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与其他的词语相比,法律术语更能体现一个法律体系的典型特征,因此术语翻译的精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否。准确、严谨成为法律术语翻译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一、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语”,即“法律用语,是指法律行业通用的专门术语(包括行话、套话),涵盖词汇、词组、相对固定的词语以及有一定程式的句型”。法律翻译不仅仅是语言转换(languagetransfer)的过程,也是法律转换(legaltransfer)的过程。因此,法律翻译不仅要做到语言上的对等,而且应该满足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目标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力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准地表达源语的真正意涵,因此精确性就成为法律术语的“灵魂”。总的来说,法律术语翻译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法律翻译的根本,忠实于原文内容,力求准确无误是法律翻译区别于其他的翻译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追求正义和公正,而作为其核心部分的术语,必须准确、合理,具有可理解性。准确性是法律术语本质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如accused(person)在很多英汉法律词典中都被译成“被告人”,正确的翻译应为刑事被告(人)。因为民法中的被告是defendant,与刑法不同。译为被告人难免会产生歧义。

(二)严密性原则

在法律语言中经常有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近义词在法律语言中的并列使用,保证了法律翻译中法律语言和文体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比如,“无效”翻译为:nullandvoid.义务和责任:obligationandliability.合理:fairandreasonable.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推理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甚至守法,都离不开法律推理。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的概念

关于法律推理的概念有很多观点,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官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查明的案件事实相结合得出判决结论的演绎推理,寻找法律规范的职责应由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解释等方法来承担,因此确定大前提不属于法律推理的范畴。①第二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不仅包括演绎推理,还包括确定法律规范大前提所运用的一切方法,如类比、归纳等,均为法律推理的内容。②第三类观点认为,法律推理不仅包括演绎推理的过程,还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③法律推理是法律使用方法,而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基本案件事实已经明确,而且案件事实认定主要涉及证据能力、证据标准等诉讼法问题,因此案件事实认定不应涵盖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之中。从现阶段来看,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法律的推理,表现为从法律规范到裁判结论的演绎推理;又包括法律根据的推理,表现为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等多种推理形式。

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已有了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诉的原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探析司法调解。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明朝还在各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张榜贴文,申明教化,同时由乡官受理当地民事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加以调处解决。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的开创者孙中山先生开始全面引进西方法制,传统的调解仍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至抗战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和各个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司法机构即已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并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1949年以后,在继承人民司法工作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判为辅”的错误观念。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法院调解提到总则中,专列一章,对调解的原则、形式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将法院调解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1].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其基本内涵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使纠纷得到解决。

同时社会控制理论、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原则出发来讨论法律局限性的问题。有关法律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几条: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等等。而从对这几条法律原则的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是,实际上社会关系是极具动态特征的。法律永远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带有保守性或滞后性。社会不断在发展、变化,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自然不可能预测到所有的必定会出现的新情况。

科技大学按照教育现代化要求,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所有的过程都从学习者的需求开始,实行专业、课程结构、学习方式设计等来促进学生的职业发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法律的局限性。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下面是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近年来发生多起校园血案,举国震惊。公众在悲伤、愤懑之余,恐怕都在追问:为什么此类案件会如此密集地发生,社会到底该怎样来保障孩子们的安全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谈构建我国校园警察制度。

一般而言,基于人员流动的相对单一,社会关系的相对简单,以及行为内容的相对纯粹,学校的治安管理状况相对比较而言基本上处于较高水准。但也存在着诸多隐忧,除了法律规定的缺位外,安全意思的淡漠,应急机制的缺乏也成了学校安全的一大弊症。这也是学校安全成为社会治安管理软肋的重要原因。校园血案的密集发生,当然有其深刻而复杂的社会原因。随着社会多元化的进程,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中国已进入一个全面社会分化期,社会系统的各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变迁,在此变革过程中,权力和利益都将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形成诸多的不稳定,也就存在形成不同危机的可能。我国正进入一个社会危机的高发期。

以普遍的伦理、风俗文化的形式将个人发展、即时满足、追逐变化、喜好创新等特定的价值观念合理化为个人日常生活中的自由选择。消费主义不仅为资本家带来了巨额利润,从一定程度上也拉动了经济增长,并以其生动鲜活的特征吸引着不发达国家的人们,形成了一场文化软实力上的“颜色革命”。

消费主义与生俱来具有强烈的诱导性,因为人们永远不可能抗拒让生活更加舒适美好的愿景。消费主义迅速扩散,从高收入阶层向中低收入阶层扩散,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甚至不发达国家扩散。

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一般多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法。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思想道德修养。

这种教学方式把学生当作接受知识的容器,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学结果是课程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少了思考,也没有兴趣思考,更别说创造性思维的激发了。而启发式教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探究,凸显学生在教学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增强课程的说服力。该课程在大学生素质培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不断增强课程的吸引力,引导学生正确的看待自己、社会,才能最终达到教育目标。

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曾指出,培养创造性思维,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一个人的潜力,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有一句寓意深刻的话:“理想的教育其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在于教学生学。”启发式教学的特点是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思维,启发式教学始终把学生作为教育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教师适时地采用多种引导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同时学生通过思考、反省、评价掌握了知识,并提高学习能力和认识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及发展。可以说启发式教学强调师生的互动与双向交流,既强调教师的“启发”、“点拨”、“诱导”,又注重学生的“愤悱”理性自觉,“反求诸己”“内省”“反思”。

THE END
1.法律法规的迷雾哪些隐秘面纱尚待揭开2. 法律法规对社会影响深远 接下来,让我们谈谈这些成文物质的一般性作用。首先,它们提供了一个框架,使得人们能够预测未来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这就好比是一个巨大的保险网,无论是在经济活动还是在个人的行为选择上,都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当一个人想要做出某个决定时,他会考虑这一决定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条https://www.erdqcvtxm.cn/jun-lei-wen-hua/410302.html
2.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我想学法律,这个决定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知识的海洋与未来的无限可能。法律,不仅是规则和规范的集合,更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手段。我希望通过学习法律,能够深入理解这个世界如何运作,以及我们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二、解锁法律之门 要想学好法律,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它的基础知识。这包括宪法、民法典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3.法则之门揭秘法律基本知识的奥秘环境保护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它不仅仅局限于自然资源利用,更涉及到整个地球生态系统健康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可持续发展概念成为了指导我们行动方向的一个灯塔。通过建立严格但公平的地方性政策来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减少对环境破坏,是一个既切实又前瞻性的目标追求方向。 https://www.f3kg3td6j.cn/jun-lei-wen-xian/97361.html
4.全球化背景下跨国法律适用问题深度解析法律资讯1、法律体系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包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方面,这种差异增加了跨国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难度。 2、法律冲突与法律风险,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跨国经贸活动中容易出现法律冲突和法律风险,这些冲突和风险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影响跨国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 https://www.kanfawang.com/post/21233.html
5.试论金融危机中法律回应的局限性试论金融危机中法律回应的局限性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下金融法律的变动有迹可寻,此消彼长次贷危机折射出金融法的局限性在于无法预测未来的金融风暴,其根源在于金融法对有效市场理论的认识不足,忽视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破解局限性的关键在于鼓励完全披露信息的制度安排和个人责任制度的建设。https://www.chinaacc.com/new/287_293_/2010_3_3_wa20942248413301027014.shtml
6.试论审计人员职业风险及其防范6篇(全文)试论审计人员职业风险及其防范 第1篇 近年来,随着审计工作的加强,审计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所触及的社会既得利益集团越来越多,广大审计人员常年奔波于审计一线,超负荷的工作强度,巨大的社会心理压力,来自审计环境方面的各种阻力,无时不在对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由此引发的审计人员职业风险问题研究显得尤为https://www.99xueshu.com/w/filegn03acyf.html
7.王灿发45. 论自然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中国环境报 1996年7月6日~8月3日;46. 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 中国环境报 1996年6月1日第3版;47. 固体废物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国环境报 1996年2月24日;48. 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中国法学 1996年第1期;49. 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对自然保护的局限性https://baike.sogou.com/v62923067.htm
8.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徐学春律师律师文集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 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徐学春律师 [内容摘要]:无论是诉讼制度设计还是诉讼实践,人们都企图追求“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甚至不懈追求二者的完全重合,然而,这种理念往往因为诉讼本身的客观规律而不完全能实现,诉讼希望所追求的是客观事实,然而得到的却仅仅是法律事实。遵循“程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913658918752oo12761
9.法律局限性(精选七篇)22 刘作翔.论法律的作用及其局限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 法律中法的局限性 篇2 【摘要】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但不是永恒不变的,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基础上,不断提高人们的认识和民主程度,法律将会和其他社会规范一起,更好地维护人们自由和权益,我们要依靠和利用社会一切有效资源和手段,尽早完成法的局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fcsy06.html
10.试论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法律调整□尤钢试论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法律调整 □尤钢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强,房屋拆迁中遇到的问题日渐增多,各类拆迁纠纷也呈增长态势,而有关拆迁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不尽合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拆迁工作的开展。实践中对如何调整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何妥善处理各类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是一个http://www.jsfy.gov.cn/article/42059.html
11.试论清代刑案裁判中的比附对于成文法的局限性,传统中国社会里的精英阶层有着非常深刻的体认。唐代孔颖达说:“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多,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危疑之理。 又如杨维桢在《刑统赋》的序中指出:”刑定律有限,情博受无穷,世欲以有限之律律天下无穷之情,亦不难哉“ .再如沈仲纬认识到: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549.html
12.试论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与此同时,反垄断区域合作开可以与其他措施结合(例如贸易投资自由化),形成区域经济联盟。所以,除了欧盟之外,在美洲、非洲、亚太地区都存在程度各异的反垄断区域合作。不过,区域合作无法对区域之外的成员产生效力及适用于区域之外的反垄断执法合作,因此仍具有局限性。https://www.fwsir.com/jj/html/jj_20190902171334_373464.html
13.从成文法的局限性论建立判例制度构想从成文法的局限性论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构想 [内容提要]:自清末沈家本变法以来,我国便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尊崇成文法的权威地位。可是,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成熟,法律的制定也不尽完善,加之,成文法所固有的特征和不足,使其在实际的应用中,常感到力不从心,很难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有必要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1/id/226279.shtml
14.试论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内部审计不光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去审计,还要依据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由于服务对象工作重点的区别,内部审计监督时有它的特点,又有它一定的局限性。实践证明,内部审计不同于国家审计,它没有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和独立性,它仅拥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内部审计要突出一个“内”字。“内”主要是向公司负责https://sj.nenu.edu.cn/info/1025/16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