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坚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之本,不能有丝毫动摇。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我们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要建设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存在“要不要中国共产党”的问题,而是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离开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政治力量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就会改变性质。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全面落实、协调有序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由党领导法治建设,最有利于我们发挥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最大程度地凝聚起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这是我国独特的制度优势所在。尤其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效抵御法治建设的各种风险。
旗帜鲜明地反对将党的领导与法治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现在,总有一些人故意歪曲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甚至别有用心地将二者对立起来。这些错误观点的背后,就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引起高度警惕,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有人认为,强调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是极端错误的。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三统一”、“四善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念、信心是法治建设的不竭动力,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水平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水平,人民群众能否实实在在地受益是衡量法治建设成就的最终标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首先体现在切实保障人民的宪法法律权利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和信任度。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落实到立法及法律实施的每一个环节。一方面,要注重个案公平正义,从提高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案质量做起,通过成千上万个个案的公正处理,积攒起人们对执法司法公正的整体信赖。另一方面,要注重公平正义的可感受性,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加大程序法律的执行力度,使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以前有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立法涉及规则的制定和利益的分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离开了立法平等,如何保证执法、司法、守法平等?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执法、司法、守法平等,是法律平等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实现,是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严肃性赖以实现的途径。“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回”,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公正有效实施,必须解决好执法司法中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严惩执法司法腐败。守法平等要解决的是厉行法治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的问题,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强化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强调宪法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适用的平等性,无论是一般公民、社会组织,还是国家机关、执政党,谁违反了法律,都必须予以追究。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不是两种彼此对立的治国方式,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道德。在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和道德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范,用于惩恶扬善;道德是内在的自律规范,用于劝善抑恶。二者在功能上各有不可替代性。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政治法律生活领域,必须严格遵循法治,不得以德治取代或冲击法治。而在相当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强调德治的精神、原则和方式,不能一味地用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思想道德问题。二者在作用上又有相互依赖性。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遵守和维护。道德建设只有以法律为后盾,才能获得坚实的保障。要实现社会井然有序又充满活力,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有人担心提倡以德治国会冲淡依法治国,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是将二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二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而不能把以德治国变成依法治国之外的另一个基本方略。这就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中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要将更多的良风美德转化为立法规定,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多地体现道德指引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另一方面,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人们内心的自觉遵行,为法律实施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实际出发,关键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立足于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成功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学思想、法学理论。但是,为什么还是有人习惯于以西方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价值标准,套用西方的话语体系,检验评判中国的法治实践,甚至脱离中国的实践空发议论、生搬硬套,根本原因是没有从中国实际出发。我们从鲜活的法治实践中汲取智慧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推动法治理论创新的底气和勇气还不够足。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坚持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与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相结合。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以人为本;注重礼法互补,德治与法治并存;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以法为教;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吏为师。西方法治文明积淀深厚,依法而治、权力制约、人权至上、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经验智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又要以包容开放的态度,虚心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决不照搬照抄外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