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的社会改革法令、北洋政府立法司法的特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及立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掌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特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教学重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特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教学难点: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与诉讼立法的特点。
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一、中华民国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地位(一)在立法方面积极方面---中华民国各个时期均设立专门法律起草机关,选派专家立法。
北京政府在法制局下设立法典编纂会,后又先后更名为法律编查会、修订法律馆。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由法制局负责法律起草工作,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后,立法工作由立法院负责。
消极方面---除南京临时政府外,北京政府(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独裁者手中,并不为人民代表机关所行使。
北京政府时期先后由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行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权主要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操纵。
立法院只是名义上的立法机关。
(二)法律技术方面在法律技术方面,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近代化,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近代化所取得的成就,不仅在于对清末法律的修订,而且还在于大理院通过判例和解释例的方式,完善了整个法律体系。
补充了制定法出现的空白或漏洞,从而形成了制定法与司法解释相结合的复合型的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其法律制度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要求。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这两个法律的了解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不仅要知道它们的内容,而且要知道它们制订时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意义。
【本章知识点】: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内容】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这是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纲领,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在武昌起义成功后,提出的未来资产阶级政府的政府组织形式。
二、《临时约法》。
(1)《临时约法》制订时的背景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掌握革命未来发展进程的情况下,为了以《约法》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制订出的;(2)其内容是要求将共和国体制作为国家制度,在政治制度上以三权分立作为权力分配原则。
对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和反封建的权利义务观。
《约法》主张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即使要求保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又是在法律上宣布了资产阶级企业自由经营的权利。
(3)其性质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4)其特点主要表现在:责任内阁体制;扩大参议院权力;《约法》的严格修改程序。
【概念辨析】: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由宣布独立的17省代表制定。
它共4章21条,主要是就总统、参议院及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及相互关系作了规定。
《组织大纲》是一部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辛亥革命的胜利。
在其内容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确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总统制的共和政体形式,是资产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后首次对政体形式加以探索和实践。
在此政体中,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负责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工作,由临时中央审判所负责司法工作。
它为以后制定的《临时约法》奠定了基础。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制度1.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完整意义资产阶级地方革命政权。
2.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3.南京临时政府是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革命政权,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按照西方资产阶级共和模式改造中国的一次尝试,它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统治的封建专制体制的灭亡,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中国的诞生。
4.如何理解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答:1905年,以兴中会、光复会和华兴会为主要力量,资产阶级革命派成立了中国革命同盟会,公推孙中山为总理,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革命派将自己的思想、理念付诸实施,开始了改造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第一次尝试。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思想的一次实践就是一系列的制宪活动,他的三民主义革命纲领和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思想是资产阶级革命活动的指导思想。
(1)三民主义的革命纲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总称三民主义。
孙中山将它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民族主义意味着自由,民权主义意味着平等,民生主义意味着博爱。
民族主义——指“驱除靼虏,恢复中华”,驱除一部分腐朽的满洲贵族统治阶级,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主要解决民族解放的问题,矛头直指清政府,并以推翻这一政府作为奋斗目标。
它在法制上的主张表现为:要求废除各种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各种特权,收回治外法权,收复租界与失地,恢复关税自主权等。
民权主义——“天赋人权”为基本理念,主张人人生而平等,没有尊卑贵贱之分,君主不能把臣民当奴隶,其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主要解决民主革命问题。
民生主义——它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主要内容是提倡社会改革,基本要求着眼于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等问题,包括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和群众的生命等。
它是革命党人进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2)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是孙中山以三民主义为基本提出的宪政思想。
孙中山主张要把中国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政治的国家,人民应该掌握四种权利: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与罢免权。
有了这些权利才是充分的民权,才能真正拥有管理政府之权。
五权分立——指在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
分别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权利。
五权宪法——以五权分立思想为指导而制定的宪法。
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
权能分治——政权和治权相分离,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即民权简称为权,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简称为能,政权应该直接由人民掌握,治权则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
要改为新国家,就必须权和能分开,必须以政权制约治权。
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颁布:1911年12月3号颁布,它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并颁布的第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
它以美国国家制度为蓝本,明确新国家采用总统制的共和政体,行政实行三权分立。
它是一部划时代的法律文献,是我国资产阶级制定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宪法性文献,是临时性的国家构成之法。
(2)内容:第一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章:参议院:由各省所派的参议员组成。
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除对大总统上述权力行使同意权外,还有议决暂行法律法规、预算、税法、币制、公债等。
第三章:行政各部:每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本大纲的旅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时结束。
临时政府成立六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
(3)特点:A受美国宪法影响,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不另设国务总理,其权力是统治全国之权,行政各部的工作,对临时大总统负责,他们对临时大总统只有服从的义务。
C参议院采用了一院制议会制度,是类似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其职权主要有立法权和国家重大事件决定权两部分,后者包括外交、人事、政府预算、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和发行公债事件等D明确了临时大总统和参议院之间存在监督与制衡关系,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件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发回复议;如参议院对总统要求复议事件仍执前议,有要求临时大总统交发行政各部执行的权力;大总统和副总统在行使某些重大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
这些都明确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4)地位:它产生在辛亥革命刚爆发,全国革命形势尚末稳定的情形下,对于稳定全国形势、巩固革命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为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建立新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实际上是一部具有宪法性内容的国家权力机构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清朝专制统治的灭亡。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颁布:1912年3月8日临时政府正式通过了本法,3月11日《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全文公布本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约法。
(2)内容:含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字、附则等A明确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这里的人民、国民指新兴的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支持者。
正式宣告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肯定了主权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部分立宪知识分子宣传的开明专制、君主立宪,确立了新国家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B明确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第一次正式向世界宣告,中国是一个有自己完整领土主权的、独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与决心,也深入体现了孙中山的五族共和、民族团结的思想。
C规定国家机关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四分之三以上人出席,得票过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D明确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议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还拥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有纳税、服役等义务。
E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的原则: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打破了自洋务运动以来封建官僚官办、官督商办对民族资本主义的排挤和压制,极大促进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3)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的特点:A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这是最大的特点,防止袁世凯独裁,内阁有副署权。
B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特别表现在同行政权的制衡关系上,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及内阁享有相当大的监督权,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质询权、对官吏纳贿违法等事件的查办权、对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的强劾权,等。
C确定了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由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同意,才能对其修改。
(4)意义: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
A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废除了在中国统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身份等级制度等,固化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B它正式宣告了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内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民主国家,极大地激发了人民反抗帝国主义的热情,有效地反击了各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
C它在经济上明确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破除了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制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D它明确保护言论、结社、集会、出版等自由和权利,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更多介绍西方思想文化创造了宽松、有利的环境,促进了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E它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改变了人民长期封建统治下被扭曲的观念,使民主、共和等观念从此深入人心。
F它在国际上同样具有较高地位和影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亚洲一部最优秀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在亚洲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5)局限性:A面对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讲民主共和,没有正面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论述。
B它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条款,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最迫切的土地问题。
C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迹,对责任内阁的规定虽然有,但不够彻底,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虽然如此,但临时约法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宪法典章,向中国人民展示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基本精神和建立共和政体的组织原则,作为民国的旗帜,其设定的目标一直激励着革命党人继续奋斗,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5.南京临时政府的革命法令?答:一、保护私人财产:《保护人民财产令》于1912年1月28日颁布,提出一切人民财产,均应归人民所有;对于前清官吏,如无明显的反对民国的证据,其私产仍然受民国保护,俟机交还本人。
二、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成立了实业部,宣布对人民的营业权进行保护,并电告各省加快建立实业公司,作为管理工商矿冶等的职能部门,统一全国实业行政。
发布《慎重农事令》——鼓励农垦,鼓励开发荒地农滩、保护树木林业、发展渔业、对农民严加保护.。
三、发展文化教育:发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法令,明确提倡新式教育,改学堂为学校,改监督、堂长为校长,作了将每学年分两个学期、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禁止小学读经,禁用前清学部颁行的教科书等一系列改革,还废止了《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皇朝掌故》等书。
1912年1月教育部分发了《通电临时宣讲办法文》,要求各地抓紧成立共和宣讲社。
四、改革旧俗,保障民权:民国成立后,颁布了《通令开放疍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大总统令广东都督严行禁止贩卖猪仔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等。
宣布取消前清法律对各类贱民的身份歧视和特别限制,取消良贱差别,所有公司一律平等,均享有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教等公民自由与权利;严禁买卖人口,解除从前缔结的买卖人口契约,切实禁绝鸦片、禁赌、提倡强国强种,切实改变中国东亚病夫的形象;限期剪辫,劝禁缠足,提倡女权,鼓励接受教育;还改革称呼,废止跪拜,规定官厅人员不得再称大人、老爷等,以官职相称,民间则以先生或君相称,以鞠躬代替跪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