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基于知识的增长

【摘要】本文将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替换为“超越性”问题,从部分与整体之关系和经验事实与理论之关系两个维度探讨了它的意义和限度。在分析和比较了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格尔茨的“深描说”和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三种研究取向的基础上,本文指出:由于“异质性问题”的存在,个案研究不可能获得对“实体性整体”的认识,因此提出以对“关系性整体”的追求取代之;个案研究的理论定位可以多样化:或是对其所属社会的一般性概括,或是提供一种全新的概念洞察力,或是对既有理论的重建,或是构建情境性理论。因此,对于知识的增长,个案研究的超越既可能是“突发式的”,也可能是“累积性的”,但都需经过学术共同体的认同。

【关键词】超越性;类型比较法;深描说;扩展个案法;关系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所面临的最普遍质疑是所谓“代表性”问题,即个案研究中的发现能否推论到总体?但这一提问其实并不恰当,因为“代表性”属于统计调查研究的问题,主要是指在概率意义上“样本”能否估测“总体”的特征(谢宇,2006;彭玉生,2011)。因为没有涉及“大数”现象,个案研究无从谈及这一问题,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个案研究的意义就限于其本身,研究者都试图“走出个案”(卢晖临、李雪,2007)。

像统计调查研究一样,个案研究最终呈现的结果也是一项知识,这一知识是否有意义在于它能否增加新的认识,即能否促进知识的增长。知识包括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相应地,知识增长也包括两个方面:扩充对经验事实的认知与提出新的理论见解。作为对个别的有限系统进行研究的方法,个案研究如何能获得对更大范围事实的认知?如何能获得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概括?即基于个案研究能否获得超过个案适用范围的知识?这是个案研究始终要面临的问题,本文称之为超越性问题。

在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脉络中,三种研究取向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深具影响,它们分别是费孝通的“社区研究”、格尔茨的“深描说”和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其研究实例和方法论反思将特别有助于本文的讨论。对超越性问题的处理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将个案视为“整体”中的“部分”,探寻事实层面上通过“部分”认识“整体”的途径;一是着眼于个案研究的理论意义,试图通过个案进行理论启发或检验。本文即将从这两个维度对这三种取向进行深入的“个案分析”:首先,解读它们处理个案超越问题的内在逻辑;其次,基于以上两个维度比较它们的各自得失;再次,尝试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即“关系个案研究”;最后,从知识增长的角度总结讨论个案研究的贡献和局限。

一、从个别到类型: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

《江村经济》是费孝通(2001)社区研究的代表作。在书中,费先生细致而深入地刻画了中国东部太湖沿岸一个村庄的整体生活,包括村庄的区域背景、基本状况、家庭结构、家户与村庄的关系、村民的生活方式和生计方式等,其中,经济生活是重点。江村的经济结构主要由农工相辅的水稻业和蚕丝业共同构成,在传统的文化模式下,水稻种植用于糊口,而养蚕纺丝则补给其他生活所需。受到现代缫丝业的冲击,开弦弓村传统的蚕丝业失去了市场,传统的农工结构遭到破坏,农民生活陷入困境,入不敷出,要靠抵押土地、借高利贷维持生活;但却往往由于本息难还而失去土地,土地逐渐集中到城镇的离地地主手中。在此基础上,费先生指出,“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程度。中国农村真正的问题是人民的饥饿问题”(费孝通,2001:236)。因此,他建议,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恢复农村企业,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从费先生一生的学术和社会实践来看,《江村经济》几乎奠定了费先生对中国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之途径的基本认识。

由于国内社会学/人类学一度与西方同行隔绝,费先生到晚年才得知他们的批评,他首先回应利奇,并分为两次。第一次,费先生认为利奇的第一个问题关涉研究旨趣(费孝通,1990)。缘于经世致用的知识传统,费先生觉得人类学于他是一种认识和改造中国的工具,所以他才会“弃医从文”。如果人类学不能使他了解中国,他就不会投入这门学科或早就改行了。因此,通过人类学研究了解自己的社会,是天经地义、无可辩驳的。对于第二个问题,费先生是通过回顾自己的研究实践来回答的。他指出,他并不以为一个农村社区的研究就能认识整个中国,“江村经济”只是一个研究起点,他希望通过对不同社区的比较来“逐步接近”认识中国,具体实践包括“云南三村”研究(费孝通,2006)和“小城镇研究”(费孝通,1984)。具体途径是“类型比较法”:即将个案视作基于主要相同条件所形成的某种类型的代表,通过“类型”比较可以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

如果说第一次回应偏向于价值判断和实践证明,那么第二次回应则更侧重于学理分析。对于如何通过个案认识整体,除了重新强调“类型”意义之外,受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论启发,费先生又提出一个学理依据,即人文世界中的“整体”并不是数学上一个一个加总而成的“总数”,基于学习和教育机制,人文世界中的“个别是整体的复制品”,通过对个案的细致研究,可以认识整个人文世界。他认为利奇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数学上的总数和人文世界的总体”(费孝通,1996:9)。费先生的看法体现了人类学的传统方法论取向——整体主义,即强调整体虽由部分构成但却大于部分之和,具有独立性质并决定了部分或个体(拉波特、奥弗林,2005)。这实际上是指出了个案研究中的个体与整体关系与统计调查研究中的个体与总体关系的不同,成为个案研究的推论之基。至于本土研究是否可取的问题,费先生认为,这是所有人类学研究——不管是“本文化”研究还是“异文化”研究——都需面对的根本问题,他形象地将其概括为如何能做到“进得去—出得来”。

对比两次回应,我们可以看出,费先生承认了微型社区研究的局限性,但并未否认这种研究对于认识整体事实的意义;而且让他颇为自豪的是,这种研究所形成的认识比较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那么,费先生为什么如此坚持?我们还需要回到“类型比较法”。

那么,类型比较法的依据何在?费先生认为,首先,虽然社区研究的相对优势是深入性,但深入程度是没有极限的,需要一个能确定限度的标准;其次,特定社区的研究如果不与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关联起来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类比动物学和解剖学,应建立“文化分类学”,即建构社区类型并把单个社区确定为这些类型的实例。一旦类型建立了,单个的深入研究就成了某个社区类别的代表(费孝通,1998a:11)。如何进行类型比较?费先生将之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分类学的,即参照研究的特定问题和兴趣界定类型划分的基本特征,以此描述“类型”;第二个层次是解释性的,即通过比较澄清影响类型异同的因素,以解释类型之间的差异。可以看出,类型比较既是出于认识普遍性的需要,又界定了研究的边界和意义。这为实现特定的研究目的提供了便利,尤其有利于具体理论假设的检验。

二、个案中的概括:格尔茨的深描说

第二种模式的错误有两点:一是民族志的研究并非“自然实验”,因为变量关系会随着情境不同发生变化,而民族志研究并不能对此进行“控制”;二是民族志研究所获得的资料并不比其他类型的社会研究更为“纯正”,从这些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无论其经验效度如何,充其量也都是一种解释性假说,并不会像物理实验所获得的知识那样经过“验证”。民族志研究所能提供的主要是“异域见闻”。“异域见闻”所具有的一般性意义,不是推论事实,而是“滋养社会学思想”:“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由在限定情境中……几乎过于详尽的田野研究所产生的材料,那些使当代社会科学痛苦不堪的巨型概念——合法性、现代化、整合、冲突……意义等——才能得以具有可感觉的实在性,从而有可能不仅现实地和具体地对它们思考,而且,更重要的是,能用它们进行创造性和想象性思考”(格尔茨,1999a:30)。

对两种错误模式的批评表明,格尔茨明确意识到个案研究对于认识更大范围事实所具有的局限性,他也否认个案研究可以进行理论证实或证伪,他主张个案的超越途径是:通过“深描”个案所蕴含的特有形态来促成对现有理论的启发。那么,“深描”如何实现?“异域见闻”如何能给主流文化带来反思?

我们来看格尔茨本人对19世纪巴厘政治生活的研究(格尔茨,1999b)。

格尔茨首先高度概括了巴厘国家的本质性特征:“巴厘国家的展示性本质通过其至今所知的全部历史表露得一览无余,因为它从未走向专制……相反,它走向了一种排场,走向了庆典……它是一个剧场国家……公众仪式并不是巩固国家的谋术,而正是国家本身……权力服务于夸示(pomp),而非夸示服务于权力”(格尔茨,1999b:12)。

一个“剧场国家”,庆典和仪式展演相比权力运作更具紧要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统治的实质和谋术之间的颠倒关系?它又是如何维系的?接下来,格尔茨结合巴厘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结构进行了阐释。

首先是“典范中心观”。这是巴厘人“关于主权之本质与根基的普泛观念”。这种观念认为,王室—首都是超自然秩序的一个微观宇宙和政治秩序的物化载体,它不仅是中心,而且就是国家本身。王室的仪式生活也是王室本身的总体生活,成为社会秩序的范例,并反映超自然秩序,人们应该通过遵循范例模式来形塑自己的生活。简而言之,“中心”是典范,是标准,而周围世界是模仿“中心”的粗糙近似物——巴厘社会的秩序化通过“示范”和“模仿”来完成。

其次是“地位衰降观”。这一观念形成于对巴厘文明的政治历程的想象。巴厘人认为,人源出于神,由神到人是一个地位不断衰降的过程。不同成员因其世系不同衰降程度不同,由此形成了巴厘人复杂的声望等级制度。就巴厘王室世系而言,从最高国王后裔的头衔开始,地位会沿代际传递不断下降,直至最终沦落到“绅贵”这一最低头衔。但对于巴厘人来说,这一衰降过程并不是历史的必然,他们倾向于抵消它,尤其是那些君主们,会不遗余力地通过举行宏大的庆典仪式模仿和重现过去的完美,以获得和保持典范地位。因此,这一观念一方面制度化了中心与边缘的地位等级模式,另一方面赋予庆典仪式以“向心”的凝聚力。

总之,巴厘并不是一个疆界明确、遵照等级原则系统组织起来的主权国家,在整个领土之上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府,而“只有一种由各种通过受到公认的特权织成的、由无数结节联起来的网”(格尔茨,1999b:80)。在这种政体中,越是靠近底部,就越具有实际的权力控制;而越是靠近上层或中心,实际支配就会越脆弱。巴厘政治生活的悖论性总体图景也由此呈现出来:一方面是具有凝聚力的文化观念,另一方面是具有离心力的社会结构,前者的诉求受到后者的制约或削弱。因此,在整个国家的秩序化之中,通过仪式和庆典展演体现中心的典范作用和地位的等级性,成为巴厘政治生活的核心主题,但需要不断地与权力结构的离散性做斗争。

那么,“19世纪巴厘剧场国家”滋养了哪些“巨型概念”的创造性思考?首先,现在主导性的“国家”概念——一定领域内的暴力垄断者,统治阶级的工具或公众意愿的代表——只是凸显了国家的“治理”维度;但巴厘剧场国家却展示出了国家的另外两个维度——“地位”和“荣耀”,即神话、仪式和庆典等政治符号体系或国家的象征部分,并不是为了实现统治的实效性目的的权术或工具,它们本身就是国家目的,构成国家的尊严性部分。紧接着,在政治理论方面,巴厘剧场国家体现出,政治生活的秩序化并不意味着只能依靠权力支配,“政治”既不纯粹是观念性的,也不仅是现实性的,而是两者相结合的象征行动。这一点,对于理解当代社会中的政治仍然适用。这也正是“异域见闻”式个案研究对于普遍知识的贡献所在。

三、从特殊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

首先,布洛维将扩展个案法视作对参与观察之两个传统批评的直接回应(Burawoyetal.,1991:271-287)。第一个批评关乎“意义”(significance)问题,认为个案研究虽能提供有趣的结果,但不能产生一般性,因而算不上真正的科学;第二个批评涉及分析层次,认为面对面互动的研究受限于具体时空,是微观的和非历史的,因而并非真正的社会学。布洛维通过比较回应这两种批评的常人方法学、解释个案方法和扎根理论,阐明了扩展个案法克服以上批评的逻辑。

布洛维认为,常人方法学和解释人类学都否定了两个批评的适切性,并无助于解决问题。前者不承认存在跨越社会情境的客观实体,认为整体或宏观现象只是使社会互动成为可能的行动者的认知成就,并非真实世界,相应地,社会学也只能有一种,即有关独特社会情境的微观社会学。后者则主张,特殊和微观分别是一般和宏观的表达,两两叠合在一起。布洛维认为格尔茨的巴厘斗鸡研究最能体现这一点:“格尔茨将仪式性的斗鸡呈现为一件‘典范事件’,展示了巴厘社会的社会组织和巴厘人的自我感觉”(Burawoyetal.,1991:273)。

扩展个案法的“合法性”正是在反思性科学模式之下获得了坚实的基础。对应四项原则,“扩展”具体化为四个操作维度:即从观察者到参与者,时空扩展,从过程到结构,理论扩展。对此,布洛维利用他早期的一项经验研究(Burawoy,1972)进行了详细说明。

这项研究实施于1968-1972年,关于赞比亚独立后所推行的“赞比亚化”——工作机会应由赞比亚人代替外籍人员(白人),基于对两个铜矿企业的参与观察(Burawoy,1972)。

(2)从时空上扩展观察。“赞比亚化”深受历史因素以及身处不同社会空间的各类行动者的影响。白人权威的合法性是多年殖民统治形成的,具有很强的“传统”和“克里斯玛”要素,已在赞比亚人心中化为“专家”和“惩罚”的象征;但接替他们的赞比亚人却不具备这种合法性。一方面,白人会尽力避免赞比亚人对他们拥有权威。例如,当人事部门迅速赞比亚化之后,公司设置了“员工发展顾问”这一职位,并由原来的人事部门经理担任,由此新任经理的权力——尤其是对白人的管理权——被相应剥夺。而另一方面,赞比亚人接替者的直接下属也不认可他的权威,加上他不愿或不能从上级获得支持,致使他只能借助正式的科层权威来“压制”下属,这反而造成了赞比亚人之间的冲突。总之,白人对黑人的支配地位得以延续,黑人之间的关系却趋于紧张。即种族隔离的社会过程得以再生产。

(3)从过程扩展到结构。布洛维并未就此停止,而是进一步将种族隔离与外部的宏观力量关联起来。通过比较殖民时期的“非洲人进步”和独立后的“赞比亚化”,以及自上而下的“赞比亚化”和自下而上的“赞比亚化”,他发现更深层的原因是“赞比亚化”受到统治阶级的反向制约——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了维持白人地位的措施。

(4)扩展理论。这种宏观事实的扩展实际与理论扩展密不可分。即有关新兴国家的两种研究模型——“政治发展”分析框架和“新殖民主义”理论,要么刻意强调统治精英为发展国家做出的努力,要么视他们为“新殖民主义”阴谋的牺牲品,都遮蔽了统治精英的利益诉求,因而提供的都是片面的事实。布洛维则借助“阶级分析”指出,正是统治阶级的既定利益阻碍了“赞比亚化”的成功。布洛维深受法农(F.Fanon)的“后殖民革命”研究的影响。通过将法农对民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农民进行的阶级分析,改造为对黑人矿工、公司管理者、统治精英和外籍人员四个利益群体的分析,他重构了法农的阶级分析。即在对“生产关系”的分析之外,又补充了对“生产中的关系”的分析。并最终告诉读者,“赞比亚化”的表面化,以及赞比亚种族隔离的延续,是各种阶级力量斗争的结果。

我们已看到,个案扩展法是如何从对传统批评的回应“扩展”到新科学模式之下的。虽然一以贯之的主线是从特殊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但前后的差异仍具有实质性:如何扩展以及如何评价扩展的依据发生了变化,从试图将扩展个案法视为单一的社会科学的典范方法,转变为将这一典范性界定在一种新的科学模式之下,从而摒弃了实证科学对个案研究的质疑,使其在反思性科学之下获得合法性。最关键的是:在早期,布洛维虽未明确回应“代表性”问题,但他指出个案可被视作整体中的部分,并可通过宏观和理论的扩展认识整体;而在晚期,他虽直面了“代表性”问题,却把它归入实证科学模式之下的问题而予以否认,代替的仅是个案研究在反思性科学模式之下对理论重建的意义。这实质上是连同个案研究的整体认知追求也一起抛弃了。这种转变的原因,可能是布洛维已经意识到前面我们分析过的:由于异质性问题的存在,个案研究即使可以借助理论和宏观力量进行扩展,也不能阐明整体。

四、比较:超越个案?

至此,我们已可以对这三种研究取向进行比较。无论哪种取向,个案研究都有着超越性诉求。研究旨趣不同,超越的方向也有所不同。先从事实层面上看。出于经世致用的研究旨趣,费先生试图通过“类型比较法”使微型社区研究实现对整体中国的认识。但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这一方法并不能克服整体异质性问题。格尔茨的旨趣在于通过对非西方社会“异域见闻”的“深描”来反观西方社会,因此他并不追求这一“异域见闻”对认识其所处社会整体事实的意义,他否定了个案研究在事实层面上的超越。而布洛维则赋予“扩展个案法”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验证社会主义可能性的研究使命,他早期试图在个案研究中通过理论和宏观的扩展阐明整体,但同样不能克服异质性问题。后来他虽然保留了对宏观事实的分析,但却放弃了对整体认知的追求。我们看到,他们最终都没有实现个案研究事实层面上的超越。如何解释这一情况?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在对部分和整体的看法上都持有本体论,即实体论(Substantialism)观念。

五、一个新的尝试:关系个案研究

为了探讨个案超越的可能性,我们已经走过了一个漫长的旅程。我们看到,上述三种研究取向都在理论层面上实现了超越,但却在事实层面上有着未能克服的问题。我们已经指出,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现实世界持有实体论的假定。如果我们秉承费先生的旨趣,不想放弃对整体认知的追求,那么就需要对现实采取一种非实体论的看法,即“关系的”(relational)本体论。据此,我们所进行的应是关系个案研究,所追求的应是关系性整体。

那么,关系个案研究又会有什么样的理论诉求?简单来讲,即建构情境性理论。我们首先需要求助格尔茨。格尔茨指出,人类学理论的特征之一即是要求理论始终与具体实践的解释密切关联,人类学理论的一般性不在于脱离材料进行形式化的抽象,而是尽可能贴近材料进行“深描”,以使文化的一般道理在具体形态中呈现出来(格尔茨,1999a:31-36)。我们基本遵循这一主张,即理论概括应呈自具体情境。但与格尔茨的“在个案中进行概括”不同,我们是在“关系性整体”中进行概括,因此难免进行一定程度的形式化抽象。当我们用某些要素去界定整体时,已经介入了一些形式化的理论,将来的理论概括也会抽象为形式化的要素关系;但在界定整体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确定理论要素发挥作用的边界,因此理论概括仍能保有情境性。

我们接着需要借助的是一项关于教师实践性知识的研究(陈向明等,2011)。研究发现,中小学教师在解决教学问题时,之前所学到的理论性知识并不可用,于是他们逐渐在问题情境中发展出了可用的实践性知识。实践性知识既不同于原理型的理论性知识,也不同于仅体现为经历的经验,而是“教师对自己的教育教学经验精心反思和提炼后形成的,并通过自己的行动做出来的对教育教学的认识”(陈向明等,2011:64),它同时具有实践性和概括性两个特征。这种“知识生成的载体是问题情境,问题的创造性解决就是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形成过程”(陈向明等,2011:3)。这项研究揭示了一个基本道理,即当理论应用到实践之时需要经历一个情境性转化。这一道理也存在于进行研究时的理论应用。一般而言,理论是经验事实的简化,当运用既有理论进行经验研究时,无论为了证实还是证伪,都需将其操作化,如统计假设检验,而操作化正是对理论进行情境化处理。反过来也一样,从经验研究中归纳或发现理论,如扎根理论,也需进行情境化处理,只不过是一个反向操作化的过程。因此,理论发挥效应的关键在于情境适宜性,理论建构的任务不是追求普适性,而是界定情境性。

六、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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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谢宇,2006,《社会学方法与定量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注释:

[1]“生产关系”(relationsofproduction)是指生产体制中生产性资产的权利/权力在其中得以分配的关系;“生产中的关系”(relationinproduction)是指劳动过程中行动者之间合作、协调和控制的社会关系。一定意义上,布洛维正是通过这一对关系的区分推进了马克思主义的经验解释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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