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历代王朝建立监察制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央集权的制度初步形成时,君主掌握着国家的军政大权,由于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全面地推行郡县制,便产生了种种政治的需要:需要对君主任命的内外官僚进行严密的控制,以确保他们对君主本人的忠诚;需要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同时防止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需要确保中央对地方郡县的控制,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制度遂应运而生。可以说,监察制度是中央集权国家机器运转的制衡器,它具有制衡、监察、治吏、弹劾、惩戒与教育的效能。通过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总结其本质特征与历史经验,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属于封建乱世,国家分裂,战乱频仍。但各王朝的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在动乱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往往比较重视政治制度的建设。因此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不仅没有因王朝的不断更替而废弃,反而在动荡中有所发展。御史台在西汉末年的大调整后,虽然已成为独立的专职的国家监察机关,但在名义上仍隶属于少府。至东晋初,御史台脱离少府,成为完全独立的国家监察机关。最突出的是监察机关的职权扩大,而以两晋的司法监察较为典型。西晋曾设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专门负责监察审理皇帝诏令的大案,并监察廷尉的审判活动。这种设置虽然只是昙花一现,但对唐以后的御史制度影响很大。
第二节中华民国监察制度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革命党人迅速成立了湖北军政府,1912年1月1日前代行中华民国中央临时政府的职权。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各省代表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民国正式建立。后以袁世凯为首的晚清北洋军阀在政治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1913年10月6日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首任正式大总统,形成北洋政府。北洋政府分崩离析后,政局动荡不安。1926年蒋介石继承孙中山遗志领导国民北伐,意欲统一中国。1928年6月,国民党军队进入北京,结束了北洋政府对中国的统治。同年12月“东北易帜”,国民政府从形式上统一中国,蒋介石成为继孙中山之后的国民党领袖。统一之后,民国进入所谓的“黄金十年”建设时期。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中国成为反法西斯同盟国,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1949年国民党败退,民国时期结束。
孙中山设想的监察权有以下要点:一是他认为监察权必须以接受人民监督为前提,监察权的设立目的并不在于分权,而在于限制权力;二是监察权应独立,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并列于宪法之中,并且在制度上与此四权形成制衡;三是监察院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应享有弹劾权。但是民国初期的监察实践,并没有完全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设计的方案执行。
北京政府(北洋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是中国监察制度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作了一种接纳与改良并举额尝试,初步建立了近代监察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框架。此后,中华民国的监察理论与实践虽多有损益,但均以此为基础。在该时期,最引人注目的制度建设,当属平政院的设立。平政院的设立标志着二元行政诉讼模式在中国的首次尝试,同时还使一种中西合璧的制度力量付诸现实。平政院是西方分权思想在中国传播的结果,而平政院中设立肃政厅又是中国传统御史监察制度的改良和继续。以平政院为核心的监察模式,是中国法制创造性地学习西方的成果,是依法治吏的全新尝试,值得称道。
第三节革命根据地监察制度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一般是指1927年南昌起义至1937年全民族抗战爆发的十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革命群众先后发动了南昌起义、广州起义和秋收起义等一系列武装起义,推翻地主资产阶级统治,发动与组织工农群众,没有剥削阶级的土地菜场,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保护中小工商业者,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工农民主政权,即苏维埃政权。中华苏维埃政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工农检查部的组织条例》《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轻骑队的组织与工作大纲》《政府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等,其中包含了一些规范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检查(监察)法律、法令。开启了工农民主政权监察制度与法制的建设。
监察院为联系工农,推动广大群众监督与检查自己的政权,在各部门建设工作中能及时纠正错误,发扬优点,以巩固国家纪律,改进机关工作为原则,特设立通讯检查员,广泛收集各种情况。监察院还会派出工作组到各地进行巡视,对违法失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节各国监察制度与发展
监察模式是对各类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领导方式、职能职权、方式手段、运行机制等运作规律的总结。监察模式突出强调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责时的形式规律。深入了解与研究各类监察模式,掌握其一般规律,有利于我们对照与吸取其中有益的经验。现如今,国际上通行的监察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代议机关监察专员模式、内部行政监察模式、司法监察模式、监审合一模式。此四类模式虽然不能涵盖国际上所有的监察类型,但其被当今国际大多数国家采用,且代表了未来监察模式发展的大体方向。当然,许多民主和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不只存在一种监察模式,而是几种监察模式共同发展、共同促进政府的勤政廉政建设。
总地来看,监察专员职责范围虽然较为广泛,但主要还是涉及行政的疏忽、过失、不公平、不合理等职业操守的问题。行政监察专员这一监察模式在全球各地的运作中打破了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和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内设专门监察机构模式的优势在于:监察机关设置于政府内部,相对熟悉政府的运作,便于其监察工作的开展。不利之处在于:一些国家的监察机关如果缺少相应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容易受制于政府,产生“官官相护”的弊端,使监察流于形式。
综览这些国家监审合一的监察机构,此类监察模式有其明显的特征:(1)通过监察、审计的结合扩大了监察部门的权力范围,同时使监察机关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提高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及执行的合理性。(2)监察和审计同处于监察机关内部,二者的协调合作性比处在不同的部门要高,有利于提高监察机关的工作效率。(3)出于“专业化限制”效应,监察与审计部门同处于监察机关下,权力过分集中,不利于其他专职部门业务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