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对方某忠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
2023年4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方某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团伙其他9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02
法律分析
(一)关于“抢先交易”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定
(二)准确把握犯罪主体身份
原有法律规定将“抢先交易”操纵行为主体限定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公众人物参与评价、推荐股票,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司法解释》将该类操纵行为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非专业主体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自此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三)“荐股团队”和“黑嘴中介”均入刑
03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帽子交易”方式的操纵证券案件,浙江金华公安机关成功侦办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一)准确适用了《司法解释》
(二)揭露了“荐股团队”的本质
公安机关通过对“荐股团队”犯罪行为的深入调查,还原了“荐股团队”通过“吸粉”“筛粉”“导流”等一系列操作手法,实现“杀猪盘”的真正目的,揭露了所谓“股神”“专家”的真实面目,对广大投资者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三)实现了全链条打击
公安机关不仅对操纵证券市场团伙主犯有力打击,还依法对“荐股团队”“黑嘴中介”等进行了全链条打击,有力净化了证券市场生态环境,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
江西宜春
周某堃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2019年4月,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对周某堃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侦查。
2021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某堃等8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一)关于“蛊惑交易”操纵行为性质认定
(二)关于在新三板市场实施操纵行为如何适用《司法解释》问题
该案案值巨大、犯罪手法专业隐蔽、团伙结构层级复杂、涉及人员众多,办案单位精准分析研判、深入调查取证,取得了侦办新三板市场操纵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对打击防范证券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三板市场活跃度相对低、股票价格易受影响等特点,实施操纵行为谋取不法利益,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因此,对新三板市场的操纵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打击,公安机关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以更好地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