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社会风险问题逐渐呈现出领域性、复合性、交叉性等特征,而传统的法治资源供给路径则因循部门立法模式,容易造成法律规范的“碎片化”与部门壁垒,导致单一的部门法规范与复合性社会实践问题之间出现鸿沟。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领域立法已成为新兴交叉问题的重要法律规制范式,它通过统筹考虑各种法治资源的属性、功能及其协调关系,可以促进不同学科知识实现跨领域的交叉融合,为领域性问题提供立体化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数字时代领域立法的发展路径应以领域性的重点风险问题为立法导向,在横向上要强化传统部门立法之间的协同关系,整合各个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在纵向上则需建立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之间的联结关系,促进形成领域问题的跨界融合治理方案。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字时代部门立法的治理弊端
传统的部门法主要立足于线下的物理社会的交往模式和行为习惯,而进入数字时代的社会交往则建立在线上与线下融合的二元结构基础上。相应地,数字时代带来的社会风险问题亦滋生于虚实相生的双层社会,在技术工具的加持下,具有不确定性和多元化表现样态,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与系统性特征。因而,在应对新兴数字领域的法治问题时,传统部门立法模式就会出现弊端。由于前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不足以应对今天的数字法治问题,如果将新的数据问题强行纳入旧的法律框架,就像一只任性的螃蟹试图从被冲走的垃圾中塑造自己的外壳。当下的治理路径过于依赖于单一性质的部门立法,而这种部门法分立的风险治理模式在规范体系层面上存在较强的内在封闭性,极易导致各种法治资源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合,显然无益于新兴领域的综合性风险的有效控制。就此而言,数字时代部门立法的局限性已十分明显,不仅会出现严重的部门壁垒,而且还会影响社会治理效能。
(一)部门立法“分而治之”的形式壁垒
在治理逻辑上,传统部门立法按照分门别类的方法以不同属性的部门法来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问题,不仅人为地造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隔阂与分立,而且缺乏对复杂领域性社会问题的综合解释力,容易陷入“分而治之”的形式壁垒。因此,这种立法路径在后现代性社会问题的复杂矛盾交织性与事物性质综合性面前,具有明显的法治局限性。
部门立法的基础取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在部门法学看来,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不同的部门法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关系支配下就形成了不同性质的部门法,因而区分法律部门的核心要素就是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各种社会关系。比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行政关系,其在受行政法调整之后形成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这是行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独特性质。根据调整对象的差异,将调整同一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归集为一个法律部门,就可以形成一个类型化的部门法律规范体系。在部门法的理论范式下,“现代国家的法,是以区别其全部为公法和私法为当然的前提的,对于国家的一切制定法规,若不究明该规定属于公法或私法,而欲明了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盖不可能。”上述部门立法分离思维导控下的法治模式就是旨在保证每一个法律部门各司其职,按照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适用公法或者私法,强调调整对象与法律适用的一一对应性,类似于“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法律适用形态。
(二)分散性部门立法影响领域治理效能
在部门立法模式主导下形成的是分散性部门法律体系,将其运用到虚拟空间中来治理各种具有复杂性、多元性的社会领域问题时,并不能充分发挥单一部门法的规制效能。数字时代物理空间中的法律需要延伸到虚拟空间来应对技术与法律融合的问题,如何实现技术与法律的有机结合的争论,起源于网络法领域的“马法之辩”。美国法官弗兰克·胡佛·伊斯特布鲁克(FrankHooverEastbrook)曾在批判法律与互联网的拼凑式交叉研究时,将“网络法”巧妙地比喻为“有关马的法律”,他认为只要将“有关马的法律”置入更宽泛的商业行为的一般规则中就可以解决交叉性问题,而无须专门设置“有关马的法律”。其实,在复杂现代性技术背景下,如果沿用传统部门法律适用范式,单一部门法在应对具有综合性质的领域社会关系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导致部门法的规范效力减损。
三、数字时代领域立法的功能优势
数字时代,我们开始进入虚实相生的双层社会结构,各种社会问题也呈现出领域性、复合性、交叉性特征,而领域性质的立法则可以综合运用跨部门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当将法律引入数字空间,空间的复杂性就会对既有的法律体系构成冲击,这种冲击表现在社会空间的复杂性使得法律的绝对内在自足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特征被挑战。在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领域,公私法二分的稳定界限越来越模糊,依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解决领域性问题,需要跨越公法与私法之间的部门壁垒。而领域立法则有助于更新传统部门分立的法律供给模式,将原本分属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重新加工组合成公私法一体混合的新法域,通过统合协调各种法治资源,来提升新兴技术应用领域问题的协同性治理效能。
(一)数字时代我国领域立法的基本成效
数字技术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大都属于跨领域的交叉性问题,立足于网络安全、数据流通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等基本范畴,涉及个人、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属性的部门法律工具,这对传统的公私二元分立的部门立法模式形成挑战,需要推动部门法向新兴领域立法转型升级。在我国,基于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国家立法层面的制度供给已开始注重加强领域性问题立法,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诈骗法》)等专门性法律,逐渐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数字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体系。
(二)领域立法“统合协调”的实质价值
随着知识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到来,不能再沿用单一的部门法思维,而是需要融合各个部门法的知识来构建综合性法律体系。领域立法遵循以特定的事项为标准划定法律的调整范围,具备对跨域性问题实施统合性治理的功能优势。其中,领域是指一定的空间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能够将特定的社会事务集合在一起。“社会领域不是法律创造出来的,而是一种客观存在,领域代表着事物的独特品性,意味着相对稳定的边界,体现了复杂社会的大致分工。”立法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面对的是社会问题领域化与法律现象综合化,此时的立法范式也应从部门法各自为政的立法格局转向统筹协调的领域立法,实现对特定空间领域内法律问题的整体性规制。
一方面,数字时代的法律问题开始从单一平面空间转向立体化的多维空间,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制方式也需要从平面性法域向空间性法域转型。互联网技术支配的数字空间是一个同现实空间有明显区别的虚拟空间,数字空间中的法律行为和权益纠纷呈现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相互交织的综合性问题,相应的法律规制方案无法从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剥离出来,而是表现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传统的部门法只是孤立地去处理各个部门内部的问题,忽略了这些问题之间的结构关联性,导致了问题治理的“碎片化”。想要改变“碎片化”的格局,就必须采取整体性的系统思维,加强综合治理。在领域法学的语境下,不同领域之间的划分依据不再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是特定的社会事务。领域立法基于行业领域内部的运行规律,将各种分散的部门法规范按照一定的领域分工逻辑整合在一起,汇聚成一个系统性的法域。在系统思维的指导下,领域立法可以对各种部门法资源进行统筹协调与有效配置,统摄各个部门法中的分散性条文,促进整个领域问题的综合性治理。
(三)协同性领域立法有助于提升治理能力
相较于传统部门立法基于人为的部门划分而言,领域立法建立在客观的社会领域事务基础上,能够将各个部门法律规范和各个学科的专业知识联结起来,共同服务于特定领域的治理需求。随着现代社会子系统的多元分化,法律上已无法用管制与自治的二分框架来概括多元分化社会的规范特征,更无法用公私二分的部门法则来治理社会问题。传统单一的部门立法的力量较为分散,各个不同部门法在针对同一问题的治理过程中还可能出现规范冲突,容易消减法律的治理效能。领域立法则突破单一的部门法规制模式,结合多个部门、多个专业与多个领域的知识,将这些知识统一纳入领域法的框架内,可以促进形成立法的规范合力作用,进而提升领域问题的治理能力。
一方面,在领域立法中,法治具有较强的问题导向性和良好的规范协同性,降低了领域性问题的治理成本,有助于提升重大聚焦性问题的治理效能。随着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的转换,传统的物理空间也在向虚实相生的虚拟空间迈进,以线下违法犯罪为原型搭建起来的传统部门法治理框架,已无法完全适应新时代对健康网络生态环境的治理需求,更难以提前预防与有效遏制具有多元复杂性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提升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公法和私法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是实现社会共同治理的发展趋势。只有因应数字时代的复合性治理要求,把握数字领域违法犯罪问题的本质规律和最新发展态势,发挥多元法律规制方式之间的合力,才能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塑造良好网络法治生态。领域立法可以在问题的引领下,促进不同部门法要素在领域法范围内得以整合,并消解和融合不同部门法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最终产生类似化学反应的正向治理效果。为了提升领域风险问题治理的法律效能,需要超越部门立法,在同一领域内联动不同性质的法规范,注重部门法规范之间的配合适用,充分发挥部门法的协同作用。
另一方面,领域立法不仅可以在横向上突破部门法之间的壁垒,而且在纵向上还可以统合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知识,形成纵横交错的跨部门、跨学科的综合性协同治理体系,促进在更广义的社会场域中实现领域问题治理的功能协同。在复杂的现代化进程中,面对多元社会规范竞争的现实,法律规范不可能独立于社会,也难以独立于其他社会规范,必须运用法律思维统合其他社会规范。领域法是在外部社会环境变迁过程中从部门法演化而来的,在部门法的基础上,通过结合其他各个外部学科的知识,实现对公共事务的交叉融合治理。例如,面对线上空间与线下空间交织的复杂网络环境,在网络法律研究过程中,由于人们对网络技术与计算机往往是一知半解,可能导致“多学科半桶水主义”。于是,就需要转换研究视角,从领域法的思维出发,探索法学与计算机科学的交叉路径。在领域法治的思维指导下,通过运用不同法律规范资源和交叉学科研究方法来探索网络治理的普遍规律,有助于形成内生性、协同性的整体网络治理框架。
四、数字时代领域立法的发展路径
(一)以新型领域的风险问题为立法导向
数字时代的领域立法,旨在凸显重点关键领域的风险治理需求,着力解决新型领域的风险问题。随着技术变革的影响,人们开始进入虚实相生的双层空间中,各种法律关系重叠交织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也在技术的助推下表现出更具复杂性和交融性特征,传统立法范式中以部门为中心的治理导向难以有效应对新型领域的风险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面对矛盾风险叠加的新兴技术领域,为了解决科技高速发展带来的重大领域风险问题,现代化的立法技术应该以问题为导向,而不是以部门为依托,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在社会治理功能上的现实回应作用。
回应型法治在提炼法律规范体系合目的性的基础上,依循这一规范目的保持系统的开放性,以求法律体系适应性与完整性的平衡。在立法目的上,领域立法可以积极回应当下数字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交叉联动的新兴领域和重点难点问题,围绕问题导向性聚焦立法内容,更好地满足现代多元风险社会的复杂法治需求。法治具有较强的实践品格,领域立法坚持以实践中的风险问题为立法目的导向,可以防止领域性问题或系统性风险扩散,确保领域安全。在立法工作中,要“既以目标为着眼点,强化统筹谋划、顶层设计,又以关键领域为着力点,以重点问题突破引领带动全局工作发展”。领域立法需要找准“问题定位”,站在整个问题领域的高度把握立法方向,才能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提高立法的实效性,实现国家立法模式的系统重塑。
(二)以专门立法模式统筹协调部门法体系
领域法是在现行部门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通过以专门立法模式来统筹协调各个部门法体系,从横向上建立部门法之间的协同联动关系,形成完善的法学知识谱系。数字时代的国家立法要解决技术应用过程中许多交叉联动的新兴领域问题,知识交叉融合是打破专业壁垒的“催化剂”,对于促进部门立法向领域立法转型升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叉融合思维旨在摆脱传统的分部门立法模式,走向统一立法模式,针对专门领域问题制定专门立法,以此囊括所有的部门法体系,实现领域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对此,首先就要打通法学学科内部的专业知识壁垒,统筹传统部门法律的内容,协调不同部门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促进法学学科内各部门法之间的“小交叉”。
1.在系统思维引领下推动部门法的体系协同
数字时代的很多问题在技术的加持下越来越融合、聚焦,单一的部门立法难以对复杂的领域问题提出系统性解决办法。“智能时代的法律秩序将与传统社会的法律秩序截然不同,要求改变传统法律观念,构建完善的法律供给机制与法律保障体系。”智能技术推动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相应的法律供给模式也应向现代化转型。推进立法现代化需要破除传统立法的部门分散性,必须着力加强立法的系统协调性建设,从而充分发挥立法体系的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系统工程是指一项工作具备多个部分、要素或环节,由多个主体参与,主体、部分或要素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分工、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分别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子系统,均必须以系统思维的科学方法来加以统筹推进。其中,在立法系统中,领域立法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利益主体,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贯彻系统观念,注重各部门法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领域法治建设,缺少任何部门法的支持,都会影响领域立法的成效。
2.设计框架性专门立法统合部门法知识体系
数字时代的立法范式强调交叉融合的领域性立法导向,聚焦于重点和关键领域的风险问题,实现一个领域一个问题的专门立法。例如,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治理就是聚焦于一个领域的专项立法问题,需要针对国家和平台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带来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从法律属性上,《个人信息保护法》正是这样一部具有交叉法学属性的领域法律,而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法。这部法律聚焦于个人信息治理领域,统筹运用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各种部门法律资源,旨在实现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整体性治理。
(三)以交叉学科的专业知识为联结纽带
领域立法的另一个重要面向,是融合法学以外其他学科的知识资源,以交叉学科的专业知识为联结纽带,形成跨学科的综合治理体系。新文科发展理念是以继承与发展、协同与共享、交叉与融合为主要途径,通过打破学科之间的层层壁垒,促进多学科知识的深度交叉融合,进而推动传统文科转型升级。在新文科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为了突破法学知识的学科壁垒,需要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实现立法范式从部门法学之间的“小交叉”向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大交叉”转型升级。那么,如何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发展呢?对此,首先是要守住法学的知识阵地,其次是发挥其他学科知识的助推作用,最终建立“法学+”的综合知识体系。
1.在法学基础上联结其他学科建立纵向知识体系
数字时代的到来对传统部门立法造成难以预料的深远影响,新兴信息技术应用的立法规制不能局限于“碎片化”的部门立法,不断分化的信息技术、新兴业态和治理需求已经越来越难以适用于单一的线性立法框架。囫囵吞枣式的整合或许空有形式而无法克服实质性的“碎片化”状况,即便整合者能够跨越不同的传统部门法学学科,也很难完成对技术及业务的跨界理解。为了积极回应人类社会向数字文明转型的多样化法治需求,需保证立法体系的开放性,推动以规范文本为支撑的法学与以现代科技为代表的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融合。在技术路径上,领域立法要遵循技术思维与制度思维的融合治理的方法逻辑,将数字时代领域问题的技术之治纳入国家制度体系的法律之治中,实现技术维度的工具之治与制度维度的价值之治有机融合。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充分的视域融合,可以实现立法供给方式的立体化转型,推动知识跨域的不同部门与不同行业的体系化重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法律知识才是领域立法的根基,决定了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发展方向。法学始终坚持的是对现实世界的人文主义关怀,在建立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关系过程中,要警惕自然科学对法学的技术主义侵蚀。领域立法首要的是贯彻法的精神要义,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以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为指导。在法的价值理念层面,中国法治作为现代法治,实质上就是良法善治,以法治的人民性为本质要求、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为根本价值取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追求的最高境界。中国式法治所蕴含的良法善治标准、公平正义理念与人权保障精神,为领域立法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根本价值基准,其他学科的知识也需服务于这些法治的价值追求。
2.借助自然学科知识助推领域立法现代化
为了提升技术应用问题的治理能力,拓宽领域立法的知识供给范围,需要借助自然科学(naturaldiscipines)知识助推领域立法现代化。进入数字时代,出现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计算法学、智慧法治、数字法治等高度多元化的知识融合趋势,有力地促进了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交叉融合发展。在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技术性风险日益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通过在立法中吸收整合自然科学的技术知识,可以促进新兴技术问题的治理走向良法善治。
技术是现代性的动力和决定性的因素,技术重塑了现代生活并推动了现代化进程。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必须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立法体系。基于网络空间的内在规律和规范需求,网络立法应尊重并与社会自治规范、市场、计算机代码或技术架构保持良性互动。亦即网络立法要超越“马法”,秉持多学科之间跨领域合作的共治思维,既要运用法律领域的规范资源,也要注重掌握计算机领域的技术知识。将自然科学的知识应用到法学领域,不仅是简单借助统计工具解决传统法学研究的问题,而且要将法律问题当中的经验现象转化为可供识别甚至可以客观计算的符号,打造具有科学思维属性的法学知识。在自然科学的技术工具辅助下,可以丰富法律的客观性内涵,有助于减少法律的裁量性空间,促进提升领域立法的科学品格。例如,ChatGPT作为一种算法技术模型,通过将“机器学习+人工标注”作为算法技术的内核,以技术组合的方式来提升决策的智能化程度和准确性,以服务于数字技术应用领域的法治风险防控。在立法中运用AI大模型的运算能力,既能够迅速监测社会情势的变化,又能够对各种社会风险作出自动化判断,从而有效提升法律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数字时代的技术迭代升级十分频繁,如果固守传统的静态法治思维,必然会导致法律对技术的规制失效。在领域立法过程中融入开放包容的技术思维,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封闭性缺陷,促进法治逻辑与技术防护相互协同来化解技术风险。例如,在网络安全治理领域,由于作用于网络空间场域的信息科技和新型业态的迭代更新,我们对于网络安全的概念和内涵的认识不能一成不变,必须跟上数字时代的发展步伐,对网络空间治理理念进行动态调适。为此,应该在法治模式主导下,发挥技术性措施的配合优势,构建“制度保障+技术驱动”相互促进的网络安全治理理念。将这种协同性治理理念贯彻到网络技术运行的事前预警、过程监测及事后响应等全流程之中,可以增强法律规制与技术治理在应对新兴领域问题中的交叉融合功能。
结语
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普遍化,我国的社会形态已发生结构性变革,传统社会经由技术驱动而进入了以数字社会为基本表征的新型现代社会,国家立法范式也开始向现代化转型。法律是经济社会的产物,随着现代社会风险问题在技术加持下不断向公私法融合、跨学科交叉发展,传统部门分立的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社会问题跨界化、知识应用综合化的发展趋势。为了回应数字时代的重大领域性风险问题,以知识交叉融合为核心特质的领域立法模式开始兴起。领域立法是在现行部门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通过专门立法模式来统筹协调各个部门法体系,并有效融合其他学科的知识资源,实现对特定空间领域内法律问题的整体性规制。无疑,开展领域立法,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全面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以此更好地服务于当下中国不断深化的数字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助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