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例来论证法律的局限性

摘要:本文采用实例论证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法律制度在规范社会生活秩序、追求公平正义等预期作用方面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初步探索,在充分肯定法律对规范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对法的社会价值给出一个相对理性的评价。

关键词:法理;实证;法律局限

在人类文明步入高度发达时期的当今社会,法律、法制等词汇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高频词汇,法律的价值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而且不断得到广泛而深入的认可。我国更是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将法律在社会生活方面和国家上层建筑构建等等各领域的重要性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是当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但它也是有局限性的。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也是众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而已。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该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等其他社会规范调整。在社会综合治理的庞大体系中,法律也不一定总是首选手段,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比如在亲情伦理方面,道德的作用往往要比法律更加立竿见影,更加全面和深入人心。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为了保证其权威性和确定性,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生效以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但是就是这种相对稳定的法律所要处理的现实生活和所要调解的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的、多变的、形形色色的,所以不可能包罗万象、天衣无缝。这就好比用一把相对固定的尺子去丈量不断变化,处于动态中的具体事物,测量的结果未必能满足预想的目的,最普遍的情况往往是给出一个相对接近但并不绝对准确的结果。这也为法律的滞后性和有待不断完善提供了理论依据。

众所周知,法律的预期作用绝然包括维护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也常常听到这样的表述:法律维护相对的公平和正义,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正义。下面通过实际判例进行说明。

我们创立婚姻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使社会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让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幸福的家庭生活。长期以来,妇女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成为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立法者潜意识将其认定为婚姻家庭不幸中的受害方,因此出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立法原则。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妇女不应被单纯看成必然的弱势群体,有的时候她们甚至更具优势,表现的很强势,她们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单纯受害者,也经常成为家暴的施暴方。即便如此,法律依然机械地认定其为弱势群体并维护这个群体的权益是不合理的。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明白一个基本的道理,法律规定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施的效果导致了一个间接性的后果,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反而损害了预期目的,形成一个逆向反差。

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如人们的思想、认识、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的手段强行干预、限制、禁止。

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人们和社会的法治意识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

对于法律的局限性,我们要客观认识就必须克服两种极端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果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就会夸大法律的缺陷,放大法律的局限性,讲法律说成一无是处,使得社会治理的方式回到人治主义和无法状态的旧路上去。同样,如果对于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就难以发现法律的种种不足之处,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难以进步和发展,法律运作滞后。

正确认识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使立法、司法进入一个不断完善的良性循环的动态过程,不断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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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悖论》——“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一直以来都承载着公平、正义与权威。然而,在这个看似坚不可摧的体系中,却隐藏着诸多悖论与局限。罗翔老师的新书《法律的悖论》为我们揭示了一个更为复杂、多元的法律世界,让我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一、法律的滞后性:时代变迁与法律稳定的矛盾 罗翔老师在书中明确指出,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4025689316481630&wfr=spider&for=pc
2.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精选9篇)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 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的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反对德国的统一民法典制定的一个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后了,虽有夸张但不无道里。所以这点是法律先天不足。我在基层法院和法官聊天的时候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他当时抱怨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实在是太快,https://www.360wenmi.com/f/filecbawssar.html
3.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滞后性问题司法考试法理学之法的滞后性问题。 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特点:①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2.法具有局限性 ①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29521.html
4.以下哪项不是法的局限性A作用范围有限具有滞后性C具有空白性D具有D.法具有局限性 免费查看参考答案及解析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有 ___ A.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垄断,使市场效率下降 B.不能预期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和目标 C.自发地趋向扩大收入差距 D.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 免费查看参考答案及解析 “徒善不足以为治”,“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作https://m.12tiku.com/newtiku/919789/24070768.html
5.法律的局限性及其克服摘要: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如滞后性、抽象性等,必须通过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结合、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予以解决. 关键词: 法律局限性严格规则自由裁量程序正义 分类号: D920.4(中国法律) 在线出版日期: 2006-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njdgdzkxxxb200504039.aspx
6.背诵法考觉晓法硕5轮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滞后性?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但往往滞后于社会变革的步伐。当新的社会问题出现时,法律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和调整。这种滞后性可能导致法律在某些时期无法有效应对新兴挑战。 备考小贴士: 辩证思考:在备考过程中,要学会辩证地看待法律的作用和局限性,既要看到法律的积极作用,也要认识到其局限性。 https://blog.csdn.net/xjn19820322/article/details/140814147
7.2019年法考主观题论述题之法理学考点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 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421953984266271
8.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任玉林立法效率不高,许多社会急需的法律如《国有资产法》、《物权法》、《破产法》等几易其稿十多年都制定、修改不出来,造成了许多立法空白,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9)使得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现阶段成文法的局限性特别是滞后性、不周延性表现得较为突出,而克服手段和能力如前所述又较为有限,大量疑难案件(hard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532&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