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理分析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关于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问题的分析。
2.从案情得知,对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说,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经区公安局的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的协议,区公安局可以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的,去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的救济问题。
本案中,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对这个处罚不服。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即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说,有两种救济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⑸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公安局仍然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区公安局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有例外除外。
关键词:票据损害赔偿案件票据权利除权判决法律救济
1案情介绍
1.1基本信息
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鞍山市光通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行。
1.2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1.2.1原告的诉讼请求
1.2.1.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票据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1.2.1.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票据损失的利息;
1.2.1.3判令四被告之间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1.2.1.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2.2事实与理由
被告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是原告多年的煤炭用户,因欠原告煤款,向原告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抵偿五十万元。原告在承兑时,承兑人交通银行以该票据被冻结为由,拒绝向其承兑,同时广通物资有限公司以票据丢失为由,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判决该票据无效。
被告佳恩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当年2月10日通过承兑银行交通银行向收款人广通物资开具汇票。而在流转过程中,被告广通物资于4月1日,将此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佳恩经贸,4月3日,佳恩经贸又将该汇票转让给中昊储运,此后,该票据流转至原告,原告成为合法的票据持有人。
原告认为,被告广通物资在票据流转过程中,通过背书已将票据转让,转让后已经不是持有人,无权再对转让后的票据主张权利,更不能以持有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其以票据丢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诉讼欺诈。
被告佳恩经贸作为出票人,在出现回头背书的情况下继续转让,在广通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后,明知广通已不是票据持有人而恶意获得欺诈款项。
被告交通银行作为承兑银行,明知汇票在到期日前已拒绝承兑,在公安解除冻结后不及时通知持票人,损害了持有人利益。故向法院提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五十万及利息,四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提出的证据有:煤炭买卖合同,证明与被告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的债权债务关系;收托凭证,用于证明委托工商银行向交通银行收款;交通银行拒绝付款理由书,证明被拒绝付款;铁东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持票人所持票据被法院判决无效。
2审理结果
2.1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款500000元及利息。
2.2被告鞍山市广通物资有限公司在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内与被告佳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3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期间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4驳回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2.5驳回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3判决评述
3.1本案判决评述
本案第一项判决不当。理由是,佳恩公司获得该票据款项是基于法院的除权判决,如果重新认定伪报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则否定了先前除权判决的效力。所以在法院没有撤销除权判决前,不能认为被告佳恩公司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第二项判决不当。理由是,被告广通公司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获得除权判决,造成持票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原告票据损失及利息。前述除权判决撤销前被告佳恩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故要求广通公司在被告鞍山市佳恩经贸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内与被告佳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成立。
本案第三项判决不当。理由是,2006年8月1日原告委托工商银行向被告交通银行收款,2006年9月10日被告交通银行向原告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其中拒付理由一栏中写明:此汇票已冻结。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本案中,出票人佳恩公司在出票时,该票据已被交通银行承兑,即交通银行在见到该承兑汇票时,就应当无条件付款。被告交通银行的拒付理由为该汇票已被冻结,其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被告交通银行应照常付款。其不予付款,没有法定依据,造成持票人的利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认为本案第四项判决正确的。理由是,被告鞍钢经贸公司通过正当的煤炭买卖,合法的向原告交付了汇票,在其履行义务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2本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分析
3.2.1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亦明确指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应对当事人提示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包括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前已论述,本案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被告广通公司并不是票据丧失前得最后合法持票人,也不是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丧失票据。法院受理了其公示催告申请并最终作出除权判决,存在过错,损害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2.2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除权判决维护的票据权利,归属申请人。而本案中,除权判决生效后,法院却将该票据款项划给出票人佳恩公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当事人恶意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不仅扰乱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为防止这种行为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三十九条并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伪报票据丧失而获得除权判决可否撤销,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看,对申请人伪报票据丧失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而撤销除权判决、恢复票据上的票据权利是否定行为人伪报票据丧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3.2.5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首先,持票人所持票据已被除权判决宣告失效,不能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他只能以凭借除权判决取得票款的伪报人为被告,但此类诉讼的性质并不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认定的票据纠纷诉讼。因为《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将票据纠纷定义为“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持票人与伪报人之间的诉讼解决的既不是因行使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也不是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伪报人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使持票人遭受损失,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持票人向伪报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这里的问题是,伪报人是凭借法院的除权判决获取票款的,如果重新认定伪报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则要先否定除权判决。而《民事诉讼法》对错误的除权判决如何处理未予规定,由于票款已付,票据债务已消灭,若重新恢复除权判决之前的状况是不现实的,个人认为,错误的除权判权只需由作出的法院撤销即可。故法院在持票人与伪报人之间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中,应先查明伪报票据丧失的事实,撤销除权判决,再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判。
其次,民事债权的行使。民事债权的行使,是指民事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满足其权利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以及向法院提讼主张权利的行为。民事债权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非法干涉。行使民事债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滥用。总之,在该案例中,持票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法院做出的除权判决而丧失票据权利,导致票据追索权的丧失,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佳恩公司返还票据金额及利息。若仍然没有得到满足,还可以依据民法原理,向其前手主张民事债权,以保障票据流通的顺畅,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
除权判决效力与票据合法持有人的票据权利的关系,实则是法律选择优先保护何种权利的问题。从公平的角度考量,公示催告程序作为特别程序所具有局限性,以此作出的除权判决不具有既判力,若善意第三人及其他合法持有人取得票据后,有正当理由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其仍然享有票据权利,可以直接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票据权利,除权判决仅具有证据作用;但若善意第三人或其他合法持有人无正当理由在公示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的,则其对除权判决的作出具有过错,视为对票据权利的放弃,法律无优先保护其权益的必要,除权判决对其具有拘束力,其只能依法主张民事权利。对于当事人伪报票据遗失,恶意申请除权判决的,票据合法持有人票据权利优先,其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票据权利,恶意申请人因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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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笑天(1993~)男,辽宁岫岩人,学校:宁波大学,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案例分析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意义
(一)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习变被动为主动。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形成一种教学模式:教师站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座位上听。教师与学生的距离就是讲台与课桌的距离。教师只讲不听(听取学生的意见),学生只听不讲。在这种方式中学生只是被动的受体,没有自己的独立思维和分析,经常是学完课程后,感觉好像什么也没学到,应付完考试后就完全没有什么印象了。而“案例分析法”作为一种新的教学尝试,它为学生提供最大自由发挥的空间,使学生的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激发学生分析并解决问题的欲望,学生的学习热情增高,兴趣增强。而有了兴趣和热情,学习的劲头也自然高涨。
二、案例分析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与其它法学学科教育一样,行政法学教育也应教会学生以下三点:其一,最基本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其二,法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问题、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三,查找所需法律资料信息的方法,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后两者对学生今后一生的工作至关重要,而要实现这种能力的培养,则必需在进行课堂理论讲授的同时,运用大量的案例分析课来实现这一目标。在课时安排上,案例分析课应占有较大比重。作为一种科学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课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案例的介绍及学生的准备工作
(二)组织引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
2、将要解决的问题写在鱼头之上。
3、画大骨,一般画六条大骨,与主骨呈60度角。这六条大骨就是分析问题的六个方面,“人、机、料、法、环、测”,即“5M1E”。
4、召集会议,针对问题,利用头脑风暴进行检讨。尽可能多的提出问题可能的原因,过程中不反对,不打击。将所有原因整理列出,共同讨论,去除重复及没有意义的原因。
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经诉讼
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参考答案】
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刘某为被告。
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
摘要:广发证券(000776.SZ)出售控股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了结果,福建三家公司联合接掌广发华福证券60.3519%股权。本文通过计算EVA分析华福的财务报表,提出广发华福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金融改革证券机构调整
一、背景分析
广发证券(000776.SZ)出售控股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了结果。福建三家公司联合接掌广发华福证券60.3519%股权。据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通知,上述股权的受让方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股权转让总价为248951.55万元。此交易广发获利205,758万。
二、出售原因
1、结构调整:源引广发新闻稿:在广发华福的同业竞争解决之后,公司将可开始新设网点。就公司目前经纪业务效率来看,2010年公司的部均市场份额为0.022%(2011年1-8月)、部均手续费净收入为1106万元,在份额前十的券商中处于末位,与国信、中信和招商等差距较大。这表明公司经纪业务效率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此次股权转让产生的收入将有助于提高公司净资本规模,有利于公司证券自营、融资融券和直接投资等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发展。以直投业务为例,于2008年12月成立的广发信德,经过两次增资之后注册资本达到8亿元。其中2009年投入的华仁药业、青龙管业两个项目已经上市,明年即可贡献业绩,潜在直投收益2.22亿元,潜在收益率5.2倍。
2、广发华福拖累集团利益: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普通股权益+调整各种准备金(坏帐准备)8611158.10+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借款中短期内到期的部分=2130356852.89+8611158.10+568721.96+27925682.28+3102853.59
WACC=(0.1776*0.064)+((1-0.1776)*0.0531)=0.06(行业平均为0.08)
经济附加值(EVA)=税后净营业利润-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93566908.24
所以广发华福在正在侵蚀广发证券的利润了!
三、广发华福的明天---机遇与挑战并存
1.证券行业转型的阵痛期已经来临:证券行业转型的阵痛期已经来临。佣金率快速下滑、创新业务虽已推出但难撑大局,标志着证券行业由规模驱动到创新驱动的转型已经开始。转型必然伴随着行业成长性的骤然缺失和资本回报率的持续下滑,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行业的重新洗牌,这将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关键词:案例教学合作讨论探究性学习
前言
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经济专业课教学的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学理念的转变必然带来教学方法的变化。案例教学越来越引起广大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二、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
学校是学习的小课堂,社会是学习的大课堂。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它能把大课堂中的真实生活引进小课堂,通过展现一些真实的典型问题,让学生进人案例情景,设身处地地做出反应。但案例不是信手拈来的,而是事先经过精心选择的。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同学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它可使课堂讨论一直围绕只有真实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问题来进行。所以案例的选择,应依据教学目标、课程内容,以及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进行选定。教学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的好坏。能够适应新课程教学的教学案例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目的明确性。进行案例教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个良好的案例至少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第二、生动典型性。应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的实际活动中,分门别类地选择和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实例,并能反映同类事物的一般特性,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同时选择的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人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人的讨论。
三、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实施
案例教学实质可归为一种研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究性为基础,从学生的生活和社会生活选择和确定研究主题;主要以个人和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通过亲身实践获得直接经验;养成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最常用的是讨论法和实验法。我认为讨论法案例教学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步是阅读案例、个人分析阶段。这是案例讨论的准备阶段,由教师根据课堂教学要求选好案例,下发案例材料(教师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提前一周左右发给每一位学生,)或创设案例情境,同时。下发一些思考题,供学生分析、阅读。
有些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案例可以提前发动学生自己搜集、归纳、案例应贴近现实生活,可读性、趣味性较强,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学生能很快进人了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很容易将自己已有的知识与过去形成的经验与案例展示的背景材料整合起来,通过思考、分析、推理,从个体的角度形成初步的结论;同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自信及终生学习的方法。第二步是分组讨论、形成共识阶段。合作小组是课堂上自主、合作、探究的基本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好讨论的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把每4位同学划为一个合作小组,讨论中小组的每个成员都要简要地谈出结论形成的过程和思考,允许意见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记录员应认真把意见记录在《合作小组讨论记录本》上,讨论一致的形成本组意见,有疑同的带人全班讨论。通过分组讨论,使大家对于复杂的安全的观点能够充分展开,在这个过程中,互相启发,相互补充,分工协作,鼓励支持,便可以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谋求最佳的解决对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学员自主完成的,教师只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中注意问题
【关键词】档案安全;管理方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G26
档案信息的特殊性,决定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在档案部门中的重要性,它是做好其他工作的前提,而且从大的角度而言,其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改革稳定的发展大局。所以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应从思想意识上高度重视的档案的安全问题,其次还要在规章制度、技术设备、工作人员素质与成立应急预案等方面上下功夫,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档案工作的可持续与健康发展。
一、增强档案安全意识与建设档案安全管理文化
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档案的安全与否,所以必须以文化与素质为本,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安全意识,在档案部门中营造一种档案安全管理的文化氛围。首先可通过档案安全管理文化道德的建设来树立工作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档案安全思想,增强他们的自我道德(职业道德)、公益道德(不违背社会公共约定与规则)与市场道德(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此外可通过建设单位档案安全管理文化来提高工作人员的道德文化与素质,同时对工作人员要进行安全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与教育,增强他们的管理水平,促使档案安全管理技术化、科学化。档案管理人员自身也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主动学习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新技术与新技能,以适应新时期下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各种档案管理机制,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与科学化
三、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增强其业务素质
四、加强硬件设备建设,采用现代设备管理
在建设档案库房之初,就要考虑到硬件设备如墙壁的保温隔热、抗电磁干扰、防盗门窗、电源保护、防火等的配置,要保证档案库房的硬件设施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档案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时应及时更新管理设备与硬件,并调用可以适应和掌握现代设备管理的技术人才,如加密文件的密码设置与保管,防止网络中毒,档案信息被恶意攻击、篡改与窃取,达到人与技术完美配合,为档案安全管理扫除障碍。
五、防范风险,成立应急预案
突发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泥石流、台风等会对档案信息造成破坏性的后果。另外,档案信息有可能因为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或是档案管理体制的不完善而遭到泄密、窃取与攻击,所以档案管理部门需针对这些隐患进行有效防范,比如在档案部门或是办公场所的显著方便的地方放置灭火器,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有效,应预留消防安全通道;档案库房内严禁抽烟、使用明火与不能摆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由专人看管,配备两套钥匙,一套归管理人员使用,另一套则由单位领导保管备用;对档案信息异地存储备份,重要档案还应保留其复印件,以防止信息损失;加强对档案的监控,及时记录登记进出库房的档案,并应及时清点检、查与归还上架[2]。此外,要针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成立怎么抢救与转移档案信息的应急预案。
六、结束语
不管是纸质档案材料还是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档案管理部门都需要不遗余力地去管理好与保护好。纸质档案受外界因素影响大,温度、湿度、磁场、光线、灰尘、机械震动与有害气体等因素均会或多或少对纸质档案信息的保存产生影响。电子档案材料则有可能遭遇到突发事件、计算机病毒感染或被恶意窃取等情况。因此,绝不能对档案管理工作有所松懈,应从各个方面入手,确保档案的安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教学法;应用
知识产权法是法律专业领域的重要课程,其所包含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学生面对晦涩难懂的知识很难产生自主学习的动力,同时也给学生的理解与感悟造成了很大的局限性。不同于以往说教的授课手段,案例法能够有效转变课程内容的呈现方式,使之更加直观和生动,助力学生更高效地参与到课程内容的深入探索当中。因此,教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法的课程发展目标,将案例法深入贯彻下去,在此基础上引领学生就具体的案例知识进行有效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及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意义分析
二、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用要点分析
三、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用思考
四、结论
依前所述,知识产权法是重要的课程,其中所包含的基础内容比较晦涩难懂,如果教师针对基础概念进行灌输和说教式授课,则很难让学生对具体的课程内容产生深入参与和探索的兴趣,同时也会给学生的思路启发和思维训练造成十分不良的影响。因此,教师需要根据新时期的教改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践性的育人手段,将案例法有效地贯彻和应用到教学当中。科学选择案例,合理设置情境,并引导学生围绕具体的案例进行深入探索,让学生的思维意识受到良好的启发,从而更深入和全面地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内在含义,全面提升学生整体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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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方法
(一)被试
大四学生A(男,未找到工作),B(男,已找到工作),C(女,已找到工作)。
(二)结构化访谈
结合自编的职业成熟度问卷的测量结果,针对职业决策过程,访谈A、B、C。访谈提纲主要内容包括:①请你谈谈你父母的工作,以及他们对待工作的态度,他们对待工作的态度对你有影响吗②对于你找工作,你最希望谁给你意见你最希望得到的支持和帮助是什么③家里的事情父母会询问你的意见吗对于你自己的事情,父母都是怎样一个态度④思考过自己未来的工作吗如果有,都是怎么去收集有关工作的信息的⑤有没有在大学阶段尝试自己想做的工作,如果有,觉得从中受益了吗⑥学校有没有在“职业规划”方面给过指导,觉得有效吗你有没有思考过你需要什么样的指导⑦在求职的过程中,哪些行为在你看来是比较有效的,这些行为中有哪些是得益于以前的积累⑧大学四年过程中,对于“职业”的思考,你觉得有没有什么变化⑨就目前而言,你觉得自己在求职过程中还欠缺什么,哪些是原本可以在大学阶段弥补的
(三)程序
二、研究结果
(一)个体的职业观念发展过程
A报告对未来职业有一些思考,但主意多、变化快,一直以来并没有确定自己想从事的职业,面临毕业,择业过程中比较盲目,主动探索职业世界的积极性不高。
大一什么都不懂,就想着怎么去适应环境,适应大学生活,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很渺小,只能顺应环境;大二开始慢慢接触社团和兼职,其实也只是顺应潮流,那时候大家都这样,而且师兄师姐说,参与社团、做兼职能得到一些好处——主要指人际交往方面和扩大知识面等;大三基本上没有干什么,就是去图书馆看看书,看些自己觉得有用的东西,如名人传记、礼仪类和经济学类的书;大四,无事可干,找工作,可是又找不到工作,不知道自己想干吗,反正觉得自己肯定有工作的,肯定不会闲着,只要对薪金、工作性质要求低点就行。就是现在没有工作,我也不去收集信息。
B报告对未来职业的思考更多的是在找工作之际,是一种被动的成长。对于职业决策这一事件,他的思考和规划过程比较按部就班,好似一种主动顺应大环境的发展倾向,在被动中慢慢成长。
到大学后,对职业发展方面的思考好像并不多,真正去收集职业信息是大四面临找工作这个问题时才开始的,当然以前也从师兄师姐那里了解一些信息,如今年的就业形势怎么样啊,等等,很宏观。大一、大二基本上都只是在积累专业知识,好好上课,看看书,觉得专业学好总有好处;三大因为要去实习,开始主动接触与语文教学有关的东西;大四开始思考自己,找什么工作,自己到底适合不适合教师这个工作,当时觉得挺矛盾的,好像自己并不喜欢教师这个工作,但是想想如果丢掉了专业,不去做老师我还能做什么呢,所以后来还是决定根据自己的专业去找对口的工作吧。
就像我弟弟说我的,谁像我姐,上幼儿园时就想当老师,反正也没有一定想当老师,但是已经有一点目标了。记忆中最深刻的一次是在我初中时,有一次老师让同学上去讲课,我就凭感觉讲讲,没有意识到自己讲得怎么样,但是,老师和同学都觉得我讲得不错,很有当老师的架势,当时就觉得这回“小老师”做得很有成就感。大二时,去一个中专学校从事教学,别人推荐的,一个星期两次课,这个经历让我认识到教师这个行业比想象中辛苦,在知识储备上,觉得自己不会的东西真多,感觉到很需要学习、提高,但这并不影响我选择教师这个职业,反而坚定我从事这个职业的决心。我想这应该是我决定做老师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二)被试职业成熟度问卷的答题情况及比较
根据前后得分27%的分组原则,在2087份有效问卷被试中,这三名被试的得分,A和B处于中间组(A56.3%,B59.8%),C处于高分组(C85.4%)。在具体的因子上,C在自信心、独立性因子上得分显著高于A,在职业世界知识因子上得分高于A;B在主动性和自信心因子上的得分高于A;C在自信心因子得分上显著高于B,在独立性和职业世界和自我知识因子上得分高于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