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金融监管数字化,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技术已经改变了世界,并且将继续以更大的力度改变世界。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商务、内存计算等,这些技术让世界上所有的物件和所有人之间实现实时无缝连接,而且这样种迅速、无处不在的互联彻底改变了世界。
“在数字经济里,灵敏性和速度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两个关键词,创新型公司开展业务的方式要比很多传统公司更加敏捷,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围绕客户展开。”SAP全球高级副总裁、SAP大中华区总裁纪秉盟在2016SAP中国峰会上表示,“但随之而来的复杂性,实际上已经降低了业务发展的速度。”
其实,在2014SAP中国峰会上,SAPCEO孟鼎铭就提出了“大道至简”的口号。这三年间,SAP也是一直在为解决复杂性的问题而做大量的努力。
纪秉盟提到,判断一项新技术是否能够有效推动企业的业务,除了标准化,简化和创新是另外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相信那些在数字化转型中致胜的企业会在三大核心领域进行重塑,第一是重塑业务模式,第二是重塑业务流程,第三是重塑工作模式。”
很多企业在数字化转型中的业务模式通常表现在进军新行业、以生态系统的模式参与竞争、共享经济、产品和服务数字化、结果导向型经济、数字渠道这6个方面。纪秉盟建议每个企业都应该根据自己行业的特性去选择一到两个方向,打造新的业务模式。
劳斯莱斯一改以往卖飞机发动机引擎的模式,而是采用结果导向的业务模式,将动力服务卖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不再需要一开始就付重金购买昂贵的飞机引擎,而只是在劳斯莱斯购买飞机的飞行小时,并由劳斯莱斯负责所有飞机引擎的维保。
体育服饰品牌UnderArbour现在卖的不是体育服饰,也不是运动鞋,而是他们打造的生态系统和数字化社区。他们的服饰产品上都内置了传感器,相当于一个个移动的物联网入口,他们打造的是一种数字渠道的业务模式。
重塑业务流程主要表现为实时流程、精益流程、内容丰富的业务流程、自学式流程、协作式流程,以及预测性流程。值得一提的是,KAESER所提供的空气压缩服务,体现了目前全球范围内的一种大的趋势,这家公司负责从计划、安装、系统运行、维护和维修的一切需求,而它的客户则只需要根据使用的压缩空气量来付费。
重塑工作模式有实时协作的层面在里面,还有人机协作、认知领域和人工智能,以及自助服务。比如,电信公司T-Mobile使用SAPAirba实现了面向3000个供应商的60亿笔移动支付。
SAPAriba是基于云的采购应用,目前全球已有超过200万家企业在使用。“Ariba通过云服务连接企业客户和供应商,实现采购、询价以及直接的签单。”SAPAriba总裁安睿山说,“SAP在190个国家建立了直接物料供应网络,这些国家的企业客户将90%的订单放在纯数字化的环境中,实现了15%~20%的成本降低。”
在收购Ariba四年后的今天,SAP宣布Ariba将于今年年底正式进入中国,并联手本地数据中心共同为企业用户打造采购、询价以及直接的签单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纪秉盟在接受采访时说:“几年前,我们还把大中华区看做新兴市场。而现在,大中华区已经成为SAP收入最主要的增长引擎之一,也是最重要的市场之一。”
在这次的SAP中国峰会上,SAP明显加大了在中国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力度。
宣布与阿里云携手于今年年底为中国客户带来SAPHybrisCloudforCustomer、SAPHANACloudPlatform及SAPBusinessByDesign三款SAP云产品,深化SAP在中国的云部署;与居然之家、报喜鸟签署合作协议,与神华集团签署新的合作协议,推动制造和能源领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转型实际上是一个耗时长久的历程,SAP将数字化进程比喻为一段旅程,而不仅是只买一个软件应用或者买一项咨询服务这么简单。也许正如纪秉盟所说:“你需要选择一个能够长久与你在整个旅程当中并肩向前的核心的合作伙伴。”
新华文轩部署Infor供应链执行解决方案
本报讯(记者宋辰)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时代下,面对消费者更加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供应链能力日益成为出版发行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之一。与其他行业不同,图书生命周期较短,产品更新速度快,品种数量繁多,库存量巨大,对IT系统运行速度与仓库管理系统的性能要求非常高。
近日,行业云应用软件的厂商Infor宣布,Infor供应链执行(SupplyChainExecution,SCE)解决方案已经在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文轩”)成功部署。InforSCE将解决方案与行业特定功能相结合,整合了基于单一数据库、单一解决方案的运输管理和仓库管理功能,使企业能够以更快、更有利的方式规划和执行供应链战略。
本报讯(记者宋辰)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如浪潮般在社会中涌动,体量大、更新快。这虽然给社会治理增添了干扰和难度,但也给政府治理、决策提供了新视角、新手段。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路径;融资创新;融资模式文献标识码:A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对加快经济增长、稳定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就业岗位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由于我国金融信贷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狭窄及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使得其生存环境每况愈下并产生极大的资金缺口。融资困难成为了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一直以来,国有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贷款歧视,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迟缓,使得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发行股票等传统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融入。而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恰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转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融资模式凭借其开放、高效、便捷、针对性强等特点,开辟了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1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分析
1.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总体现状分析
1.1.1融资渠道狭窄。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完善,债券和股票市场准入门槛较高,限于中小企业资产状况、自身规模等问题,其很难通过这种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况且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展尚不成熟,国有大型银行成为各类企业融资的主要金融机构。相对大型企业规模大、抗风险能力强等显著优势来说,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规模较小、资信等级低、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以及抗风险能力偏弱等特点,使得其很难通过银行实现长期融资并限制了其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总体规模。
1.2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的优势分析
自1990年美国首次将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以来,金融业与新兴互联网技术逐步结合,至今基本实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共生、融合的国际发展格局。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两个行业相互结合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凭借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可以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充分激活民间资本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配比,进而充分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的显著优势体现在:
1.2.2灵活便捷。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其可以灵活地选择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各不相同的金融产品,实现中小企业的差异化融资需求与金融产品的无缝对接。同时,利用互联网平台,采用无纸化审批流程,可以显著精简并缩短贷款流程,有效提高融资效率。
1.2.3大数据优势。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为基础,凭借强大的获取大数据和处理大数据的能力,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中小企业各方面的数据并判断其贷款资质,显著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为不同的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2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路径创新
互联网金融集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为一体,依托互联网平台,使资金供求双方可以更加方便快捷、透明及平等的参与投融资。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思维与技术,将众多有投融资愿望的个人或企业汇聚于统一的第三方服务平台,通过其提供的业务咨询、理财、信贷等金融服务,显著提高金融机构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融合效率。互联网金融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现实困境提供了切实的解决方法,利用这一网络服务平台实现中小企业业务发展和融资需求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2.1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
多数借助网络平成的支付结算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实现的,如支付宝,也有一些是通过拍拍贷等网络借贷公司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来完成交易的。不论是通过哪一种支付形式实现交易,都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虚拟货币实现周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目前,一些网络借贷公司吸收的借贷资金由公司的虚拟账户自己保管,极易出现滥用资金、兑付困难、恶意圈钱、平台倒闭及跑路事件的发生。截至今年,网络贷款平台已倒闭700多家,造成许多中小企业资金链突然断掉,被迫终止经营。为了保障中小企业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融资,降低互联网平台融资风险,应该限定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借贷资金进行合法监管,保障借贷资金的安全性。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作为支付中介的垄断地位,已经实现网络金融机构的直接、及时、全面的在线支付功能。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众多银行有合作关系,可以提供多种银行卡的网关接口,融资双方可以直接绕过银行完成交易,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化费用和操作。在通过互联网完成融资过程中,人们最关心的就是安全问题,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的风险程度。同时,相比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融资,其交易成本更小,同时更加方便快捷,可以充分满足中小企业“短、小、频”的贷款融资需求,再加上有了第三方担保,资金借贷双方在融资过程中都会感到更加安全。此外,政府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对第三方支付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淘汰那些信用评级较低且服务质量不高的企业,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有效运行,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
2.2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信息整合平台
建设
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对象都是传统金融机构很难覆盖的中小企业,因此缺乏对其基本信息以及过往交易信息的记录,造成融资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对融资规模以及风险都缺乏准确的掌控。因此,在对其服务过程中,应逐步完成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技术、人才等基本信息以及日常交易等信息的搜集和评估,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不断整合中小企业注册登记、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等信息资源,并借助强大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使中小企业信息实现数字化、集中化和关联化,为以后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全面评估中小企业信用奠定基础。
2.3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数字化信息处理平台建设
在互联网融资过程中,应保障信息主体的自益和隐私,在信息处理时要明确信息使用权限,避免信息的不当使用,同时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对信息主体的实名认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服务,强化信息处理平台防火墙安全级别,提高数字化信息加密技术处理,切实保障交易主体的个人隐私及平台数据的安全性。另外,互联网融资平台应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同合作,提高互联网数字化信息的安全性,加强保密措施,对出现的安全漏洞及破坏消费者权益的不法事件及时处理,共同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及财产安全。
3构建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面临的困境及应对措施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形成的新兴金融服务模式,其固有的服务优势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途径。但是作为一种创新模式,其自身的安全性及对其实施的金融监管力度问题仍是困扰交易主体及监管部门的难题。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服务优势,需要不断强化其服务职能,切实服务于不同地域的中小企业。
3.1构建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面临的困境
3.1.1大数据安全问题。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区别传统融资渠道的一个显著优势是其获取大数据以及处理利用大数据的能力。利用大数据可以解决资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资金供给方可以充分了解中小企业的资金规模、业务范围、财务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信息,同时中小企业也可以自主挑x满足自己需求的融资产品,方便互联网融资企业为不同的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但是,在充分利用大数据提供的便利性的同时,其安全性问题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一大挑战。
3.2完善中小企业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的指导措施
3.2.3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自身实力和营运水平。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良莠不齐,多数存在业务水平不高以及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公司的营运水平直接决定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因此严格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准入审核标准,同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风险防控机制等设定统一且较高的标准。另外,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兼具互联网知识以及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力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与此同时,应加强和传统金融机构的协同合作,借助传统金融机构的强大资源,共同打造安全、高效的互联网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综合全文的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固有优势能够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然而凭借互联网金融解决中小企业困境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各个问题并在有序的监管下才能发挥互联网金融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优势和作用。
参考文献
[1]应洪斌,陈若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及对策研究
[J].理论探讨,2012,(3).
[2]罗亮森,刘海东,李东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基于济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情况的调查[J].调查研究,2011,(2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
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中国的商业银行顺应时代潮流,开始重视个人金融服务的开发。目前,各种数字化的金融信用工具逐步发展起来,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却相当滞后。现在除了《储蓄管理条例》外,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期。因此,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消费者信用权的行使基本没有法律依据,申领信用卡的消费者在信用卡挂失后常常面临着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和要求,并很难有效进行对抗和维权。
二、建立对金融消费保护机制。
(一)采取横向的立法规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在金融法制横向规制的趋势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者、金融商品、金融业自律机构、投资者五大类。其中,将金融机构定位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将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对人区分为专业客户和业余客户,并将业余客户定位为金融消费者。打破传统的按行业分类标准,如银行、证券、保险。对于相同性质的金融产品采用总括性的概念,比如基金公司发售的各类开放式基金、投资于信托产品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以及保险公司的投资连带保险,如果不考虑产品结构的差异,从本质上都具有“集合理财”的性质,在适用法律上不应存在根本差异。法律的横向规制为实现目标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统一保护奠定基础。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在银行监管方面的分权、混业经营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督协调机制的不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滞后、金融监管中的利益寻租等,都让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得不到充分保障。
1、金融立法应明确把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目标
2、对金融消费者权益实行倾斜性保护措施
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及消费者的地位不均衡,作为弱势一方的金融消费者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诸多困难,规定金融机构负有举证责任,符合现代民法追求实质正义和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同时,以《金融服务法》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秉承其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目的,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尽快出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例》、《存款保险法》,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减少立法上重叠和冲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有效的保护。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义务
有权利的存在,就意味着有义务存在,有权利的享有者就有相对应的义务承担者。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享有相对应的是,除了监管机构的义务承担以外还有金融机构的义务承担。强化金融机构的义务,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前提。在金融机构所应承担的义务内容中,强化公平交易义务、强化其信息披露的义务以及强化其安全保障义务显得较为核心。
三、完善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
金融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金融机构发生争议的,主要可用以下途径解决:(一)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二)向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三)提请行业协会调解;(四)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申诉;(五)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讼。
笔者认为应该推广仲裁的方式,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灵活性,在保持强制力的同时,还可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证券案件仲裁等专门仲裁制度在内的一系列仲裁制度,成为解决商业纠纷的最佳方式之一。因此,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制度和专业的仲裁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灵活、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次,创设小额诉讼机制,并充分发挥代表人诉讼制度优势,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司法保护。小额诉讼程序是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如信用卡纠纷、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卡收费等案件中,所涉及的标的很小,采用小额诉讼机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灵活性和便捷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从判决向没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扩张的特点看,类似于国外的集团诉讼,一方面可以使多数存在的小额受害者得到救济的可能,另一方面将成千上万个权利主张合并在一个诉讼中,有利于“司法效益”,即将个案判决适用于全体权益受侵害的金融消费者,剥夺不当得利并预防违法行为。(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2]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东方法学.2009(5).
[3]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金融法苑.2008(75).
[关键词]监管科技;监督科技;金融科技;
一、引言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服务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压力/合规成本急剧上升,为了降低合规风险,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甚至都日趋保守[1]。监管和创新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个规律不仅适用于金融行业,在诸多领域都呈现了相同的趋势。
对监管机构而言,维护整体金融稳定,保护公众消费者利益,是其重要使命之一,因此,大量的新的监管要求会层出不穷,也会根据形势的变化持续修订,所有这些都会带来很高的成本。虽然在金融领域中,监管成本过高表现的并不明显,但是在税收等领域,诸多监管项目,由于成本过高[2],导致不了了之的情况并不鲜见。通俗而言,监管也是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同时,对于被监管机构而言,例如商业银行,则又不胜其烦,疲于应付频繁变化的监管规则。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单独设置“合规部”以应对监管,不仅如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要求银行的合规部门“应该是独立的”,“应该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且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3]。这些要求反映了合规工作的重要性,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合规工作的复杂性。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近期的诸多研究表明,监管科技应该是可行的途径之一[4],因为在整个的监管逻辑上,监管方从传统的“家长型监管”转移至“服务型监管”,被监管方则从“被动汇报”转到“主动披露”。这种转型是前所未有的,在制度设计的层面,就避免了监管双方的不同立场,使双方在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达成了统一,并努力实现金融风险的可预测性。
二、监管科技的概念
首先,被监管方采纳监管科技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降低成本,更应该是主动的接受监管。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自愿性披露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主要由于靠传统的信息不对称获得不当盈利,在互联网背景下已经很难实现,与其这样,还不如主动接受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模式已经从规则治理,过度到原则治理阶段,在原则性监管的模式下,每个企业有权决定其最佳适用原则的方式,以确保符合性,这导致企业的诚实变得很重要[4]。于是,对于被监管方而言,主动接受监管已经成为提升信誉的途径之一。
最后,站在监管角度而言,即监督科技(SupTech)的视角,监管已经从“防止违规”转移至“预测风险”。在这个角度讲,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目标,利益是一致的,因此,监管不再是传统的“猫鼠游戏”,而是监管机构提供的一种服务。或者说,“监管即服务”是改变传统监管逻辑弊端的最好途径。
综上所述,监管科技(RegTech)在本文中被定义为简化和改进监管流程的技术解决方案。
三、监管科技的兴起
监管科技、金融科技和监督科技词汇都是近几年以流行语的形式出现,但是一般认为,金融科技出现的比较早,该词汇由Bettinger[5]所提出,原意是指“将银行的专业知识与现代管理科技以及计算机相结合”。从当前的表达语境来看,金融科技也已经有了新的含义,也可以认为是新词汇,而且绝大部分文献也都是近三年(2016—2019)才出现的[6]。
部分文献认为,RegTech是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出[7],实际上,在文献[7]之前,英国的政府科学办公室(GOS)所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该词汇[8]。当然,监管科技的思想早已经出现,只是没有被高度概念化,例如,文献[9]提出了利用金融科技构建监管机构工具包,只是没有明确的提出该词汇而已。可能也正源于此,在后续诸多文献中都认为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的子集”[10]。
监管科技虽然不是因为大数据的兴起而出现,但确是因为随着大数据的应用才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诸多学者认为,目前已经发展至监管科技3.0,可能正是这样的划分,才佐证了上述结论,即实际的监管科技由来已久,但是之前并没有这样概念化的词汇。图1在文献[11]的基础上给出了这个过程以及其中相应的重要概念。
四、监管科技1.0及其成因
从整个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监管长期处于“亡羊补牢”的滞后状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金融是一种社会建构,这导致新情况层出不穷。例如,对刑事犯罪的判定只是随着人的认识在改变,但是金融犯罪改变的不仅是认识,更是金融业态。因此,在金融监管领域,很难出现足够完善的规则。
典型的例子是,1970S随着金融全球化,随之带来了全球性的通货膨胀和债务危机,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了《巴塞尔协议Ⅱ》,这也陆续构成了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微观审慎监管的作用无须赘述,其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是微观层面的监管,解决不了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换句话说,单个金融机构即使都符合审慎理性行为,“合成谬误”依然存在于金融体系中[4],叠加起来,在宏观层面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例如,2008年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存在不足是其成因之一。
二是微观审慎监管所带来的合规成本较高,显著的提高了交易成本。审慎监管的本质是通过事前的约束来降低事后风险的概率,这意味着这些原则本身就是低效的。而且,这些原则,例如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降低高风险投机行为的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随之提高了运营成本。
上述缺点1促使宏观审慎监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虽然与之联系紧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也不是新生词汇。缺点2则使得监管科技的出现成为必然。
监管科技1.0主要是由大型金融机构所推动,尤其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导致的制度落差。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的复杂性,但是新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相应的副作用,例如,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过度自信。监管科技1.0的标志是大型金融机构将技术应用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流程中。
五、监管科技2.0及其成因
《巴塞尔协议Ⅱ》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被证明是存在一定缺陷的,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这意味着更严格的监管,以及更高昂的合规成本。在金融强监管背景下,不仅是大型机构所面临的合规复杂性问题,中小金融机构还时刻面临“出局”的市场风险[12]。在这个阶段,传统手段很难保证全面合规。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传统的监管手段也不能满足要求。具体表现为:(1)如何保障金融机构上报数据的真实性。金融科技发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降低风险,而是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风险会以方法或新的形式展现出来,如果监管的技术落后于金融机构的技术,在识别风险方面就失去效力;(2)监管对象的多元化。例如,如何监管场外交易等行为[13]。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场内交易一般存在完整的监管制度,但是场外交易则更多取决于双方的私下约定,这导致交易行为并不透明,场外交易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3)关于监管成本问题,如果监管成本过高,监管就失去了意义。
于是,监管科技在金融机构的应用从1.0时代过渡到2.0时代,合规监管在监管机构的应用也成为一个独立的方向,即监督科技。监管科技2.0主要体现为各种新技术在满足合规监管要求,以及加强合规监督效力方面的应用。
六、监管科技3.0及研究展望
监管科技3.0被定义为未来的应用框架,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信息化/数字化的过程已经基本完整,监管科技2.0最主要的体现和应对都是针对这一浪潮。未来更严峻的问题在于,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整体的金融业态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例如,区块链技术带来的货币数字化。
无论是由于金融行业稳定的市场位置,还是由于其复杂的监管环境,普遍认为,金融行业是拒绝改变,漠视创新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监管方和银行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依靠信息不对称获取而盈利的借贷业务,可能随着信息平台的发展逐步失去存在意义,而金融机构所赖以生存的风险管理模型,后续可能会转变为数据之间的竞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21世纪后,信息时期人类社会成长的战略性根本设施慢慢变成了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新技术,人类社会的运转方法与消费者活动也因此发生了改变,这个变化也促进全部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深入改革。传统金融的经营方法因为金融与互联网之间的交融出现了变化,并且让其成长为一类从未有过的金融业态。经过探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来实现增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实力的目标,健全互联网监控、管理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不断茁壮成长。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识别
即使互联网技术在不断地发展,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体系方面,它的核心内容还是固定的,依旧是便于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为一些实体的社会经济服务。从宏观上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管理没有什么区别,并且有极大的相似性。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主要有法律法规的风险,信用等级的风险,市场营销的风险以及资金的流动性等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如今互联网的精神是开放的平等与自由的,这些都是金融创新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特定的风险。
二、与传统金融相同的风险成因
(一)金融脆弱性
金融行业的显著特点就是高负债经营,在整个周期内,都可以称得上是高风险的,由于这种高风险的特征的存在,所以整个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脆弱的,而正是这种致命的缺点,所以导致金融体系会出现一定的风险。
(二)金融顺周期性
对于金融体系来说,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系是必然存在的,而且二者相互作用,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提高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促进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同时也体现了经济发展与萧条的规律,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另一方面,可能会使得经济的波动性增强,这样必然会导致金融体系变得混乱,严重的会出现一些不可逆转的金融危机。
(三)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经济学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在实体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信息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同样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出现会使得商品价格变化不合理,导致市场难以去调节。在经济学知识,委托和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其中人更具有优势,所以在金融体系中,体现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三、互联网金融特有的风险成因
(一)信息技术的过度渗透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大力发展,以及各大移动终端深入推广,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在大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弊端,由于过度的渗透,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越来越大。金融体系的表现形式一般都是以货币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它的特征是以数字化的信息来代替传统的特征,因而可以实现交换速度快,影响的范围广等特点。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过度的使用数字化的信息,容易与金融的本质脱节,如果这时候一旦出现危机,比如系统出现问题,那么带来的可能是无法估量的风险。
(二)投资者非理性行为
(三)专业能力缺失
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发展了很多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可以进入的要求比较高,加上它的业务都很正规,对人们来说,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与之相比较的是互联网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的目前还处于新兴阶段,它的根基还不是太牢固,加上它的门槛很低,经验不足,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与其他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所以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良莠不齐,发展的水平各不一样。
(四)行业自律严重失衡
根据目前的状况,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地前进,在法律层面上有了相应的规定,但还是出现一系列失衡的现象,由于它的信用指数不够高等。这几年,有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倒闭的,以及卷钱逃跑的这样的案例,很大程度上和行业的自律失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一)建立层次分明的法律法规系统
通过这个措施,达到在风险控制经过中有法律依据的目的。首先,基于当下的法律法规,搭建完善的有关规章与开展详细准则等内容,完善当前的法律,对当前监管中出现的有关互联网金融这类金融模式的不足进行改善。其次,规范互联网金融部门的有关情况,例如运营资格、运营模式、预防风险等,在法律法规中,要对数据保密、利用与开放等细则进行重申。最后,以当下早已公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实时、有用的修改,调节、整理部分比较过时的法律法规。必需足够联系上述环节,完成全面的、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系统建设,推动产业茁壮成长。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产业信息披露制度
这个措施能够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当下,在信息披露这一块,有关互联网金融部门开展地并不充分,这其中就有银行、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这部分机构也需要对信息披露进行强化与改良。不充分的信息披露导致消费者不可以及时的获得精确的信息,接着导致他们制定出失误、不恰当决策,也许会因为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导致判断错误,最终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应当强化监管互联网金融产业信息披露,详细地披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运转情况,增加公开信息的透明度、可信性。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督
互联网金融机构彼此之间的监督应当被其强化,提升其自我约束力。行业内,有关自律集体逐步形成与成长的情况下,也渐渐形成了行业准则与规范,所以,能够引入恰当的监督控制机制,并且在征信系统中归纳近期该行业内的违规活动,实行备案制度,能够依靠媒体曝光一些长期存在违反要求与准则的机构,使这部分机构的信用水平降低,最终规范机构业务成长与增强行业内自律性。
五、结语
互联网企业应当施行主动探索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监管部门也应当以互联网的风险特点为依据建立相匹配的监管手段。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综合风险控制、系统建设进行强化时,也应当对监管和风险特点之间的联系进行有效的衡量,建立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符合规定的基础上,减少监管力度,支持并对金融更新给予奖励,让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极大程度上的服务给社会。
[1]闫庆民,杨爽.互联网+银行变革与监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
[2]许荣,刘洋,文武健,徐昭.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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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庄崚.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3(1).
网络银行最早兴起于美国。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纯网络银行;二是分支型网络银行,即现有的传统银行设立的网络银行,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部门经营网上银行业务,并且配备相应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将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品种扩展到互联网上。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大都采用第二种模式,还未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也就是说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
二、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
风险。4、业务运营风险,它包括技术风险和市场信号风险。
三、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对策
(三)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1、遵循审慎性原则。必须严格监督网络银行公示、信息、交易风险揭示、系统安全机制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对于设备装备、技术投入、系统应用等技术性标准,宜采用较为灵活、宽松的策略。2、要求网络银行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处置方案和计划,应急处理措施及辅助替代手段等。3、严格跨境业务管理。这既与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外汇制度相适应,也为网络银行将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增强银行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加紧培养技术人才。网络银行业务是信息技术的产物,要求监管机构也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而我国银行整体的电子信息技术落后,网络设施薄弱。所以我国银行业应加快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安全保密技术。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发功能强大的服务器、有指纹鉴定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可擦写的智能钱夹等先进设备。在软件方面,要大力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众多软件系统集成。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引进和研发的投资力度,尽快抢占新经济、新技术的制高点;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中,最需要补充的人才是:有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有金融知识的科技专才、有较强数理及财务分析、运用能力的人才。网络银行建设需要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各大商业银行应该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增强我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积蓄力量。
(五)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就监管而言,信息披露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网络银行诸多特性加大了监管当局稽核审查的难度,导致外部公众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网络银行的经营情况。为了一方面促进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我国网络银行应该制定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关键词]我国网络银行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
我国网络银行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尤其是在东部沿海等经济发达城市,网上银行具有较高的普及率。从下图中就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大多数银行在近十年内都开通了网络银行业务。截至2005年底,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已高达72.6万亿元,其中企业用户约为74万户,交易额达70万亿元人民币;个人用户达到3460万户,交易额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尽管如此,网上银行用户占我国总人口的比例仅为还不到4%,客户群体规模依然不大。
另预计未来5年内我国网络银行用户数仍将快速增长,到2010年网络银行用户数有望超亿。网络银行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实现业务创新、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主要方式。
2.我国网络银行存在的问题
(1)缺乏良好的外部软硬件环境
虽然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用户也在大幅度增加,但相对来说整个国家人口而言,计算机用户还是比较少。同时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速度慢,网络覆盖面不高,这严重影响了网络银行服务的推广。
另外,公众思想观念的滞后成了中国网络银行发展最直接的障碍。大多数人特别是中老年人对网络银行知之甚少,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已习惯于传统银行的操作方式,要接受电子货币与网络银行的观念并不容易。而且有些消费者对于风险因素过于担心,往往把网络安全事件扩大化,对网络银行信心不足。因此,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客观上还面临着客户源不足的问题。
(2)网络银行业务单一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的产品类型单一,服务项目少,范围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及对公账务查询、企业内部资金转账、银行转账、信用卡申请、代收费业务、网上购物支付及各种信息咨询等。这些基本上还都是传统业务的延伸,没有真正开展涉及网上贷款,网上投资理财等服务项目,缺乏创新,业务范围少。
(3)法律框架还不完全
当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使网络银行还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依据。虽然《电子签名法》通过并正式实施,但如何保护电子签名人的个人信息,如何规范认证服务机构的行为等问题尚无最后的定论。特别是网络银行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后涉及的责任确定等复杂的法律关系更难以解决。
(4)信用制度尚不完善
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对社会信用有较高要求,否则,数字化虚拟化交易难免会对自身利益保障心存顾虑。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许多企业不愿采取客户提出的信用结算交易方式。此外,商业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各自为政,企业及个人客户资信零散不全,有关部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
(5)网络安全问题突出
网络银行核心问题是实现信息在开放的网络上传输的安全性。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的技术难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体现在计算机网络病毒、网络犯罪、和软件运行风险。近年来,国内网络银行事故呈上升趋势。例如2004年12月,网上黑客伪造中行、工行、农行和银联的网站来窃取客户账号和密码在公众中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学习美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经验
1.营造网络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
2.提供丰富的业务种类
美国银行业提出消费者需要什么产品就可以为他设计与提供什么产品。一方面,美国网络银行的金融产品已覆盖了所有传统金融产品的一半以上,不仅包括网上基本理财服务还包括股票买卖、贸易融资、保险等业务。另一方面,把不同的消费者按照年龄、职业、收入进行分类,确定目标市场后,就迅速设计并营销这种产品,使该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巨大吸引力。
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发展网络银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的无边界性、便利性和低成本性,在满足客户需求个性化的条件下,积极开发新型业务品种。由于我国网络银行正处于推广的阶段,应该由客户根据自己对服务产品的满意程度对产品定价,然后银行参考客户的定价情况,为各种网络金融产品制订出令银行和客户双方都满意的价格,以尽快扩大市场份额。
3.加强政府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政府监管在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的过程中处于核心的地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就非常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消费者的保护。这一方面体现在美国网络银行制订了详尽的业务检查程序(审计检查报告、识别以前发现的问题;获得中介机构的认证支持;检查网络银行业务系统的重要部门;检查评价文件资料;评价银行的战略计划和网站),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从网络银行产生开始,就不断地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了《统一电子商务交易法案》、《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银行保护法案》,《网络银行最终规则》等一系列法律。
4.银行自身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
在进行外部监管的同时,网络银行自身还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这样才能在提供给消费者安全产品的同时,控制自身的运营风险。
美国网络银行建立了一种严密的技术风险管理程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督和控制技术上的风险。同时为了克服网络银行信息不对称的缺点,美国网络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不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还从消费者利益角度管理网络金融产品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参考文献:
[1]尹龙:数字化时代的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的发展与监管.金融研究,2003.4:105~117
[2]梁春晓:电子商务期待真正的网络银行.电子商务世界,2005.10:90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回顾
事实上,中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的选择争论已持续很久,但无论是学术界内部还是实务界内部都未就是否应该选择混业经营形成统一认识。回顾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历史,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1995年前),由于当时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层与市场主体的经验不足,中国金融业在本质上采取的是一种混业经营模式;第二阶段(1995年-至今),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法》,并在随后的1998年又颁布了《证券法》,至此我国基本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并且随着金融秩序的进一步稳定,混业禁令趋向逐步严格。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性分析
所谓混业经营,一般指一个国家的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其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并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是金融自由化趋势的重要表现,也是我国金融体系深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其必然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业务效率提升的必然需求
随着技术与理念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的进程也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业务已无法通过简单的分类来进行区分,有的金融业务既要涉及到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又需要投资银行的技术支撑,业务的可划分性越来越低。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分业经营模式的存在,许多金融业务的办理出现了复杂化,这样不利于金融市场资源的有效整合。因此,为了提升金融产品服务与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率,必须逐步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需求
事实上,我国推行混业经营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国家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从而推行了“倒逼式”改革。毫无疑义,金融自由化目前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占据主流,如美国、英国、德国等金融发达国家都采取了混业经营模式,未来随着中国金融闸门的进一步打开,国外“全能型”的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环境中显然要比分业经营环境中的民族金融机构更具竞争力,由此我国将会逐步丧失在金融领域的国际话语权,这无疑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的稳健增长不利。由此,我国进行金融业混业经营改善是应对国际竞争的必然需求。
(三)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提升监管水平的必然举措
长期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带来的金融风险一直是反对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主要论据,但事实上分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水平不一定就优于混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水平,因为随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交叉、融合,单一的分业监管显得力不从心。相反,在理念科学、体制合理、配套完善的情况下,混业经营更符合当前金融行业的创新趋势与需求,更有利于堵疏结合,从而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总之,由于理念的创新与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模糊了单一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而金融业混业经营带来的混业联合监管是提升监管水平的必然举措。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防控对策研究
在建国初期,我国金融业实际上是实行混业经营模式,但随后出现的证券投资狂热和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使得金融市场出现严重动荡和危机,这就是风险隔离与监管体系不能有效风险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中国金融业要实现混业经营,必须对混业经营模式下的风险防控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践。
(一)完善金融法规:由法律赋能向金融公平延伸
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基础与前提,其目标就是要实现金融公平。法律赋能理论的核心思路是通过法律制度确认金融市场主体的权利,并形成一套有效的权利实现机制,使得法律赋能的赋予者引导每一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去维护自己的公平权益。而混业经营模式下完善金融法规,更多的应该是促进法律赋能层次(或者说水平)的提升,即减少法律赋能中被赋予者对赋予者的技术依赖,即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效力实现不再单纯的依靠行政力量,而是主要依靠市场主体自身的力量去争取和实现其金融公平的权益。
(二)更新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变
我国各行业的监管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门槛审查(监管)和主体监管较严格,而对于各行各业的业务开展监管水平降低,金融行业也不例外,这直接降低了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未来,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正式打开,无论是改变现有的监管体系还是维持现有“一行三会”监管体系不变,都必须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方向与监管焦点进行优化调整,要全面实现由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变。在金融业混业监管背景下,当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时,其业务活动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动态监管,通过控制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来控制整个混业经营的风险是一个可选的方案。
(三)强化监管体系:由单一监管向联合监管转变
毫无疑问,现行的监管体制在分业经营的背景下发挥着较为有效的监管作用,但随着金融行业混业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单一化的分业监管将不仅会制约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而且也限制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不能适应当前金融综合化经营要求和货币金融国际化、数字化、网络化的要求。因此,我国应该由单一化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向超级央行的联合监管转变,该调整方式的作用在于:第一,联合监管能对业务交叉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进行有效监管,有力威慑想打法律法规擦边球的不法分子;第二,联合监管在超级央行的有力协调下,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现有的金融监管“踢皮球”现象,从而提升监管的实效性与时效性。由此,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应该建立以央行为核心的审慎监管的架构。
一、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的关系
当前,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动向与鲜明特征,突出表现为经济领域的全球化。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已全面而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那么,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是以商品、服务、技术与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再加上各类生产要素的全球化配置与重组为主要特征。经济全球化作为经济市场化与国际化的全面延伸与必然要求,可以说是充分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依存度在逐渐加强、加深。经济全球化在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生产全球化,二是贸易全球化,三是投资全球化,四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与高级发展层次,是由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大特点——经济领域中的金融化所引发的。经济金融化,主要是指实物经济已经被金融经济所代替,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在逐渐加深,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已经日益深入地表现在国际金融关系上,比如,国际债权与债务关系、国际股权及股利关系及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在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经济全球化十分突出地表现出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所谓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应当说,不同时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点。金融因为其自身更加适合数字化与终极市场,因而已经成为经济生活当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与战略性的重要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与影响在不断加强。伴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逐渐加深。经济全球化十分突出地表现为金融领域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就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及金融政策、金融法律等方面跨越了国界,从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并逐步出现了融合的趋向,主要可表现为货币体系、资金流动、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等各个要素的全球化及金融政策、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等。金融全球化不仅是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而且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及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合理要求与必然结果,并且和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及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发生作用,并交互影响。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又因为金融的特殊属性与发展状况,因此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与运行规律。
在经济全球下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的经济与金融的国际化进程已显著加快,在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上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这对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力在逐渐增加。同时,随着国际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全球性和地区性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当前的国际金融体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以上这一切,自然将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从而推动国际金融法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环境的改变,国际社会与各国的立法当局也进行了十分积极的回应,由此,将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快速发展。
二、金融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金融法发展途径
(一)不断完善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二)围绕当代全球金融危机之特点进行制度设计
根据当代国际金融危机所具有的复合性特点,应当着重加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协调性建设,主要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建设、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建设、国际证券监管法制建设等国际金融法制内部的相互协调,并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刑事法律制度等开展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联盟等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形成正向的叠加效应,而不是反向的抵消效应。根据当代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特点,要建立与发展区域性的金融监管与协调机制,不断探索与逐步推进区域危机联防的法律合作,比如货币互换和汇率协调;各国监管当局与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借鉴和交流经验;建立起反应灵敏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及应急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建设具有危机救援特点的绿色通道;针对当代金融危机所具有的系统性,应当开发与利用国际金融法制所具有的救济功能,赋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金融危机的救助职能,并赋予其相应的制裁能力,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建立起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与危机救助当中的责任制度,通过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与程序,研究与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及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各项危机处理制度,从而有效地避免金融危机的蔓延与升级。
(三)明确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所具有的独立性
(四)不断拓宽国际金融法研究的范围
三、结语
[1]阮翠霞.浅析金融全球化成因.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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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金融服务;监管模式;金融风险
1.网络金融风险的种类
1.1网络金融的一般性风险
1.1.1流动性风险
1.1.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在网络化的金融服务过程中,通常是指市场价格的变动结合网络化的快速交易模式,使得部分信息不对称以及计算机设备不够先进的交易者蒙受巨额损失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例如:我国外汇汇率的快速变化就可能引发市场风险,大量的金融机构都或多或少地从事外汇方面的交易服务,如果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导致外汇市场的不规律波动,就会引起货币的贬值,且我国外汇储备量巨大,微小的波动就有可能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的大量贬值。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汇率的变化导致其他行业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的商业风险波动,如: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升高,就会导致我国对外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下降,出口贸易受到严重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当年的GDP生产总值。
1.1.3国内金融利率风险
通常指网络金融服务因利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提供电子货币的网络银行如果利率不能够及时跟随市场利率变动,就可能导致大额交易者或者是交易机构利用网络交易漏洞快速转移资金,从而形成利率利差赚取大量利润。另外,如果我国进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也可能导致国际投机商以及国际游资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快速狙击我国利率市场从而造成我国金融市场的混乱,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化发展。
1.2网络金融服务的特殊风险
相比较于传统银行而言,网络金融服务因为高效率的交易频率,可能导致微小的局部风险,通过网络平台的转化快速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甚至是全国性的金融危机。
1.2.1网络金融服务的系统性风险
1.2.2网络金融服务的业务交易风险
网络金融服务的业务交易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在操作风险、市场风险风险、信誉风险等方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控制,将可能导致连锁反应形成威力巨大的系统性风险。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既包含技术层面的操作失误,又包含人为操作规范的不严谨而造成的风险。从技术角度出发,系统本身的缺陷型以及系统的稳定性对于技术性风险的发生几率成倍增加。并且技术层面的网络金融风险不便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毕竟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技术专业性方面较为薄弱。同时,人为操作规范性不严谨而造成的操作风险则需要所在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制度手段进行规避。
(2)市场选择风险
市场选择风险通常是指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网络银行服务的缺失而引发的业务风险。由于网络金融交易平台的服务客户不能像传统金融服务网点一样便捷且快速地识别金融机构的真伪。使得部分网络知识薄弱的网络金融服务客户无法有效甄别网络金融机构服务的真实性。大量非法机构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网络金融服务平台诱导客户进行交易,从而盗取客户的资金。因此市场选择风险同样需要重视。
2.对于网络金融市场风险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金融服务风险的监督主体是各级金融管理部门、中央银行以及分支的专业监管机构,如:央行、证监会等。
2.1我国现阶段银行业监管当局对监管体制的完善
2.2对于网络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2.3监管部门主导开发有效的网络金融服务监督系统
网络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建立在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而监管部门想要针对网络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就需要结合技术手段来实现对于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例如:在银行业的网络金融服务发展过程中可以由央行主导,开发针对网络金融服务多方面监督管理的网络监管系统,并允许各级国有银行可以结合具体区域的金融服务市场而对网络金融服务监督系统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保证系统在推广与落地过程中能够克服“水土不服”,真正做到对现有网络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但伴随市场迅速扩大的同时,也隐含着大量的金融风险,需要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张弛有度,既不影响网络金融服务模式的正常发展,又要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及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