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是制定教育法规的活动。在制定教育法规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法则和标准,这些法则和标准就是教育立法过程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教育立法是一种社会活动,立法的目的是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在教育事业发展上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遵循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这是由教育与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决定的。
二、民主性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教育立法必须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因此,在教育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各种程序和形式,将人民分散的、零碎的愿望和要求转变为集中的、系统的意愿,拟定法律初稿,形成法律草案,然后再到人民中去广泛征求意见,进行需改后再提交到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使人民的意愿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就是要求在制定教育法规时必须从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从现实国情出发,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有的经济基础出发,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还必须从本国的文化背景、民族心理和公民的普遍素质出发,而不是从本本出发,生搬硬套。
正如《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与责任。”
四、稳定连贯性原则
如果法规没有稳定性和连贯性,朝令夕改,随意中断、废止,那么教育法规就没有权威性,没有效力。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教育法规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教育事业也要有相应的发展和变化,这必然导致教育法规的变化。第二,教育法规稳定的年限,往往随社会变化的需要而变化。
五、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是指教育法规所特有的确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国家强制性等。不能体现原则性即丧失了法规的意义和作用。但在制定教育法规时也要体现一定的灵活性。灵活性是实现原则性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在贯彻原则性的同时考虑其实施的具体步骤、要求,以及应该区分的形式、方法、程度、时限等。
六、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原则
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教育法规之间要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不能相互抵触和相互矛盾。首先,一切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和《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和《教育法》的规定相抵触;第二,不同层级之间的教育法规文件之间的关系要协调一致;第三,统一层级的各种教育法规文件之间的关系要协调统一;第四,统一法律文件内的各项规定要一致,不能相互矛盾。
例:
立法过程中,通过合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使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立法,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体现了立法应遵循()。
A.民主原则B.科学原则C.实事求是原则D.方向性原则
【答案】A。解析:题干中,使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立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说明在教育立法过程中听取人民的意见,体现了教育立法的民主性原则。故本题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