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论文范文10篇

一、问题:撤销、确认违法和变更是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吗?

为什么对于“行政法律责任”这一行政法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会产生如此重大的分歧呢?在当下中国以西方法制为师、大量移植西方法的法治化图景中,人们很容易从西方法学的“成熟”与“稳健”、以及中国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正处于“蹒跚学步期”的对照中,得出中国行政法学的“幼稚”之名。有人认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行政行为)概念滥觞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尽管在长期的演化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涵义和功能,但其基本理论应与民事法律行为相衔接4,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是一个效力要件是否具备的问题,而民事责任则关系到“强制”与“担保”,两者不可混淆,因此,将撤销和无效看作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是不正确的,这反映了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的不成熟或幼稚。就某一具体问题简单地指责中国法学“幼稚”,其合理性是不足的,因为就特定问题所形成的观点而言,思想是很难统一的,也不必统一。吉尔茨说:“法律是地方性知识”4,以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一特定场域中的地方性知识为研究对象的中国行政法学难道不会形成其特有的“洞见”吗?

问题在于,在法律学的语境下,我们应当怎样诠释和使用责任这一基本概念?申言之,法律学意义上对基本概念的诠释路径甚至关涉到这样一个宏大的理论问题:法学作为一门规范性质的独立科学,其“自治”或“自主”的根基即本体的研究方法是什么?5

二、方法:民法学、刑法学对责任的诠释及法学研究路径

一、定义“法学方法论”

二、“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界定

三、国际经济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内容提要: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中国宪法学界的两代宪法学人对研究方法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但是方法与问题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方法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首先要对方法本身进行探讨;其次要注意区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法的一般研究方法、政治学研究方法、宪法解释方法的差异与联系;同时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还要有中国问题意识,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正确处理“时差”问题。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宪政实践的亏缺。

关键词: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国宪法问题,宪政实践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1982年宪法的修改通过迎来了宪法学研究的春天,一些宪法学教材和普法性质的宪法读物相继出现,[iv]1985年10月份在贵阳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标志着宪法学人开始有一个正式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当时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自己编写的教材、专著或者论文中所提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1、阶级分析方法;[v]2、历史分析方法;3、比较分析方法;[vi]4、系统分析方法;5、理论联系实际方法。[vii]

论文关键词:经济学;数学化;实证化

论文摘要: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实证化和专门化、研究领域的非经济化、假定条件的多样化、证伪主义的普遍化、案例使用的经典化、学科发展的边缘化、古典的均衡分析和现实的非均衡分析相互补充、理性预期和不确定性问题等趋势强化,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扩大,以及政府作为经济学研究对象和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联系得到共同重视。

20世纪经济学之所以产生诸多“革命”和理论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研究方法和角度的巨大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方法的演变体现经济学的发展脉络。举其要者,研究方法的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十大趋势。

一、数学化成为经济学发展的主流趋势

经济学应用数学研究的专门化、技术化、职业化甚至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使经济学更严密,表达更准确,思维更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宏观计量分析法是最大贡献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克莱因从上世纪50年代最早提出宏观经济计量模型,为宏观经济研究开辟新的视野。此后,随着大型计算机的诞生和使用,经济结构的各种参数得以推算出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第一代计量经济学家的数理贡献在经济学方法论体系的整体性、严密性和形式化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经济研究方面。中国经济学深受其影响。经济学理论与计量方法、计量模型,以及国民收入的核算体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宏观经济理论从未像现在这样更贴近现实、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思想的渊源;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内容;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局限性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比较系统的整体主义思想是伴随着近代科学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是与个人主义方法对应的范畴、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的根本局限性表现在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思维上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通过对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的渊源、内容等的阐释,揭示了这一方法的本质及其局限性,认为把马克思经济学的制度分析方法简单归结为整体主义方法是不科学的。

论文关键词:老制度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个人主义

制度经济学有两个典型学派,即以科斯、诺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派和以凡勃伦、康芒斯等为代表的老制度经济学(OldInstitutionalEconomics)派。他们都以制度分析为核心,以人和制度的关系为主线,对制度的起源、变迁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展开分析。但在方法论上,他们被认为是截然对立的,前者被归结为个人主义方法,后者被认为是整体主义方法。由于对制度分析方法的这种二分法,国内外一些研究者在分析马克思的制度理论时,也往往笼统的或者将其归结为个人主义方法,或者将其归结为整体主义方法。笔者认为这两种归结都是对马克思经济学分析方法的误解。

事实上马克思对制度的分析方法既不能简单认为是整体主义,也不能归结为个人主义,他的根本方法是唯物辩证法。为什么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方法不能简单归结为整体主义或个人主义要说清这个问题,必须对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方法的纲领和实质有一个清楚认识,这是对制度经济学深入研究的必要前提。对于制度分析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马克思方法论的区别,笔者已有探讨。因此,本文将集中探讨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由来、特征、方法论本质及其局限性。

一、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思想的渊源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纯粹法学方法论

论文摘要:在回顾以凯尔森为首创的纯粹法学的基础上,主要论及其成为行政法的方法论渊源,从五个方面延伸:一、经验的实质的方法;二、准立法者;三、法位阶说;四、法化;五、法律关系等,进而提出纯粹法学在方法论上对未来行政法学发展的借鉴意义。

范扬曾言:“行政法学为法学之一分科,当以就法律的现象及以法学的方法组织而成立者,较为合于理想。著者于方法论一端,不敢谓有深造,但平时亦颇注意,尤其近时发达之纯粹法学学说,觉其颇有可采之处。”[1]笔者素来知道纯粹法学在法理学尤其是德国法哲学中的意义、在宪法裁判权领域、法与国家关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作用,而对其于行政法的方法论的作用,略知一二,于是进行探究,形成此文。

一、纯粹法学概述

纯粹法学是现代西方法哲学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它以“科学”的方法对法学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分析作为基本任务。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以前的西方法学理论界影响极大,凯尔森是这一理论的首倡者,其代表人物还有奥地利法哲学家维德罗斯、德国法学家孔兹。纯粹法学在方法论原则和研究目的等方面与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一致,但是比奥斯丁的著述更严格、更彻底地贯彻了分析法学的方法。同时纯粹法学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把一切‘非法律因素’从法学理论中排除出去,建立一个纯粹的法学理论。”[2]纯粹法学严格区分实然与应然,纯粹法学只涉及后者,但作为实证主义的理论,纯粹法学仅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的(逻辑)结构为对象,而不是其内容。

其主要特征有:一是方法论是描述法(说明的)观察方式,与规章的(规范的)观察方法划分开来。其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么样的,而不是回答法应当如何。二是法律规范的运用,即法学是关于法律规范的科学,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作为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单位的法律规范不再是个别的、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什么是法律规范纯粹法学认为,“法律规范就是意志的客观意义。”[3]法学必须严格区别“应当”和“是”这两个不同领域。

THE END
1.法律法规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布机构: 西湖镇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标题: 【法律法规】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文号: 无 信息来源: 人民网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12-05 发布日期: 2024-11-29 【法律法规】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发布时间:2024-11-29 14:19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28 字体:https://www.ying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2498694.html
2.行政法渊源位阶行政法渊源位阶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2024-02-26 02:06:41 已帮助3596人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https://www.64365.com/special/xzfyywj/
3.行政法的法源(法律渊源)行政法的法源(法律渊源)下载源文件 立即使用 导图社区 行政法的法源(法律渊源)182 6 1 举报 发布时间:2022-01-08 法律渊源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知识总结,包括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渊源、法源的位阶与适用规则等内容。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源https://mm.edrawsoft.cn/template/206438
4.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反思与重述我国行政法渊源理论在20年间几经变迁。目前对行政法渊源的理解,大体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解释等制定法层面上。这一主流观点体现了我国学者在特定情境中,面对国家治理难题,构建行政法治的一种努力。鉴于主流观点所面临的困境,一些学者试图对它加以修正,但法律渊源作为法律存在形式和执法依据这一基本命题还没有根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8605.html
5.研究法论文模板(10篇)(三)法位阶说 纯粹法学的法位阶说成为了行政法学对法律规范的层次进行划分的根据。凯尔森的法位阶说,认为首先一个国家之法体系,犹若一个圆锥形,法院之判决以及行政机关之处分等,皆构成此圆锥之底层,此种底层之法规范,与实际的社会相接触,而发生规范的作用。底层之上的法规范为法律,法律之上的法规范为宪法,宪法的https://www.haofabiao.com/haowen/37642.html
6.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法学法律笔记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http://www.freekaoyan.com/note/faxue/2019/03-13/1552459477382348.shtml
7.行政法规的解释8篇校规虽不是法律的范畴,但仍应依法制定。虽然校规所依据的法律很笼统,但通过推演,我们仍能够找到约束它的一系列形式法源。不同位阶法律对校规的规范有详略之别,《宪法》仅明确国家有实施教育权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则将之扩展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现国家实施教育权力的具体权力规范,包https://www.ifabiao.com/haowen/50915.html
8.法理学法律规范在本书的第三部分作者也对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之间的关系及法治的利弊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博登海默详细叙述了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学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正义的标准和理性与事物的性质,并把它们视为法律空白和法律模糊的重要方法和重要限制。法律与道德、习俗以及与其他社会控制手https://www.360wenmi.com/f/filezxv2f772.html
9.法律主体分类大全11篇而其他的一些理论学说甚至无法解决自身所存在的逻辑问题。政府为代表的行政力量只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并不能涵盖到所有的经济调节主体,同样起到调节作用的还有司法公检等权力机关。在劳动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法律制度下,劳动者也不能 篇(3)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https://www.fabiao.com.cn/haowen/40663.html
10.纯粹行政犯的划定及非罪化路径分析⑦前者构成犯罪的前提在于违反非刑事法律,而后者只是对非刑事法律中行政法的违反,即两者构成犯罪的前提不同。实际上,行政犯的特点在于未造成现实损害,而只是导致期得利益未能出现。⑧由此可见,等同说是对两者关系的误读,两者在历史渊源、法律渊源、行为性质、内涵外延以及对刑法总则的指导作用等方面均有所差异,故两者https://www.zwjkey.com/xingshifalv/xingshifalv/2024-07-12/12181.html
11.从英国信号灯理论到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之争(法律与行政(上下))书评从英国信号灯理论到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之争 本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书评,而只是在课程中写就的读书报告。?、引政法的理论基础[1]是?政法最根本的理论问题。卡罗尔·哈洛与理查德·罗林斯所著的《法律与?政》作为英国公法领域享誉甚?的学术著作,对该问题亦有着别开的阐释:该书以“红灯”、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4869778/
12.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找答案(考试必看)考试题库7、单项选择题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2011年卷一单选第11题)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http://www.91exam.org/exam/87-4466/4466532.html
13.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普及介绍如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法律位阶关系;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法律位阶关系均是立法法未明确规定位阶的特殊关系。虽然《立法法》规定了当以上类型的立法发生法律冲突时法律适用规则,但这种规定不属于法律位阶的规定。因此,并非所有的法律渊源均可以纳入法律位阶的序列。https://blog.csdn.net/bisal/article/details/134086182
14.民法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本科民法学论文题目(六篇)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http://cooco.net.cn/zuowen/1844868.html
15.天府智库理论研究司法裁判是一种基于来源的论证活动。在逻辑上,“裁判依据的来源”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裁判依据的效力来源于哪里,也即使得裁判之所以成为“司法”裁判的根源;另一层意思是裁判依据的内容来源于哪里,也即具体案件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的来源。 拉兹(Raz)将法的渊源界定为“鉴别法律有效及内容的事实”。从司法裁判http://www.sass.cn/109000/64729.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