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扬思辨,TA们这样说!丨博雅沙龙·学研法官法院法益法律审判庭

博采众长蕴新知,贤人雅士荟英才。“博雅沙龙”是上海一中院政治部打造的培养干警心性品质的品牌项目,2021年,上海一中院对“博雅沙龙”项目全新升级改版,推出“学研”栏目,为青年干警搭建成长赋能和展示自我的平台。

“博雅沙龙·学研”栏目聚焦法院主责主业,就法哲学、法律方法或者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展开讨论,旨在促进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司法能力的提高。

全新的定位、全新的策划、全新的阵容

我们一起来目睹改版后

第一期“博雅沙龙”的风采吧!

3月1日下午

主持人:任明艳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民事审判庭审判长

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

这里,有青年才俊的声音!

领域交叉,学术思辨,火花碰撞

主讲人、两位与谈人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主讲人:凌捷

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

首届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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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捷审判长提出法律解释本身就是种利益衡量,是为了实现、保护某种利益进行的价值判断。其通过“意义——范畴——规则”的路径展示了法官在裁判中适用利益衡量论的特定地位与价值。其从民事审判中两个现实案例出发,区分立法者的利益衡量与审判者的利益衡量,提出法官适用的是法条背后的价值与目的。在尊重立法意旨之余,法官应摆脱单纯机械地适用规则的束缚,探寻法条背后的价值判断与利益取舍。

凌捷审判长认为,适用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在法的解释中存在复数的解释。利益衡量的范围不局限于法律适用,也包括事实认定。利益衡量需要价值选择与价值协调,校验利益衡量有以下几个判断标准:理由的实质性、结论的妥当性、结论适用范围的明确、结论说服力的增强。归纳总结道:利益衡量是主观的,但一项正当的裁判是客观的。要通过类案方式达到利益衡量的信服和说服,在裁判文书中详尽说理,展现裁判的过程,以保障裁判结果的安定性。

与谈人:董礼洁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上海交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学博士

董礼洁副庭长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公共利益居于核心地位。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确定行政机关所主张的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是裁判者的首要任务。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宏大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必须在具体的语境中讨论。其以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土地及房屋的征收为例,提出只有为了国家利益、基础设施的建设、直接履行政府职能、政府实施的落实规划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才能被认定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

与谈人:张金玉

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

最后总结归纳出以下法益冲突处理规则:一是背后没有具体利益的秩序法益与个人法益发生冲突时,一般是个体利益优先;二是背后有具体利益的秩序法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考虑具体利益的受损程度、个人权利边界等情况综合判断;三是新情况出现导致维护秩序法益会使特定群体的合法利益受损时,通常特定群体利益优先。

这里,有优秀同侪的争鸣!

头脑风暴,激扬思维,同频共振

严佳维

民事审判庭法官

吉林大学民商法硕士

香港城市大学普通法硕士

“在利益衡量过程中,法官应遵循一定的规则以克服主观随意性。要讲价值导向,裁判结果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讲法律条文,探寻立法者关于利益取舍的原意,以法律条文作为审案起点和定案依据;要讲逻辑与经验,注重生活常识,善于运用类型化的方法去归纳总结多数法官认可的价值判断。”

吴亚安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上海交通大学刑法学博士

“利益衡量的过程既有对法律原则的宏观衡量,也有从法律规则出发的微观考量;既要考虑个案影响,也要考虑判决作出后的法律指导效果,它应当是有逻辑、有体系、能说理的衡量方式。”

宁博

行政审判庭法官

同济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硕士

“利益衡量是理解和解释法律,乃至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行政法领域同样适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同时,界定公共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是行政法特有的核心课题。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的首次判断权,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鉴于行政管理面对的问题是复杂而又频繁变化的,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基于利益衡量,结合客观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或者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以达到实质的公平正义。”

孙少君

同济大学法学硕士

“不同利益之间存在随社会发展而动态变化的过程。法官应通过积极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去消解既有法律规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同时把握好利益衡量的边界;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如专家法官会议制度等,以确保具体个案利益衡量的结果具有主观判断下的相对客观性。”

潘自强

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

“第一,法律条文是法官利益衡量的基础标准;第二,通常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的情形有现行法律不宜评价现行行为和现行法律未对新兴权利进行规范;第三,具备法理上正当性和现实中的共识性的利益,可以纳入考量范围;第四,刑法利益衡量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充分运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结合道德伦理、传统习惯等因素。”

吉顺祥

执行局法官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在执行程序中的利益衡量有别于审判程序,更具有直接性、紧迫性和实践性。利益衡量贯穿于整个执行程序,出发和落脚点在于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尽力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尽可能避免因执行程序衍生其他纠纷。对当事人的利益衡量,有助于跳出个案,聚焦类案,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类案执行方法,从而推动执行方法的优化,提升执行工作的质效。”

庞建新

商事审判庭法官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

“司法者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入裁判说理中。利益衡量时法官应坚守正派、专业、勤勉的职业秉性。”

娄永

立案庭法官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做好利益平衡,首先要在制度层面理解当时的立法目的。对于办案新手而言,运用类案裁判方法总结机制,可以帮助厘清裁判思路和把握审判方向。”

这里,有资深法官的点评!

立足实践,传道授业,匠心传承

四位资深法官受邀做了精彩点评。

庞闻淙

商事审判庭庭长

庞闻淙庭长肯定了青年同志在利益衡量意识上的普遍自觉和思考深度。他认为,利益变动大、平衡因素多、价值取向多元,每一方面都影响着利益衡量的效果。法官在办案中应当注意:

一是区分一般规则和特殊场景,注意在利益差异巨大的发展时期对特定场景、特定阶段之下特别规则的总结研究;

二是审视裁判者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差异性,善用公众普遍的价值判断作为对裁判精细化和结果公正性的检验;

三是努力提升专业格局,在实践中培养过硬的专业底气和更开阔的视野心境;

王剑平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

二级高级法官

王剑平副庭长指出,通过利益衡量方法来寻求法律背后的真义,应树立三种思维:

一是价值判断思维,遵循社会伦理和正确的价值导向;

二是逻辑与价值相一致思维,当裁判结论偏离基本常识时,要反思逻辑推理的哪一环节出现问题,进行主动的校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穿透性思维,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当探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作出的取舍,面对社会环境以及各种利益的变化要站在立法者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

岳婷婷

全国法院行政条线先进个人

岳婷婷副庭长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三者的平衡问题发表了观点,并倡导行政法官要做到:

一是精准理解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活动的制度安排,领会立法背后意欲保护的法益;

二是不能忽视对个人利益应有的保护,不能违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立法初衷;

三是考量各种合理因素,尤其是在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要学会用经济分析方法,灵活运用比例原则。

李长坤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李长坤副庭长认为:

一是刑事审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利益衡量仍旧是必不可少的思维方式;

二是应遵循适度原则与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应当避免成为“口袋”,如果运用法律解释或经验法则等能够解决,则利益衡量适用余地较小;利益衡量时目的与手段应有适当比例,避免对冲突中的某一特定利益给予优先保护时不当损害另一合法利益。

这里,有未来发展的嘱托!

锤炼能力,提升素养,美美与共

陈昌主任介绍了博雅沙龙升级改版的基本情况:“‘博雅沙龙·学研’是上海一中院围绕主责主业、聚焦中心工作潜心打造的品牌栏目。我们希望通过这一活动,助推一中院审判能力和调研水平提升,擦亮一中院的标识度,同时也为青年才俊搭建展示的舞台。政治部作为选人、育人和用人的职能部门,将借此平台挖掘更多优秀人才。”

二是注重法律适用的协调性。

把握好主观和客观、形式与实质、量变与质变之间的关系。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将生活中的人情常理等作为检验裁判妥当性的因素,增强社会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黄院长充分肯定了本次学研沙龙的效果:“与个案的研讨不同,这种交叉话题的学术沙龙对各个部门都很有启发,综合研讨形式作为个案研讨的补充,可以丰富法官思维,全面提升法官的能力。”

“博雅沙龙学研栏目令人惊艳,美美与共的发展目标振奋人心,期待以后有更多这样干货满满的活动。”参会者这样说道。

THE END
1.《法律的悖论》——“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以来都承载着公平、正义与权威。然而,在这个看似坚不可摧的体系中,却隐藏着诸多悖论与局限。罗翔老师的新书《法律的悖论》为我们揭示了一个更为复杂、多元的法律世界,让我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一、法律的滞后性:时代变迁与法律稳定的矛盾 罗翔老师在书中明确指出,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4025689316481630&wfr=spider&for=pc
2.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精选9篇)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 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的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反对德国的统一民法典制定的一个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后了,虽有夸张但不无道里。所以这点是法律先天不足。我在基层法院和法官聊天的时候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他当时抱怨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实在是太快,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bawssar.html
3.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滞后性问题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滞后性问题。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具有局限性 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29521.html
4.以下哪项不是法的局限性A作用范围有限具有滞后性C具有空白性D具有D.法具有局限性 免费查看参考答案及解析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有 ___ A.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垄断,使市场效率下降 B.不能预期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和目标 C.自发地趋向扩大收入差距 D.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 免费查看参考答案及解析 “徒善不足以为治”,“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作https://m.12tiku.com/newtiku/919789/24070768.html
5.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必须通过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结合、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 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 分类号: D920.4(中国法律) 在线出版日期: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njdgdzkxxxb200504039.aspx
6.背诵法考觉晓法硕5轮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滞后性?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但往往滞后于社会变革的步伐。当新的社会问题出现时,法律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和调整。这种滞后性可能导致法律在某些时期无法有效应对新兴挑战。 备考小贴士: 辩证思考:在备考过程中,要学会辩证地看待法律的作用和局限性,既要看到法律的积极作用,也要认识到其局限性。 https://blog.csdn.net/xjn19820322/article/details/140814147
7.2019年法考主观题论述题之法理学考点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 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421953984266271
8.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任玉林立法效率不高,许多社会急需的法律如《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破产法》等几易其稿十多年都制定、修改不出来,造成了许多立法空白,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9)使得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现阶段成文法的局限性特别是滞后性、不周延性表现得较为突出,而克服手段和能力如前所述又较为有限,大量疑难案件(hard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32&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