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挑战国家秩序:美国的宪法危机权利法案张力

在经历1940年代、1970年代和1990年代这三波宪法运动之后,美国宪法已经成为当代宪法全球化的经典模版。美国宪法所展示的摧枯拉朽的霸权影响力,使人们难以真正去透视美国宪法的力量和弱点。宪法胜利论掩盖了更为本质的问题:为什么现代社会将其政治主权的集约化通过宪法形式完成?为什么宪法及其规范性生产,能够成为现代社会稳定、治理正当化乃至政治整合的基础?宪法全球化、私法化和治理化趋势的挑战,将使宪法陷入何种危机?替代现存宪法秩序的可信方案的匮乏,是否预示1787年的宪法精神已经死亡?从这些角度出发,对美国宪法力量及其弱点的审视,它所能揭示的将比我们已被告知的更多。

宪法力量的源泉

“去政治化”和“再政治化”: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宪法技术功能

《建国之父的失败》

“公共权利”宪法观则代表了一种进攻性、积极自由的、革命论的共和主义叙事传统,零星的私人权利对于纳税代表权和财产保护状况的不满与抗议,被动员并统一为政治性的主权政治共同体的公共表达,并型构为美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制宪权维度,这形成了美国的卢梭式立宪主义传统。由“公共权利”与“积极自由”观念支撑的共和宪法具有积极性、进攻性、进步性、民主性、政治性、立法性的一面,它强调“民主”作为共和政治建构的基础,而否定“私人权利”能够自动带来公民的平等与自由,因而也更为强调立法主权与人民出场作为捍卫共和宪法政治的重要性。“有德性的公民的法外集会可以用人民的名义用一种具有宪法重要性的权威说话”,阿克曼通过日常政治和宪法政治的区分,已对此做出了深刻描述。

“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从两个方向共同推动了美国的国家建设与政权巩固,它们以相互支撑的结构化方式,强化了美国的国家能力与民主认同。“私人权利”机制的建设,使得美国在建国时期就能通过古老普通法的权利追溯,迅速摆脱殖民地母国的政治束缚,从而快速填补革命之后的权力真空并推动国家的建设与转型。它通过“私人权利”机制内化了国家权力的迅速扩张,并通过由此形成的法律化架构,来排除任何对其统治正当性的挑战。与此同时,“私人权利”机制通过法律制度化架构的建立,通过“正当程序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等构成对国家权威专制化倾向的制衡,并由此增强其治理正当性从而大幅提高其财政汲取能力。“私人权利”机制也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边界,作出了有效的划分与控制,这使得国家治理功能的发挥可以沿着权利分化的机制展开,由此推动的权力分化也极大简化了政治权力的运用方式。

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界分,形成了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制度基础,因此也构成了美国宪法力量的重要源泉。它满足了功能分化社会广泛的、多元的利益和价值需求。通过基本权利体系的涵括(inclusion),使得美国可以将其公共权力建立在一般化、实证化、抽象化、功能特定化的运作基础之上。通过弹性可变的、多重结构的权利机制,即使多元的个人分化形式成为可能,也使政治系统的集体决策可以顺利通过权利机制的中介管道得以贯彻。国家权力借助法律权利这一工具,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功能分化与治理机制的实证化与抽象化。通过权利机制的构造,也使现代政治权力获得了形式化的巩固:交互重叠的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推动美国的政治系统功能分化取得了稳定性,大大增强了其政治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涵括性循环(inclusionarycirculation)的能力。权利机制赋予国家权力高度的机动性,保证国家可以通过高度灵活性的政治操作与不同的社会功能子系统建立起联系,从而推动国家在“整体性”(integrity)宪法原则基础上整合政治秩序。权利与宪法之间的这种相互构成关系,通过宪法的民主革命语意得以凝炼化。

权利机制促使社会主体全面而平等地涵括进入现代政治与法律系统之中。一方面,“私人权利”不再只是对于国家权力的外在束缚,它同时也内在地构成了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法律工具。“主观权利”促成个体被统一涵摄到“客观法”之下。通过“公正审判”、“司法平等”等权利原则建立起的司法运作封闭性,可以有效防止社会经济议题的泛政治化,从而避免法律系统因为剧烈的外部社会冲突陷入停摆和崩溃。而通过“私人权利”机制实现的权力分割,也有效分散了政治系统各部分独自承担正当性生产的风险。通过将人民主权整合为可控的立法权力形式,从而也防止了人民主权失控的危险。

《美利坚共和国的衰落》

另一方面,“公共权利”机制的建立,则使得美国公民获得公共参与国家主权与立法政治的能力,由此形成的“公共自主性”,构成了国家权力正当化与强固化的另一个重要基础。在阿克曼看来,“私人权利”至上会自然导向“议会至上”的一元民主论和柏克主义(Burkeanism)的精英保守倾向,否定高级立法过程的民主动力,就有可能使得常规政府脱离高级法的伟大原则。[6]而由公共权利提供的民主潜力,则形成了一个自发的政治空间,从外部来激扰官僚化、科层化的组织化政治空间,从而以更具公共精神的方式引导宪法实践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公共权利”观念使得主权的焦点从政府转向了人民,因此也推动了分权制衡观念的顺利出现。

《权利法案》的通过,也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去政治化”功能。“司法平等原则”可以避免法律争议的泛政治化,“宗教自由原则”可以避免宗教冲突的泛政治化,“财产权保护原则”可以避免经济冲突的泛政治化,它将大量棘手的社会问题排除在政治高压中心之外,从而防止泛政治化对政体带来的影响。桑希尔十分敏锐地意识到,美国宪法力量的一大秘密,就在于它有效解决了“泛政治化”对于宪法政体造成的持续冲击。宪法基本权利清单体系的建立,实际也使得国家可以将大量的社会管制性责任转移出去,通过法律机制特别是法律程序的完善,实现了一种“去政治化”的宪法技术。这既能将大量社会议题从国家层面切割出去,又能在国家领域之外维持一个自我运转的社会功能体系。[9]通过统一的公法体系建构,美国成功将其国家功能从杂多的社会私人领域分离出去,并由此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且具正当性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与当时的欧洲国家始终无法将其宪法与社会议题分割带来的动荡局面形成了鲜明对比。

通过“去政治化”的宪法技术,美国的公共主权(publicsovereignty)得以锻造和整合,并且实现了其权力运用的抽象化、内向化、实证化与正当化,而这又是悖论性地通过强化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的。《权利法案》提供的私人权利保护,可以反向推动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的“泛政治化”危险中脱离出来,使其可以有效集中和分配司法资源,从而将其功能限定为提供抽象化、中立化的公共法律平台,因此也从侧面推动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功能分化,这最终可以大幅度地加强国家权力的自主性能力。套用迈克尔·曼(MichaelMann)的经典区分,宪法所提高的不是国家的专制性权力(despoticpower),而是其基础性权力(infrastructuralpower)。

《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

这就形成了美国宪法力量的核心悖论:正是通过将国家权力大量转移给司法机关和法官阶层,通过司法的“高级法”传统对“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制约,以及由此确立的“私人权利”神圣保护原则,因而反向大幅提高了国家的基础性渗透能力。“主权与权利的熔合,构成了抽象化的、强有力的政治系统的基础。”宪法的“去政治化”技术,反向提升了国家的“再政治化”能力;对私有领域“泛政治化”议题的剥离,反向增强了公共领域的“再政治化”潜力。通过司法系统保护的权利,能够将宪法从日常的泛政治化社会争议中抽离出去,而不必时刻暴露于易变的、敏感的、脆弱的民意表达。权利的司法化机制,借助稳定化、结构化的规范性预期来涵括与容纳民主意志的公共表达。私人权利机制的发展,有效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涵括范围,并由此也维护了公共政治空间之外的社会空间。由此所实现的制宪权的司法化过程,推动美国形成了一个功能特定化与运作封闭化的政治体系,可以使其政治性立法过程通过一致性和持续性的司法程序轨道进行,并由此内化对其政治权力运用的控制与诠释。

通过宪法权利机制实现的社会涵括与社会排斥

在卢曼看来,宪法构成了现代法律系统运作的二阶观察机制,宪法转移了法律系统“法律的效力来自于法律”的自我指涉悖论。正是通过宪法,从而实现了法律系统封闭性运作的自我再生产,宪法成为了法律系统反身性运作的基础,从而可以不断根据新的宪法解释,诠释法律的有效性条件,从而对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乃至个体和生态的结构耦合关系,不断根据需要作出新的规范和调整。通过基本权利体系的建构,宪法也摆脱了对于自然法和上帝概念的追溯,使现代民族国家可以内化强制力、义务规则和正当性的生产,由民主和自由为语意指向的社会涵括/包容进程就获得了制度化的支撑,与此同时,它也为各大社会功能子系统的分化和封闭性运作,建立起了来自法律和政治系统宪制架构的支撑。

《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

制宪权、革命与民主宪法的历史辩证法,实际上转移了现代法律系统效力自我指涉的内在悖论。宪法在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之间架设起结构耦合的桥梁,并由此也维持住了两个系统之间所建立的政治民主化与法律实证化之间的复杂激扰关系。政治系统运用法律工具达成其具有集体拘束力的决策目标,法律系统则又通过相应的规制程序约束政治权力的运用,这就构成了经典的自由主义立宪传统:法律对所有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与此同时,法律本身又是公民民主集体意志的产物。这一现代“法治国”的构想,则又以宪法作为高级法地位的奠定为标志,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的获得,则是其典型范例。宪法为“疑难案件”提供了决定规则效力的判断依准,从而成为哈特意义上的“承认规则”(rulesofrecognition)。宪法由此取代了逻各斯、上帝、理性、启蒙自然法等形而上的超验基础,从而为现代法律系统的自我创生,提供了掩盖、转移和展开其效力自我指涉悖论的机制。这一历史演化逻辑,正是在缺乏封建等级制传统,并以政治革命形式建国的美国宪法中得以集中展现。

18世纪美国宪法革命实现了“社会排斥的丑闻化”,宪法革命颠覆了中世纪层级分化社会身份等级制的秩序组织原则。以自由和平等为宪法语意的政治变革推动了从层级分化到功能分化社会的转型,这一进程预设了“将所有个体全部涵括到所有社会子系统”的政治目标。18世纪美国市民革命宪法之所以区别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宪法,其中的关键,就是其宪法机制内涵了综合性基本权利体系演化的潜力,它保障了由等级性宇宙-政治观(阿奎那)向“平等关怀与平等尊重”(德沃金)宪法-政治观的历史转型。

美国宪法的力量,源于其宪法革命奠定的自由与平等理念之间的特殊张力。这一张力不仅仅表现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同时也表现为自由/不自由、平等/不平等之间的张力,涉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与“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宪法解释难题。从中又生发出一系列有关自由/平等、共和/民主、私人自主/公共自主、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自由主义/共和主义、自由国家/社会正义的宪法解释传统的激烈竞争、冲突与张力,这些不同的政治-法律观念组合以及由此二元论张力提供的宪法解释弹性空间,为不断涵括新的价值和利益并批判旧的社会排斥形式,提供了诸多可能性,从而也为美国宪法的发展提供了演化动力。这也正是通过作为美国宪法王牌的“权利解释学”实现的。

英国学者马歇尔(T.H.Marshall)对市民权、政治权、社会权三代权利发展逻辑的总结,阐明了近代以来伴随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功能系统的分化,由民主-民族国家宪法逐步完成,在某一领土国家范围内,将所有自由个体平等涵括到各大社会系统之中的宪法演化过程。美国在不同历史转型时期经历的宪法革命,在国会、总统、法院与人民之间围绕宪法展开的政治互动,推动了美国从建国时期以财产权、契约自由和言论自由(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为核心的宪法观,到内战重建时期对于“平等保护”和“法律正当程序”原则(第十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重述,再到新政时期由“卡罗琳案”确立“合理基础”原则完成其转型,这一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完成的宪法原则“代际综合”(multi-generationalsynthesis),精致展现了现代民主-民族国家宪法通过其权利机制实现社会涵括与排斥(inclusion/exclusion)的演化逻辑。

美国立宪时刻的革命成就最终沉淀为不同时期的权利革命成果,它以私人自主、消极自由、个体权利的法治形式,维护了公共自主、积极自由、共和政治的民主传统。社会涵括/社会排斥的“权利议题化”,构成了现代美国宪法政治的基础,权利演化的光谱,则从古典的防御性私权、所有权神圣与契约自由,不断扩展到积极的政治与社会福利权,这一综合性、整全性的基本权利体系,保证了可以通过法律系统-政治系统的外部激扰,不断改变其他社会功能系统的运行状态,为以经济系统为代表的系统代码的无限扩张设置界限,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现代社会的系统功能分化逻辑。

新自由主义框架”对“新政”宪法秩序的破坏

概而言之,再分配主义与身份/承认政治构成了美国战后宪法发展的两大谱系。一方面,战后美国延续了罗斯福新政时期开辟的社会权利扩张的传统,通过“内嵌性自由主义”(embeddedliberalism)的构建,推动了美国宪法的新政自由主义(newdealliberalism)转向。另一方面,在1960年代之后,以性别、种族、民族、性、宗教、语言为文化断层线的身份/承认政治深刻改变了美国宪法发展的进程。各种经济和身份差异的交叉轴心,形成对“平权行动”(affirmativeaction)的强大压力。这带来了战后美国宪法在平等政治与差异政治、经济斗争和身份政治、社会民主与文化多元主义之间的多重张力。南茜·弗雷泽正确地指出,面对这种情况,罗尔斯和德沃金都试图将“传统的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的强调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平等主义加以综合,提出可以证明社会经济再分配正当性的新的正义概念”“自由国家中的社会正义”(阿克曼)理念,推动了美国宪法的福利国家转向。而在另一方面,出于对社会主义和阶级政治的失望与不满,“为了承认的斗争”则构成了美国战后宪法“为权利而斗争”和“认真对待权利”的重要指向。

战后美国宪法理论因此面临一个棘手的难题:它必须设计出一个能够同时兼容社会平等的保护诉求和身份差异的保护诉求,一个能够同时容纳不同的平等和自由要求的新的多维度正义概念。经济民主与文化差异的不同指向,都要求能够在统一的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中得以落实,而且,社会民主与文化多元主义这两大张力诉求,还必须能够容纳到宪法文本的传统自由主义基调之中。这两大谱系之间的张力,实际上直接导源于战后美国社会不同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加速趋势:对于经济系统分配不公的矫正,未必能够同样带来对其他社会系统功能排斥的调整;对于不同文化领域身份差异不公的矫正,也未必能够自动带来经济民主的实现。一方面,没有身份承认就没有再分配,没有再分配也就没有身份承认;而另一方面,在社会民主与文化多元主义这两种规范性期望之间,也可能出现此消彼涨、相互解构的关系。两种规范性期望之间的张力,将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平等保护原则”、“隐私与生命保护原则”等拉向完全不同的解释方向,并在一系列宪法疑难案件中集中爆发出来。

而从另一方面,这些张力也反映出美国建国时期所奠定的自由主义宪法原则的内在悖论。自由主义宪法建立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宪法叙事框架之上,宪法基本权利的首要功能是解决政治系统权力媒介的自主化和形式化问题,通过将市民社会处理为统一的“去政治化”的自生自发伦理秩序,由此保证国家治理的抽象化、中立化与实证化,并以此来确保现代政治权力能够切断与外部的宗教、军事、家庭、经济系统的直接联系。正如前文所述,这一古典的宪法权利机制—无论是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利—都致力于通过行为能力、主观权利和人权的法律化(juridified)机制,来吸纳“泛政治化”的社会权力要求。通过“去政治化”的宪法权利技术,可以将它们统一涵括到“市民社会”无差别的自发领域之中,从而实现国家政治权力沟通的中立化、稳定化、实证化和抽象化。

这一传统的自由主义宪法想象,在战后这两股新的规范性期望的张力中遭遇到了挑战—再分配主义和差异/认同政治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古典二元区分带来了深刻冲击。国家与社会这两大统一空间的二元分立,预设了一个“守夜人”的自由主义国家形象和涂尔干意义上的“有机连带”社会形象,而社会民主与文化多元主义的保护诉求,却要求政治国家能够积极介人并能动回应市民社会的不同权利要求。美国宪法曾经精心维护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分割被改变了。不仅如此,市民社会的统一形象也被宪法权利形式的多元化发展解构了。如果说,美国建国时期宪法所立足的是“大男子主义”中产阶级家庭文化,这一统一的、无差异的市民社会文化秩序,已被各种差异化、多元化、碎片化的亚文化认同所取代(以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为转向代表)。伴随政治国家所面对的统一市民社会空间的片段化发展,革命时期所建立的现代政治系统与现代政治宪法的中心性地位,已经在其“整体性”介入市民社会空间的权力能力上,在传统宪法权利的政治整合能力上,不同程度地遭遇深刻挑战。伴随市民社会弥散性的泛政治要求的加速涌入,古典自由主义宪法的“去政治化”技术能力已不足应对。

如果说,罗斯福新政对于美国宪法的改造,是通过“再分配”维度来限制经济系统符码的破坏性扩张趋势,“福利国家”原则因此提供了对具有冲突性的权利诉求的同等权衡标准。而在进入1960年代之后,由“民权运动”掀开的差异/认同政治,则使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在应对“差异化”的权利要求时,面临如何在不同性质权利诉求之间进行权衡的难题(譬如女性主义宪法学在性别平等和性别差异之间的权衡悖论)。这就使整个公众被分裂为竞争性的利益和价值群体,“理性公共领域”被街头抗议和密室政治取代。再加之1980年代之后全球新自由主义对于社会民主主义遗产的瓦解,则更为讽刺性地促成差异/认同政治和新自由主义联姻的机会。

如果说,罗斯福新政的“福利自由主义”原则奠定了战后美国宪法新的“整体性”基础,那么,差异/认同政治则带来了美国宪法晚近真正的“整体性”危机。由于身份政治的解构,社会民主主义已经无法作为不同权利诉求的同等衡量标准从而对宪法政治进行整合。相反,要求经济再分配的宪法运动,不仅可能与希望维持现状的新保守主义者,也可能与文化/身份政治的反经济主义观点发生难以调和的冲突。罗斯福“宪法时刻”(constitutionalmoment)所进发的政治能量已被耗尽了。

这在当代美国宪法中形成了一种双重困境:一方面,大量相互冲突的泛政治化社会要求形成对国家宪法政治中立性和抽象性的广泛压力,进而导致分治的政府(dividedgovemment)与两极化的国会(polarizedcongress);“‘全面的改变的动议’由于各种妥协而成了互不搭调、漏洞多出而且混乱不堪的大拼盘。”另一方面,由于宪法基本权利缺乏内部的融贯性疏导,公共领域的交往权力无法顺利转换为行政权力,碎片化的公共舆论不能动员为有效的政治力量从而影响立法与国家治理议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权力民主循环也被堵塞了。这最终就回归到了普布利乌斯在《联邦论》中对于党争所表达的深切忧虑:“对立党派忙于你冲我突,忽略了公益;制定政策,过于频繁,依据的不是公平原则,没有考虑少数的权利;是利益相投、傲慢专横的多数,利用优势通过立法。”

当代美国宪法面临的挑战,还不仅来自于内部矛盾的撕裂,也来自于其传统的“威斯特伐利亚”宪法框架在全球化潮流中遭遇的冲击。“全球化正使国家一领土原则和社会有效性之间的缝隙越来越大”,美国宪法在完整主权领土范围内整合政治空间的能力,以及由此预设的基于社会契约论传统的民族公民集合体的宪法形象已被改变了。“宪法爱国主义”(constitutionalpatriotism)在政治空间上自我闭合能力的弱化,不仅带来各种新的全球社会系统功能分化对于美国宪法的直接影响,同时也意味由大量“全球穷人”(globalpoor)组成的“跨国公共领域”(transnationalpublicsphere)也会不断对美国作为一个边界性宪法政体的合法性和霸权提出挑战。如果说,美国宪法的内部危机来自于宪法是“什么”(what)的争议,那么其外部危机则来自于对“谁”(who)之宪法的质疑。这形成了20世纪美国宪法的反革命形象,尤其是,一旦跨国经济宪法的全球化潮流不断被政治性地界定为美国式“新自由主义”宪法的全球化。

美国宪法一方面在新自由主义框架下制造经济系统的排斥性,另一方面又借助差异政治的“反歧视”和“多元化”策略来提供涵括性。由上述内外危机影响的美国宪法就失去了其作为“正当性”力量的稳定化输出:一方面是在宪法是“什么”上缺乏共识,不同派别都希望将自己的权利版本确立为核心,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之间的张力难以弥合;另一方面是在有关“谁”之宪法上同样缺乏共识:“谁在给定的事件中是作为正义的主体计算在内的?谁的利益与需要应受到考虑?谁属于有资格得到平等关系的成员圈子?”因此,当代美国宪法一方面缺乏“原则一贯性”(integrity)从而在不同的权利诉求间作出裁断,德沃金的“平等关怀与平等尊重”和罗尔斯的词典式序列正义原则,都不足以承担罗斯福新政时期“再分配”概念的整合功能;另一方面,美国宪法也失去了在法律空间的自足意义上提供稳定的规范化结构来矫正非正义的国际霸权的能力。正是在这种面对“泛政治化”力量而缺乏“规范性”力量疏导的失落感与焦虑感中,各种“认知性”力量就悄然借助专家政治和技术治理的崛起接管了宪法。

“私法化”趋势对于“整体性”宪法秩序的挑战

当代美国宪法的危机表现至少包括: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结构耦合的松散化、公法理论的衰落、法律片段化与全球治理话语兴起的冲击,以及民族-民主国家宪法的整体失落。而所有这些危机的形式,也都可以统一概括为美国宪法的“去政治化”危机。

美国宪法的私法化趋势,它所挑战的不仅是政治主权与主权理性,而且也是由公法传统所代表的民主语意,以及公法理念所内涵的权力分化与制衡的宪制结构。经典民族国家宪法的三权分立理论,预设了由政治系统主导的立法、基于法治程序的行政以及涵摄于法律规则的司法的三权封闭循环结构。立法处于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地带,并受到宪法法律机制的约束,司法则依照由政治导控的立法规则进行判案,同时根据公共利益判准,通过不断诠释宪法的“平等与自由”基本原则而不断调整其论证资源,由此来保证民族国家范围内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私法与公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动态平衡。宪法的私法化趋势,改变了这种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格局,而更多趋向于技术治理和功能特定化的“司法中心主义”,或者趋向专家政治和公私讨价还价的“行政中心主义”美国行政法理论的私有化、规制化、治理化语言转向,正是其典型表现,它不再主要依据议会民主立法的规范性导控,而是主要基于公私“利益攸关者”(stakeholder)之间的认知性协调。

美国宪法的私法化趋势,也使宪法符码出现“去形式化”(deformalisation)的趋势。传统的宪法解释多围绕条件性纲要(conditionalprogrammes“如果……就……”)展开,而“去形式化”的趋势则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更多不是依据“自由和平等”的宪法原则理念,而是根据特定社会功能子系统技术化的内在合理性需要,根据目的性纲要(purposefulprogrammes)对“空白条款”(blankclause)直接进行实质性填充。而这一“去形式化”的技术性填充,则多半根据经济系统的成本-收益考量来进行决断,民主宪法的公共自主语意被各种社会功能子系统的技术性语言包围了,这对美国宪法民主精神的挑战是极为深刻的。

现代民族国家宪法的出现,使得不同的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社会需求—要求平等而自由地涵括进各个社会功能系统—获得以政治性方式参与公共意见与公共意志形成的可能性。民主国家政治宪法,使社会涵括与社会排斥能够持续得以问题化和政治化,从而提供了现代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框架性条件。在另一方面,民主革命的立宪时刻也同时诞生了“私人”的“市民”形象,而私人自主的权利保障也同时使政治-法律的公共自主成为可能,制宪权与宪定权在此取得了统一。

单纯形式化的权利法案无法自动带来平等的自由,通过基本权利解释学实现的社会涵括/包容,正有赖于公共自主的民主激扰。而宪法的私法化、片段化、治理化趋势,则由不同的社会功能子系统自我承担其构成性与限制性的宪法化功能,这就可能阻断社会涵括与社会排斥的问题化和政治化,从而解构现代宪法革命的历史性遗产—德沃金所极力强调的整体性(integrity)宪法政治原则。现代行政官僚体系的常规化封闭权力循环,有赖于“制约与平衡”(checkandbalance)的宪制安排,有赖于宪法所框架的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以及公共领域/公共舆论间相互激扰的制约。而由私法专家与技术治理界定的宪法化方案,则改变了18世纪主要由美国宪法民主革命所提供的“对不能决断的政治事务作出决断”的问题解决逻辑。依靠专家知识提供的模型设计、组织检测等科学方案,依靠跨组织的利益协调谈判,依靠职业伦理与名誉权力机制,都解决不了政治系统权力自我指涉悖论的正当性(legitimacy)问题。

宪法理论的经济主义转向,同时也使法律系统的反身性封闭运作陷入阴霾。杂多的私法“宪法化”所带来的不是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边界的清晰确立,而是对“合法/非法”这一法律系统符码的侵入与滥用。这一宪法危机并不局限于美国国内,“普遍法宪政主义”(commonlawconstitution-alism)思潮,在1980年代之后更是通过新自由主义全球议题,通过“华盛顿共识”和“全球治理”(以WTO为代表的全球贸易投资体系改造、以IMF和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全球金融体系改造)成为世界经济宪法运动的主流。它要求赋予跨国公司自由的行动选择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取消政府管制、开放资本市场,以建立“自生自发”的全球贸易投资秩序。这一跨国化潮流,则又反过头来强化了美国国内宪法议题的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转向。

“全球化”趋势对于“政治国家”宪法秩序的冲击

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的“免疫系统”(卢曼),辅助了不同功能系统自我构成与自我限制之间的平衡,这也主要是由现代宪法机制的保障实现的。宪法成为了现代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自我再生产的制度基础,通过权力“制约与平衡”(checkandbalance)的宪制建构以及权利法案的司法化:一方面提供了对社会功能系统破坏性扩张趋势(比如波兰尼笔下的市场社会)的阻断机制;另一方面也为不同主体对抗社会功能系统的内部排斥提供了具有可诉性的反馈机制。现代宪法化解了不同社会功能系统在封闭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自我解构与彼此对抗的内在倾向。当然,这些预设都建立在特殊的“威斯特伐利亚”民族国家宪法体系之上,不同社会功能系统的运作被假定可以控制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通过公法与私法体系的国内法-国际法建制予以规范化安排,这构成二战之后由美国推动的“内嵌性自由主义”全球政治经济范式的基本假设,它也是战后美国宪法模式能够迅速得以全球扩展的内在动因。

尽管阿克曼试图阐明平等式民主观已经取代了自由市场理念,从而成为新宪法秩序的全面基础,但后新政时期的美国宪法似乎已经走向了反面。[50]阿伦特对于美国革命的政治还原论实际已经预示了这一悖论性的历史后果:由于阿伦特对“社会问题”的深刻偏见,革命者变成了对社会分配议题漠不关心的城邦公民,政治革命与社会变革之间的联系被生生斩断了,而在这样狭隘的二元论对立中,阿伦特式的革命论传统也就悖谬地向哈耶克式的演化论传统蜕变,宪法被雕刻成“一座死气沉沉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僵化塑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宪法晚近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实际也正得益于革命论和演化论这两大宪法传统的矛盾性结合。

美国宪法模式在二战之后的全球扩散趋势,不仅是美国宪法霸权影响力的展现,从另一层面来说,第三世界在民族解放运动与现代化运动中通过各种以美国宪法为蓝本的“名义宪法”和“符号宪法”,同样也出于它们自身需要从层级分化社会向功能分化社会转型的“反封建”需要。从更大的世界社会演化的动力来看,这也是不同社会系统世界性扩张的功能迫令的结果。当然,在不同的左翼批判法学视野下,美国宪法的全球霸权也掩盖了民族国家国际体系的中心-边缘结构,以自由和平等(in-clusion)为价值语意的宪法全球迁移推动的各国“结构调整”,同样也掩盖了美国宪法全球化所带来的剥削与排斥(exclusion),遮蔽了世界社会(worldsociety)层级式分化趋势的阴暗面。

与此同时,美国宪法全球化与世界宪法/全球宪法的自我演化之间,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张力。美国宪法对于民主法治以及法律和政治系统关系的独特描述,一方面提供了世界宪法扩展的蓝本,提供了现代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结构耦合的基本模式;但在另一方面,世界宪法演化也逐渐获得自身的独特动力,全球商人法、互联网数字宪法、全球标准化组织、世界人权法、科学宪法、体育宪法,大量有关“宪法多元主义”、“社会宪法主义”的讨论,以及“政治宪法”的相对衰落,“专家政治”与“治理主义”的去政治-去民主宪法话语的兴起。这些都导致由美国宪法理想提供的民主-国家政治想象,以及由此提供的社会系统分化与世界社会演化的宪法想象,受到空前的冲击与挑战。这也导致了美国宪法模式文化吸引力的持续下降。但由于其历史性霸权的延续,因此也极大地束缚了有关全球宪法演化新动向的解释力与想象力。

当代宪法理论的争论和转型,反映出全球社会正在经历的深刻结构变迁,同时也预示着美国宪法模式全球化的内在危机。在全球宪法的“碎片化”/“片段化”(fragmentation)时刻,美国宪法不再能够有效主导全球宪法演化的动力与方向,而各种自发的超国家、跨国家、国际性、区域性、亚国家法律机制的杂乱兴起,这些由全球贸易、世界金融、大众传播、体育运动、宗教集团、科学研究所代表的系统性力量构成的新秩序,正持续渗入并深刻改变由美国宪法为代表的主权国家宪法模式,并由此改变民族国家法律系统的符码运作机制。而在传统共和主义的批判视野下,这些以特权与财产为根据,以利益和效率为基准,以私有化、公私合作与公共治理的企业化为导向的“认知性”(cognitive)宪法秩序的兴起,也代表了美国共和革命“规范性”(normative)宪法维度的衰落。

宪法的世界主义转向,预示着由民族国家宪法(美国宪法)的社会涵括,开始转向世界社会宪法(世界社会系统)的社会涵括[53]。伴随全球法律的片段化趋势,这不仅冲击了民族国家宪法对于本国政治与法律系统的界定能力,也改变了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建构下的领土国家宪法格局。同时,它也不断面临超逸出民族国家范围的各大世界社会功能系统封闭运作所产生悖论的困境:其中既包括由新自由主义原则统摄的世界经济宪法运动,也包括以各种原教旨主义为标签的全球宗教复兴运动,也包括二战之后由全球人权话语界定的新型政治宪法运动,它们显然改变了由18世纪启蒙运动与美国宪法革命所框定的民族国家宪法的历史逻辑。

美国宪法的活力在于它赋予了各种社会动力自我宪法化的可能性,其弱点则在于约束社会系统符码过度扩张的能力,这典型表现在美国法理学对于主观权利和基本权利概念界分的模糊化。美国宪法的演化论与革命论传统,以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宪法观之间的持久张力,就折射出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犹疑态度,即政治宪法是否应当以及如何介入非国家的社会领域?而主流宪法学则往往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去政治化”理解回避这一问题。由此也形成了经典的政治国家宪法想象:在日常时期由宪法文本作为基本法提供司法上的统一性,在非常时期则由人民出场重申高级法来提供政治上的统一性,以此在主权国家范围内实现对所有社会和文化领域的普遍管辖权(jurisdiction)。在这种经典的宪法模式想象下,基本权利被简单归因为抽象主体的范畴。无论是私人权利还是公共权利,都被视为对于个人利益的法律赋权(诉权),它的对抗焦点在于其他个人和国家权力,政治化的焦点也就自然围绕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展开,而实际拥有权力的各大社会系统就完全淡出了宪法讨论的视野,充其量最多也只能通过“基本权利的横向效力”(horizontaleffect)等法律解释技术来处理。

正是自由主义宪法、共和主义宪法、法团主义宪法、共产主义宪法和新自由主义宪法的接连受挫,美国宪法的“私法化”最终采用了“宪法多元主义”(constitutionalpluralism)这样一个去政治化的语意表述,而它显然并未对如何限制社会系统的过度扩张问题给出清晰答案,它只是不切实际地寄望于不同社会系统形成数量和种类上的倍增,从而提高相互制约的机会。不同的抽象主体在面对匿名的、自主的扩张性社会机制伤害时,因其个人化权利语言的贫困,因此无法获得基本的“诉讼”能力与途径,这一“可诉性”难题揭示出了“法律化”或“司法化”的内在局限。美国宪法依然试图通过领土国家的特定权力象征边界,来统合不同的社会自治领域。在各大社会系统的自主运作与美国宪法领土化的政治-法律基础设施之间,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大的鸿沟;在去领土化的社会系统宪法化和领土化的政治国家宪法化之间,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张力。现在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就是:宪法如何提供社会保护反向运动的新动力,以阻止社会系统无限扩张的自我毁灭倾向?美国宪法如何依据业已变化的社会现实,以激发新的宪法时刻来完成其范式转型?

美国宪法危机的普遍代表性

美国宪法历史上的派系党争难题,实际展现了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去中心化逻辑,而其宪法力量也正在于通过基本权利机制的内部分化、三权分立制衡体系、政党竞争制度与司法查体制的建立,借助日常政治和宪法政治区分形成的二元民主空间,顺应了现代复杂社会功能分化加速背景下的治理需要。它始终坚持并不存在唯一的政治中心、权力顶点与党派势力可以作为“人民”的唯一代言人和决断者,并否认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提供某种一劳永逸的宪法解决方案。

美国宪法的当代困境具有普遍代表性,这要求我们重新思考18世纪的宪法革命遗产,从中寻找新的历史进步动力。在全球化、私法化与治理化的多重挑战下,在“自由共和国私人公民的集体生活被冷漠、无知和自私所笼罩”之时,1787年美国的理性革命建国精神,还能否再次通过某种危机的洗礼,重新光照“上帝应许之地”(ThePromisedLand)?

THE END
1.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所谓宪法功能,是指宪法内容和原则应当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宪法发挥功能首先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即具备正当性。正当性是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功能的前提,包括在内容、程序与形式上的正当性。 (一)确认功能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00156.html
2.宪法的功能比较宪法 宪法的功能 宪政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XDFX200303006.htm
3.宪法解释的功能是什么律师普法《宪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于宪法内容、宪法含义、宪法条文内涵外延及其法律边界所作出的一种说明,其最终的功能主要在于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对宪法进行补充或者对宪法的适用进行统一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https://www.110ask.com/tuwen/1631894945855272426.html
4.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宪法的功能?()A法律制定的依据B限制公民权利C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宪法的功能?( ) A、法律制定的依据 B、限制公民权利 C、确认改革发展成果 D、控制与规范国家权力 点击查看答案http://www.ppkao.com/wangke/daan/d544579d3b604713bf3144dbaaab1f1c
5.宪法的主要功能是()。搜题找答案>43-宪法试题答案>试题详情 【题目】宪法的主要功能是( )。 A、保障公民权利 B、规范国家权力 C、维护国家统一 D、促进经济发展 纠错 查看答案 查找其他问题的答案?https://www.zikaosw.cn/daan/33151316.html
6.基本权利在现代宪法中的功能定位法政评论基本权利在现代宪法中的功能定位 ——从《现代宪法论》说起 摘要:《现代宪法论》通过分析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为我们展现了通过行使基本权利对权力持有者进行垂直控制的理论图景。权力控制视角下的基本权利,一方面揭示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既防止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不当干预,又要求国家对基本权利的行使提供保护义务;另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4112
7.第四章宪法的解释与运用③宪法文本也有缺陷 5.2 限制的原因 美国宪法列举的人权:表达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平等保护、正当程序 ①非完全列举主义与宪法未列举权利 ②隐私权的产生: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衍生而来 ③伴影理论(the Penumbra Theory) 二、宪法解释的功能 宪法解释的作用/功能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103375362/
8.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点:宪法的限制功能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知识点:宪法的限制功能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宪https://www.51test.net/show/8316968.html
9.论违宪主体「关键词」违宪主体,宪法功能,宪法精神,宪法责任能力,合宪性审查 引言 违宪主体是违宪构成的第一要件。对违宪主体的研究和界定意义重大:从理论而言,不能界定一个清晰、明确的违宪主体范围是难以回答“何谓违宪”这个问题的,进而阻滞对违宪进行的规范宪法学意义上的研究和实践,渐次影响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从实践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xianfa/2006102644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