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权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在中国的肇始
——以西南政法大学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人权研究为对象的考察
卓泽渊
【专题:环境公益诉讼】
2.环境公益诉权法权结构的回溯与厘界
刘洪岩
3.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体系的路径研究
秦天宝、刘斯羽
4.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判定标准
王灿发、王政
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代履行:问题与对策
栾志红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6.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受教育权保障
陈·巴特尔、马慧卿
【人权法理】
7.我国宪法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条款的内涵重释
——对“加重的法律保留”的限制性解释
赵涵
8.新型数字权利:试想数字时代的其他基本权利
[荷]巴特·卡斯特斯著、黄安杰译
作者:卓泽渊(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法学会)
内容提要:人权法学在中国的肇始,首先是从法理学和宪法学中延伸发展起来的。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老一辈法学家就已经开始对人权进行研究。在20世纪80-90年代期间,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科的学者们,从法学视角对人权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集中研究,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人权研究现象。黎国智、卢云、王明三等法理学家以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和宪法学基础,带领一批年轻学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立足法理学科,以人民权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法理学研究为进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权法学理论研究格局,还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人权法学学者。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法学研究的学术历程,具有历史、学术与现实的三重意义,在人权法学肇始阶段的贡献理当成为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学术记忆。
关键词:人权法学;人民权利;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法理学
作者: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教研室)
内容提要:环境公益诉权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与基础,决定了实体性环境权能否实现的程序性保障。实践中,环境公益诉权研究在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创新与重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与超越的现实价值被严重低估。重新对环境公益诉权法权基础“元问题”进行回溯与追问,重新厘界环境公益诉权的法权向度,并由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目标实现和环境权益维护确立新的价值与目标,成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法权环境;公益诉权;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人权
作者:秦天宝、刘斯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完善环境立法与执法是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的传统方式,相比之下,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家履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尚未凸显。将环境公益诉讼确立为一项常规履约方式之外的补充手段在法理上符合国家履约的形式要求,在规范上存在恰当的解释空间,在实践中展现出履约意愿与履约实效。考察我国实践可见,环境公益诉讼能以国家司法力量驱动履行公约义务,有助于更好地落实环境公约的目的与原则。将环境公益诉讼列入国家履约体系并充分体现于国家报告中,可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球环境治理注入中国司法力量。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国际环境公约;履约机制;《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
作者:王灿发、王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的前提性条件。在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时,要跳出现行判定标准学说的困囿,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的为基础,同时考量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职权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无法改变公益受损现状这两种客观情形,进而为检察机关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设定两重进路。在第一重进路中,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目的同时实现,应为最佳状态。在第二重进路中,在两种制度目的只能实现其一的情况下,当公共利益得到救济但行政机关未尽职责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仍具有可责性,应认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当行政机关穷尽职责但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救济时,应认定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职责。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判定标准
作者:栾志红(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定的代履行违法的主要情形是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代履行职责。对于代履行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检察机关与法院主要从是否存在法定的代履行职责与代履行是否已经履行两个方面展开。法院通常会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和履行判决。检察机关与法院对代履行的审查存在一些不足,如判断标准偏重结果、未考虑代履行有无现实可能、履行判决的内容难以确定等。完善检察机关与法院对代履行的审查,建议从检察权、审判权与代履行中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关系入手。代履行中的行政裁量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实施、何时及如何实施代履行。一方面,检察机关与法院应保持谦抑,不得取代履行中的行政裁量;另一方面,应建立代履行行政裁量审查标准,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承认代履行的客观不能、比例原则、程序控制和行政裁量收缩理论。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代履行;怠于履行代履行职责;行政裁量
6.新时代我国教育高质量发展中的受教育权保障
作者:陈·巴特尔、马慧卿(南开大学民族研究中心、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教育发展的核心议题。对教育高质量发展和人的发展而言,受教育权是两者具有通约性的权利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受教育权的边界不断扩展,延伸出公平优质受教育权这一新的受教育权主张。受教育权是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教育高质量发展是受教育权实现的根本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二者共同的价值旨归。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需要国家、学校、家庭、社会等主体的共同行动。为此,应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把握数字化机遇、协同家校社共同推进受教育权保障体系建设,助推教育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教育高质量发展;受教育权;公平优质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保障
作者:赵涵(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监狱法》第47条关于监狱检查及扣留罪犯信件的规定似乎与《宪法》第40条的表述不符,且在实践中,诸如“法院调取通话记录”情形中的合宪性问题亦引起了学界广泛热议,学者们结合各种理论学说针对《宪法》第40条或一般性法律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或各种解释进路,却忽视了法律条文本身的独立价值(论证性商谈)与具体场景中所适用条文的选择(运用性商谈)之间的差异。“交警查手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及《监狱法》第47条对于罪犯通信权的限制性规定这三大实例虽然都有着各自问题的特殊性,但亦有着逻辑上的共性,即首先需要认识到加重的法律保留即“限制的限制”在具体场景中并非完全缺乏限制,进而才能在条文的具体适用中探寻出一条合适的对加重的法律保留加以限制的解释方案。如对于《监狱法》第47条的合宪性问题,应将对条文制定目的及对该条文与基本权利条款之间的实质关系的分析相结合。
关键词: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加重的法律保留;交警查手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监狱法》第47条
作者:[荷]巴特·卡斯特斯著、黄安杰译(荷兰莱顿大学、法律与数字技术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政府和企业对数字技术日益广泛的使用,引发了有关数字技术监管尤其是有关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法律保护的疑问。其重点主要在于现行的(基本)权利的行使和修改的可能性。然而,这一领域的辩论和法律研究缺乏关于公民在数字时代应当拥有哪些新型权利的更广泛讨论。一些新概念只是偶尔才会浮现,如“被遗忘权”。倘若我们现在从零开始草拟一些新的、额外的权利,而不受制于一系列现行的基本权利,便需要确定在数字时代可以设想出的具体权利。提出公民在数字领域所享有的各种新型权利,可以就此开启一场更广泛的法律辩论。
关键词:数字权利;离线权;网络接入权;不去知情的权利;改变主意的权利;个人数据的价值;清洁的数字环境;安全的网络环境
2021年8月,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创办《人权法学》期刊,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权发展和交流中心协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法学》编辑部编辑出版。《人权法学》秉持“中国立场,全球视野”的理念,兼怀中国人权实践和全球人权事业,观照人权之价值、制度与文化,倾力人权实践,通透人权法理,研拟人权策略,以期汇聚中国人权智识,服务人权教育、研究、实务、资政与传播,积淀中国人权文化,厚重中国人权之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