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法律历史的深处——我国法律史研究的现状问题与思考理论

我国对法律史展开研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法律史学界焕发了青春,步入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

研究成果日益增多,学术梯队逐渐形成

从我国当前法律史研究发展的整体状况来看,有分量的成果不断增多,老中青三个年龄层次的人才梯队逐步形成,展现出一种蓬勃向上的局面。

力作不断涌现。一大批优秀的法律史作品开始涌现,如栗劲著《秦律通论》、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以及李光灿和张国华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等等。与此同时,一批优秀的法制史论文在《法学研究》《历史研究》等高水平刊物上发表,商务印书馆、法律出版社等机构也出版了多套外国法律史翻译作品。

中青年学者迅速成长。在近年的法律史研究中,一批中青年法律史学者开始迅速成长,并在相应领域取得不俗成果。如朱勇的宗族法规研究,霍存福的唐代令、式研究,徐国栋的罗马公法研究,李秀清的日耳曼法研究,张中秋的中西方比较法文化(史)研究,陈景良的宋代法律史研究,赵晓耕、俞江和李启成的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等等。这些研究大大提升了我国法律史研究的水准。

注重法律文化的传承。在中国法律史料文献点校、清末民国法学著作整理、清末民国时期中国翻译引进之法学译著整理点校等方面,推出了一批重要成果。如杨一凡主持整理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华东政法大学组织勘校的“民国法律名著丛书”以及“中国近代法学译丛”、《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大清新法令》,等等。

发展不平衡、成果重复出版等问题制约法律史研究进一步繁荣

在我国的法律史研究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许多年轻人偏重于清末民国时期,因为这一时期的资料比较容易搜索,也易于阅读和理解。而对明代以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人则比较少。尤其是隋唐以前的法律史课题,研究的年轻人就更少。就外国法律史研究而言,比较多集中在对英、美法律史的研究上,一来因为懂英语的人较多,二来这些国家的史料也相对容易查找。对其他国家的法律史,由于缺少相应的语言背景,如日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等,研究的人就较少。此外,由于法律史研究人员中通晓拉丁语、古希腊语、梵语、印第语、波斯语、阿卡德语和楔形文字的人更少,所以对古代希腊法、罗马公法、古印度法、波斯帝国法律,以及古代两河流域各个王朝巴比伦、赫梯、亚述等国家与地区法律史的研究还没有很好展开。

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在我国,法律史学科大体分为五个分支: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比较法学。在这五个主要分支中,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本科专业16门主干课之一,在教学和研究方面力量比较雄厚,推出的成果也较多。而其他几个分支,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学能开出选修课,从事研究的教师相对较少。虽然这些分支学科也都成立了全国性的研究会,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和比较法学研究会还都是国家一级学会,但人数较少,社会影响力也不大。

进一步深化法律史研究的几点思考

要解决好上述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法律史研究,就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在问题思维、历史观念、史料意识、多元方法等方面倾注心血,下苦功夫。

问题思维。法律史研究发展至今天,不能再满足于仅仅介绍一些历史法律事件、人物和制度,而是需要进一步探索这些事件、人物和制度产生的原因以及发展演变的社会背景、兴衰存亡的规律。即在法律史研究中,需要通过多想几个“为什么”的问题思维,将研究层层推向深入。

史料意识。研究法律史,没有史料做起点,将一事无成。最近涌现的许多优秀法律史作品,无一例外在史料支撑上非常扎实和可靠。目前,我们提出增强史料意识,时机已经成熟。30多年来,我们在传世文献的整理、点校乃至译注等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无论是历史经典还是历代各朝法律、律学著作以及判例集,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折狱新语》《刑案汇览》《驳案汇编》和《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等,经过众多出版机构的努力,都已点校或译注,可以很方便地获得、利用。尽管有少数垄断简牍整理的现象,但还是有许多出土文献得以公开出版,可以为我们研究所用。

多元方法。研究方法的多元和创新,可以带来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研究问题的深化。近年来,“二重证据法”(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物互相印证)已经深入到法律史研究中来。同时,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挖掘普通民众法律生活实态的法社会学方法,近几年也获得了学者的青睐。许多贯穿于古代文学中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都得到梳理,使原本枯燥无味的法律史研究变得生动起来。有一些学者不畏艰苦,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进行田野调研和考察,运用法人类学的方法从事中国古代民间法、习惯法以及国家法律实施状态的调查研究,推出不少有分量的成果。还有些学者将目光锁定在古代县一级衙门的司法档案上,做了大量的研究整理工作。此外,将古代的法律文本以及这些文本的实施、当时的判例、民众的法律意识、士大夫的法律素养等综合起来加以研究以明确中国古代法律全貌的综合研究方法,也日益得到法律史学界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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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http://www.cnlawweb.net/law/egulation/2024120846338.html
2.(图表)我国已建成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司法部法律顾问(图表)我国已建成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新华社图表,北京,2024年9月6日 据司法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75.4万个,专业法律服务人员399.7万人,建成了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60多万个乡村(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各类业务4000多万件。https://www.163.com/dy/article/JBEFK95F05346RC6.html
3.报告: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行政执法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这些情况背后,是一些重要制度要求尚未全面落实,例如,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在应审事项界定方面笼统模糊,实践中存在应审未审、审而不严、审而不改等现象。”报告认为,高质量发展意味着要加强一些过去监管相对懈怠领域的治理,这要求行政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既以更严格地执法以确保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也以更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6955457410059573&wfr=spider&for=pc
4.我国军事设施法律保护的现状与对策军事设施作为国防的物质基础,对于国家的国防安全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对军事设施用法律的方式进行保护是使其发挥应有之功效的必由之路。因此,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对现有内容进行更新;通过修订的方式完善相关的配套性法律;制定专门国防资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从而促使军地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保障军事设施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4342aede4fe1a818dddd3.html
5.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改进现阶段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其改进 摘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农民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增进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律实施效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但现阶段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为不知法、不懂法、不重法等。而落、促进农https://m.findlaw.cn/lawyers/article/d402231.html
6.新闻法规3、简述我国知情权的立法现状1、历史状况:(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很少,只有在私法中有一些规定,而在公法中几乎没有。历史上在《后汉书》里就有“知情”的用词,可是漫长的中过封建社会里,人民根本是不可能具有知情权的。只有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知情权才被逐渐摆在实践的台面上来。(2)党的十三大,https://www.360docs.net/doc/ee8519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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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法学类连续出版物《集刊》现状上述对我国集刊类出版物现象出现的分析非常肤浅,也非常不完善,事实上这类出版物的大量出现有其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背景,限于本文作者学识浅薄不再过多的去作评论。为便于各类读者能深入了解此类连续出版物的现状,笔者将近年来在图书市场上所能收集到法律与法学"集刊"的书目按照一个大致的部门法范围分类整理出来http://iolaw.cssn.cn/gyyd/200704/t20070420_45997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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