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表现及因应对策理论前沿

【摘要】与传统样态不同,进入新世纪后,法律帝国主义呈现出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国家将本国法律向世界范围大幅扩张的态势。这种法律帝国主义的实质是将美国国内法和司法权凌驾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之上,通过建构全球法律帝国秩序来阻遏中国发展,维护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的全球霸权。面对当前国际社会不确定性因素骤然增多,我国应从宏观外交与微观法律两个层面重点发力,反制美式法律帝国主义的掣肘与蔓延。

【关键词】法律帝国主义霸权长臂管辖

【中图分类号】DF11【文献标识码】A

传统法律帝国主义的表现及其转型

这一阶段的法律帝国主义主要表现为一种无需霸权的法律支配形式,即法律体系在根本上近乎是在无需同意的基础上施加政治力与经济力的一种强制性工具。一方面,通过武力进行法律输出,如美国对其占领下的伊拉克、阿富汗实施法律强加。美国占领伊拉克根本目的在于操控伊拉克的石油。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巴格达亲美傀儡政府强制推行的石油私有化计划。这主要表现在盟军临时主管保罗·布雷默颁布的第39号法令中,该法令允许伊拉克200多家国有企业私有化,允许外资对伊拉克商业100%的持有资格,允许外国公司享受“国民待遇”,允许对所有利润无限制地免税汇款,以及允许40年的所有权许可。美国占领军颁行的这些私有化法令最终导致了当前伊拉克《石油天然气法》的通过。2007年2月,伊拉克内阁批准了一项石油法草案,将伊拉克石油天然气管理权力从中央移到地方,这实质上就是对大规模私有化的肯认。在非法占领军的帮助下,这些法律名正言顺地成为将伊拉克石油财富转移到美国跨国公司手中的有利工具。

如果说这种形式的法律帝国主义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深处世界体系外围和半外围的民族国家,进入新世纪后,法律帝国主义日趋呈现出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国家将本国法律向世界范围大幅扩张的态势,而且针对的对象也从相对弱势的南方世界国家转向了被视为潜在竞争对手的大国(尤其是中国)。究其原因,大体有二:其一,2016年以来,以英国“脱欧”和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政策为代表,西方传统大国呈现出相当程度的保守主义乃至孤立主义倾向。美国的大量“退群”之举,实质侵蚀了其原先主要依托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来推行法律帝国主义的现实基础。同时,中国发起设立的亚投行、金砖银行和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决策及治理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在现有多边安排下的国际公共产品的短缺,为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提供了更多的政策选项。

其二,只有在单极世界里,因不存在大国竞争,作为唯一一极的美国可以追求自由主义霸权,从理想主义出发推行对外政策,按照自己的形象重塑世界。中国寻求民族复兴的和平崛起之路,在美国看来挑战了其世界霸主地位,这是其不可接受的。如此一来,美国就主要关心如何遏制中国,防止中国崛起。当今,美国的法律帝国主义明显是在配合其针对中国展开的遏制战略而同时进行的法律战,实质都是将美国国内法和司法权凌驾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之上,通过建构全球法律“帝国”秩序来阻遏中国的崛起,维护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的全球霸权。

支撑法律帝国主义的基础性条件

在为皮耶鲁齐的《美国陷阱》一书撰写的书评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强世功教授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可以调查一起法国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的商业交易?为什么美国法院对美国领土之外的经济活动拥有司法管辖权?为什么美国可以将自己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社会之上,从而对其他主权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公民进行司法调查和司法审判?”显然,当前法律帝国主义版本的基础结构直接来自美国,它不仅将美国的实体法标准而且将其程序和法律文化标准强加于人。那么,支撑法律帝国主义的基础性条件究竟何在?既有的研究更多地将其归因于美国强悍的软硬实力上,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本文拟从美国司法体制的内在机理来细化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其次,当一所法院(无论坐落于何处)被要求对发生在国外或与国外法律体系“存在关联”之案件作出裁决时,就必然出现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大量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共存使得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成为了美国法律人首要考虑的议题。这就使得美国律师享有一种超越管辖权限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话语,并往往被认为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流高手。一种强大的功能主义观点认为,当适用域外法的结果与适用美国法的结果并无二致时,就无须费神适用域外法。在这种构造下,在理论或实践上将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域“兼并”进来——无论它是伊拉克、叙利亚还是古巴——并不会特别地改变此等强大的功能主义式推理。同时,鉴于缺乏足够的实践空间,美国之外的法科学生往往并不会系统地学习法律的这一领域,冲突法课程也并不像在美国法律院校中那样是必修课,最终导致许多律师对此并不熟悉,而这无疑给世界舞台中受训于美国的律师以更大的话语权。

应对法律帝国主义的宏观策略

在西方观察家看来,中国带来的新挑战不仅仅是军事与经济层面的挑战,更是文明认知、地缘政治以及意识形态等诸方面的全面挑战。自15世纪末以来近五百年里,世界基本上一直是由西方所主导。日本曾是唯一崛起为全球强国的非西方国家,但它成为全球强国不是通过挑战西方,而是通过加入西方。与日本截然不同,中国并不试图效仿任何西方体制。在此等结构性矛盾短期内难以缓解的情形下,美国打压中国的战略意图不会改变,2021年6月8日,美国参议院以68票赞成、32票反对,审议通过长达1445页、涉及2500亿美元预算支出的《2021美国创新和竞争法案》,似乎意味在未来很有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施展更多针对中国的法律帝国主义伎俩。鉴于此,在认清法律帝国主义本质的基础上,我国应当主要从宏观外交与微观法律两个层面着力,阻遏法律帝国主义的掣肘与蔓延。

第一,真正落实“平行秩序”制度模块建设,系统性回应法律帝国主义。在很大程度上,现今国际秩序是二战后由美国主导建立并维系的,它同时也是法律帝国主义得以在全球扩张的内在基础。然而,既存国际秩序之于中国的“二重性”决定了中国无意也没有必要挑战现有的国际体系,而是从被动适应国际体系者转变成为推动国际体系完善的改革者。例如,设立金砖国家领导的新开发银行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对世界银行的补充)、世界信用评级集团(对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补充)、中国银联(对万事达和维萨的补充)以及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对SWIFT的补充)等,这些平行秩序的基本模块,并不意在试图改变全球秩序和规范,只是中国意在打造自主选择的平台,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竞争性多边主义,以期能够逐渐免疫于西方的制裁威胁,提升本国政策的自主性。

对此,试举一例说明。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都在使用SWIFT系统进行跨境支付,而一旦切断某机构与SWIFT系统的联系,则该机构的跨境业务成本将大幅上升甚至难以进行。由此,在“长臂管辖”的最低限度联系里,就有了如此规定:凡是使用美国的金融系统进行现金结算或转账交易,就要接受美国政府的管辖。这就意味着,这些银行都无可避免地被美国纳入了管辖范围。然而,借助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银行和公司就可以通过一条与美元核心构架相脱离的“金融高速路”在全球转账,实现一种“替代效应”。这种将成为中国版SWIFT的系统,必将有效地反制美国用以孤立与肆意制裁他国的金融手段。整体来看,多数这些制度模块,仍旧处于倡议或摸索试行阶段,未来仍需努力在多边主义框架内将它们逐渐落实,以期更大限度地应对美式法律帝国主义的侵扰。

第二,从司法与立法两个层面切入,切实寻求对应的反制之法。首先,在司法层面,虽然应当反对美国的法律帝国主义和过度域外管辖,但在遇到长臂管辖时,我国企业和个人不能轻视美国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命令,还是应积极参与其中,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利用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随着中国企业逐渐成为美国企业的竞争对手,美国已经开始运用“长臂管辖”来进行制裁与打压。

(作者为重庆大学经略研究院研究员)

【注:本文系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项目(项目编号:2017CDJSK47PT20)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美]乌戈·马太、劳拉·纳德著,苟海莹译:《西方的掠夺:当法治非法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②[巴西]奥利弗·施廷克尔,宋伟译:《中国之治终结西方时代》,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7年。

③强世功等:《超越陷阱:从中美贸易摩擦说起》,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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