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是一本内容全面系统、资料新颖详实的专利法教材,紧密依托我国专利法制度规定,结合国内外专利研究的最新成果,对专利法的基本概念、专利保护客体、专利主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专利权、专利纠纷、专利国际公约等设专章阐释。在介绍和探讨基本理论的同时,第二版新增典型案例及简要分析于文后,方便读者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本书在对前版进行重要优化后,在知识体系和理论品味、实践素材、资料的新颖与翔实、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教材的整体可读性上,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本期推送《专利法》一书的作者小传、精彩书摘及目录等。
作者小传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知识产权法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特邀咨询专家、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及兼职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南京、长沙、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北京环世知识产权诉讼研究院院长等。
刘友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知识产权学位点负责人,湘潭大学学术带头人(韶峰学者),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副主任,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全国专利信息师资人才,湖南省121人才,湖南省专利分析与评估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湘潭大学)研究员,湖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专利法前沿问题研究。
出版个人专著《云计算专利法律问题研究》《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研究:以调解为考察中心》等多部,主编、参著《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等20余部,在《新闻与传播研究》《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国外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项目20余项。曾获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人才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宝钢优秀教师、湖南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湖湘智库研究“十大金策”,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学术奖励与荣誉10余项。
精彩书摘
本文节选自《专利法》(第2版)第一章第六节“专利制度的检讨与未来”。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以纸质书为准。
(一)技术保护由自发保护至法律保护的演变进程:基于技术价值性的凸显
(二)技术的法律保护制度:专利并非唯一有效形式
(一)专利权获取的程序性设置:程序冗长低效
(二)专利药品因垄断而价格高昂的背景下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冲突之凸显:“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现象何以可能
(三)策略性专利与专利池现象的形成:后工业时代专利权的异化
(一)专利制度与激励技术创新辅助机制的构建:基于替代性制度的思考
(二)现代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基于专利制度内部规则协调的考察
专利制度从建立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人们从未停止对专利制度的认识、探讨和激烈争论,其中时常可以听到对于专利制度的否定或负面评价。因此,对其进行检讨与展望是有必要的。
保护技术的法律制度概述:专利制度并非唯一有效形式
技术是在利用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解决工业、农业等产业中某一问题的系统知识。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社会进步的重要过程与表现,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技术可以是用来制造某一产品或部件的知识,也可以是用以制造某产品或部件方法的知识;技术可以是农业领域的知识,如农产品的培育新方法、增产方法、农产品的保鲜或保藏方面的知识,也可以是工业领域的机器制造、操作或维修等知识;技术既可以存在于个人头脑之中以技能或经验的形式体现,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以技术信息的形式体现。但不管技术的形式如何,技术的进步能够推动商品生产效率的提高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随着技术价值性在社会生产中地位的凸显,对技术的法律保护将被提上日程。
在传统社会中,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占据商品价值生产的主导地位,技术的价值并未凸显,其保护并非技术所有人之所亟需,难以产生保护技术的法律框架或形式的动力与需求。因此,传统社会对技术的保护更多以秘密(如祖传秘方)的自发保护(传男不传女)的形式进行,而较少有专门的技术保护的法律制度。
当社会进入现代工业化生产以后,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商品生产中愈发重要。资金不再稀缺,稀缺的则是技术,技术对商品生产的贡献首次超过原材料、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这样一来,拥有技术的资本家或有技能的产业工人就会产生保护其技术价值的需求。前述英国《垄断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化生产时代,传统的“传男不传女”的商业秘密保护形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竞争需要,已不足以完全实现其技术的价值,加之某些技术易通过反向工程为他人所破解,这使商业秘密对技术的保护空间日益被压缩,专利制度进入技术法律保护的主流,成为其主要形式。
专利制度并非唯一有效保护技术的法律形式,其他如商业秘密制度、合同法等同样亦可保护技术信息或方案。
1.专利制度的优势与局限:保护技术方案的主要法律制度
以专利的形式保护发明,从发明受法律保护的时候就开始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以专利保护发明的制度,专利对技术发明创造的保护主要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小发明的形式进行。当然,在不同国家,诸如哪些发明可适用专利保护、哪些发明应排除在保护之外,以及发明保护的类型与水平存在差异。
授予发明申请人以专利权,实质在于给予权利人对其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的控制权,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均为违法行为。这种禁止权就产品发明而言,即表现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就方法发明而言,即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专利权人通过上述形式对技术实施权的控制来获得其发明的商业化权利,以收回其前期投资,进而产生进一步研发的激励。
当然,并非所有的技术都是重大革新或革命性的,也并非只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才有商业化价值。相反,一些小的革新、方案或发明同样也值得保护且需要保护,却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条件与要求。因此,多数国家在专利制度中设置了实用新型专利或小发明制度对发明专利不能保护的领域予以拓展。
2.商业秘密制度对技术信息的保护:相对的次优选择
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如前所述,专利保护方式对某些易为他人模仿、使用的不宜公开的技术信息存在风险,商业秘密保护则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所有人的次优选择。之所以是次优选择,是因为商业秘密对技术信息的保护也存在缺陷:(1)商业秘密并非绝对的独占权,不能排斥他人使用其独立研发而完成的技术,因此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意味着商业利益回报存在风险,可能会因竞争对手进入市场而收益下降;(2)那些易为他人通过反向工程等合法方式破解的技术信息则不太适宜以商业秘密保护,而应通过书面公开技术信息的方式,获得专利权的法定垄断,从法律上划定边界,禁止他人使用。
一般而言,技术信息大多是以无形形式存在,并且难以独占,因而商业秘密对某些技术信息的保护存在风险,对于不适宜于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则仍需要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故可以认为,商业秘密对某些技术信息的保护是次优选择。
3.依合同对技术信息的保护:特定当事人间的选择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技术信息的所有人往往并非自己使用某一技术或生产某一产品,而是通过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的方式来实现其商业利益。在这一系列活动中,自从双方进入磋商阶段直至合同履行完毕,被转让方或被许可方均有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保守对方技术信息而不致泄露。此外,除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外,企业或科研机构与其雇员之间也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合同关系,雇员未经雇主许可,不得将企业或科研机构的技术信息向其他企业、公众公开或允许其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合同方式保护技术信息,其前提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间。特定当事人间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条款,负有保密义务,因而此时对技术信息的保护也仅仅是针对特定当事人而言,具有其局限性。
专利制度的问题与缺陷:知识经济时代的专利制度述评
专利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已成为激励技术创新的主要模式与工具。除19世纪中叶曾遭遇短暂的困境之外,专利制度并未遇到真正挑战。但自知识经济时代起,专利制度的发展则偏离了其预定“轨道”。
正如欧洲专利局在一份报告中指出:由于知识的本质及其有效性的变化,对知识赋予垄断权越来越为社会所质疑。同时,技术更替速度的加快和知识产权体系的运转不畅,使人们难以从传统专利体系中获取商业利益。现代技术的发展使公众获取、复制信息更为便捷的同时,却损害信息拥有者的控制力;反之,信息垄断权的强化则有可能疏远公众。因此,问题是“当信息越来越丰富时,什么知识有价值?”面对知识的获取、搜索、管理、创造与占有的日益复杂,我们是否应质疑“信息越多等于知识越多吗?”是否有比知识产权更廉价更快捷的保护与开发信息的方式?
诚如经济学所言,“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被生产出来,但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专利制度所创设的垄断权在为技术创新提供相当激励的同时,却又可能妨碍技术的扩散与利用,以至于日益成为专利权人获取商业垄断利润的工具,进而出现如下图景:现代专利权人为维持现有技术或专利的商业回报,而阻止新技术的使用;专利权人为垄断商业利润,置公共健康危机与公共健康权于不顾,以私权之名义持续要求商业回报,进而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冲突便日益凸显;策略性专利与专利池应运而生,极大消耗社会资源,增加交易成本,进一步阻碍创新。
在上述背景下,由于专利主管机关的审查能力无法与激增的专利申请及技术进化同步,专利申请积压成为各国专利领域的普遍现象。在美国,专利积压(待决专利)处于空前增多状态,并在最近25年间增长得比任何时候都快。从1986年至1996年,专利积压增长了超过70%,而过去10年,专利积压增长了近500%,现在已达700,000件申请。案件的增长使得专利审查机关面临越来越大的审查压力,专利申请积压越来越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国大都寻求简化申请程序,提高审查效率。
专利纠纷解决程序的冗长与低效,主要体现于专利案件中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交叉,民事程序需等待行政程序中的纠纷解决结果,进而造成程序的相互等待与拖延。现实中诸多案例也反映了这一特点。
2001年发生的易贝(eBay)案,经过长达5年多的反复审理与上诉后,2006年5月1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针对易贝(eBay)的专利诉讼,没有支持联邦上诉法院此前对易贝(eBay)发出专利禁止令的判决。最高法院的判决称,法官在发出禁止某些公司使用某专利技术的禁令前必须对专利案件进行详细调查。
药品专利保护,是当前专利保护领域中如何兼顾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与维护公共健康权之类的基本人权的典型类型。一方面,占有大部分药品专利的西方制药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框架下实现其专利权,收回其研究与开发成本,是现行法律下的合法诉求;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面临有限的研发能力与民众生命健康权的冲突,健康权是《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包含的基本人权,也就是“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为了健康权的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12条的规定,有义务采取包括“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的措施。可见,健康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基本人权,国家有保障公共健康的义务。
发达国家拥有全世界绝大多数的药品专利,而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低,使民众难以承受药品的相对高价。根据联合国一项研究表明,150mg的艾滋病药品氟康唑在没有专利保护的印度价格是55美元,而在有专利保护的马来西亚价格是697美元,在印度尼西亚价格是703美元,在菲律宾是817美元。在发生严重流行疾病的公共健康危机(如艾滋病、非典等)情形下,药品专利权与健康权冲突异常尖锐。“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现代版的人类惨剧也非鲜见。为避免此种情形,南非、巴西、埃及、泰国等为治疗艾滋病而对西方跨国制药公司的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这就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提出严重挑战:既要充分保护发达国家药品专利人的权益,又要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利益。进而,发展中国家大多要求专利权人“放弃”自己的垄断权(实施强制许可等方式),以协调、实现发展中国家更大的公共利益。自20世纪末期以来,巴西、南非、埃及、泰国等国试图在本国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多哈宣言》就是发达国家专利权人与发展中国家达成妥协的标志。其后,2005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将上述《多哈宣言》和决定的有关内容纳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实际上,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要求专利权人暂时“放弃”专利权,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是如此。就在多哈会议召开前几个月,当美国在“9·11”事件后被炭疽病闹得人心惶惶、需要从德国拜耳公司扩大进口治疗炭疽病的特效药——“西普罗”时,美国就正式要求拜耳公司把“西普罗”的价格降到每片1美元以下,否则美国将动用“紧急状态”条款采购廉价的仿制药品。最后,拜耳公司不得不与美国达成协议,将“西普罗”的价格降到每片1美元以下,而“西普罗”的正常零售价是每片5~7美元。当时美国所谓的“紧急状态”仅是美国患炭疽病的人数在增加。实际上,美国当时发现的炭疽病患者总共还不到20名。
专利池,也被称作专利联盟、专利集管或专利灌木丛,是指公司为商业化新技术而必须处理的重叠而密集的知识产权权利网。就制度层面而言,现行专利制度下生物技术、半导体技术等领域处于潜在危机境地,多重专利、重叠专利或无理讨价还价问题正极大增加新技术商业化的成本。
但是,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增加,研发成本也增加,研发过去只涉及规模小但有远见的科学工业团体,而今则日益成为一项全球性的共同合作的事业;加之前述大量策略性专利与专利池问题的存在,研发者的商业利益越来越不再像以前那样得到满足,“良性循环”被破坏,对技术本质的恐惧与对风险的规避使多数企业对研发活动进行调整或经费限制。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后工业时代,专利体系是否还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总体上是否为了社会利益而支持创新?这仍有待谨慎观察。
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制度遭遇了诸多挑战。无论如何,作为保护技术的最主要和有效制度框架,在新技术与经济条件下的专利制度改革与发展仍值得期待。
专利制度的未来愿景:专利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
专利制度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与创新的激励勿庸置疑。前述专利制度的程序性设置冗长低效、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等人权冲突所体现的对公共利益的漠视、策略性专利与专利池形成专利权的异化等问题的存在,并非意味着专利制度的末日,相反,其是专利制度革新的契机。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对专利制度问题与缺陷的分析并非基于专利制度设计的内部而言,而是涉及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大背景下专利制度的负面影响。
1.专利奖赏制度出现的缘由及其内涵
在欧洲专利局的一项报告中指出:借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发达国家及其以研发为基础的产业获得了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获得了更大发展;但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与其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个陷阱。
如2000年,南非政府为应对艾滋病危机,通过了抗逆转录酶专利的强制许可,却遭到几家跨国制药企业的起诉,从而引发了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公共卫生、穷国与富国间的资本让渡和技术转移等问题的广泛讨论。这些不协调不仅反映利益的冲突,更凸显了不同信仰与世界观之间的冲突,以至于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普遍性提出了挑战——也许一把钥匙并非能打开所有的锁,或许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规则要求,不同的技术也需要不同的规则。
进入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的深入发展与专利权的持续强化,专利制度的先天缺陷被充分暴露与放大,专利制度正面临前述的挑战,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专利制度。因此,寻求对特定领域的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反思,并力图构建替代性辅助机制的运动方兴未艾。专利奖赏制度就是其代表性替代方案。
专利奖赏制度,是各种介于政府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以独占权的专利制度和政府直接资助研发之间的各种制度总称,与专利制度一样也是公共产品供给模式,是一种创新激励模式。在专利制度下,政府只负责审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而不给予发明人以任何物质上或金钱上的其他利益,发明人享有的只有专利权,其能否收回投资主要看其专利技术是否适合市场化,权利人是否有能力商业化。此时,发明的投资风险是由发明人自己承担的。专利制度之所以能起到促进创新的作用,是因为专利权使得发明的收益“内部化”了,恢复了市场因素的作用。专利奖赏制度除了设置审查程序以确定哪些发明可以奖赏外(奖赏的技术领域),还要确定适当的奖赏数额,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开,置于公共领域。
专利奖赏制度也不同于政府直接资助研发的制度。尽管两者对发明人的资助均由政府出资,但后者一般是以发明人做出发明创造之前以直接资助的方式来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而专利奖赏制度则是事后的激励制度,倾向于以事后强制性或选择性购买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其前提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方式,进而使发明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政府直接资助研发制度的风险由政府承担,专利奖赏制度的风险则主要由发明人承担。
2.专利奖赏制度的实施:可能与现实
我国在1950年建立了发明奖励制度,当时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苏联的发明证书与专利证书的双轨制。在发明证书制下,国家给发明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发明归国家所有。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废除双轨制,采用单一的发明奖励制度。1978年,国务院再次颁布新的《发明奖励条例》,并先后于1984年与1993年进行两次修改,废除了原条例中获得发明奖励的发明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将奖励提高至20000元、10000元、5000元与2000元等不同标准。此时,我国实际上又实行了专利与发明奖励的双轨制。
1999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废止了《发明奖励条例》,将原国家科委下的奖项提升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国家级奖励,荣誉奖励与精神鼓励制度逐步形成,凸显了传统的一系列的发明奖励制度的无力与无奈。
知识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密集和复杂化趋势,将不可避免地改变专利制度的生态环境,将专利制度的缺陷无限放大,以至于使专利制度丧失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因此,有必要在特定领域实施专利奖赏等替代性制度,以促进特定领域的发明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专利奖赏制度下,由国家向发明人支付相当于社会价值的金钱补偿后,发明归国家所有,进入公共领域。因此,其前提是发明人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即专利奖赏仍是专利制度下的辅助制度。该制度的适用应是有限的,仅针对专利制度的市场因素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如涉及公共健康的领域、专利过于密集以至于影响技术创新或发明商品化的领域,而其他领域是否适用则可由发明人选择。
当然,专利奖赏制度的实施仍存在诸多困难。如发明奖励数额的确定,多少奖励或多大程度上的奖赏是合适的?究竟谁来确定适用奖赏的发明?适用的程序如何?用于奖赏的资金如何筹集并发挥最大功效?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专利制度历经数百年的演变,现已成为一种比较系统、完善和通行的科学技术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科学技术和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其仍在不断的革新中。在革新中发展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发展的一个规律。例如,由不审查制向审查制过渡,由对发明只要求实用性到要求创造性,由不保护外国发明人到保护外国发明人,这些都是专利制度革新的表现。究其原因,在于专利制度作为一种管理科学技术的制度,必须随着科技革命所提出的新问题而与时俱进,与国内外市场的变化相适应,并与一国所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地区性条约不相冲突。
专利制度的发展有如下趋势:
第一,不断扩大专利保护范围的趋势。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仅保护产品发明,后来逐渐扩大到方法发明、材料发明。现在则扩展到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发明、生物遗传工程发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数据技术发明等。这种保护范围的扩大,正是现代专利法发展的一个标志。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有更多的发明创造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扩大的趋势,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一是技术发展导致出现新的发明创造,需要增加新的专利权客体,以激励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和产业发展;二是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使得发明创造应用空间扩大,需要充实专利权人受保护的专利权;三是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也使得需要更好地激励发明创造和对发明创造的投资,为此需要提高专利保护水平,这也会促使专利保护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第三,不断国际化的趋势。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技术发明成为国际性商品的结果,是最近一百多年来专利制度的新发展。如前所述,从19世纪末开始出现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1883年诞生的《巴黎公约》是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有关专利的国际公约。20世纪以来,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或地区性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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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专利与专利权
一、专利的含义与专利权的法律性质
二、专利权的特征
第二节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专利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作用
三、专利法的不同体系
第三节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二、专利制度的形成与普及
三、专利制度的更新与发展
四、苏联和东欧各国的专利制度
第四节我国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专利制度发展简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利法及其特点
四、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与完善
第五节专利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自然权利论
二、非物质财产论
三、报酬论
四、契约论
五、发明奖励论
六、利益平衡论
第六节专利制度的检讨与未来
一、保护技术的法律制度概述:专利制度并非唯一有效形式
二、专利制度的问题与缺陷:知识经济时代的专利制度述评
三、专利制度的未来愿景:专利制度改革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一节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
二、发明的属性
三、发明的种类
第二节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二、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三、各国对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三节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概述
二、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三、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第四节计算机及数据领域发明的专利性
一、计算机硬件及程序发明的专利性问题
二、涉及数据技术的专利性
第五节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不是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
四、是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创造,但不予专利保护
本章案例研讨
科学发现与利用科学发现获得发明创造之间的关系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权的主体
第一节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
第二节发明人与设计人
一、发明人与设计人
二、共同发明人与共同设计人:共有专利申请权的行使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受让人
第三节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一、各国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
二、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及其权利归属的规定
三、修正年《专利法》过程中对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争议
四、国家投资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立法
第四节外国人
一、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二、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第五节同一种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所有人
一、先发明制
二、先申请制
员工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权属的界定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的确定
第四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一节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条件
一、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三、实用性
第二节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
二、显著性
三、美感性
四、适于工业上应用
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发明专利新颖性判定中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问题
本专利相同领域的技术启示对发明专利创造性判定的影响
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专利比对中的作用
第五章专利的申请
第一节专利申请的原则
一、书面原则
二、单一性原则
第二节专利申请前的论证与决策
一、专利申请的必要性分析
二、专利申请的可能性分析
三、专利类别的分析与选择
四、专利申请时机的选择
五、申请国的选择
第三节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与类型
一、专利申请文件要求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四、遗传资源专利申请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涉及国防利益及国防利益之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问题
第四节专利申请的提出、申请日的确定及专利申请优先权
一、专利申请的提出和申请日的确定
二、专利申请优先权
第五节专利申请的修改、分案与撤回
一、专利申请的修改
二、专利申请的分案
三、专利申请的撤回
第六节涉外专利申请
一、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向中国申请专利
二、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问题
三、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问题
第七节国际申请
一、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要求及在中国的效力
三、关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规定
四、优先权与申请文件副本
五、申请文件的修改、订正与分案
第八节专利申请及办理其他手续缴纳费用问题
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缴纳的费用
二、费用缴付方式
四、费用减缓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的界定
第六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一节专利申请的几种审查制度
一、形式审查制
二、实质审查制
三、延迟审查制
四、半审查制
第二节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
一、初步审查
二、申请的公布
三、请求实质审查
四、实质审查
第三节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
第四节复审程序
一、复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二、复审程序的原则
三、复审程序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专利权的授予
第六节国际申请的审查与批准
一、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
二、国际审查的实质审查
涉及化合物发明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推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七章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专利权及其效力
第二节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三、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四、专利权人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五、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上缀附专利标记的权利
六、专利权人从专利实施中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
七、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的权利
八、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排除侵犯权
九、专利权人的进口权
第三节专利权的共有
一、专利权共有的产生
二、专利权共有的特点
三、专利共有制度
第四节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二、实施专利的义务
三、其他义务
专利权放弃的认定
第八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一节专利权的期限
第二节专利权的终止
一、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
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性质的争议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则
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形式条件和手续
五、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六、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七、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的生效
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
专利无效案件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如何认定技术领域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
认定
第九章专利权的限制
第一节专利权的例外
一、专利权用尽以后的使用或者销售
二、先用权人的利用
三、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四、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
五、平行进口
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试验例外:Bolar例外的引入
第二节开放许可
一、开放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二、开放许可的申请程序及生效条件
三、开放许可的撤回
四、实施开放许可纠纷的解决
第三节强制许可
一、强制许可的概念与必要性
二、强制许可的类型与条件
三、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
四、强制许可决定的内容
五、强制许可的效力
六、强制许可的权利范围
第四节国家指定许可
一、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国家指定许可
二、我国国家指定许可范围的缩小: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所有专利的国家指定许可规定的删除
第五节其他限制
一、国家征用
二、“贸易惯例”限制
专利权穷竭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例外的界定
专利侵权诉讼中先用权的适用条件
第十章专利权的利用
第一节专利的实施
第二节专利权的转让
一、专利权转让的概念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
第三节专利的实施许可
一、专利实施许可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四节专利的其他利用形式
一、专利资本化
二、作为财产保全对象
三、专利评估交易
专利权转让合同履行中被宣告无效时未履行部分是否应当履行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和许可费用标准的界定
第十一章专利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概念、意义及其确定原则
二、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我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判断专利侵权的基本方法
一、判断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
第三节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含义与认定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特殊情形下的专利侵权:将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或销售是否构成侵权
第四节专利侵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违反专利法的行政责任
三、违反专利法的刑事责任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等同侵权的认定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及等同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