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队伍建设,为司法鉴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3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围绕促进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以用为本,加快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中选优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为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需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功能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鉴定服务能力。

(二)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司法鉴定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三)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能力素养、工作业绩和参与公益服务情况,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

(四)注重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健全职称体系

1.明确职称层级。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2.与原职称对应关系。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三)制定评价标准

1.制定主体。根据国家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省司法鉴定人中级、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有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标准。

(四)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评审委员会专家评议为基础,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可采用专家评审、业绩量化、考核认定、面试答辩、卷宗抽查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

2.拓宽职称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司法鉴定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五)加强评审监督和服务

1.建立职称评审组织。省人力社保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和管理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评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建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有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组建中评委,负责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对尚不具备组建中评委条件的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其他市或省中评委评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备案。

3.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数字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精简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捷服务。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浙江省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

(二)组建专家库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企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行业内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也可适当邀请外省本专业专家参加。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由组建中评委的司法行政部门自行组建。专家库总人数按照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以上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3年调整1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召开中评委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3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2/3,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召开高评委会议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25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2/3,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的专业审议组。年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向单位全体人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报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5.评前准备。高评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部门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情况,由省人力社保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开展高评委评审工作。

6.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案卷抽样评估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2/3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中评委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地、各单位要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新部署新要求和推动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改革工作落地落实。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价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经浙江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的评价。

(二)职称分类。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个专业方向。

(三)职称层级。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

1.法医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

2.物证类: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中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

3.声像资料:初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中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声像资料)。

4.环境损害:初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中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副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正高级司法鉴定人(环境损害)。

(四)评价原则。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突出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重在评价司法鉴定人的能力素质、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和社会贡献。

(五)结果运用。按照本评价标准评审通过,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在浙江省内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3.坚持执业为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4.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矛盾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5.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课时的连续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执业年限;

6.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连续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层级要求的执业年限。

申报人应当在3年内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理、撤销职称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鉴定行业惩戒。

(二)申报条件。申报人申报司法鉴定职称的,除达到基本条件外,还应根据申报的层级,分别具备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

1.初级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

2.中级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

3.副高级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

(4)按照《浙江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4.正高级申报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

(三)直报条件

1.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具有下列标志性业绩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2)省人才工作部门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2.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具有下列标志性业绩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的第一完成人。

(四)初定职称。符合基本条件,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司法鉴定人满3年,认定为初级司法鉴定人;

2.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司法鉴定人满1年,认定为初级司法鉴定人;

4.获博士学位后,担任司法鉴定人满1年,认定为中级司法鉴定人。

三、评审条件

(一)工作能力

1.初级司法鉴定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2.中级司法鉴定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独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文书。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法医病理鉴定:完成系统尸体解剖检验不少于10例;

法医物证鉴定:完成个体识别鉴定、亲缘关系鉴定等鉴定不少于50例;

法医精神病鉴定:完成精神状态鉴定、法定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等鉴定不少于30例;

法医毒物鉴定:完成不少于50例;

文书鉴定:完成不少于50例;

痕迹鉴定:完成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不少于100例或其他痕迹鉴定不少于50例;

微量物证鉴定:完成不少于10例;

录音鉴定:完成不少于10例;

图像鉴定:完成不少于20例;

电子数据鉴定:完成不少于20例;

环境损害鉴定:完成不少于5例。

3.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及以下司法鉴定人学习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够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任现职以来,作为鉴定人参与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符合质量要求,且案件数量达到下列要求:

法医病理鉴定:完成系统尸体解剖检验不少于30例;

法医临床鉴定:完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伤病关系鉴定等鉴定不少于200例;

法医物证鉴定:完成个体识别鉴定、亲缘关系鉴定等鉴定不少于200例;

法医精神病鉴定:完成精神状态鉴定、法定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等鉴定不少于100例;

法医毒物鉴定:完成不少于200例;

文书鉴定:完成不少于100例;

痕迹鉴定:完成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不少于200例或其他痕迹鉴定不少于70例;

微量物证鉴定:完成不少于50例;

录音鉴定:完成不少于75例;

图像鉴定:完成不少于100例;

电子数据鉴定:完成不少于100例;

4.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司法鉴定案件,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二)工作业绩

1.中级司法鉴定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参与完成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鉴定案件3件以上,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参与或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三等奖以上或获“宋慈杯”优秀奖以上;

(3)参与或作为司法鉴定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撰写的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入选浙江司法行政案例库共计2篇以上;

(4)受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邀请或委托,在其举办的司法鉴定会议或学习(培训)班上,就司法鉴定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授课或作专题发言;

(5)参与撰写为解决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2篇以上,且被市级以上业务部门采用。

2.副高级司法鉴定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1)参与完成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鉴定案件5件以上,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参与或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二等奖以上,或获“宋慈杯”三等奖及以上;

(3)参与或作为司法鉴定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撰写的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3篇以上或入选浙江省司法行政案例库共计10篇以上;

(4)受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邀请或委托,在其举办的司法鉴定会议或学习(培训)班上,就司法鉴定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授课或作专题发言3次以上;

(5)主持完成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2篇以上,且被省级以上业务部门采用。

(6)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3.正高级司法鉴定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1)参与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鉴定案件10件以上,且司法鉴定意见被办案单位采信;

(2)作为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一等奖或获“宋慈杯”二等奖以上;

(3)作为司法鉴定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而撰写的案例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5篇以上或入选浙江省司法行政案例库共计15篇以上;

(4)受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邀请或委托,在其举办的司法鉴定会议或学习(培训)班上,就司法鉴定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授课或作专题发言5次以上;

(5)主持完成司法鉴定专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形成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对策报告、政策建议等5篇以上,且被省级以上业务部门采用;

(6)司法鉴定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司法部表彰奖励;

(三)科研成果

(1)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完成人;

(5)参编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著作、教材;

(7)具有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

2.副高级司法鉴定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4)司法鉴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计1项以上;

(5)主编或参编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著作(副主编以上),或参编省部级司法鉴定规划教材;

(7)具有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3项以上。

3.正高级司法鉴定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排名前三);

(2)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第一完成人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科研课题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省部级科学进步一等奖科研课题第一完成人;

(4)司法鉴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共计3项以上;

(5)主编公开出版的经评审专家认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司法鉴定专业著作或参编国家级司法鉴定规划教材(副主编以上);

(7)具有其他可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的高水平司法鉴定成果代表作5项以上。

四、附则

(一)评价方式。本评价标准为相应司法鉴定人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以《浙江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申报的,评审以《评分表》中各项指标为基础,对申报人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指标作全面评价。申报人应如实填写指标项,评审专家对各指标项进行审定,指标最终得分以评审专家审定评分为准。指标要素和分值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责任追究。申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4.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复合型人员。同一大类内从事两项以上执业类别的鉴定人在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执业类别案件数和案例进行申报。申报的案件数和案例不能满足相应职称的评价标准时,可对其参与的两项以上业务按比例进行折算累计并综合评定,案件数量评价以最低分计算。

(六)概念的含义。本标准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凡所列数量指标均为最低要求。如“满3年”表示“3年及以上”。

2.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5.公开出版: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或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出版物。

6.“本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所从事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一致的学科。

9.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鉴定案件的具体标准由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评审时由评委会认定。

1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指经省人才工作部门确认并公布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人员。

(七)解释主体。本评价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浙江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法医类)

2.浙江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物证类)

3.浙江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声像资料)

4.浙江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分表(环境损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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