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伟大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时政

然而,不是所有人都对《劳动法》有着如此的认知,有的认为《劳动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时了、滞后了,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匹配,对经济发展有阻碍;有的认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过度了、超前了,对劳动者有损害,对企业不公平;有的认为《劳动法》太原则,已经被新的《劳动合同法》替代了、没用了。这里有认知问题,也有立场问题,有必要加以分析和纠正。

一、《劳动法》充满了市场经济的基因与活力

《劳动法》是在中央1992年提出、1993年确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和决策的背景下,为改变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打破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瓶颈,使劳动关系市场化应运而生的。《劳动法》打破了企业的所有制界限,确立了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原则,建立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为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劳动法》以划定基本劳动标准条件为法律底线,所有企业统一执行;以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所有企业统一遵循;建立一体化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确立了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统一的劳动制度规则,确定了法定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控原则。《劳动法》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遵循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了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了鲜明的市场特色,这也是《劳动法》的生命力所在。《劳动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制度活力。

二、《劳动法》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

三、《劳动法》促进了劳动法治的建设与完善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劳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在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劳动法,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出台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劳动法规是大量的,因为当时的劳动关系是市场化的。由于后来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行政化,劳动立法相应停顿,劳动基本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94年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急需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法》作为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应运而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探索和发展过程中,这一特殊性决定了适应其需要的《劳动法》当然也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会有许多的问题期待探索、研究;《劳动法》的立法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博弈的过程、妥协的过程,无论从认识上还是立场上都会有许多的分歧等待协调、弥合。因此,1994年的《劳动法》不可能尽善尽美,《劳动法》当然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劳动法》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尚需进行深入思考;《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基准法、集体协商法、企业民主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还有待尽快制定出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劳动监察亟待加强,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审判制度亟待改革……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必须法制化,以《劳动法》为基本法的劳动法律法规必须不断发展完善,这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需要,是经济顺利转型、企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让劳动关系的所有参与者和管理者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积极地推动着,充满信心地期待着。(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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