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和社会)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二)含义
1.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过程中所保护和增进的价值
现代社会中,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稳定、社会发展、自然环境等,均是被人们视为应重视、可珍贵、有价值的事物。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上述价值相继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当法律在社会中运行时,这些价值不仅能够获得维系,还会因为法律的作用而得到促进和发展。总体上,上述价值处于社会的生产生活之中,却在法律体系之外,它们是法律所服务和追求的目标,属于法的“对象价值”“目的价值”或“外在价值”。
2.法律自身应当具有的品质和属性
法的“自有价值”一直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许多原来不为法律所追求的社会价值逐渐受到法律的重视,并慢慢内化为法律自身的品质。
3.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评价主体的客观需要和评价对象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法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影响着评价的过程和结果,并检验和判断评价的恰当性。因此,法的价值评价标准又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它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法的价值的属性是指法的价值所固有的性质,它决定了法的价值的表现、功能和作用。通过认识法的价值的属性,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法的价值的内涵与特征。
(一)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属性
1.客观性
2.主观性
法的价值之所以具有主观性,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法本身具有主观性。其次,人的需要也具有主观性。最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过程也具有主观性。
(二)法的价值兼具特殊性和普遍性
法的价值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本质、特征、作用等范畴,它具有丰富多样的内涵。法的价值主要反映了人对法的需要,由于主体需要的多样性,以及主体需要的不断变化,作为客体的法因此也总是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由此,法的价值的具体面向始终呈现复杂多样的状态,只有在特定的社会条件并针对特定的主体时,它才会表现出具体的内涵。在不同的社会和时代背景下,法的价值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法的价值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历史传承性与一致性是不容否定的。法是社会的产物,它既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也是社会意识的反映。在特定历史阶段中,社会从整体上始终会有较为一致的价值准则和追求。在这些一致的准则和追求的影响下,法的价值会呈现普遍性的取向和内涵。
(三)法的价值是法律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统一
1.外在价值
法律在发挥社会作用过程中所保护和增进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重要内容。从这个角度来看,法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也反映了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目的。这些为法律所珍视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处于法律之外,因此对于法律而言具有外在性。
2.内在价值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在不断地发展。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自身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可贵品质和属性。在法产生之初,法的品质可能仅限于法的形式性要求。而随着法的发展,法与社会的交融越发深刻,如自由、平等、人权等越来越多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价值目标渐次融入法律制度,并发展成为法的内在价值。这些价值目标同样为法律所珍视和追求,已内化为法律品质不可或缺的部分,属于法律自身含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