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法律思考

正文: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将法律的观念从正义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媒体和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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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与正义的现实关系呼伦贝尔新闻在这个过程中,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也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案例表明,无论是谁,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这种正义的实现,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引导人们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共同努力。 在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平衡时,我们需要更具实践性的指导。不仅要从政策层面出发,还要关注公众人物的影响力,以及每个人http://www.hlbrdaily.com.cn/news/102/html/360001.html
2.法律公平范文10篇(全文)法律公平范文(精选10篇) 法律公平 第1篇 一、公平 公平的含义是什么呢?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亚里斯多德将公平分为广义与狭义, 将狭义的公平区分为分配的公平与矫正的公平。柏拉图将公平等同于正义;伏尔泰认为公平的真谛就在于自然法面前的平等;卢梭曾说“至于公平, 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https://www.99xueshu.com/w/ikeyhhylcydl.html
3.田宏杰法律与道德:正义的法哲学及其发展内容提要:正义的概念和范畴,在持不同理论立场的思想家眼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引发了人们对正义是否是一个值得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这一问题的深刻思考。瑞特纳帕拉(Suri Ratnapala)通过对法律是什么、为何以及如何遵守法律的法哲学演进的梳理和追问,独创性地区分“依法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两种概念,对于法律与道德以及http://www.law.ruc.edu.cn/home/t/?id=57813
4.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田景仲我想,任何法制的生长与运作,必伴有相应的法意。在法律移植的情形下,甚至滥觞于相应的法意,法意因而为法制的先导。法制恒定而恒变,法意因而 表现出自己的时代特征与地域色彩,反之亦然。不过,就人类迄今为止有限的历史来看,诸如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基本价值与信仰,构成所谓世道人心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6175753_11086.html
5.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久而久之,人们便不可避免地对法律制度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发生怀疑,甚至对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的信念发生动摇。”[1][page] 司法改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它接连成为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组成部分。继十五大提出公正,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公平和正义。至此,正义、公正和公平三个概念都正式以党的决议的形式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falixue/2006102642121.html
6.司法视角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解空这里不免要借鉴他人的观点,杨一平博士在博士论文《司法正义论》中作了如下阐释:“公平可能更多地用来表述人们在法律面前或者纠纷中的诉讼两造在审判(或仲裁)过程中的地位和待遇,公正更多地强调法官的不偏不倚、公而无私的品质;在由两造当事人与居间者构成的“三边关系”中,公平观念侧重于对两造权利享有与维护的考察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896&page=2
7.百花谭评论之七:再论“公平正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法律是公正的化身, “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法律不能对任何一个公民施加比之于另一个公民更重的负担。”追求规则公平,则必然要求法治。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绝不可能是公正的社会。 最后,当政者要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公正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从矛盾论观点看,如果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群体和相对的利益http://www.sass.cn/109000/1237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