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之黄文艺:中国法理研究方法的“十化”,万字长文讲明法理

法理作为社会知识,不是躺在书本里、网页上的文字,是公共生活中不断被生产、传播、应用、消费的知识产品。对法理的研究,不应止步于法理的生产环节上,要研究法理的传播、适用、消费等运行环节,把握法理在公共生活中的运动和变化规律。传播是先进的法理转化为现实的思想力、生产力的重要环节。只有深入把握移动互联网时代法理传播的最优路径和策略,才能有效推动先进法理向全社会传播,我国法理向全世界传播,扩大我国法理的话语权、辐射面、影响力。本文探讨的法理发展问题,不限于法理生产问题,还包括法理的宣传、接受、适用、消费等问题。

一、法理的科学化

法理应当是科学认识,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本质性、普遍性、必然性、规律性的认识。这就要求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出发,特别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由表及里把握本质性,由点及面把握普遍性,见微知著把握必然性,由繁到简把握规律性,从法律世界中提炼出更多具有科学性、真理性的法理。科学既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贵的成果,又是最有希望的物质福利的源泉。法理的科学性,不仅体现在其洞察法律世界的思想力量,更在于其改造法律世界的实践力量。从可识别、可操作的角度说,推进法理的科学化,就是提高法理的解释力、指引力、变革力。

马克思说,哲学家们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改变世界。当代中国正在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也是新时代伟大的“变法”运动。法理,应当在这场伟大变革中发挥思想解放和理念引领作用,推进法治体制、制度、技术更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迈向良法善治。要深入研究立法、执法、司法、公共法律服务体制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总结提炼出一系列有关法治体制改革的先进法理,提出更具靶向性、创新性、实效性的改革思路措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深入研究社会各领域法律制度变迁规律,总结提炼出一系列有关法律制度创新的先进法理,推动制定更多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制度文明的良法,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的善治状态。加强对法治与科技的关系、科技的法治冲击、法治的科技应用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总结提炼出一系列符合科技发展潮流的先进法理,推动法治领域基础设施和科技手段创新,让新时代中国法治站在人类“智慧之巅”上。

二、法理的公理化

现代法应当是公意的体现,现代法理应当是公理的表达。虽然法理通常首先是由一些人以法律论断、学说的形式提炼概括出来,但法律论断、学说尚属私意私见时并不是“法理”。只有当它们成为社会公认之理、通行之道时,才能称作“法理”。公认的人越多、通行的范围越广,法理的生命力、影响力就越强。从发生学的角度看,法理从个人私见到社会公理的演化,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互动过程。法理学人应加强对法理的发生学研究,分析法理生成演化的社会政治机制及其规律,更好地推动法理的共识化、公理化,让法理成为公共生活和法律生活中最强的声音、最大的力量、最厚的底气。在公共性法理的生成过程中,学术交流机制、公共舆论机制、政治选择机制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学术界,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交流机制,是推动私性法律论断上升为公共性法理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40年,正是在法律法学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讨论、争鸣、商榷,人治与法治、法的概念和本质、法学基本范畴、法的本位、现代法的精神、宪法司法化、行政法基础理论、民法典制定等大讨论,催生出一系列法律、法治共识,确立了一大批法理命题、格言、警句。有些是来自于对国外法治文明公理的吸收借鉴,例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无救济则无权利;迟来的正义乃非正义;等等。有些则是对法律法治原理的中国式概括提炼,比如,权利和义务是法的基本范畴;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法治包括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等等。

如果把公共舆论场视为思想市场,每一种法律声音、论断、意见都要在这个市场上经受比较、竞争、淘洗,融汇、凝聚出作为社会共识和公理的法理命题。公共舆论对热点法律案件、事件持续讨论,催生了一系列共识化的法理命题。2017年山东于欢案引发了对司法与民意、法理情、司法公开等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不少法治共识。例如,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展示司法的温度,努力形成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是最好的法治课。2019年发生的河北涞源反杀案、福建赵宇案等有关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系列案件,引发了全社会对现代法律精神、司法机关功能等问题的讨论,涌现出了一些具有法理意义的共识。例如,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每一个法治判例,都是一场温润人心的普法宣传;每一次呵护法律正义,都是塑造公众信仰法治的基石。总结概括公共舆论场中的法治共识,乃是提炼公共性法理的重要路径。

三、法理的时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承担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的主题、捕捉创新的灵感,深刻反映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这些论述指明了新时代法理研究的目标任务。每一个时代都需要自己的法理,记录法治的时代进程,表征法治的时代精神,绘制法治的时代蓝图。当代中国法理研究,应准确识变、积极应变、主动求变,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推动法理体系、结构、内容的创新,让新法理成为新时代法治发展的风向标。

从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对风险社会的到来达到一致认同。党和国家把认识和防控风险摆到重要位置,系统分析了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各类风险,明确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作出了一系列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战略部署。风险的最大特征是不确定性,法治的最大优势是确定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过程中,法治不能缺席,法理不能失语。有效防范、规制、分散风险,有序刺破、释放、处置风险,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经济金融等各类风险落地后,必然转化为社会矛盾或诉讼案件,进入执法司法渠道,因而法治体系成为国家风险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研究层面看,如何正确看待风险社会对传统法律原理产生的巨大冲击,构建起与风险社会相适应的新法学范式和新法理,乃是法学法律界的时代课题。在这方面,刑法学界无疑是执牛耳者,尽管对风险社会的刑法问题充满争论和分歧。

60年的知识增长和技术演进,人工智能越过临界点、迎来爆发期,人类迈入智能时代。就法治建设而言,智能时代的降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课题,创造了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作为后发型法治体系,中国法治机构牢牢把握这一机遇,积极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公安、智慧法律服务建设,人工智能成为推动法治工作质量、效率、动力变革的新引擎。政法系统提出,打造万物互联互通的“天网”、具有超级算力的“天算”和超级智能控制的“天智”系统,未知变可知、难测变可测、失控变可控。【还有这?!】尽管法学领域已兴起人工智能问题的研究热潮,学者们更多的是探讨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兴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的应用问题研究不多不深,难以对法治场域发生的智能化革命进行法理引领。因此,我们要更多了解和参与法治机构实施的各类智能化建设项目,总结提炼出更多体现科技理性和法治规律的法理成果,为积极稳妥推进法治智能化革命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从共享经济到共享发展,中国已进入共享时代,引发经济形态、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深刻变革。我国共享经济加速奔跑,2018年市场交易额达2.9万亿元,参与者约7.6亿人。共享经济的突出特点是人人参与、人人受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对传统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合同关系、税收关系等法律关系带来了体系化冲击,要求从法理上和制度上作出体系化回应。如果说共享经济主要是一个经济范畴,共享发展则是贯穿“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综合性范畴,是中国步入共享时代的基本标志。中国共产党提出“共享发展”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社会”“天下为公”思想一脉相承,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应加强对共享时代、共享发展、共享经济的法理阐释和提炼,推动以法治维护权利、机会、规则、底线公平,让每个人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梦想成真的机会。

四、法理的民族化

中华民族信理、重理、成理。钱穆先生说,中国人相信此宇宙有一个必然之理在规定着,而此项必然之理,就人类智识,可以随时随地随于每一事物而研讨穷格之,以达于豁然大通之一境,此即中国人的科学精神之所在。明清以来,汉语圈学者(中国学者、日本学者、西方来华传教士)习惯用“理”翻译西方的科学门类,如物理学、地理学、生理学、心理学、法理学等。从党中央到法律界,一直强调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再到普法守法,要坚持法理、事理、情理“三理”合一,增强法治的吸引力、感染力、公信力。

第二,体现继承性。5000年的中华法律文明发展进程中,近代100多年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新中国成立70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的法理思想。在中国古代我们的祖先擅长以法理的形式表达法律认识、法律智慧,形成了一系列语言精简、道理明晰的法理格言。这些经典的法理表达和精湛的法理格言,有许多接近现代法理,甚至比现代法理更深刻。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经常引用古代的法理名言警句。例如:“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公生明,廉生威。”“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法。”“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要从浩瀚的古代文献中挖掘梳理湮没于5000年中华历史中的巨大的遗产,使其在新时代中国和世界法治建设中绽放光彩。

第三,体现特色性。每个民族的法制各有所长,每个民族的法理亦各有特色。比如,古罗马法私法制度发达,关于私法的法理名言较多,至今流传甚广。英美法系传统上重视程序,有关法律程序的法理名言较多,为各国学者竞相引用。中国古代的礼法文化发达,礼与法、德与刑相辅相成,崇仁爱、重民本、讲诚信、尚和谐、求大同等方面的法理名言比较多。今天,我们应在对中华传统法理成果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提炼出体现更多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法理,为多彩多姿的人类法理思想宝库增添一份不可替代的姹紫嫣红。

五、法理的实践化

每一民族的法理是法律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理性萃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我国法理生产加工积聚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识资源,为法理实际运用提供了大有作为、大显身手的广阔舞台。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跨越。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法律人梳理和总结法治实践经验,在各个法律领域提炼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应当看到,中国法治实践有理没人讲、有理讲不出、有理传不远等问题突出,把独特法治实践经验转化为中国特色法理的任务依然艰巨。

“政法”是我国特有的政治法律概念,政法体制是独树一帜的法治运行体制。【中国独有】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我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法话语体系,积累了行之有效的政法工作经验。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司法公正更快实现。这些饱含政法工作经验和智慧的思想观点中,可以提炼带有中国泥土味的法理命题。

六、法理的大众化

法理应是人人皆懂、人人皆信、人人皆行之理,不应是法学庙堂上吟诵、法律贵族们把玩之理。法理的生产、传播、应用,应从大众中来、到大众中去,广聚人民群众智慧,飞入寻常百姓家。只有扎根于人民群众丰富多彩的生活世界,一个民族的法理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实践智慧和精神滋养,才能产生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强大力量。经院化、玄学化、小众化之法理研究,没有市场,更没有前途。

推进法理大众化,要承认人民群众是法理生产者。人民群众是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消费者,法律的善与恶、执法的对与错、司法的公与偏,都逃不过他们的雪亮眼睛。他们会以最浅显、最朴实的语言,表达对法律运作的认知评价,抒发在法律生活中的喜怒哀乐。这些法律认识、态度和情感,一般以民间文学作品、民间法谚等形式记录下来、流传下去。不少研究者都注重从凝聚着百姓智慧的法谚中发现和提炼富有民族特色的法理。霍存福教授认为,法谚是生成并通行于大众中的有关法律的民间用语形态,是大众法律生活道理和经验的总结概括。王奇才教授认为,民间法谚主要流传于大众文化和大众话语中,反映底层文化,具有民俗性特点。从中国民间法谚发现和提炼出来的法理,无疑更具有泥土味、乡土气息。当前,我们要更加注重通过实证调查、传媒报道、影视作品,倾听百姓法律心声、把握百姓法治需求、知晓百姓法治困惑,总结提炼出更多反映群众意愿、直抵群众心坎的法理成果。

法理大众化要让人民群众知法理、懂法理、行法理。任何思想——如果不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即使是最好的东西,即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也是不起作用的。现代法理是现代法治生活方式的指南。推进法理大众化,有助于以现代法理引导全社会形成法治生活方式。在有着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全社会确立起法治生活方式,让人人尊法、信法、守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校闹、医闹、车闹、霸座、驾车撞人等挑衅公共秩序的现象,反映部分社会成员法治精神缺失的问题。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客观上要求社会成员养成理性、平和、有序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法治宣传教育应从注重以法律条文为主的知识普及转向以法治精神为主的法理教育,真正让法治精神走进亿万群众心田,让现代法理照亮社会文明进步之路。作为学术法律人,不仅要推动加强现代法学教育体系中的法理教育,更要呼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体系中的法理教育,在全社会弘扬崇法尚德、明礼诚信之精神,让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当然,在推进法理大众化的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法理应回归常识常情常理,但常识常情常理却不等同于法理。我们应以专业、理性、反思的方式审视、辨析、提炼常识常情常理,做到大众化却不流于媚俗,通俗化却不流于低俗。

七、法理的跨界化

第一,推动法外之理转化法内之理。现代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法学主动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逻辑学甚至自然科学寻求理论和方法论资源,涌现了富有开创价值的法学流派,诞生了填补学术空白的法学新兴学科,产出了大量具有理论变革意义的新范畴、新命题、新思想。当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总量呈爆炸性增长之势,为我们重新理解法律世界之现实复杂性、未来可能性打开了无数新的视窗。同时,现代社会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我们要善于引进各门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来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在拓展法学知识疆域的同时,加快推动法律理论的代际跃升。

八、法理的全球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亚洲文明大会开幕式上指出,今日之中国,不仅是中国之中国,而且是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未来之中国,必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世界,以更有活力的文明成就贡献世界。在法理研究方面,我们应有全球视野、全球格局、全球责任,以更广的胸怀吸纳世界各个民族法治文明中的优秀法理,以更强的自信推动中国法理向世界的传播,以更大的担当加强对全球普适性法理的研究,推动中国法理与世界法理的沟通融合,引领世界法理发展的时代潮流。中国有几千年文明形成的独树一帜的法理体系,有一大批理论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各国法律法学情况的专家,应当在推进法理全球化上有更大作为。

第一,推进世界法理的中国化。历史证明,中华文明是在同其他文明持续交流互鉴中形成和发展的开放体系。近代以来,中国通过派遣法学留学生到国外学习,邀请国外法学者到中国任教讲学,翻译国外法学著作,研究国外法学理论成果,借鉴国外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等途径,吸纳了一大批体现人类共同价值的优秀法理成果,让中华民族真正融入世界法治文明大家庭中。面向未来,我们应在坚持中华法治文明主体性的基础上,系统梳理研究当今世界特别是主要法系和主要国家的法理成果,以海纳百川的态度汲取其他法治文明的养分,推动中国法理体系更充实、更厚重。

第二,推进中国法理的世界化。利用中国全方位融入全球结构之机,推动中国法理走向世界,提升中国法理在全球的话语权、影响力,是中国法理学人的重要使命。推动中国法理向世界的传播,首先要按照国际社会的法治共识,打造易于为各国人民理解和接受的法理概念、范畴、命题。例如,20世纪50年代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党的十八以来我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就是国际认可度较高的国际法原理。同时,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法学交流,推动更多的中国法理论著在国外出版发行,举办更多以法理为主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引导国际法学界研究中国法理问题,让更多中国法理成为世界法治的通理、共识。当然,中国法理走出去不只是一个中国法学走出去的问题,而是一个更广意义上的中国法律、中国法律人、中国法律服务走出去的问题。只有更深入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有更多中国法律人到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司法机构任职,有更多中国律师为各国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更多中国仲裁和司法机构被外国公司和自然人选择为纠纷解决机构,中国法理才可能在世界法律舞台上有更大的声音、更好的声誉。

第三,推进全球共同性法理的形成。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法治是破解各种全球治理难题的必由之路,法理是推进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思想力量。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挑战的一面看,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政治霸凌主义、文明冲突主义论调甚嚣尘上,气候变化、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扶贫减灾、能源安全、网络安全等全球公共问题更加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国际法治的精神和框架下通过制度化的全球对话、协商、合作来予以解决。人类不能再回到丛林时代,法治是文明前进的不可逆趋势。亨金指出:“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全球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既呼唤更多体现共商共治共享精神的普适性法理,也必然产生更多凝聚各个民族集体智慧的共同性法理。这为中国法理研究提升国际话语权提供了难得历史机遇。我们要认真总结既往全球治理实践中的有效法治经验,系统研究当前全球公共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法律问题,提出体现中国理念、中国主张、中国方案的法理,为全球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的法理指南和智力支持。

九、法理的金句化

正如邱本教授所言,金句是表达法理的最佳形式,法理应该是至理名言。法理研究者要在法理提炼上下功夫,把每一条法理提炼成朗朗上口的金句,让人记得住、传得开、用得上。记得住,就是浅显易懂、引人入胜,容易入耳入脑入心入神。传得开,就是众所周知、耳熟能详,在社会上、网络上广为流传,让法理之真善美播撒到每位社会成员的心中。用得上,就是有用能用愿用,引之则著书立说增色加分,行之则立身处事守正出新。

第一,内涵的哲理化。法理作为法律知识形态,不同于普通法律命题之处,在于以简洁朴素的语言讲出法的深刻思想、睿智哲理。法律是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制力的社会控制。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富有思想深度的法理,能够一眼洞穿许多人百般求索不得其解的真相,一语道破许多人千言万语未说清楚的道理,让人茅塞顿开、豁然开朗、大彻大悟。这就是法理的思想力之所在。提炼法理金句,首先要在思想内涵提升上下功夫,力求言他人所未言,道他人所未道。否则,即便是金玉包装,也只能是华而不实,甚至是败絮其中。

第三,注重意境的诗性化。以现代眼光来看,法律似乎与诗歌相距甚远,甚至是格格不入的。然而,在远古时代,法律和诗歌混沌不分,亦诗亦法的“诗体法”,记载着初民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的认知和想象。中国古代司法史上出现过一大批诗人型法官,留下了许多文情并茂、韵律和谐、妙趣横生的诗歌式判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认为,判决应当具有说服力,或者基于真挚和热情这样感人至深的长处,或者带有头韵和对偶这样有助于记忆的力量,或者需要谚语、格言这样凝练独特的风格。法理是沟通法律与诗歌的力量,不仅可以给人们带来法律的智性、理性,还可以带来艺术的韵味、美感。法理研究的胜境,就是让高明的哲理配上诗性的话语、诗歌的韵律,使之成为穿越法律时空隧道的绵延不绝的跳动音符。最近,李拥军教授编写的《法理歌诀》,探索将法理学教科书上传授的经典法理命题诗歌化,可谓法理研究和教学别具一格的创新之举!【找找看】

十、法理的系统化

系统化是任何一种成熟形态的科学理论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当代中国法理研究,既要注重各领域、各层次、各环节的法理研究,又要注重将分散的法理条理化、序列化、系统化,构建起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化的中国法理体系,增强其逻辑自洽性、时代容涵性。

构建法理体系,首先要确立起支撑这个体系的基础性、骨干性法理。按照法理学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通常分类,可把基础性法理分为三大类别:第一,关于法的实然问题的基础性法理。【分析法学派】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为统领,系统梳理提炼出关于法的本质、范畴、起源、发展等问题的共识性观点。第二,关于法的应然(价值)问题的基础性法理。【自然法学派】主要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系统梳理提炼出关于法的秩序、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等价值问题的共识性观点。第三,关于法的关系问题的基础性法理。【社会法学派】主要是以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科际整合为线索,系统梳理提炼出关于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科技、道德、宗教等现象的互相作用的共识性观点。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来看,法理体系由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各个法律部门的法理所构成。每个法律部门既是一整套运用不同方法调整和指引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又是一系列从不同角度观察和处理社会问题的法律智慧,因而都能够而且实际上已经源源不断地提炼出一大批各有特色、不可替代的法理。以民法为例,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积淀着大量颠扑不破的生活经验和实践智慧,蕴含着许多最原始、最本源的法理元素。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产权神圣、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环境正义、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等,都是中国民法中的核心法理。同时,这些核心法理作为现代民法体系皇冠上的明珠,也是现代法治中最具基础性和生命力的精神基因。在民法领域,很多与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一样的名言警句一直响彻于人类法律文明殿堂。

从法律运行和操作看,法理体系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理构成。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律家和普通民众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问题上留传下来许多富有洞见和哲理的认识,可分门别类提炼出来,构建覆盖法律运行各环节的法理体系,为人们从事法律活动提供度量衡。单就立法问题而言,中外有关立法的法理名言警句就有很多。例如,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一切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卢梭语】

从法律职业划分的角度看,法理体系由立法者、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家等职业的法理所构成。不同法律职业在法治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不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同,既需要有指引其业务实践的职业法理,也能够提炼出各具特色的职业法理。以律师职业为例,律师界内外对律师的地位作用、素质操守、监督管理等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法理意义的重要命题。例如,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律师要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司法人员和律师职业的天然联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既不能搞简单的物理隔离,也不能搞庸俗关系学;律师协会既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敢于举旗,也要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上敢于亮剑。

THE END
1.建构自主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中华文明法治蕴含中华文明蕴含着平等要求,与现代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则精神一致。中华传统民谚称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秦代商鞅变法,也是从惩治特权人物启动。中华文明历来崇尚“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品质,推崇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清官文化,这些都与现代法治崇尚规则治理,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斥特权的观念一致。当然,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12/id/8265096.shtml
2.《中国法学》2024年第6期《中国法学》系统论法学视角下现代司法裁判中规范与事实的区分 泮伟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如何说明和论证司法裁判中抽象法律规范和具体个案事实的区分,已成为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传统的法学理论主要通过休谟定律来说明此种区分的合理性,但遭遇巨大的挑战。系统论法学放弃了先验论的进路http://fxcxw.mzyfz.com/dyna/content.php?id=27704
3.探索正义的边界法律学术之旅案例分析,是律师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具体案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内涵以及实践中的应用技巧。在学习过程中,我会尝试将所学理论与真实事件相结合,从而提升我的应对问题能力。 四、私募基金与金融监管 除了传统领域,我也对私募基金这一金融产品产生了浓厚兴趣。私募基金是一个高风险、高回https://www.cjan6a6c.cn/ke-yan-cheng-guo/455247.html
4.法律框架内推动社会正义实现之道法律资讯理解法律与社会正义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保障,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义则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公正,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理解法律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是我们在法律框架内推动社会正义的前提。 倡导公正立法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个领域都有法可https://kanfawang.com/post/21222.html
5.论社会主义宪政因此在当下的语境中讨论宪政,我们必然面临这样一些问题:“社会主义与宪政是否兼容?”“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何在?”“究竟什幺是社会主义宪政?”“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http://data.110.com/a944207.html
6.《论法的精神》——漫谈“自由”法律总的来说是理性,但由于法律是人立的,所以法律又有人的感情加入其中,因此,是不是有自由不能只看法律本身的内容。孟德斯鸠对自由的解答,不仅精确,而且具有最高的普适性,不仅适用于欧洲人种,也适用于其他任何人种,可以说是一种适用于全人类的普适性解答。https://www.douban.com/note/694373696/?ivk_sa=1024320u
7.——法学——法理学讲义( 荷兰 1566) 格劳秀斯、 ( 英 1644) 霍布斯( 王权大于教权 , 利维坦 ) 洛克 ( 虚化王权提出分权 ) , ( 法 ) 孟德斯鸠、卢梭 。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 ( 2) 19世 纪 -20世 纪初 : 1825年 英国经济危机 , 提出增强国家和政府的力量 , 强调 法律 的权威性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2/1129/15/81166149_1058094510.shtml
8.国学网站——浅论礼法传统的社会历史根基——中国古代社会的二元1.气候土壤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指出:一国法律的精神即该国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所决定。学界以此分析,中国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环境因素适宜农业文明成长,认为中国礼法传统是源于农业文明的乡村自治和“熟人社会”。 2.社会组织说:有的学者认为“宗法社会组织形式,是中华民族人民自古以来结成生活群体的主要http://www.guoxue.com/lwtj/content/lifang_qllfct.htm
9.2024年作业答案(共10篇).pdf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千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 一 派。自然法学派主见有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着一些具有普适性_的理论原则, 26.9 怀特早在1世纪20年头便从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客观社会环境以及科技环境等 诸方面对行政环境之千行政管理的重要影响作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708/8050050121006107.shtm
10.20世纪以来西方史学思潮的演变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分析了东西方所实行的三种政体形式及原则,认为“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实行“品德”的原则;“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 “遵照” “确立了的法律”执政的政体,实现“荣誉”的原则;“专制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http://lishisuo.cass.cn/zsyj/zsyj_mkszysxllysxsyjs/201812/t20181225_4799932.shtml
11.论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法宪法论文因此在当下的语境中讨论宪政,我们必然面临这样一些问题:“社会主义与宪政是否兼容?”“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何在?”“究竟什幺是社会主义宪政?”“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https://www.lunwendata.com/thesis/2003/7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