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法学意涵大咖说法

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在不同的社会中,体现在社会的思想意识与价值观念、规范体系与制度架构、社会发展模式与实践样态等等方面,既可能非常相似又很可能具有明显差别,但在实质内涵上均无一例外地体现为对各自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自觉认知与理性而有效的妥当解决。因此我们也就完全可以说,社会主要矛盾乃是一个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主要推动力。认真思考和分析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揭示其所蕴含的法学意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义重大。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应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当前时代背景下的中国社会现状的客观描述和准确判断,从而这一判断也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一步展开的关键,成为新时代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其实践展开的根本性依据。

中共十九大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确认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充分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和新阶段,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主题的重大转变,当然也决定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内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

任何矛盾都必定是包括了不协调而处于对立状态的两个方面因素的社会存在与社会现象,准确、全面而深刻地认知和理解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从而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提供最基本的理论与实践支撑,就必须对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的实质内涵进行准确的理解。中共十九大报告将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确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基本内涵究竟如何呢?

笔者认为,卫兴华教授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内涵的理解思路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作为一个基本事实,任何一个社会,不论是发达社会还是不发达的社会,都客观地存在区域(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客观地存在着不同的社会领域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同时就不同人群的“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的“供给”而言也始终存在着“发展不充分”的问题,而且这样的“发展不平衡”与“发展不充分”在任何社会的任何发展阶段都是始终存在的。

由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身就是非常复杂或者说就是“综合”性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也应该进一步来深入挖掘其所包含或者应该包含的更为全面准确的内涵。确实,在中国改革开放取得重大成就、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今天,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方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其实质并不在于“物质”或者“财富”意义上的我国东中西部、南北方、大中小城市、城市与农村之间、人与人之间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而恰恰在于人民对于这些事实上客观存在的“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在主观感受上具有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不正义”的“差别”性对待的长久持续存在的“被剥夺感”。而这种基于上述“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事实而在差异性的人民群体之间的分布、承担与感受上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个体与群体感受,在历史与现实的事实中基本上是通过符合基本“正义”的相应“制度”及其有效的实践来加以保证的。

桑玉成教授也认为,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质上就是对“美好的政治生活”的需要,而人民对“美好的政治生活”的需要,又具体体现在相应的“制度”架构的建立并由这些“制度”架构来加以保障的,由此他把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方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认知为“有效制度供给不足”,而这种“制度供给不足”又主要体现为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对制度本身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缺乏充分的认识、中国社会现有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中国社会现有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不足。显然,桑玉成教授对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实质性内涵的思考,在大方向上和具体路径上,是正确的,这既符合新时代中国社会广大人民已经从“生存”的基本需求转变为对“美好生活”的基本需求的现实,也符合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从而更好地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判断。

所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可以更为直接地表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于包括更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以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精神生活在内的美好生活需要,与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正义的基本制度架构或者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供给及其实践效用显现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正因为如此,以“基本正义”为核心进行深刻的制度变革,修复和重建符合“基本正义”的“基本社会结构”,并使之在实践中充分释放其效用,就是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

三、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法学意蕴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内涵实质上乃是人民不断增长的体现为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的具有“尊严”的“生活”的需要,与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我国具备“基本正义”品质的“社会基本结构(制度)”及其有效实践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在“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领导和执政的“基本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也自然地显现出了清晰的法学意涵。

首先,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最终都凝聚和归结于“法治”之中。无论是具体地展现为“依法治国”还是具体地展现为“依法执政”,“法治”都综合而融汇地包含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两个方面,“法治”的境况也当然地标示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发展、转化与解决状况。究其根本原因,乃在于“一个完整的‘法治’概念,同现代社会的制度文明密不可分”,而且“‘法治’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等诸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在这一基本认识基础上,张文显教授进一步将可实践的“法治”的制度要素和机制概括为十个方面,即“社会应主要经由法律来治理”、“社会整合应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立法政策和法律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制定”、“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必须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法律必须以平等地保护和促进一切正当利益为其价值目标”、“法律应能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与异变”、“法律应力求社会价值的衡平与互补”。

其次,具体而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中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是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而且特别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的“日益增长”,最终也都或直接或间接且程度不一地体现在对“法治”的需求上,而且这种对“法治”的需求本身也要依靠“法治”来加以保障。进一步地概括而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学意涵就是充分有效而切实的人权与权利保障需要,这既包括对人权意义上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的需要,又包括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的需要;既包括对国内法中以《宪法》所载明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公法上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又包括对以一般民事主体身份所具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同时,人民对这些人权和权利的充分有效保障的需要,又具体地表现为对完备的权利确认、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制度架构及其与时俱进的发展演化的需要上,体现在对这些法律规范体系与制度架构得到充分而有效的现实实践的需要上。

再次,在“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领导和执政的“基本方式”的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中作为“矛盾的次要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其法学意涵恰恰在于“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也就是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人权予以充分有效的确认、保障与救济的“制度”建构及其实践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对于“公权力”进行内涵与边界的确认、限定、控制和矫正的“制度”建构及其实践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对于“法治”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具体内涵与现实表现,陈金钊教授从区分法律和法治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法律的制度建构与法律的制度实践的角度,做过比较详细的分析说明。但我们依然需要进一步深入挖掘法治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在思想意识与理论见解、现实的规范安排与制度架构和具体的实践操作等方面所存在的各种不妥当、不准确甚至有害的成分并予以妥当的纠偏。

总之,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蕴含着非常丰富的法学意涵,对新时代的中国法学和中国法治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四、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解决的法治方式

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丰富法学意涵,凸显了“法治”作为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核心内容,也预示着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性解决同样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进行,也就是说通过大力加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通过努力实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逐步高质量地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中间,无论是在思想认识上、理论总结上还是在现实实践上,都特别地需要持续性地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系列关键性的重大举措:

一句话,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其最基本的方式就是法治;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过程,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的过程,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过程,特别是作为当代中国领导党和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坚定地实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过程,也就是中国共产党进行法治政党建设的过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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