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解读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加强司法保护对家暴零容忍(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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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诉讼程序。近日,最高法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回应群众关切,展现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家暴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合法权益、影响家庭和谐,也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
人身安全保护令降低证明标准,扩大申请范围,最大限度发挥预防作用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但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暴最大的障碍是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
家暴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林某(女)与赵某分手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正常的工作生活,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无果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林某,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隔离墙”,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保障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
李某与王某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喝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多次报警协商未果。为了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法院认为,李某虽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身体损伤,但其自伤、自残的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王某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子女不仅可能成为加害人的直接施暴对象,也可能因被抢夺、藏匿及目睹家暴导致精神心理障碍。蔡某与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孩子由唐某直接抚养,蔡某不服将孩子带走。今年4月,经法院等多方努力,蔡某将孩子交回唐某。之后,蔡某在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孩子,殴打唐某并造成孩子受伤。因抢夺事件,孩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害怕上学、出门。为保护孩子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某代孩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在父母离异后,13岁女孩彭某某随父亲彭某和奶奶共同生活。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彭某某呈现焦虑抑郁状态。一次,彭某某因与父亲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便向学校老师求助。老师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并联系社区。
经派出所核查,彭某确有多次罚站、罚跪以及用衣架打孩子的行为,彭某某经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向彭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彭某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彭某某母亲代其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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