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特色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这个春光明媚的时节,我们相聚美丽的江城武汉召开这次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回顾总结2005年底广州会议以来审判监督工作的成绩与经验,正确分析形势,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审判监督工作提出基本要求、进行重点部署,推动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三年来审判监督工作的成绩与经验

三年来,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认真审理各类审监案件,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2006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各类再审案件130992件。其中,依法改判刑事案件3763件,占同期刑事生效裁判的0.17%;依法改判民事案件35819件,占同期民事生效裁判的0.25%;依法改判行政案件1173件,占同期行政生效裁判的0.39%。同时,还审查办结了一大批刑事申诉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通过依法及时改判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司法公正。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减刑、假释工作职能移交审判监督部门负责。三年来,各地法院共办结减刑、假释案件1432511件,有力配合了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促进了罪犯认罪、悔罪,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自2004年10月1日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依法审结了一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使受侵害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对规范司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从2008年10月1日起,该项工作已经调整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三年来,全国法院在审查、审理各类审监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办案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积极尝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新机制,切实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水平。近年来,伴随着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同步探索着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职能转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先后在山东胶南、云南昆明、湖北青山等地召开经验交流会议。各地法院特别是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如湖北青山法院建立了以“全程监督、动态管理、全位运行、即时救济、防范风险”为主要特征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河北饶阳法院以监督检查制度为核心、以强化监督效果为目标,探索对立、审、执过程和社会效果的全程监督;上海一中院创设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改判案件的异议反馈评价机制,均取得良好效果。目前,全国法院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意识已经得到普遍加强,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担负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已经形成普遍共识。

回顾三年来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和成绩,主要有以下经验:端正指导思想是根本。人民法院各项审判监督工作成绩,都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下取得的。质量提升是基础。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各地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升了审判与执行质量,维护了司法公正,夯实了人民法院审判与执行案件的质量基础。队伍建设是关键。做好各项审判监督工作,离不开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战斗力强的审监法官队伍。改革创新是动力。只有坚持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才能不断推进和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才能不断推进审判监督工作科学发展。领导重视是保障。审判监督职能的不断拓展,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审判监督队伍的不断壮大,无不凝聚着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对审判监督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全国法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经验还有很多。这次会议,十一个法院将进一步介绍开展审判监督工作的具体经验和体会,希望大家相互借鉴、共同进步。

三年来,广大审监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克服审判任务繁重、审理难度加大、息诉任务艰巨、工作条件艰苦等困难,立足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悉心审判和调处各类审监案件,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为人民司法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全国法院从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诚挚的问候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志们,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有些地区审判监督工作职能弱化、虚化问题尚待解决,有些法院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二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审判监督队伍司法能力尚待提升;三是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观念尚需强化,质量监督形式化、表面化现象突出;四是依法纠错功能的发挥尚不充分,不愿改、不敢改、不依法改问题依然存在;五是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司法环境尚待改善,外部监督需要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申诉愿望需要进一步正面加以引导,健康有序的申诉法制环境需要进一步创建;六是有的法院审判监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尚不到位,不能满足当前审判监督办案任务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继续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工作,继续提高司法能力,依然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共同任务,是每一位审监法官的重要历史使命。

二、认清形势,进一步端正审判监督工作理念

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新时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正确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全面提升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审判监督案件,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六个坚持、六个强化”。

三、依法履责,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

目前,全国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区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职能分工尚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各地普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统一的安排和配置。的确,结合当前审判监督工作新形势,正确树立审判监督工作新理念,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各项职能,将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但目前有关改革方案尚未最后定型,有些情况尚不确定,要最终明确职能定位时机尚不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就自身各部门之间审判监督职能的分工,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即将加以明确。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的职能定位问题,这里只能提供一些方向性的建议。

(一)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办理各类案件

审监庭工作范围很广,既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司法领域,又包括不同监督途径和渠道进入人民法院的案件,还涉及审查与审理不同阶段的办案任务。对于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审监庭应当主要担负裁定再审后的案件审理工作,一般不担负案件审查职能。但鉴于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对此可以不搞一刀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成倍增加,裁定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也增幅明显。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应对,根据需要增设审监机构,增配必要人员,防止造成案件积压,避免由此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形成新的阻碍。考虑到刑事申诉与再审案件影响重大,为避免认识不统一带来的工作被动,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经立案部门审查认为需要再审的复杂疑难案件,可移送审监庭进一步审查,由审监庭决定是否提审或指令再审。为方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均应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为便于统一协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关系,对于就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案件的审查与审理,原则上均应由审监庭负责。

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将工作重心向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转移的同时,要继续办理好各类审监案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承办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重点做好各类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也可以根据院内分工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应负责本院受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与此同时,还要根据本院机构设置情况以及职能分工安排有效加强对辖区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已设有专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审监庭要予以积极配合。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确因再审案件数量较多无法承担全部再审案件审理任务的,必须确保完成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案件、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尤其应当优先完成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本院有关审判庭和下级法院再审后又启动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发挥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夯实人民法院案件质量基础

在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共识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与效率。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审监庭应当结合职能转换要求重点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尚没有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要根据本院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情况抓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共同努力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发挥错案分析职能,促进裁判水平不断提高

(四)发挥总结审判经验职能,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质量

正人先正己,打铁还要自身硬。要监督别人,就要先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就要将再审案件办成精品,让再审案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从审判实践来看,绝大多数的再审裁判是正确的,是经得起检验的。但也确有少量再审案件质量不高,该改的没改,不该改的改了,有的没改彻底。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为人情关系、权势、金钱等私欲所影响;为自身的司法理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所局限;为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严谨、工作态度不端正、执法精神不纯正所克减;为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所放任。为此,必须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审判监督工作质量。

(一)力求程序正当,确保审理活动公开公正

(二)细化裁判标准,确保裁量权正当行使

要根据审判监督工作实践,不断分析总结,逐步细化审判监督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裁判质量。对再审改判死刑案件,要特别慎重;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裁判标准,正确理解“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再审程序的特点,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除非证据、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适用法律出现严重错误,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社会治安形势特别需要,社会舆论反应特别强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宜再审改判死刑。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恢复执行死刑的案件,同样要特别慎重;要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既要审查原判的事实和证据,又要审查死缓考验期内所犯故意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原判因证据有瑕疵留有余地判处死缓的,或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慎用死刑。对重大经济犯罪的再审案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把握案发当时的社会环境、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对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再审案件,要准确理解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严格把握实体标准,严格依法进行报核,确保罚当其罪,量刑适当。

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要逐步统一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标准。要敢于纠错,当改则改。原裁判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清或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在人民群众认为处理不公的案件中,真正枉法裁判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自由裁量权的把握问题。王胜俊院长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提出“更加注重规范法官裁量权”,强调“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必须充分认识到,没有监督机制必然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理性和适度的监督,对原审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达到滥用程度的,在再审中应当依法纠正。

(三)寻求裁判共识,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四)优化审监工作质效考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深化审监改革,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六)加强队伍建设,打牢审判监督工作组织基础

同志们,让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审判监督工作新机制,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完成审判监督工作新的历史使命而努力奋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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