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实证主义者:法与道德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1、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二)非实证主义者:法与道德存在概念的必然联系。
1、自然法学派:以内容正确性为唯一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
定义要素。
二、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救济。
三、法的本质
1、法的正式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
定的行为规范。
2、法的阶级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要求)
3、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四、国法及其外延
国法: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
1、成文法2、判例法3、不成文法4、教会法
五、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本人行为。
2、评价作用:其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行为。
4、强制作用:违法者行为。
5、教育作用:一般人行为。
(二)社会作用
1、政治只能2、社会职能
(三)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
1、法律以社会为基础。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六、法的价值
(一)种类
1、秩序:○1基础价值○2确保统治秩序建立
2、自由:○1最高价值○2法保障自由○3自由不是为所欲为
3、正义:○1关系范畴○2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3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