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哲学的指导,即要把握和利用事物的普遍联系、坚持矛盾分析法、遵循客观规律,并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公平正义的问题。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取得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的广泛支持,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为实现国家整体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哲学思考;普遍联系;矛盾分析法;科学发展观
中共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大特征,其中公平正义是基础。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加以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本文试从哲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平与正义进行阐释。
一、把握和利用事物的普遍联系以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广泛和谐的社会关系
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政府。如果说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那么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手段。我认为,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政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品(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公共设施)数量相对较少,不少公共品的质量不高;“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权力“寻租”居高不下;政出多门的现象时有发生;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有待提高,决策失误过多。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政府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也严重影响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一、公平正义的思想理念
二、生态文明中的公平正义
三、生态文明中的不公平
在对待贫富差距问题上只能遵循两大原则
在对待贫富差距的问题上,只能遵循两大原则。
其一是差别原则。
报酬的获得不仅在于拥有生产资料等可以让渡的资源,而且还有通过发挥个人的不可让渡的天赋。虽然报酬是根据个人的天赋及其运气来分配的,但是,所得的比重应当倾向于足以弥补受训练、受教育以及利用天赋来帮助不幸的人所花费的代价。马克思也强调过这一点,即“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其二是机会原则。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我来自安国市检察院,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大家都知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的开展,抓学习提高知识,组织讨论提高思想境界、抓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抓服务树立执法形象,成为我们工作中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做为安国市检察院的一分子,我真实地感受到这场教育活动给我院带来的清徐之风。全体干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几件小事一一闪现在我眼前。
检察长有了压力感。我院检察长张建均同志今年45岁,自95年起先后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工作到目前可算一位老政法了,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为提高干警素质,院里启动了“每周一课”工程,即“领导当老师,干警做学生”,每周五学习日,由班子成员轮流为干警讲课。张检选定的讲课内容是“侦查策略和技巧”。在全院干警会上,他深有感触地说:“虽然我从事政法工作多年,但真正站到三尺讲坛当老师,还真感觉到有些底气不足,我要加紧学习检察理论和实践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争取不光做你们合格的领导,更要做你们合格的老师”,几句质朴而实在的话赢得了干警们热烈掌声,而干警们从这几句话中也体味出这样一种含义:不学习,就跟不上形势发展;不学习,就不能做一名领导信任、群众满意的合格检察官;不学习,就会被社会所淘汰。学习也是工作,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胸怀这种信念,干警们投身学习,主动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大大增加。
制假贩假法不容。非典突袭,万民惶恐,急急寻求预防救护的办法,随着中央电视台防非典处方的公布,我市中草药价格一路飚升。然而,少数黑心商人不是抓住商机靠勤奋致富,却瞄准了制售假药这样一条黑路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公平诚信的交易法则,同时也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坚持八个字“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安国市观音堂村邵新民非法在自己家中生产中药材淡豆豉1600公斤,价值4.8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就先行派出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负责人共同提前介入此案,事先掌握第一手情况,并适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在公安移送我院批捕后,仅用一个小时就做出了批捕决定。5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办案干警加班加点阅卷提审写起诉书,仅4小时就起诉到法院,最后被告人被从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8000元。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演讲稿
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
本文作者:喻中工作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一、分配正义的法律机制
二、交换正义的法律机制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位置,并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是重要环节。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司法机关和广大司法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牢固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的理念。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的理念,就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理念。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理念,与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始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扰执法,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忠于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服从法律、信仰法律,切实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司法人员只有牢固树立法律极大权威的理念,才能打牢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自觉在司法实践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人民利益,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由人来执行的,执法者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行为、影响着执法效果。实践证明,执行法律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为,司法人员也不是被动执行法律程序的机器,在司法活动中完全排除自由裁量权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也就是说,司法并非纯粹的客观活动,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活动。如果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就可能错误使用甚至滥用手中权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以公正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各级司法机关应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司法人员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就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不断完善司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坚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从理论上讲,只要司法人员具备了职业素质和优秀品德,公正司法就有了必要条件,但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事实上,不是每一个司法人员都能做到品德高尚、公正无私,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人企图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这就需要通过完善司法制度来防止权力被滥用、法律被亵渎、公正被践踏。只有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法律所蕴含的利益与正义、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等基本价值追求充分体现在司法制度之中,才能最大程度地使司法人员在执法之时不枉不纵、不偏不私。为此,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司法鉴定、公开审判等制度,使司法人员严格依据法定原则、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对于那些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届**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没有公平,社会就不可能和谐;没有正义,社会就不可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解决好社会公平与正义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改革开放加速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如城乡、区域、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农村教育医疗、农民负担、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也都凸现出来。因此,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运用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抑制不公平现象,遏制非正义行为,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要准确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一要明确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不能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二要明确,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应当遵循“有益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最终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原则。三要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实现公平,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同时,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加大调节再分配的力度,着力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分化和失衡问题,让各个阶层的人尤其是弱势群体都能在社会经济繁荣与发展中受益。
要努力拓展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平台。近年来,沈阳各项社会保障和城乡社会福利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广大干部职工和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维持了社会大局的稳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应进一步建立城镇下岗职工保险就业和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目前沈阳市政府已建立以零就业家庭为重点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正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注重创新就业培训体系,不断增加就业总量。同时在沈阳全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情况下,应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并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
公平正义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种种现象的反映和评判。这种反映和评判是由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抽象地看待公平正义,把它当成某种永恒不变的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即使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差别,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认为资本获得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事,是最公平不过的;但在工人看来,利润是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的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剥削,是不公平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平正义标准同一切剥削制度有原则区别。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我们的公平正义标准必须反映并适应这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抽象地讨论公平正义问题。
公平正义是一个具体的范畴,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公平正义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以分配公平为例,在经济领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遵循的是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实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由此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如果在竞争起点上,实现了权利、规则、机会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那么这种收入差距应该说是公平的。我们所要反对的是破坏和背离公平竞争的环境、秩序而带来的收入差距。但在社会领域,公平的标准则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我们必须满足所有社会成员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社会领域不能照搬等价交换、优胜劣汰的原则,而应当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的尺度。在社会领域,我们必须在再分配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不同阶层的收入进行调控,缓解收入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公平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绝对公平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幻想中。现实世界是千差万别的,尽管我们强调权利、规则、机会、分配的平等,但由于客观情况错综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只能求得大致的公平。公平的实现还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不能一蹴而就。历史只能提出和解决它能够解决的问题。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善良意愿,而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制度完善的程度。也就是说,社会公平正义不能超越社会历史条件,只能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