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法律保障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人权的法律保障,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人格权保护的早期模式:“法德模式”

2.1900年《德国民法典》模式。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散见于各编,如第12条规定了对姓名权的保护,“第823条第1款还列举了四种在受到侵犯时就同权利立于同等地位的‘生活权益’,即是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这样并不是说,有一种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并把这种权利与法律承认的人格权并列。”因而德国对“人格权”的保护在民法上形成本国特有模式。其一,人法部分的局限性。《德国民法典》1-89条规定了“人”,其中关于自然人的是第1条到第20条,整体上看“自然人法”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资格,因此梅迪库斯才说:“法律对自然人的规范过于简单,因此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民法典的人法部分仅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其二,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德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是第823条和第826条,法典没有明确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为人格权,这些人格利益以及被法典认可的姓名权等人格权,它们都可以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或第826条等得到保护。

(二)“法德模式”之评析:“看上去很美”

二、人格权法定化之证明:“否定说”之否定

19世纪的人格权理论对是否承认人格权一直存有争议,形成“否定说”和“肯定说”两派观点。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民法显然采纳了“否定说”。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国家的立法承认了人格权,“肯定说”得到普遍认同,一种新的模式即“人格权的法定化”应运而生,它通过对人格权的法定化、权利化使得人格权的内涵与外延得以明确。“法德模式”之缺陷前已论述,而对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人格权否定说”进行批判,实乃证明人格权法定化合理性之有效路径。

首先,“否定说”认为权利是由法律赋予权利人的,而生命、身体、自由等乃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享有的。若认为生命等是权利,则否定了生命等具有的自然属性,反而不能解释这些利益的产生及本质。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对应有权利与法定权利关系的误解,人格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被“发现”的权利,是应有权利,而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在实定法上的一种体现,两者并不冲突,只要人格权的体系保持开放性,人格权就不会因为其法定化而失去其基础与根源。

其次,“否定说”认为生命等利益是超乎于权利之上而存在的,既是权利产生的基础,也是权利的归属,在民法中规定人格权,会降低人格权的地位,是对人本身的亵渎。这显然也是不正确的。在民法中规定人格权,详细地确认其内涵、外延及保护方法等,就是为了要更好的保护人格权,全面的维护“人之为人”的本质要求。

第三,“否定说”认为人格权是一种最高度概括、抽象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不具体性和思想的内在性,所以只能一般地原则性规定,不能具体地个别列举。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越来越意识到自身人格利益的重要性,这种对人格权的诉求有力地推动了法律对人格权的认识,人格权的类型化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各国法对人格权的保护侧重点虽然都有所不同,但其大体范围是一致的,主要包括姓名、名誉、隐私、肖像、信用、人身自由、生命、身体、健康等。至此我们发现“否定说”所持立场已不符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在当今世界各国越来越注重人权保护的背景下,显然“法德模式”已经不能作为人格权保护的最佳模式,而人格权的法定化则顺应民法现代化之趋势,必然为越来越多国家的民法典所采纳。

三、人格权法定化之适用:20世纪法、德之探索

这里所说的“电器”是指家用电器及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压力容器“是指锅炉、氧气瓶、煤气罐、压力锅等高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是指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产品。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销售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37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上述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是犯罪行为,按照新<刑法>第146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制度体系

人权是一个理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人生活在社会当中,确保其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享有的一类权利。人权是相对于王权而存在的一类权利。人权最早载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随着公民社会的到来和公众人权意识的提升,人权逐渐进入到各国宪法当中。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能够得到具体实现,需要由法律加以保障和维护。各国制定宪法的基本目的其实就是要保障人权,只有以人权得以保护作为基础,才能确保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使人们安居乐业,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实现个人理想共同推动社会、国家的有序发展。

一、我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简述

二、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重点分析

三、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不足及完善机制

(一)人权保障机制不足分析

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是人权保障机制细化程度不高,我国宪法在人权保障机制方面更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更为系统和细化的规定内容,使可执行性下降,导致对人权保障的实际作用下降;其二是人权保障机制实效性不突出。目前我国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具体规定多为2004年修改宪法时所引入和修订的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人权保障机制实效性已然不足,难再满足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其三是人权保障机制的系统性不足。我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制度的规定还较为零散,没有能够形成一个整体,缺乏必要整体性限制了宪法作用的发展,对于人权保障制度的创新发展有一定影响。

(二)人权保障机制完善

[参考文献]

[1]林来梵,季彦敏.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J].法商研究,2005(04).

[2]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J].法学家,2004(04).

在宪法和人权史上,世界性的格言是:在分权未确立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宪法、没有法治。这是创立古典人权正文样板的立宪国家――法国留给全人类的警句和财富。走向法治,须从把握法律的至上性始;把握法律的至上性,须从肯定人的高贵性始。当人类的一切行为围绕着人二字展开时,人权与法治的理想便由远而近了。

一、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概述

(一)人权的基本含义

(二)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治是一个内含非常丰富的概念。首先,它指的是与人治根本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其次,法治意味着人民必须守法,政府更必须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有效防范国家公共权力的专横和滥用。第三,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社会状态。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制度化。所有的法律主体依法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从而使整个社会在法律调控下有条不紊健康有序地运转。最后,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于基本人权的承认。宪法和法律不是基本人权的渊源,而是其产物。宪法和法律可以修改,但是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切实维护。

二、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一)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法治的根本价值和目标,只能是保护人权。法治如果偏离了保护人权的目标,就不是真正的法治。

(二)人权法律化是现代法治的形象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说明人权法律化,在中国已深人人心,当然,它须具备一些条件。因为人权并不就是法律权利,并且,法律会消灭,而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会伴随人类始终。

首先,必要的、相应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次,必要的社会精神生活条件。人权既然由社会承认,就必须与该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准一致或大体一致。否则,人权就会成为某些人随心所欲的东西。再次,必须是一般主体所普遍具有的权利。至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也不应该超过一般主体所享有人权的平均水平,而只能保持一致或持平。最后,要有被一体遵行的现实可能性,否则,人权就不可能以法律的形态存在,而只能以道德的形态或习惯的形态存在。

第一、二两个条件即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的社会物质、精神生活条件,表明的是人权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性,也表明人权的发展特性。第三个条件则是人权自身的特性。第四个条件表明了人权与法律相契合的特性。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是人权得以法律化的必要前提。它们共同促进人权的法律化,并将最终促进人权的实现。这也是人权进人法律领域,由法律来保障的目的所在。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今天,认真思考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徐显明、曲相霏.人权主体界说[J].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53-62页

一、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之间的关系

(一)劳动法可以维护人权的正当性

(二)劳动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维护人权

人权来自于人们对自身本性的追求,人作为一个社会主体而存在,物质与精神都是其生存所必须的要素,这取决于人所固有的自然属性。然而,作为一种社会性主体,人与人之间又必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复杂关系,并因此而产生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劳动法》的诞生就是为了对其进行调整,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规范每个劳动者的行为,缓和劳动者和劳动者、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可以说,劳动法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具有非常积极的应用意义,在劳动法的调解下,社会关系愈加和谐,劳动者的人权得到更加理性的保护。

二、《劳动法》中保障劳动者人权的具体表现

(一)对就业权的维护

众所周知,劳动者是否享有正当的就业权,将关系到劳动者未来的生存与发展。故《劳动法》在第十二条规定中提出,劳动者在就业时,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以及的差异而歧视劳动者、拒绝劳动者就业。劳动者就业应该实现“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目标,这是对劳动者最基本人权的有力保障。

(二)对受教育权的维护

所谓劳动者的受教育权,就是经职业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的权利。《劳动法》对这项权利给予了保护,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综合职业能力。

(三)对获取报酬权利的维护

劳动者付出劳动,换得等价的利益,因此获得报酬是一种正当行为。劳动法对于获得报酬这项权利给予了肯定,劳动者应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若用人单位侵害其报酬权利,则要承担相应的法规责任。

(四)对民主管理权和劳动“三权”的维护

国际劳工组织在其公约中指出,劳动者应集体享有团结权、争议权以及集体谈判权三项权利;我国的《劳动法》则明确规定,劳动者具有自由结社权。除此之外,《劳动法》还在第七、八条中点明了劳动者对企业所具有的民主管理权。以上四项权利都是人权理念愈加完善的重要表现。

三、完善《劳动法》中人权保障的建议

(一)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二)统一人权保护中的各种标准

我国当前正在不断改革自身的经济体制,努力向着纵深的方向不断发展,这就使得国企与各大产业都出现了明显的结构调整。在这一特殊时期,国家对于劳动力的需求有所降低,就业压力随之增大,这时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其可以成功就业。

(三)完善立法理念

四、结语

[关键词]市场经济;弱势群体;人权问题

1市场经济与人权的关系

西方学者对市场经济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奥地利米塞斯为首的经济学家所认为的“市场经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通过市场供给和需求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另一种是以波兰的兰格为首的经济学家所认为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供给和需求配置资源的经济”。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市场经济是否要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与此相对应,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认为社会主义也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我国的经济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日益凸显出来。

市场经济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内在的普遍联系。市场经济是人权观念产生的基础,人权观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内在的二重性对人权具有正负效应。它既有促进人权的积极作用,又有阻碍人权的消极作用。这种双重作用与市场经济共存。这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一样的。因此,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利用市场经济对人权的正效应,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同时,在现代社会,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的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越来越难以保障。为此,市场经济就必须以人为本,进行社会整合,建立起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代表机制,让这些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利用代言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此来保障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

2市场经济视野下人权的类型化

在市场经济的视野下,人权主要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

第二,发展权。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视野下,就弱势群体的发展权而言,主要就是指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应当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条件,充分地保障他们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保障他们的工作权利,参加培训和接受教育的权利,完善和落实弱势群体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我们要坚持保障生存与促进发展并重的原则。保障生存就是要确保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实现,促进发展就是确保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实现。保障生存与促进发展并重实际上就是生存权与发展权并重。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也就无所谓发展权;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续,没有发展权,也就不能保障更好地生存。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视野下,保护弱势群体应该从生存权和发展权并重这个高度去设计弱势群体的权利,并且还要有必要的措施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以真正的实现。

3市场经济视野下人权保障的不足

(1)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个健全的社会体系应该具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财政政策和社会救济的不完善,致使很多需要救助的人寻求不到救济的途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

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以家庭保障为主,在城市则以单位为主,社会保障的水平低,覆盖面窄,保障功能不强。虽然我国逐步实施了社会救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同经济发展程度相比,社会支持制度明显滞后。保障面窄、保障水平低下,保障资金缺乏有力保证,无法使弱势群体的境况得到明显的改善。

虽然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范围很广,但宪法只是作了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要使宪法上规定的这些权利转化为公民实有的权利,需要国家有关机关依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使其变得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至今仍未出台,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立法几乎是处于空白地带,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立法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各类法律法规的相互冲突矛盾,又使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陷入了“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

(3)法律救济难以实现。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各国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得依赖一定的经济基础,这就直接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要想得到法律的救济是难以实现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其主要特征就是国家出资,包括支付律师的援助费用及相应报酬。而从我国立法上看,对法律援助规定得过于原则,且均将法律援助框定为律师减免费用、义务提供援助,并未规定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从实践中看,我国基本上还处于由律师协会、律师及高校等免费义务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阶段。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只是极少数人,弱势群体常常处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有关诉讼费用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窘境。

4市场经济视野下人权保障的完善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老年人最重要的保险制度,尤其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今天更急需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点应放在构建制度平台上,即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着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应当开辟新的资金供应渠道。最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改革应当以全民健康保障作为长远目标来落实,加强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险扶持力度,以福利公平为指导原则,坚定不移地实行医疗保险、医疗体制、医药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

(2)完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多采取单行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的立法形式,由于缺少一部统筹性的法律而造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混乱。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具有单行立法所没有的独特优势,它能把需要保障的受益主体整合在一起而有利于充分的保障各类弱势群体,把各类保障主体整合在一起而充分发挥各保障主体的优势,并且它能以更宽广的视野提出整体的总体措施和个体具体的差别措施,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能较好地解决诸多单行立法的缺陷与不足,使法律能在更广阔的空间里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此外,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在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的同时,应该继续完善和落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单行法。

[关键词]发展权思想;宪法人权;宪法保障

一、发展权的历史演进

(一)发展权思想的孕育

发展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古典文明之中,发展是一个实现内在潜能的过程经过。14至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人文主义者们提出了发展是人性对抗神性的一种自由的主张,可谓是历史性的一大进步。17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继承与发展这一主张,强调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隐含了发展自由权的思想。此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曾经把人的全面发展与人权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但是,这些思想大师们由于将人权一概视为个人权利,忽视了人的集体存在形式,制约着以集体为重要主体的发展权始终不可能形成。二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和新兴独立的民族国家就集体人权问题展开激烈斗争,联合国组织成立以后并通过联大会议制定了一系列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人权保护文件,对集体人权的地位作出肯定。随之一贯强调以集体和个人为权利主体的发展权思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这个时期的发展权虽然还没有作为一个人权概念被提出,但通过联大决议对发展权思想进行总结和确认,已经为发展权的形成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

(二)发展权概念的确认

发展权利的主张最早由非洲提出来的。而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概念并尝试给发展权下定义的是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人权国际协会副主席、联大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他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至此,发展权概念被正式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和联大一系列国际文书的确认。发展权概念界定为:发展权是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各方面发展所获利益的一项基本人权。

二、发展权的宪法保障

尽管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如果对世界各国单个宪法典进行研究就会发现,这些年来发展权问题的进展主要体现在观念的变化和受重视程度的提高方面,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典及宪法性文件并未明确载入发展权这一概念,有相当比例仅是对发展权理念或原则进行了宣告性或确证型的规定实践中,发展权因法律规范不足,普遍缺乏系统的发展权法律救济机制而导致发展权利受到侵害维权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对于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发展权而言,若是没有国内宪法的规范确认,又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方式,其现实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关键词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保障人权

[1]汪太贤:《西方法治的源与流》,法律出版社,2001年。

众所周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具体体现与展开,不得同它抵触,刑事诉讼法也概莫能外。

现行刑事诉讼法通过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为诉讼权利,并为其提供救济措施,从而使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而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基本担当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作用。

然而,在人权保障方面,刑事诉讼法并非只能完全被动地遵从宪法的规定,相反,美国部分宪法修正案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就清楚地说明了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对宪法的影响与推动作用。

美国1787年宪法中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的保护是从三权分立、对政府限权方面间接体现的,正面的明文规定却寥寥无几,国内外对此批评颇多,认为宪法对人权保护力度不够。国会于是在1789年通过了增修宪法十条,也即所称“权利法案”,以此来充实宪法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其中第四、五、六、八条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不受政府非法侵犯,赋予其一系列宪法权利,即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权、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对质权等等,这是一个把刑事诉讼中奉行的人权保障标准宪法化的过程,从而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保障。

权利法案颁行之初,旨在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只适用于联邦政府。与之相对应,这些人权保障条款仅仅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而对州司法系统没有约束力,这就使其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力度大打折扣,因为在美国有将近99%的刑事起诉是由州政府提出并由州法院系统审理的。为使其在全国得以贯彻实行,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对后来增加的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中有关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解释,在何为最基本权利及选择性吸收或者全部吸收权利法案的争论声中,终于以判例形式把除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权和禁止课以过多保释金和罚金的权利以外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条款纳入到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范围内,从而使这些权利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必要因素同样适用于州的司法系统。

然而,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这些人权保障条款的表述非常简明,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不具操作性,其在实践中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主要取决于审理个案的法官对其如何解释。如果该法官仅从字面上对其进行解释,则它的作用仍是十分有限的。最高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这些条款进行扩展性的司法解释,拓展其适用空间,并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案例,从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各条款的内涵与外延。这才有了今天我们所熟悉的美国刑事诉讼法。

论文关键词:发展权;宪法人权;宪法规范

发展权作为一项由全体个人及其集合体有资格自由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各方面发展所获利益的基本人权形式,随着近几年人权理论与实践的丰富与发展,在整个世界宪法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加强,使得更多国家的宪法对其做出积极反映。我们研究发展权与当代宪法发展的关系,对丰富当代宪法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和更好地保障发展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权是宪法人权的新发展

1.发展权对个人权利原则的发展。传统的宪法人权观都是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导向,以个人主义原则为基础,孤立、单个地对待个人权利。发展权并不否认个人主义法律价值观合理的一面,同时也侧重于“人”作为社会集合体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其基点在个人,又不惟个人,还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结合而成的民族和国家等集体。

2.发展权对宪法人权内容的拓展。发展权涵盖了传统人权的部分价值内容,是在生命及由此产生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形式上的拓展与提升,包含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广泛发展,是一项旨在增进、延伸和强化所有传统人权的基本人权。

二、宪法对发展权的意义或功能

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和最高法,集中表达了统治集团的政治主张和理想,对发展权具有宣示、规范和保障之功能。

2.规范功能。任何一种道德权利要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一个关键性的跳跃式环节就是必须经过宪法,只有宪法进行了规范,才能使之落实为具体法律上的权利,最终成为一项实有权利。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少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宪法的规范形式对发展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在制宪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发展权的经济意义,通过发展国家经济促进实现人民的发展主张。二是不少的国家在着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强调社会的、文化的和政治的发展权利。

3.保障功能。将新的人权形式纳入保护之列是当代宪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各国宪法对发展权的保障主要是从国家、政府作为义务主体的角度,对其应当或必须采取的保证发展权实现的制度、措施和手段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形成了一个客观的保障体制。(1)控制公共权力,并对它与发展权利关系给予宪法定位。(2)制定旨在增进发展自由与发展机会的发展规划或发展计划,实施保障发展权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3)对非法侵害提供救济。(4)制定发展权保障制度,成立发展权保障机构。

三、发展权的宪法规范

发展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其人权法制化尚处于不成熟、不发达的进化阶段,各国宪法对它做出及时反映并制定相应的规定,是宪法发展的一大进步,同时,也为丰富与完善发展权法律制度尤其是宪法权利保障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

世界上没有统一的人权法律规范模式,不同的国家主要取决于该国人权理论与历史传统。在探寻发展权宪法规范的合理方式时,一方面要考虑各国宪法规范人权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法律体制,另一方面要积极借鉴现有的宪法规范的经验,总结带有共通性、合理性的内容。

THE END
1.民法典的意义规范社会关系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石民法典的意义:规范社会关系、保障人权的法律基石 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通过民法典,中国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它不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界限,而且为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人际关系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 人https://www.1lhyh3ij.cn/ke-pu-huo-dong/397202.html
2.法律保障下的公民安全感与归属感探究法律资讯1、确立法律保护框架 法律是保障公民安全的基本工具,通过确立法律保护框架,明确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公民提供一个稳定、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刑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增强公民的安全感。 2、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https://kanfawang.com/post/19473.html
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本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或暗含了对人权的保障。但其中,规定对他国的人权事件作出反应的内容,无疑十分罕见。有学者提出,一般法律原则的形成不再局限于国内法律(foro domestico),只需国家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在此,国内法的实践不再是构成性的。[49]也有观点认为,通过外交http://www.szlilun.com/content/mb/2021-08/30/content_24479427_0.htm
4.法律好书推荐《法理学第二版大学生法律专业马工程法学教材高等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思想渊源 16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17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19 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 22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 23 一、第一次历史性飞跃:毛泽东法律思想 23 二、第二次历史性飞跃: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法治https://www.jianshu.com/p/fd5fdbc1f768
5.2017年大连海洋大学901法理学复试考研大纲人权是最具有普遍性的权利;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二、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第六节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二、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https://yz.kaoyan.com/dlfu/dagang/586df57f99750.html
6.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 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又称“法的形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8种) 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7.粗通根本法只需四十问——宪法知识问答4、我国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规定了各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行使职权的基本程序,从而为防止公共权力侵犯基本人权提供了保障。 四、我国宪法是如何体现权力分工和制约原则的? 答:在权力分工方面: 1、我国宪法规定了横向权力分工关系,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统帅机关的职权范围。 http://lyj.gd.gov.cn/news/newspaper/content/post_1871796.html
8.无罪推定的刑事辩护理念应擅于从不同角度去检测办案机关的办案逻辑,准确把握既定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相符,其定罪结论是否正确,对此,可以以法律三段论进行检测;其次,必须将人权放在首位,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第三,任何一个案件或多或少总会存在各类疑问,作为刑辩律师需要具备敏锐的眼光和敏捷的思维,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巧妙地解决问题https://www.jinrilvsi.com/mrsf/5589.html
9.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法律是各种主体对于人权追求的记载的保障工具,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同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道理。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记载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使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法律在内容、客体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同一性,两者有着不解的渊源。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3163400_4958.html
10.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分析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问题分析-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论文.pdf,V 摘要 在我们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权闯题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 关i生,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护。本文阐述了刑事诉讼与人 权保障的关系,指浅了惩爨犯罪和保障入权是刑攀诉讼的薅个基本目 的,萍j事诉讼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1124/141285039.shtm
11.法律史范文8篇(全文)作为社会的调节器, 法律应当稳定, 但社会生活状况却是在不断变化着的, 法律因随其而适时的改变。据此, 法律稳定的必要性和变化的必要性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冲突。而几个世纪以来法律思想家们一直试图在寻找解决此问题的方法, 庞德也是其中之一。 一、法哲学的发展与演变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365hwurm.html
12.全球化时代中国刑法改革中的人权保障一、全球化时代刑法对人权保障日益重视 人权的改善和进步需要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 法律保障是其中重要的方面。在人权的法律保障中, 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 而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 强化对人权的保障是全球化时代刑法改革的主旋律。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22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