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案例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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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一、西北政法大学民法推行案例教学的条件营造分析

(一)西北政法大学高度重视民法课程在法学学生研习中的基础性作用,开设了必修与选修相结合,从基础理论课到案例研习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为民法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课程最重要的一门主干课程,在西北政法大学法科学生的法学研习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民法课程为民法总论(51课时)和民法分论(102课时),同时学生还可以选择研习合同法理论与实务(51课时)、担保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家事法(34课时)、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合伙法与合作社法理论与实务(34课时)等课程。就完全的案例教学法课程而言,西北政法大学设有民事案例研习(34课时)、商事案例研习(34课时)、家事案例研习(34课时)、知识产权法案例研习(34课时)等专门的案例法教学课程。同时,西北政法法学还设有模拟法庭(51课时)、法庭论辩(51课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与指导(51个课时)以及法律诊所等课程,进一步在实践中拓展学生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

西北政法大学最初开设的案例型教学课程为民商事案例评析。后来,该课程逐步演进为案例研习课程,课程的人数也由原来200至300左右逐渐压缩降低至50人左右。目前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推行使得学校民法小班授课日益成为现实,进一步为民法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条件。

(二)西北政法大学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倡导并支持教师积极投身法律实践活动,锤炼了教师的法律技能,也为教师开展案例教学提供实践支撑与积累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师中很多都是法律事务所的兼职律师(还有一些教师兼任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着丰富的从事案例处理及诉讼的经验,并在律师实务及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有切身体会而且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积累使民商法学院的教师能够有的放矢地针对实务问题进行案例教学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传授。此外,西北政法大学积极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联合,推行了选任青年教学担任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制度,进一步为青年教师积累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实践条件。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下设有民商事判例法研所,专门从事民商事案例的收集与研究工作,并广泛联系法院与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组织实践调研及典型、疑难案例的探讨等活动,为案例教学的展开创造了理论与实践对接的平台。

(三)西北政法大学在教学中注重民法的实践导向,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参与的民法案例教学,全面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及应用能力

二、案例教学在民法基础课程教学中对学生能力提高的状况实证分析

(一)我们开展了民商事案例的收集整理及理论分析工作,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案例呈现,全方面提升学生的技能

(二)在民法学基本理论学习过程中,案例教学法可以作为传统讲授教学法的补充,达到引起学生的兴趣、思考,深化学生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的目的

民法学是法科学生重要的必修课程,但其高度概念化、抽象化、逻辑化的特点往往会让初学者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要使学生理解与应用民法学的知识必须要将其还原为现实的生活原型,让学生从现实的视角来理解复杂而抽象的民法概念与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民法理论的应用。目前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生的民法学总论课程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学生们在此以前一般仅仅学习过法理学导论、宪法等法学课程,对法学基础知识掌握不多,也缺乏相应的民法生活经验积累,在这种背景下更需要进行案例说明论证,增加学生的感性积累并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娓娓道来,如同讲故事一般让学生将民法学基本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愉悦的生活中感受无处不在的民法的非凡魅力,对于学生建立起对民法乃至法学的兴趣至关重要。

(三)案例教学法不但可以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能够提升学生表达、协作及其理论研究方面的能力

三、结论

西北政法大学从基础理论课到判例研究课等不同层次的民法学课程,倡导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民法研习风气,积极支持民法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民法教学的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既可以达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化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认识以及巩固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之作用,也可以起到提升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及表达、协作等能力的作用。

1、案例分析法(CaseAnalysisMethod),又称个案研究法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的教育实践,逐渐发展今天的“案例分析法”。

3、通过使用这种方法对员工进行培训,能明显地增加员工对公司各项业务的了解,培养员工间良好的人际关系,提高员工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公司的凝聚力。是指结合文献资料对单一对象进行分析,得出事物一般性、普遍性的规律的方法。

1.2传统应试教育制约教学手段创新

1.3教材混乱,教师不精

2将案例教学融入到经济法教学中的意义

2.1有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和积极性的调动

经济法教学中艰深晦涩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产生厌倦、抵触的心理,典型案例则具有生动性、真实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两者的有机结合能让课堂变得活跃、愉快,激发学生深入钻研的求知欲望和自觉思索、主动创新的热情。而兴趣是学习的第一老师,能够由内而外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力,让学习变成一件主动的事情,实现从“让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大大提高教学效率和学习成绩。

2.2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经济法教学区别于其它课程的一个重要表现。选择恰当的案例,让学生自行组织信息,运用已学的知识再现真实的情景,优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对案例的印象。这样经济法理论知识才真正转化为动手操作能力,才真正体现出其课程设置的意义所在。

3经济法教学应采取的措施

3.1创新教学方法

3.2选取合适的案例

4实施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4.1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教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效果。要讲好经济法这门课程,至少需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1)构建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实施案例教学除了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之外,还要求教师要更多的掌握其他专业知识,尤其是要具有将多种学科综合应用的能力。例如基于高职经济法教学需要,很多金融知识、会计知识以及文学知识等都会应用其中,因此需要教师要具有全面的综合素质。总之经济法包含的知识点比较多,如果教师的综合素质不够其势必会影响教学的效果,最终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教师对经济法有联系的其他知识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知识的渗透力不足,无法满足学生的求知愿望,打开学生的知识视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2)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及时的教学反思能力。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时,首先应当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并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4.2明确的教学理念

在经济管理学院给学生讲法律应立足管理、结合管理讲法律,这又不同于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法律。课堂内容的组织要结合教材,紧贴企业管理实践,多讲企业经营中法律误区和盲点,以往企业所犯错误和付出的代价。这就要求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多选择失败型、教训型案例,对学生有举一反三作用。

生物化学是各高职医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也是联系基础与临床的桥梁。因内容复杂、繁多,概念抽象难懂,导致许多学生缺乏兴趣,甚至产生厌学情绪,它是学生公认比较难学的课程之一。

一、高职生物化学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1.高职学生对案例分析教学法较难理解

案例分析教学法,是指在课堂上,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取具体的案例辅助开展教学,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分析,将知识点融入其中,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营造良好的互动氛围,使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理解、掌握所学知识,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但是,可能与长期以来的学习习惯和思维方式有关,对于这种教学方式,学生不是太能够接受。对于高职学生来说,他们的知识积累有限,这是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遇到的一大阻碍。

2.高职学生的思维定式

长期以来,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学生养成了被动学习的学习习惯,高职学生也不例外,这导致学生在教师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时有些难以适应。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不仅需要教师课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精心挑选案例,做好课堂设计,设计课堂问题等,还对学生的自学能力与思考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分析案例需要师生互动,需要学生发挥积极性,能主动提出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否则会造成既无法理解理论知识,又对案例一知半解的结果。但是,受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大部分高职学生养成了上课被动听讲的习惯,不善于提问,不能积极主动地思考,这对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有效采用确实是一大挑战。

二、高职生物化学教学中有效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策略

1.选取的案例要能引起学生的兴趣

2.案例分析要符合生物化学教学的目标

3.案例不宜过于复杂

受思维方法和知识基础、学习能力等的影响,高职学生更适合在课堂上分析、讨论难度适中的案例。所以,教师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要循序渐进,从简单的案例甚至生活小例子入手,逐步培养学生适应案例分析教学法,使其从简单的案例开始,尝试主动讨论,表达出自己的观点,能通过案例总结出相应的知识点,获得成绩感,从而慢慢接触更复杂的案例,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否则,案例太难,容易打击学生的积极性,无法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本文分析了高职生物化学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有效采用此种方法的策略。案例分析教学法只是生物化学教学的一种方式,所以在运用中要注意分寸,不能脱离教学目标,同时应以学生的实际能力挑选案例,以保证发挥其作用。

2.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构

2.1高校必须构建完善的设备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2.2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校园保卫制度

2.3高校必须建构完善的校园交通、卫生安全制度

doi:10.14033/ki.cfmr.2016.16.043

护理安全是指护士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护理核心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患者不因护理失误或过失而使患者的机体组织、生理功能、心理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残疾或死亡。护理安全管理是运用技术、教育、管理三大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差错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患意外,创造一个安全高效的护理环境,确保患者生命安全[1]。保障患者安全是医疗护理质量的核心,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是护理工作的重点,也是提高患者满意度的主要指标。案例分析法是最生动、最形象、最直接的安全教育之一,通过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提高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事故,提高护理工作质量,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笔者所在医院是一所二级综合性医院,全院护理人员113人,自2013年开始,每年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举行护理安全教育培训,以院内外医疗护理差错的实例讨论为借鉴,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及纠纷发生。

1.2实施方法

1.2.2案例整理方法护理部将收集的56例案例进行分类整理,整理出跌倒/坠床、管道脱落/拔出、给药错误、操作失误、发生压疮、药物外渗、走失、自杀、猝死、烫伤/烧伤、运输途中发生病情变化、责任心不强、识别患者错误、健康教育缺陷及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的纠纷等15大类,根据案例资料及防范措施,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制作成PPT,并收藏保管。

1.2.3案例教育方法将整理好的案例资料,护理部每年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通过讲授或幻灯片播放方法,针对性进行学习教育,使护理人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杜绝或防止差错发生。同时,医院及护理部还进行护理安全知识竞赛和考试,强化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护理安全质量。

1.3观察指标与疗效评价标准

(1)观察比较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保护意识、执行查对制度、提高用药安全、医护或(护患)之间有效沟通、规范护理文书、临床“危急值”报告、主动报告不良事件及护理工作质量等,每项评分为100分。(2)满意度调查表,采用笔者所在医院自制“患者满意度调查表”,在患者出院前进行问卷调查,分为满意、较满意、不满意三个标准,满意率=(满意例数+较满意例数)/总例数×100%。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8.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结果

2.1案例分析法培训前后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效果比较

案例分析法培训前后进行比较,在全院护理人员113人中发放100份医院自制的问卷表格,培训前后收回有效问卷均为98份。通过案例分析法培训后,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法律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用药安全、规范护理文书、临床“危急值”报告、主动报告不良事件、护理工作质量及疾病健康宣教知识等都获得明显提高,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案例分析培训前后患者对医院、护理人员满意度比较

随机抽取案例分析培训前护理部发放给患者满意度问卷调查表100份,与开展案例分析培训后由护理部发放给患者填写满意度问卷调查表100份,进行比较,通过案例分析法培训学习后,患者对对护理人员满意度都获得提高,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案例分析法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比较

案例分析法实施初期,存在报告问题少、分析少等情况。随着案例分析法的开展和持续进行,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自愿走出来与大家共同分析“案发现场”的情景,剖析原因,从中获得提醒和警钟,安全意识得到强化。案例分析法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主动报告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字2=30.635,P

3讨论

3.1提高护理人员法律意识

3.2提高护理人员安全意识,减少护理差错发生率

护理安全是护理工作的基础,护理安全是关系到护理质量、患者的康复、医院的信誉及发展。通过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对容易发生护理缺陷与差错的工作环节进行分析讨论,强化全院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警钟长鸣[3]。护理人员在护理实践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地沟通,将护理操作中存在的高风险因素、潜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告诉患者,与患者达到共识,使高风险因素在护士和患者间明朗化[4],护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是降低护患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措施。同时,通过案例分析讨论,增加护理人员的防范意识,在护理实践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建立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的标志,在核查患者身份时,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让患者主动说出自己的名字,保证治疗用药护理对象的准确性,彻底消除患者识别错误发生。

3.3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

综上所述,护理安全管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影响到护理人员自身安全和患者身心健康,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出现护理纠纷主要源于疏于安全管理和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开展案例分析讨论,强化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护理实践中学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学会换位思考,改善服务态度,以优质服务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患者的信任和理解,减少护理差错事故及纠纷发生。

参与文献

[1]张淑卿.案例分析法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2009,24(17):1559-1560.

[2]金丽萍,宁永金,何雅娟.案例分析法在低年资护士评判性思维能力培养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9):852-853.

[3]尹建华,郝建春,杨欢,等.案例分析法在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护理管理杂志,2014,14(1):60-61.

[4]葛学娣,李冰,凌霞,等.住院患者护理安全影响因素的调查[J].护理杂志,2011,28(2B):24-26.

(二)企业技术管理薄弱。在煤矿企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大量流失,有经验的员工也并不多,大学毕业生不愿选择到煤矿企业工作,造成企业严重缺乏人才。部分煤矿企业生产前没有工程平面图以及通风系统图,对采区与采掘没有进行设计,有的煤矿甚至都不根据设计施工,不重视生产时对技术的管理,采掘时不合理,采掘失调问题突出。在一些比较突出与水害严重的矿井,缺乏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措施[2]。

二、煤矿安全管理方法

(一)提高员工的心理素质。煤矿的开采条件比较艰难,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仅靠各种规章制度来避免事故不太可能,必须要靠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所以加强煤矿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在煤矿开发过程中,要确认自己的工作行为会否造成不良后果,强化自我保护的意识,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事故的发生。对员工进行培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员工的心理素质,促使煤矿生产工作人员不论是在生活中和是工作中尽量保持平常心态,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并且随时关心员工的心理动态,及时帮助员工解决实际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大力宣传安全教育。在生产中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意方法,不仅传授员工知识,还要使教育充满趣味,组织安全教育活动,鼓励广大员工参与,使员工在活动中形成安全意识。通过不同的形式宣传安全教育,使广大员工形成在工作中安全放在首位的意识,在你广泛的宣传和充满趣味的活动中营造出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氛围,让广大劳动全体从我要安全上升到我会安全的高度。最终实现安全教育的主要目标。

(三)进行系统的安全培训。组织培训课堂,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使每一位员工能在自己的岗位上熟练并规范完成工作任务。要想提高培训质量,促使培训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其中有效的方法就是安排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技能考试,若员工考试合格便可予以发放安全资格操作证书,并且要求员工上岗时必须持有上岗证,否则不得从事本工作。对于新入职的煤矿生产员工更要加安全培训,不达要求坚决不允许其上岗作业。做到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的同时就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四)改变安全管理制度。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境界为出发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树立共同的安全管理理念,形成企业安全文化,促使广大职工干部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是企业员工安心工作的基本前提,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没有安全就没有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企业氛围,重视煤矿发展中的安全理念。在煤炭生产中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将安全思想落实到管理理念中。以安全管理制度为基础,加大安全考核力度。让安全理念渗透到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身上,做到责任到人,共同筑起安全防线,并且层层分解目标签订风险责激励责任状,将安全和员工的利益来联系起来,让员工从内心重视安全作用,激发企业员工抓质量,保安全的积极性。同时企业还要加大安全投入,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进行煤矿作业,注重对矿井各个系统环节中的综合改造,确保员工在井下的安全性,给员工提供安全作业的工作环境。

由于种种原因,职高生的英语基础比普高生要差得多,学习习惯与学习意志力与普高生相比也有一定距离。面对这样的学生,教师教法稍有不当,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大。作为教师必须明白(尤其是职高教师),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的任务是艰巨而伟大的;职高生也是社会的有用之才,他们同样肩负着兴国富民的光荣任务。因此,我们不能放弃对职高生的英语教育。当前,我们处在知识爆炸信息全球化的时代,更应让学生学会运用英语。那么,怎样才能培养他们实际运用英语语言的能力,使语言学习的过程成为学生形成积极的情感态度,主动思维和大胆实践,提高跨文化意识和形成自主学习能力并为他们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呢?下面就以我平时在教学过程中探索的一些案例来作简要的分析。

一、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新课程强调对学生实际运用英语语言能力的培养,强调课程从学生的学习兴趣、生活经验和认知水平出发,倡导体验、实践、参与合作与交流的学习方式和任务型的教学途径。我们应让学生明白学习英语的目的在于交流,让他们有学习英语的欲望,乐于参与各种英语实践活动,尽量对他们多鼓励,使他们树立学好英语的信心,敢于用英语进行表达。有时我们课本的编写是死文字,但操作起来我们可以使它成为活文字,内容不切实际的通过筛选可以让它们成为合乎实际的东西。

案例二:学习制作贺卡。针对学生中出现的送礼成风的现象,鼓励学生亲手制作贺卡。礼轻情意重。让他们用所学的英语知识来写贺卡内容,表达他们内心的真实情感,相信学生会很感兴趣,并且会努力把英语学好。同时,还可以让他们到商店里收集不同内容的英语贺卡,带到课堂上交流,探讨并学习英语在现实中的运用,发现身边的英语,还可以让他们发现并找出其中的语言错误来激励他们。

二、强化学生的自信心

案例三:教学“询问方向和指示方向的”内容时,教师可先创设情境。如教师说Iwanttoabookshop,学生马上会联想到书店,然后教师说出Iwanttogotoabigbookshop,Canyoutellmetheway?让学生讨论,将教室内的过道想象为街道,指定某位置学生为某标志性建筑物,令其标上英语地名,让学生根据简易地图做astrangerinYangcheng与apoliceman的对话,让学生身临其境,学以致用,成功的体验将促使他们迅速地掌握英语知识和技能,并获得自信心。

三、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

案例四:在讲Unit2的speaking部分时,教师可就学生英语情况的不同进行编组,从学生熟悉的句子入手,延伸到英语中的问候语和介绍第三者,让小组中的每个成员都要进行角色表演,只要有一个人开不了口,该组得分就少来培养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帮助他人,使团体积极向上。使学生在理解语言意义的前提下从事学习活动,并通过语言学习活动来学习其他学科的有关知识。

而被告辩称,被告并非加害人,不存在加害行为,陆某是因病死亡,原告要求适用公平原则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确认了被告没有实施过具体的加害行为,也即被告无侵权行为,同时,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的培训行为于陆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顾在既无请求权基础又无损害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从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本案能否使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公平责任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本案的情况,本案难以适用并无异议。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还有很大的讨论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本案,对公平责任的适用作一简单的探讨。

公平责任,在中国和西方法律均有体现,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开风气之先,为世界上首部规定公平责任的法典。[①]此后,世界各国的法律都确定了公平责任。具体而言,类似的规定主要见于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310条,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29条[②],1911年《瑞士债务法》第54条[③],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④],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第187条第3、4款[⑤]。分析以上各国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当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中或者处于因精神错乱而不能自由决定意志状态中时,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受害人又不能从对上述行为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第三人那里获得损害赔偿时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以加害人的财产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些国家立法中公平责任适用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公平责任的规定并不能作为一个一般条款普遍适用。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法理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的适用条件应该包括一下几点:

1、行为人没有过错,且排除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且受害人也没有过错。

从公平责任的规定来看公平责任是在依归责原则不能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照公平的观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公平责任不能绕过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而迳行适用。在行为人有过错或者可以推定行为有人有过错的的场合,可以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时就不存在损失分担的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要求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此时也要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从而也排除了公平责任的适用。

公平责任适用的另一条件是要求受害人也没有过错。对于因权益受到侵害而生的损害各国侵权法一般以受害人自己承担为原则,加害人承担为例外。只有基于特定的理由,才能像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11]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受害人理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由自己来承担损失;此时,再要求无过错的行为人去分担损失不仅是没有理由的,也与公平责任实现公平的本旨相违背。

2、须有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人的活动。存在加害行为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这不仅仅是基于法理的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公平责任是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损失的分担。行为依其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作为侵害

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作为一般是法定、约定、以及先前行为引起的等作为义务的违反。

侵权法中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是指是受意思支配、有意识之人的活动,不受意思支配、无意识的举止动作则非属行为,如梦中骂人、驾车时因中风肇事等。[12]但是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责任时行为应该作广义的理解。无意识的行为[13]也可能引起公平责任,如驾车时因中风肇事,此时如果符合公平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驾车时因中风肇事这种无意识的行为人应该与受害者分担损失。这种无意识的行为引起公平责任,也在前文所述中《德国民法典》《台湾民法典》的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同时,公平责任中的“行为”不仅包括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在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物件的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在符合公平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时也应该适用公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87条、88条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损失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公平责任应该是有适用的余地的。

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让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分担损失的缘由在于,的确是由他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分担损失的正当性基础。[14]侵权法上确定因果关系的学说有许多种,“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15]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责任时并不要求像成立侵权责任那样严格的因果关系。因为此时只要求一方的损害与另一方的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即可,因此应当以条件说为已足。而不采用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3、须造成的损失巨大。

只有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巨大,不适用公平责任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不公平时才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其原因有三:①如果损害较轻受害人可能有能力承担而不必要由双方分担损失,从节省诉讼成本的角度来说,也没有必要再通过诉讼的程序适用公平责任。公平责任适用的潜在要件就在于如果不适用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公平,而如果损害较轻,即使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也不会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公平责任的适用也必须考虑在行为人行动自由的保护与受害者权利救济之间做出平衡,只有在损失巨大时才可以牺牲行为人的行动自由而将法律的天平倒像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一面。

当然要求损失巨大方可适用,但巨大的标准如何界定又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巨大”的界定不应该仅仅着眼于损失的绝对额度,而应该将损失的数额与受害者的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起来考量。

4、只适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中的直接损失

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而且这种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可能是因为财产受到损害而产生,也可能是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其原因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本身难以确定,一般是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衡量。而公平责任是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与受害人分担损失。同时,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除了抚慰受害者以外还包括惩戒侵权人,而惩戒显然不是公平责任的意图所在。此外,间接损失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因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16]行为人由于没有过错,因此损失分担的范围应该也是有限制的。要求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一起分担间接责任,有过于保护受害人而置行为人于不公平的地位之嫌。

在本案中,由于行为和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缺失使得本案没有适用公平责任的余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陆某的死是由于自身的疾病造成。被告方并没有加害行为,也就不存在“行为人”于“受害人”分担损失的情形。同时,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有任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没有对陆某几时采取救助措施等类似的行为,因此本案也排除过错责任责任原则的适用。

[①]该法第1编第6章之41-44条为公平责任的肇始性规定。依其规定,若遭受了精神错乱者、痴呆者、七周岁以下的儿童的伤害,仅在不能就其监督人、父母的财产获得赔偿之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以加害人的财产赔偿其直接损失。(张金海公平责任考辩)

[②]该法第829条规定:“出于合理理由的赔偿义务具有第823条至第826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而根据第827条,第828条的规定对所引起的损害可以不负责任的人,在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害时,仍应当赔偿损害,但可以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要求赔偿损害,而不剥夺其为维持适当生计或者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必需的资金为限。

[③]该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因其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该条第2款规定:“在负有监护义务之人不能赔偿损害的情况下,法官得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判定致害人给予公平的赔偿。”

[⑤]该条第3、4款规定:“如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前款规定,于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所为之行为之第三人受损害时,准用之。

[⑥]该条文第一款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不成立而在第746条至748条规定的情形中对其引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者,在根据案件的情事尤其是当事人的状况赔偿为公平所要求的限度内,和不剥夺维持其适当的生计以及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需要的金钱的限度内,仍然应当赔偿”(张金海公平责任考辩)

[⑨]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__,(2):138—139.

[11]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11页

[12]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88页

[13]民法学的角度上讲,此处的“行为”应该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人为事件。

[14]曹险峰《论公平责任的适用》法律科学109页。

[15]参见杨立新主编《侵权责任法》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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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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