
(交出或处置[一些东西])
“dispose”及“deal”可分别译作“处置”及“处理”,但两者的实际差异不大,所以仅以“处置”一词道出。这组字的三个英文动词,到了中文变成两个,是可以接受的。
再往下一环,交出或处置些什么东西,由以下一组字界定:
Any(a),(b),(c),(d)and(e)fromtimetotimeinyourpossessionandheldinmynameorformyaccount(s)[由贵行不时以本人或本人帐户名义管有的(a),(b),(c),(d)及(e)]
具体列明那些东西的清单下:
(a)=securities证券
(b)=deeds契据
(c)=documents文件
(d)=boxesandparcels(includingtheircontents)
箱和包裹(包括其所载物事)
(e)=propertyofanydescriptionwhatsoever
各类财产
关于银行须按指示交出或处置的东西本身,尚有补充的地方。以下一段文字,界定银行以何方式持有(held)清单上的物品:
Whetherbywayofsecurity,safecustodyorotherwise
不论是否以抵押、存放或其他形式持有
因此,银行须按客户指示交出或处置什么东西,完整的答案是:anysecurities,deeds,documents,boxesandparcels(includingtheircontents)andpropertyofanydescriptionwhatsoeverfromtimetotimeinyourpossessionandheldinmynameorformayaccount(s)whetherbywayofsecurity,safecustodyorotherwise[由贵行不时以本人或本人帐户名义持有的任何证券、契据、文件。箱和包裹(包括其所载物事)及各式财产,不论前述特品是否以抵押、存放或其他形式持有]”。
最后,句子结尾部分尚有一个限制条件,即仅在所指的情况下银行才须遵守客户的指示。在法律术语上这一条尾巴称“但书”(proviso),通常以“”一字点出。“但书”可以多个一个,这条款的“但书”如下:
Providedthatsuchinstructionsaresignedbymyselforbytheauthorizedsignatory(ies)
把分拆开处理和理解的各个部分重组,这一条款的中文版本应为:
4.5自问自答
文法课本所授,“how”、“when”、“where”、“why”、“who”、“what”等提出询问的疑问语,其实是很好的辅助工助,助我们分析繁复的句子,只要懂得问恰当的问题,便可把繁复冗赘的句子拆解为比较易掌控的意义单位,从而了解其内部肌理。以下例子也是取自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合约条款:
Iauthorizeandrequestthatuntilyoureceivewritteninstructionfrommetothecontraryyourilltreatandconsidertheperson(s)whosename(s)andspecimensignature(s)aregivenbelow(ifany)andsuchotherperson(s)whomIshallfromtimetotimehereafternominateinwiring(“theauthorizedsignatory(ies)”)asfullyauthorizedandempoweredbymeandonmybehalf(notwithstandingthatImayinthemeantimepersonallyexerciseanyofthepowersinquestion)tooperateanyofmyaccount(s)inthemannerprovidedbyclause10tothesameextentasIampersonallysoablehereunderbutsubjecttothesigninginstructionsexpresslystatedherein.
这句的主句可以简约成以下的短句:
Iauthorizeandrequest[某事].
接下来的句中句,牵附其上的枝叶茂盛,需要细心分析:
何事:
[何时]Youwilltreatandconsider[何人]asfullyauthorizedandempoweredbymeandonmybehalf[但书1]tooperate[如何]anyofmyaccounts[但书2]
何时:
Untilyoureceivewritteninstructionfrommetothecontrary
(直至贵行收到本人的相反书面指示为止)
何人:
theperson(s)whosename(s)andspecimensignature(s)aregivenbelow(ifany)andsuchotherperson(s)whomIshallfromtimetotimehereafternominateinwiring“theauthorizedsignatory(ies)”
但书1:
NotwithstandingthatImayinthemeantimepersonallyexerciseanyofthepowersinquestion
尽管本人可能同时亲自行使任何有关权力
如何:
Inthemannerprovidedbyclause10tothesameextentasIampersonallysoablehereunder
按第10条处理,与本人按委托书有权亲自处理无异
但书2:
Butsubjecttothesigninginstructionsexpresslystatedherein.
在不抵触本委托书订明的签署规定下
以上的例子说明,几乎所有从属部分,以及其“焊接点”,都可以借提出上述几种问题分辨出。有了这个工具,长而复杂的英文句子的“解剖”工作更易进行。按此分析,这句的中译如下:
5.结语
本文从法律名词的中译作为起点,兼及较长及复杂的法律词组,最终论及英文句子结构,点出中英语言在理论及应用层面,均存在颇多相异之处,特别是句式的结构及表达美学。香港中文法律语文遇上的问题,主要不是片言只字的翻译问题,而是照搬英文句法的硬件到中文来的问题。
英文句子法度严谨,并因着其弹性及连接法则,适合伸长及分拆整合。主句与附属部分脉络清晰可循。要亦步亦趋而照搬英文长句成中文,不论是否法律文字,都有一定险阻。不过困难也并非不可克服,现代文字首重简法及达意,只要把英文句子解构,分清其结构脉理,认清什么是句子的中心意念,什么是从属单位,各从属单位又与骨干有何种的构筑关系,把句中句逐层剥开,得出“完整的意念”,下一步才着手按中文的书写法则及习惯尝试表达这个“完整的意念”,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