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9日点击次数:
一、所有权概念的起源
(一)大陆法系所有权概念的起源
(二)普通法系所有权概念的起源
由此可见,不同法系中的所有权概念的起源不同,这种不同的起源也决定了其内涵的差异。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即大陆法系中的所有权概念。
二、传统民法中所有权概念的两种定义形式及内容
三、所有权概念应采的定义方法及内容
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所谓概念的内涵,实际上指的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给所有权定义,自然应当揭示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通过对传统所有权概念的比较和对所有权法律特征的研究,笔者认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由支配性,另一方面是归属性。
(一)自由支配性
(二)归属性
实际上在具体列举主义所主张的所有权四项权能依据或并非依据所有权人的意志分离出去以后,比如在财产被扣押或被盗窃的情况下,在财产被他人长期占有未超越占有时效时,所有权为什么仍然存在?我们仍然可以应用所有权的归属性将这些问题解释清楚。
笔者认为,虽然表述所用的文字不同,但以上理论及观点所论及的均是所有权的归属性。所有权的这种归属性在客观表现上就如同在所有权人和所有物之间拉了一条橡皮筋,无论在距离上所有物离开所有权人多远,也无论在位置上所有物放置在何处,所有权人总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橡皮筋自身的弹力将所有物收回到手中。在前文我们已经提到作为物权之下的所有权与他物权的三点区别,这三点区别也充分表明,归属性属于所有权的一项本质属性,他物权由于受到所有权人意志和他物权行使期限等条件的限制,不具有归属性。
在分析了所有权的属性后,笔者认为,可以用抽象概括的方式将所有权的概念定义为: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自由支配标的物并享有标的物归属权的物权。
相比之下,该定义不仅在形式上更符合逻辑学的要求,而且能够避免具体列举主义和传统的抽象概括主义的缺陷。
一方面,与具体列举式相比,该定义避免了具体列举式定义在内容和方法上的缺陷。
1.权利——义务: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他人不侵占其财物,不妨碍其对于财物的任意行为(如占有、使用、甚至损毁行为),社会的其他成员都有义务不侵占其财物,不妨碍所有权人对于其财物的任意行为。
2.自由——无权利:所有权人有自由对其财物进行任意行为,社会的其他成员都无权利要求所有权人不进行对其财物的任意行为。
3.权力——责任:所有权人有权力处分其财物,社会的其他成员都有责任承受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4.豁免——无能力:所有权人在对自己的所有物做出处分时,无论是转让它还是毁坏它,社会的其他成员都不能据此对所有人提起诉讼。
与霍菲尔德的所有权的权利形式理论相比,传统民法学中的所有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理论则显得不太全面。四种权能的列举实际上只包含了所有权中所具有的四种权利形式中的两种:一是自由,所谓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实际上就是自由,即可以占有、可以使用、可以收益,而这三种权能还完全没有包含也不可能完全包含所有权中自由的全部形式,因为对于一个物的自由行为具有无限的方式,不仅仅是占有、使用、收益;二是权力,处分权就是权力。但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另外两种权利形式即权利和豁免却没能在传统所有权能理论中体现出来。
具体列举主义学者之所以坚持认为,所有权只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是因为该四种权能是所有权人常想、常做的行为,比较普遍、比较稳定。但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物和物权在科技革命的大潮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开始了潜移默化的变革。物的范围显现出了扩张的趋势,各种新技术的适用使得原来不能为人所认识和控制的事物变成了人类可以控制的对象,物的稀缺性又必将促进物的潜在用途得以极大的发掘和极大的展现,与此相适应,新的所有权权能将会应运而生。传统的列举主义定义方式不仅不能揭示出所有权的本质,而且也会造成新的所有权权能与固有的所有权概念的严重冲突,从而也难以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可操作性之目标。
其次,从定义的方法来讲,定义应当揭示概念的内涵,列举权能的方法本质上是非逻辑理念的类型化,而是一种事实上的类型化,它通过事实形态来说明一种抽象概念在外延上的可能内容,这种方法只能列举常见的形态,而不能穷尽一个抽象概念一切可能的外延,更不能直接揭示出概念的内涵。
再次,与传统的抽象概括主义定义相比,该定义内容更全面、更准确。传统的抽象概括主义,无论文字表述如何,其所揭示的所有权的内涵均是单一的,即支配性。单一支配性的概念难以说服具体列举主义者。归属性的意义在于所有物永远是所有人可以控制和支配的,无论所有物形式上是否被所有人实际占有和支配,除非标的物消灭或其他法定原因,所有权总在所有人手中。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由支配性所产生的支配力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意志的体现,由归属性所反映的归属力是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两者和谐统一,共同揭示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