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CSR;企业;社会责任;守法责任;“做好自己”;道德责任
经济的迅猛发展,引发出资源和环保、安全和体面的劳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人们对企业从中所起的作用毁誉参半,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后将公司社会责任写进法条,在中国引发了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热潮。然而,冷静地分析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则不难发现,在表面的繁华背后,存在着认识的模糊和混乱。本文拟从厘清与界定、内涵与外延、实践与完善三个层面,对公司社会责任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语义、争议和界定
不同的人使用公司社会责任这个词,表达的含义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先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作一番厘清和界定。
(一)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语义分析
1、关于“公司”
“公司”的含义宽泛,常常令学者感到困惑。在此没有必要对公司给出一个全面、终极的定义,仅就公司社会责任而言,本文希望对“公司”作一下澄清。
其一,公司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尽管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都不妨采用之,但由于公司已成为当代企业的主体部分,“公司”在实践和学术中往往被引申为企业的同义语。公司社会责任的英文是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在中国更多地将其译为企业社会责任。因此在本文中,公司与企业也是可以互换使用的两个词。而企业的主体部分当然是营利性的,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等只是非典型的企业。在这个意义上,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指营利性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脱离企业的营利性来讨论其社会责任,任何理论都失去了根基,也没有什么意义。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普通国有企业、公共性的公用企业等,也要在营利基础上才谈得上社会责任问题,只不过人民、社会要求其比一般营利性企业承担更高的道义责任而已。[page]
其二,无论公司所处的社会关系多么错综复杂,公司应当为其资本所有者所有并控制,或者在转投资或国有财产投资经营的情况下由出资者或股东作为其所有者权益承担者。这是现代企业、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的基础。否则,产权不明、老板缺位,企业何以存续及开展活动从“大锅饭”年代一路走来的中国人,伤疤犹存,又怎能忘了曾经的痛进一步而言,财产权神圣,这也是中国近年通过宪法和物权法得以确认的一个社会共识,出资者或股东不能因为投资就丧失了对其资本和企业的所有或所有者权益承担者的身份和地位。
其三,相对于国家而言,企业是市场或社会中的实体,因此不应当将国家、政府的责任与企业应当担负的责任相混淆;相对于个人而言,公司本质上是一种社团,因此存在着委托与代理、信托与监督这样的关系,同时与个人相比,公司的行为也必然具有更多的外部性。
由上引申出的一个道理是:既然出资者或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权益承担者——企业损益的天然、法定和第一性的承担者,则其就是以公司名义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微软承担社会责任也即微软的股东尤其是以比尔·盖茨为主的大股东或控制股东承担社会责任。未经出资者或股东共同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包括担任董事、CEO等的个别经营股东)无权慷他人之慨让其掌管的企业去承担什么法律要求之外的责任,比尔·盖茨也不得不经微软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而让微软去赞助公益事业。而出资者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社会责任的,则与企业无关,比尔·盖茨以其自己或比尔与美琳达·盖茨基金会(Bill&MelindaGatesFoundation,盖茨夫妇基金会)的名义从事捐助等活动当然与微软(和微软的其他股东)没有关系,不妨悉听尊便。[page]
2、对“社会”一词的分析
另外,对“社会”的解读还有一种路径,即将其与国家、个人进行区分。但是将国家与社会截然对立的观念和做法已与实践的发展不符,在现代“混合经济”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公共管理包括国家财产权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与社会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需要把握好一个辩证法,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越俎代庖。[page]
3、对公司社会责任中“责任”的认识
“责任”一词有不同的含义,因此还要明确各种不同的“责任”,及其应当通过怎样的形式来实现。
当然,社会规制、自治与法律规制、调整并非水火不容。如商事仲裁、村民自治也可由法律给予必要保障。同理,法律也可将社会对公司的基本要求(所谓最低道德标准)规定下来,作为法律上的义务,不过这样的话,就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本意作扩大解释了。
由于客观社会现象或事物的复杂性,在社会科学中,对一个概念、范畴存在多种解释是正常的,比如概念通常有狭义、广义和中义之分,重要的是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明确人们使用的是哪一种含义。因此厘清公司社会责任的语义,并非要将其变成一个封闭、绝对的概念,而是遵守游戏规则,避免语义混乱,作为本文研究的铺垫。
(二)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及争议
1、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
有说法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西方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古典经济学理论把市场经济下公司的最基本功能等同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产品,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公司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到了18和19世纪,众多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产生了程度各异的贫富差距,同时也由于慈善事业是一种传统的美德,于是慈善事业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责任。从19世纪末开始,人们对经济发展的期望产生了边际效用递减,对生活质量则有了更高的追求,对经济发展的副作用比如环境污染和牺牲劳工权益等消极作用的容忍度降低,由于经济发展失衡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也使公众对企业有了更多的期望和要求,从而使公司社会责任有了更加复杂的内容。其实这只是一种逻辑追溯、思想探究,事实上,当代公司社会责任是20世纪的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和环保运动等社会运动共同作用的产物,其直接成因及真正问世,则是发端于美国的社会责任运动。[page]
而伯利和曼尼(Manne,HenryG.)的争论是以古典自由市场理论为基础的传统企业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之争。曼尼(1962)认为,管理效率并不意味着管理者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而且让商人介入到捐赠活动中并取代市场的作用,是一种很糟糕的机制。公司要在高度竞争的市场上出售产品,就不可能从事大量非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如果一定要这样做,公司很可能就无法生存。曼尼认为,公司只是一种经济组织,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会危及自由市场,而且公司社会责任会引发垄断和政府加强管制。
弗里德曼(MiltonFriedman)和曼尼一样反对公司社会责任,他也是公司社会责任批判者中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一位。他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指出,有一种逐渐被普遍接受的观点认为,公司、管理者和工会的领导人在满足他们的股东或成员的利益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这种观点在根本上扭曲了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性质。在自由经济中,企业确有但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游戏规则中——那就是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也就是在遵守法律和适当的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挣更多的钱,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弗里德曼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依据主要有三:一是认为公司只是股东的公司;二是坚持公司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三是将管理者仅仅看作股东的代理人。[page]
从伯利到弗里德曼、汉斯曼,有关公司本质和社会责任的争论似乎从终点回到了起点。但实际上,人们的认识在讨论中是不断深化的,不同的意见及其理由也构成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
2、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不同认识,形成了对它的不同定义。Carroll在他1979年的一篇论文中,将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社会在一定的阶段对于组织的一种包含了经济、法律、道德以及意思自治等多方面的期待。McWilliams和Siegel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的一些改进社会福利的行为,这是超乎企业利益之外的,由政府所要求的行为。Goodpaster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限于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就足够了。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ocial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SAI)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旨在维护“工作场所的人权”。而对公司社会责任最为广泛引用的是世界可持续发展商业委员会(WorldBusinessCouncil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做出的一种持续承诺:按照道德规范经营,在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同时,既改善员工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又帮助实现所处社区甚至社会的整体生活质量的改善。
(三)本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企业的客观要求,表现为社会对企业的期待,是企业对社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守法、做好企业本身和对社会的道义承担。
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首先在于强化公司的守法责任,对于其“做好自己”和道义上的承担,则应通过提倡、鼓励和引导来实现。
Responsibility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法律上要求公司依其角色或本份所应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公司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责任,原本就是其应当承担的,而与是否存在对它的“社会责任”要求无关。但正是因为企业为了赚钱往往无视法律,罔顾社会对它的起码要求,从而引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因此,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要求企业承担的责任,而且法律义务隐含的一个前提是义务主体必须遵纪守法,这样就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与其社会责任相衔接起来。[page]
追求盈利、对股东负责是企业固有的本性,且与企业自始相随,所以这原本也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做得好,对于经济发展、消费者整体福利、社会进步、提升民族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必须生产和销售社会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并以公允的价格出售给用户或消费者,才能维持自身生存发展,进而为资本所有者牟取利润。“事实上,私人所有者必然会对社会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理由很简单,他们必须依靠社会才能出售其产品,也必须依靠社会才能购进必需的原材料、工厂、服务、资本、设备等,然后才能组织生产他们准备用于出售的那些东西。如果他们拒绝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他们就会失去消费者,也就无法在市场上立足。而如果那样的话,他们就必须给在这些基础产业中更加‘负责任’的其他控制者腾出位置来。”公司如果做不好自己,不仅公司及其老板、经营管理者可能破财毁誉,而且可能累及债权人、职工、政府和社会。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在诚信守法的基础上努力做好自己,也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责任,这与它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股东谋利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
除此之外,公司的社会责任都是道德责任。这是以社会运动、惯例、普遍的道德要求等非正式制度形式存在,并以企业的自我认知、同情心和责任感、自愿行为、舆论、NGO和公众行动的压力等保障实现的。
有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还包括自发责任或自愿责任。该责任是指公司在没有法律要求和道德期望的情况下,完全出于博爱等人性本能或自身价值实现需要而自发承担的有利于公众利益的责任。例如慈善捐助、为上班的母亲提供日间托儿服务等责任。实际上,这里所说的自发责任或自愿责任都是道德责任,只是它有时可能高于社会的一般道德要求而已。
一般认为,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指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我们认为,慈善责任属于道德责任的范畴,而经济责任涵盖在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中,从逻辑上讲不能与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并列。法律、道德和社会中的个体行为构成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制度环境体系,所以公司社会责任应当是守法责任、做好自己的责任和对社会的其他道德承担这三者的统一体。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外延
(一)公司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
MarkS.Schwartz认为,在促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制度和道德等诸多动因当中,公司纯粹出于道德动因而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十分少见,纯粹出于制度动因承担社会责任则往往是对制度的被动适应。而道德动因通常也可以被解释为有利于长期经济利益,所以,利益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本动因。TimKitchin认为,企业只有在收益超过成本,或者当外在压力可以通过有效的机制转化为其内在经济动因时,才会从不自觉的适应转变成自觉的改变。因此,只有当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核心目标结合在一起,成功地转化为内在的商业运作过程时,企业社会责任才得以有效实现。[page]
(二)“做好自己”与公司社会责任及其在中国的重要意义
公司存在的价值首先是把企业做好,大而强、小而棒、产品广受欢迎等,都是一个好企业的表征。在所有权、财产权不仅不能被消灭,相反还要明晰、强化的今天,以股东为本、向股东负责是做好企业的前提,否则就不啻为缘木求鱼。做好企业本身是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因为企业的经营、竞争和盈利必须建立在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之上,否则它就是应遭社会唾弃的不良企业或不法之徒。所以不妨认为,“做好自己”也是企业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一种责任。
诚如彼得·德鲁克的名言所说:“企业首先是做得好,然后是做好事。”对于企业来说,怎样为社会提供好的产品或服务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如果企业连这一点都做不到,不敬业、不专业、甚至违法乱纪不择手段捞钱,它根本就不应在社会中生存下去,以至为社会诟病、谴责,也就谈不上承担什么社会责任了。对于一个社会而言,衡量其发展水平的最基本的标准是生产力,而企业生产力是构成社会生产力的基本单位,对于一个社会、国家来说,没有企业的不断涌现、做好做强,就无法为种种社会目标提供物质条件,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并制约社会的发展。而企业做得好,也会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税费的增长、社会保障供给条件的改善等社会目标的实现。
因此,公司“做好自己”、为股东谋利,也是其积极地对社会承担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有国界和阶段性的。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企业能够“做好自己”,从而为更多的人创造就业机会,正是履行其在中国现阶段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有学者认为,中国企业家对解决贫困和社会问题的最大责任,是让农村大量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进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而企业家的能力和创造性也正是在这个进程中体现出来的。做好企业本身,多依法纳税,从而使国家有更充裕的财力用于社会事业、改善经济结构、提高人民福祉,其意义也比企业自己对社会的偶尔、有限的捐赠更为深远。另外,人类面临的很多难题,如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特效医药等,都需要企业积极应对开发。企业能够生产出社会真正需要的、多样化的产品,众多企业形成合力,消费者选择权及其整体福利的实现就有了保证,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追求及其应有之义。
(三)道德义务与公司社会责任
上述社会对企业的种种要求,不必要也不可能都转换为法律上的义务,它们是特定条件下要求企业在营利的本份之外为社会、政府分忧。譬如很难要求一个努力做好自己的企业在它实际盈利之前承担份外之事,更不用说那些根本做不好自己的企业了。如果以法律强制企业普遍履行的话,企业生存的市场环境也就被破坏殆尽了。企业的法律义务也是社会对企业的要求,如果说企业的法律义务和守法属于社会责任的话,由于其已由法律保障实施,所以人们今天所理解和期待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道德责任。公司在其初级阶段,社会对它的道德要求更多地与法律义务相重合,此外别无所求,或者有所求也是枉然,这时其实还不存在真正的公司社会责任。随着企业生存、发展的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企业构成的压力已经足够地大,并可能影响企业和股东赚钱牟利,国家也因势利导,通过税收等手段鼓励、引导企业在守法经营之外承担更多的“份外”责任时,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更多地与道德义务相重合,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page]
因此,在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以守法责任为关键的同时,要以道德引导作为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主体和主导。一个只靠法条及其强制实施而无其他更高的有效行为准则的社会,将无法利用人类的潜能以建设和谐社会。执法和司法只能涉及公司的法定义务,当社会在博弈、互动中确立了体现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主流价值观时,就为公司提出了相应的道德准则并约束其遵守,其中不乏超越法律的道德要求,否则公司将会遭遇社会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影响公司的利益和生存。
(四)守法责任与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在于公司守法责任的有效实现。企业承担法律义务之外的其他社会责任,可能与企业的利益最终一致,也可能与企业当前甚至长远的利益相悖;可能与企业家本身的性格有关,更多的则是迫于社会舆论评价体系的压力所为。一种企业行为的背后可能有多种动机,完全功利化固然不好,但也不应课以过高的道德要求。除守法责任以外的责任承担,只能通过提倡、鼓励、引导和道德约束加以实现而不能强制实施。
(五)对《公司法》第5条“社会责任条款”的理解
《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首次在法律中出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用语或概念。
但是,法律的规定未必就形成法律义务,《公司法》第5条实际上是以法律条文发出了一个道德号召。原因很简单,那就是除了《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公司规定的法律义务外,该第5条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首先,《公司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赋予“社会责任条款”以具体内容,也不必赶时髦而将公司应承担的具体法律义务解释为“社会责任”;其次,如韩国学者所说,公司社会责任的责任主体和义务对象(责任对象)都不确定,消费者、公众、公司所在社区、社会整体等难以笼统地作为现实的权利人而存在,这是将公司社会责任入法的最大难点;再次,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道德入法的条款不同,社会责任条款本身无法用以在具体案例中作为判断合法或不法的依据,换言之,它是一条“软法”,而非可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强制实施的典型的“硬法”;最后,社会责任也不应该概括性地法律化,以免将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变为对企业的普遍强制性要求,为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不当或过分的要求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损害正常的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乃至对市场经济造成致命的伤害。[page]
国内一些学者把《公司法》第5条的“社会责任”解释为公司的法律义务,是希望以此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或者说不这样就会削弱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的力度。其实这是对道德力量的轻视,也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因为对需要靠内心认知和舆论的推动、约束来实现的社会规范,以法硬性推行只能适得其反,既实现不了,又会对企业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创伤。而道德以柔克刚,其软力量在适合其作用的领域绝不亚于法律强制的“硬”力量。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二)建立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不是外国人的专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它也是众多中国企业的内在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已投身于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建设。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通过“善有善报”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做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与企业营利并不矛盾,反而有助于企业长期、稳定、可持续地营利。美国的一家非营利组织BusinessforSocialResponsibility(BSR)总结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实际利益包括:市场份额和销售额增长;品牌和企业的形象得以提升;吸引、留住员工;降低运营成本;增大对投资者和财务分析师的吸引力,等等。当然,也要通过社会责任运动警示企业,如果它们不尊重以至损害利害关系方和社区、社会的利益,做不好自己,就会受到公众的指责、产品不为消费者接受,最终遭遇衰落、倒闭的厄运。让企业明白“恶有恶报”的道理,无疑可从相反的方向激励其承担、履行社会责任。
(三)引导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一个社会基础,那就是公众的权利意识、企业的责任意识,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意识。这不仅需要通过法律去规范,通过监督和批评施加压力,使企业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还需要通过培训、教育和宣传等各种方式,培育公众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和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各项行动。
四、结语
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社会责任是一个新颖的课题,既意味着挑战,也蕴涵着机遇。从时代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公共管理改革的深化,政府、社会与企业三者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企业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相应扮演的角色呈多样化态势,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乃是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化和商业运作中出现的认识偏差,以确保中国的企业能够在社会责任的指引和约束下健康地运行、发展。
【作者简介】
史际春,男,江苏溧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肖竹,女,湖北宜昌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