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关键词】法律与发展政策;法律与发展运动;法律与发展研究;法律与发展评估;法律与南方国家发展
【摘要】作为一场根植于美国本土的全球性法学运动,21世纪的“法律与发展”已经或是正在从运动转向领域,并至少呈现出四个维度的实践面相。政治维度的法律与发展政策是由西方法律援助产业所派生的,并以向广大受援国推行法律援助项目为目标。学术维度的法律与发展运动具有行动导向、学术自治、理论构建和科学考察的混合知识风格。理论维度的法律与发展研究正逐渐形成以宏观理论研究、中观经验研究、微观部门法和个案研究为主干的理论体系。科学维度的法律与发展评估集中表现为法律指标运动、法治评估运动和法律知识散播的前后相继。面对21世纪的法律挑战,南方国家的法律与发展学者有责任共同联手并努力探索符合各国发展实际的地方性法律知识。
【全文】
自20世纪以来,美国的法律思想逐渐在西方法学界取得了正统的地位。[1]关于什么是美国的法律思想的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用一句话来精练地回答:美国的法律思想是一种融法律理论(legaltheory)、社会科学(socialscience)和公共政策(publicpolicy)为一炉的混合型法律思维。具体来讲,美国的法律思想主要涵盖了三个层次的思维链条:其一,强调社会对法律的影响,以及通过法制手段来推动国家和社会的改革;其二,主张采用数据分析和实证调查,客观地描述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在具体语境中的运作过程;其三,注重在利益衡量和政策分析的基础上,能动地将法律用于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精言之,现实主义的法律批判、经验主义的科学建构、实用主义的政策分析共同构成了当代美国法律思想的三个基本支点。
一、21世纪的“法律与发展”是一个领域吗
时至今日,“法律与发展”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历程。从历史的角度观之,楚贝克根据不同的国家(意识)形态回顾了过往三种相互竞争的“法律与发展”版本:(1)法律与发展型国家,通过法律强化资本主义发展型国家的机构设置,运用现代化的规制法(regulatorylaw)弥补市场失灵,并促进一种更加趋于实用主义的法律文化;(2)法律与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法律巩固政治领袖(vanguard)的政治威望和展开群众运动,并主张由平民法官组成大众法院(popularcourtswithlayjudges);(3)法律与新自由主义国家,通过法律促进市场、保护财产并限制国家干预。最佳的改革方案在于推行法治,并设立专业且独立的法院系统。[7]与此同时,如果我们聚焦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这场法学运动大致覆盖了三段时期(moments):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向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输出政府干预型的法律援助;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向前苏联等转轨国家推行市场至上型的法治援助;第三个时期便是当今21世纪初期的法律与发展。[8]
就目前来看,当今最新一轮的法律与发展尚处于萌芽期和初创期。一方面,来自全球的法律与发展学者已经愈加认识到法律本身也正受到全球发展的深刻影响,同时,发展理念需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科学衔接;另一方面,虽然当今的法律与发展共同体期望改进和升级早期的法律援助政策和全球法律知识,但是他们当前正在完成的作业更多的是反思性的、探索性的。申言之,21世纪的“法律与发展”首先必须面对和回应的是三点基本挑战:第一,“法律”如果既不是政府规制经济的工具,也不是市场经济的中立框架,那么如何理解作为政策试验装置的法律以及作为发展组成部分的法律?第二,“发展”如何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人权保障)、政府干预和市场经济之间求得平衡点?第三,如何在具体的语境和个案中探知“法律很重要”(lawmatters)背后的因果关系,即法律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能够决定或是促进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妨将当今21世纪初期的法律与发展称作“法律与发展2.5”。
针对第一个问题,与会学者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怀疑论。布莱恩塔玛纳哈(BrianTamanaha)认可“法律发展”(legaldevelopment),看衰“法律与发展”。因为前者注重局部引进或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而后者旨在整体输出法治援助方案。塔玛纳哈声称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想(politicalideal)很难被输出和评估,因为法治的实现在任何国家都是独一无二的。[9]第二,肯定论。凯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Pistor)指出:“法律与发展没有单一的研究领域。事实上,诸多学科共享一个相同的研究兴趣,即法律在不同收入水平的社会中的比较发展研究。”[10]第三,折中论。安娜盖彭(AnnaGelpern)建议回避关于领域的追问,进而主张狭义的“法律与发展”,尤指法律与经济发展,而广义的“法律与发展”还涉及法律移植、法制改革以及多元主义和后殖民主义的法律理论。[11]总体来看,大多数的与会学者倾向于从第二和第三种立场来看待21世纪的法律与发展。
本文所表达的立场与上述法律与发展学者的主流意见保持一致,但所试图阐述的观点是根据我们的观察和研究得出的。[12]我们认为,21世纪的法律与发展正在从运动转向领域,其中至少有四个子领域(subfield)需要认真对待,包括:作为对外援助的法律与发展政策、作为学术思潮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与发展研究以及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律与发展评估。基于此,笔者主要从四个角度勾勒和分析21世纪法律与发展的多维面相。
二、政治维度:作为对外援助的法律与发展政策
总的来讲,新时期的法治援助所针对的受援国主要涉及前苏联和东欧等转轨国家,以及位于中东、非洲和亚州的后冲突国家[21]和失败国家[22]。西方发展援助机构意图帮助转轨国家实现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双重转型,同时支持后冲突国家和失败国家维护和平与社会治安。与此同时,相较于冷战时期的法律援助,后冷战时期的法治援助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实质性的战略调整。更为重要的是,当今的法治援助事业是一项全球性的法治促进产业(rule-of-lawpromotionindustry),而作为对外援助的法律与发展政策亦是一场“法治援助运动(RuleofLawAidMovement)”。
三、学术维度:作为国际思潮的法律与发展运动
“法律与发展”的学术热情。
四、理论维度:作为交叉学科的法律与发展研究
应该说,法律与发展研究是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理论升级和系统思考,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出法律与发展共同体的学术独立性和研究自主性。在法律与发展研究之中,我们能够看到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人种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乃至认知科学在内的知识渗透。这种科际互动的程度和知识覆盖面的广度是尤为显著的。当前,法律与发展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宏观层面上的理论研究、中观层面上的经验研究、微观层面上的部门法研究和个案研究为主干的理论体系。无论基于哪个层次上的理论展开,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整体把握当今法律与发展的研究论域: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与文化发展”是当前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空白领域。其中的原因既有制度优越主义的考虑,也存在西方中心主义的偏见,更有西方法律与发展学者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即便现在有少数法律与发展学者开始论及法律与发展的“文化缺位”,[43]但总体来讲,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律与文化发展”尚不足以被视为一个研究论域。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上述分析能够基本全面且客观地梳理当今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结构层次、研究现状以及未来可能的理论走向。
五、科学维度: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律与发展评估
从本质上讲,法律与发展的科学评估侧重于普遍性法律知识的全球散播。应用维度的法律与发展精妙地将法律与发展政策打造成貌似客观且可靠的法律知识。从这个角度上讲,法律与发展的科学评估也同样表现为一场法律知识的输出运动。但需要指出的是,当今法律与发展的科学评估在总体上反映了三个方面的知识属性:(1)一般知识。法律与发展政策总是倾向于按照一种宏大叙事的思路提供普遍适用的方案,诸如国家主导的现代化理论或是市场至上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公共部门推动的公法改革或是私人部门引领的私法改革。(2)客观知识。法律与发展政策相信发达国家的法律经验以及成熟的法律知识是一种客观知识,它是有形的、可测的、可比的。所以,法律知识的全球散播是完全可以移转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3)显性知识。法律与发展政策同样相信在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法律知识是能够借助数据、符号和图表来有效转述或是精确传输的。然而,法律知识的全球散播极有可能在发展中国家遭遇技术、语境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多重阻隔。[46]不过,有迹象表明当今法律与发展的科学评估正在逐渐从“全球经验主义”的一般知识转向到“地方经验主义”的地方知识。[47]
事实上,我们可以把科学维度的“法律与发展”分为两种实践活动:其一,由上述西方发展援助机构所主导的、应用层面的法律与发展评估(lawanddevelopmentassessment);其二,由当今法律与发展学者所展开的、学术层面的法律与发展调查(lawanddevelopmentresearch)。[48]后者的实践逻辑在于,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实证考察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与发展”。[49]这彰显了法律与发展学者试图对法律与发展评估展开独立的学术思考和科学的理论构建。
六、审慎的展望:存在由南方国家主导的法律与发展吗
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21世纪的法律与发展是有未来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亦认为,未来的法律与发展挑战多于机遇。虽然早期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法律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试验和纠错的过程,其中的误判甚至是错误的决策是在所难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失误的风险降至最低,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发展的成功率。我们的观点是,来自南方国家的法律与发展学者必须主动参与到全球法律发展网络之中,并努力探索符合南方国家实际的地方性法律知识。换句话说,如果“法律与发展”仍然等值于“法律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那么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发展问题首先要由南方国家的法律与发展学者乃至政策制定者自己去探索和应对。从这个意义上讲,21世纪的法律与发展的成败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建立一套包容、开放的全球法律发展网络。
【注释】[作者简介]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郭晓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法学院人权与法律多元主义中心博士后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2]关于法律与发展运动在20世纪后半期多场美国本土法学运动中的位置,大卫楚贝克(DavidTrubek)指出:“第一波法律与发展运动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期,即美国法学界正致力于从实用的后现实主义决策(postrealistpragmaticpolicymaking)转向更具坚实基础的学术话语形式。确切地说,法律与发展运动的兴起先于法律与社会运动、法律与经济学运动以及批判法律研究运动。这些学术运动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法的学术氛围。”DavidM.Trubek,LawandDevelopment:ThenandNow,AmericanSocietyofInternationalLaw,Vol.90,1996,p.225.
[3]LawrenceM.Friedman,OnLegalDevelopment,RutgersLawReview,Vol.24,1969,p.11.
[4]参见DavidM.TrubekandMarcGalanter,ScholarsinSelf-Estrangement:SomeReflectionsontheCrisisinLawandDevelopmentStudiesintheUnitedStates,WisconsinLawReview,No.4,1974,pp.1062—1102.
[5]例如,FrancisG.Snyder,TheFailureofLawandDevelopment,WisconsinLawReview,Vol.1982;BrianZ.Tamanaha,TheLessonsofLaw-and-DevelopmentStudies,The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9,No.2,1995.
[6]前引[2]Trubek书,p.223.
[7]参见DavidM.Trubek,OwlandthePussy-Cat:IsThereaFuturefor“LawandDevelopment”WisconsinLawReview,Vol.25,No.2,2007,pp.236—237.
[8]参见DavidM.TrubekandAlvaroSantos,Introduction:TheThirdMomentinLawandDevelopmentTheoryandtheEmergenceofaNewCriticalPractice,inDavidM.TrubekandAlvaroSantos(eds.),TheNewLawandEconomicDevelopment:ACriticalAppraisal,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p.1—18.
[9]参见BrianZ.Tamanaha,Distinguishing“LawandDevelopment”from“LegalDevelopment”,NorthwesternUniversityLawReviewColloquy,Vol.104,Symposium:TheFutureofLawandDevelopment,PartIII,2009,pp.191—194.
[10]KatharinaPistor,ThereisNoSingleFieldofLawandDevelopment,NorthwesternUniversityLawReviewColloquy,Vol.104,Symposium:TheFutureofLawandDevelopment,PartI,2009,p.170.
[11]参见AnnaGelpern,Law&DevelopmentNarrowandLaw&DevelopmentBroad,NorthwesternUniversityLawReviewColloquy,Vol.104,Symposium:TheFutureofLawandDevelopment,PartI,2009,pp.171—173.
[12]本文受益于国内学者对法律与发展的专题研究。参见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以经济与政治发展为中心的考察》,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黄文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鲁楠:《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律与发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郭晓明:《新法律与发展多维研究——趋向综合发展的跨学科考察》,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13]关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所采取的经济发展战略以及相应的经济发展理论,可参见[美]迈克尔P.托达罗、[美]斯蒂芬C.史密斯:《发展经济学》(第11版),聂巧平、程晶蓉、汪小雯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英]彼得华莱士普雷斯顿:《发展理论导论》,李小云、齐顾波、徐秀丽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14]参见DavidKennedy,The“RuleofLaw”,PoliticalChoices,andDevelopmentCommonSense,inDavidM.TrubekandAlvaroSantos(eds.),TheNewLawandEconomicDevelopment:ACriticalAppraisal,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p.95—173.
[15]参见ThomasCarothers,AidingDemocracyAbroad:TheLearningCurve,CarnegieEndowmentforInternationalPeace,1999,pp.19—29.
[16]参见FranzBallman,LegalTechnicalAssistanceofthe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toMemberCountriesthroughEconomicDevelopmentLegislation,JournalofLawandEconomicDevelopment,Vol.3,1968,pp.197—199.
[17]随着美国在后冷战时期面向全球大力输出法治援助项目,西方学者亦开始考察和检讨美国法律援助政策的利弊得失。参见JacquesDelisle,LexAmericanaUnitedStatesLegalAssistance,AmericanLegalModels,andLegalChangeinthePost-CommunistWorldandBeyond,UniversityofPennsylvani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20,No.2,1999,pp.179—308;PaulGewirtz,TheUS-ChinaRuleofLawInitiative,William&MaryBillofRightsJournal,Vol.11,Iss2,2003,pp.603—621.
[18]前引[15],pp.85—90.
[19]参见MichaelJ.TrebilcockandRonaldJ.Daniels,RuleofLawReformandDevelopment:ChartingtheFragilePathofProgress,EdwardElgarPublishing,2009.
[20]西方法治援助的这种“涓滴效应”并不是没有问题的。例如,瑞秋克莱因菲尔德(RachelKleinfeld)揭示了西方法治援助领域存在着制度本位和目的本位两种不同的法治定义,并强调了法治改革在制度和目的之间是相互支撑的(mutuallysupportive)。参见RachelKleinfeld,CompetingDefinitionsoftheRuleofLaw,ThomasCarothers(ed.),PromotingtheRuleofLawAbroad:InSearchofKnowledge,CarnegieEndowmentforInternationalPeace,2006,pp.33—73.
[21]自冷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通过军事手段全面介入索马里、海地、波斯尼亚、科索沃、东帝汶、塞拉利昂、利比亚、阿富汗和伊拉克等后冲突国家(post-conflictcountries)的安全维和、法治重建和人道主义援助。尤其在法治重建领域,西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长期方案(long-termsolutions),包括:扶植高效的、包容的、透明的本土治理结构;构建公正独立的司法系统以及可靠的安保部队;改革和更新各类法律法规;建立人权的普遍共识并且运用全新的或是改革的公民结构(civicstructure),进而取代通过暴力和自决解决纠纷。参见JaneStromsethetal.,CanMightMakeRightsBuildingtheRuleofLawafterMilitaryIntervention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p.1—3.
[23]关于第一波法律与发展运动的回顾和述评,参见[美]戴维杜鲁贝克:《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上),王力威译,潘汉典校,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美]戴维杜鲁贝克:《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下),王力威译,潘汉典校,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
[24]有趣的是,20世纪70年代似乎是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真空期”。我们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现代化理论的式微和依附理论的兴起有关。例如,有些西方学者试图以依附理论为视角重新审视“法律与发展”。参见FrancisG.Snyder,LawandDevelopmentintheLightofDependencyTheory,Law&SocietyReview,Vol.14,No.3,1980,pp.723—804.
[25]关于新旧法律形式主义之间的关系,维多利亚诺丝(VictoriaNourse)和格雷戈里谢弗(GregoryShaffer)指出:“排斥法条主义并不意味着法律与新古典经济学不是形式主义,它是在工具主义基础上的形式主义。新法律与古典经济学支持旧法律形式主义,但在满足财富最大化的工具主义目标的前提下主张新法律形式主义。”参见VictoriaNourseandGregoryShaffer,VarietiesofNewLegalRealism:CanaNewWorldOrderPromptaNewLegalTheory,CornellLawReview,Vol.95,Iss.1,2009,p.97.
[26]参见KerryRittich,TheFutureofLawandDevelopment:SecondGenerationReformsandtheIncorporationoftheSocial,inDavidM.TrubekandAlvaroSantos(eds.),TheNewLawandEconomicDevelopment:ACriticalAppraisal,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p.203—252.
[27]参见JohnHenryMerryman,ComparativeLawandSocialChange:OntheOrigins,Style,Decline&RevivaloftheLawandDevelopmentMovement,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25,No.3,1977,pp.473—483.
[28]参见[日]速水佑次郎、神门善久:《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第3版),李周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8—25页。
[29]例如,针对法律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凯文戴维斯(KevinDavis)和迈克尔楚比尔科克(MichaelTrebilcock)通过比较乐观派和怀疑派的主张,强调突破“法律很重要”的抽象公式,探究什么样的法律在何种语境中能够有所益助。参见KevinE.DavisandMichaelJ.Trebilcock,TheRelationshipbetweenLawandDevelopment:OptimistsversusSkeptics,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56,No.4,2008,pp.895—946.
[30]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拉波塔(LaPorta)、洛配兹西拉内斯(Lopez-de-silanes)、安德烈施莱弗(AndreiShleifer)和罗伯特维什尼(RobertW.Vishny)四位经济学者所组成的研究团队(学界简称“LLSV”)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关于法律与金融的研究成果。参见RafaelLaPortaletal.,LegalDeterminantsofExternalFinance,TheJournalofFinance,Vol.LII,No.3,1997,pp.1131—1150;RafaelLaPortaletal.,LawandFinanc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106,No.6,1998,pp.1113—1155;RafaelLaPortaletal.,InvestorProtectionandCorporateGovernance,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Vol.58,Iss.1—2,2000,pp.3—27.
[31]例如,凯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Pistor)长期致力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的法律与金融研究。参见KatharinaPistor,LawasaDeterminantforEquityMarketDevelopment:TheExperienceofTransitionEconomies,inPeterMurrell(ed.),AssessingtheValueofLawinTransitionEconomies,UniversityofMichiganPress,2001,pp.249—287;KatharinaPistoretal.,LawandFinanceinTransitionEconomies,EconomicsofTransition,Vol.8,Iss.2,2000,pp.325—368.
[32]参见SimonDeakinandKatharinaPistor(eds.),LegalOriginTheory,EdwardElgarPub,2012.
[33]参见RafaelLaPortaletal.,TheEconomicConsequencesofLegalOrigins,JournalofEconomicLiterature,Vol.46,No.2,2008,pp.285—332.
[34]参见DanielBerkowitzetal.,EconomicDevelopment,Legality,andtheTransplantEffect,EuropeanEconomicReview,Vol.47,Iss.1,2003,pp.165—195;DanielBerkowitzetal.,TheTransplantEffec,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51,No.1,2003,pp.163—203.
[37]参见KevinDavis,DoestheGlobalizationofAnti-corruptionLawHelpDevelopingCountriesNewYorkUniversityLawandEconomicsWorkingPapers,Paper203,2009;KevinDavis,TheProspectsforAnti-corruptionLaw:OptimistsversusSkeptics,HagueJournalontheRuleofLaw,Vol.4,2012,pp.319—336.
[38]参见RichardCameronBlake,TheWorldBank'sDraftComprehensiveDevelopmentFrameworkandtheMicro-ParadigmofLawandDevelopment,YaleHumanRightsandDevelopmentJournal,Vol.3,Iss1,2000,pp.167—172.
[39]参见[英]安斯图尔特:《女性发展之路上的法律困境》,载[英]萨米阿德尔曼、[南非]阿布杜勒帕力瓦拉编:《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与危机》,邓宏光、陈红梅、刘丽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0]参见[英]萨米阿德尔曼:《国际劳工法典与出口加工区内对女工的剥削》,载前引[39][英]萨米阿德尔曼、[南非]阿布杜勒帕力瓦拉编书。
[41]参见YvesDezalayandBryantG.Garth,LawyersandtheRuleofLawinanEraofGlobalization,Routledge,2011;YvesDezalayandBryantG.Garth,LawyersandtheConstructionofTransnationalJustice,Routledge,2012.
[42]越来越多的法律与发展学者开始重视非正式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参见MichaelTrebilcockandJingLeng,TheRoleofFormalContractLawandEnforcementinEconomicDevelopment,VirginiaLawReview,Vol.92,No.7,2006,pp.1517—1580.
[43]参见LanCao,CultureChange,Virgini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47,No.2,2007,pp.357—412;AmyCohen,ThinkingwithCultureinLawandDevelopment,BuffaloLawReview,Vol.57,Iss.2,2009,pp.511—586.
[44]关于西方国家自二战结束以来社会指标运动的综述,参见彭宗超、李贺楼:《社会指标运动源起、评价及启示》,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45]参见[美]J.H.梅里曼、D.S.克拉克、L.M.弗里德曼:《法律与发展的“特性”》,俗僧译,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
[46]威廉退宁(WilliamTwining)批判了传统法律移植背后所预设的那种由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国家出口的、单向的且技术性的法律移转模式,并指出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技术型(technological)、语境—表达型(contextual-expressive)和意识形态型(ideological)三种冲突的法律视角。由此,他转而运用一种更富包容性的“法律散播”(diffusionoflaw)的概念来描述更加复杂、多元的法律移植过程,这一概念所强调的是各个层次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形式的合法间性(interlegality)。笔者认为,全球视角下的法律散播理应包括法律知识的散播。参见WilliamTwining,DiffusionofLaw:AGlobalPerspective,JournalofLegalPluralism,Vol.36,Iss.49,2004,pp.1—49.
[47]参见DavidM.Trubek,ScanGlobally,ReinventLocally:CanWeOvercometheBarrierstoUsingtheHorizontalLearningMethodinLawandDevelopmentNagoyaUniversityJournalofLawandPolitics,No.258,2014,pp.11—25.
[48]近年来,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几位学者率先展开了学术层面的法律与发展调查,并推出了富有启示性和反思性的论文集。参见KevinE.Davisetal.,GovernancebyIndicators:GlobalPowerthroughQuantificationandRankings,OxfordUniversityPress,2012;SallyEngleMerryetal.,TheQuietPowerofIndicators:MeasuringGovernance,Corruption,andRuleof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5.
[49]参见KevinDavis,LawandDevelopmentasSocialScience,NorthwesternUniversityLawReviewColloquy,Vol.104,Symposium:TheFutureofLawandDevelopment,PartIII,2009,pp.186—187.
[50]2014年,兰德尔裴文睿(RandallPeerenboom)和汤姆金斯伯格(TomGinsburg)开始尝试以政治、行政、法律制度和政策为视角分析中等收入国家的法律与发展问题。参见RandallPeerenboomandTomGinsburg,LawandDevelopmentofMiddle-IncomeCountries:AvoidingtheMiddle-IncomeTrap,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4.
[51]2013年,大卫楚贝克(DavidTrubek)通过与来自巴西、哥伦比亚以及墨西哥的学者合作,推出了以“法律与发展型国家”(LawandtheNewDevelopmentalStates,LAND)为主题的研究成果。参见DavidM.Trubeketal.,(eds.),LawandtheNewDevelopmentalState:TheBrazilianExperienceinLatinAmericanContext,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3.
[52]参见DavidM.Trubek,LawandDevelopment:Fortyyearsafter“ScholarsinSelf-Estrangement”,UniversityofTorontoLawJournal,Vol.66,No.3,2016,p.326.
【期刊名称】《北方法学》【期刊年份】2018年【期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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