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1、三方性原则的含义:是指政府、工会、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2、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维系生存和谋求发展的权利。
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4、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5、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7、劳动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按照其发生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来划分,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获得某种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是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
9、充分就业:是指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割性失业而存在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
一般认为,当失业率在4%以下即为充分就业。
10、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1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合同的主体基于单方或者双方的意愿,提前结束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4、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效力约束力的消失。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容关系;其原理与《合同法》不可通约15、经济补偿金,也称为离职费或遣散费,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支付的物质补偿。
17、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21、年休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2、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5、欠薪保障基金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6、欠薪预警制度政府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对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的制度。
27、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
28、权利争议:劳资双方依据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存在与否或有无受到侵害或有无履行债务等发生的争议。
29、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等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依法进行的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30、社会保障: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帮助社会成员克服生存风险和促进社会大众福利以保障公民社会性生存和发展的措施。
简答&论述1、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结合的原则(2)、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4)、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结合的原则2、三方性原则的含义?三方性原则在我国劳动立法及实践中的情况述评。
三方性原则的含义:是指政府、工会、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4、如何理解劳动法的地位。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A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政机关B事业单位:一种是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适用劳动法(如证监会);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法还有一种是医院、学校、科研机构原则上适用本法,除非法律另有规定C社会团体:需视情况而定。
(工会、团组织、妇联、法学会等GNGO不适用)(3)其他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第一,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第二,非规范、非法用工(不适格单位、劳动者)第三,未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重新就业的劳动关系(4)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家庭雇佣保姆、自然人用工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关系6、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它表明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形式存在于法律体系中。
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法律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修订的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起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起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部委规章部位规章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机器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行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便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应保证其实施。
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是指法定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其他如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惯例等。
此外,还有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特殊问题的规定。
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当完整的国际劳工组织法律体系。
其中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被称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
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10、国际劳工立法的特点1、立法机构的组成具有三方性2、立法所规范的范围具有国内性3、会员国接受立法约束的自愿性11、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的区别1、权利性质之别:基本权与具体权利2、地位不同:劳动权是检验立法的凭据,劳动权利因法律或合同的设定而形成3、权利主体不同:人与公民4、义务主体不同:国家与用人单位5、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之别12、劳动权的概念、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主要内容劳动权是指人们享有从事社会劳动及其劳动保障,以维系生存和谋求发展的权利。
(一)工作平等权(平等就业权与平等劳动待遇权)(二)劳动安全权(三)劳动报酬权(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报酬支配权)(四)休息权(五)职业培训权(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13、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1、特殊与一般,劳动关系是劳资关系的元形式,是原生态的社会关系2、合法性,劳动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精神及规制要求的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的范围比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要广14、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表现为: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方;后者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2、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前者为纯粹隶属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不对等分布;后者为兼具平等和隶属特征,权利义务对等分布;3、前者依照行政方单方意思表示而建立,后者贯彻自由协商原则15、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1、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2、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3、制定实施有利于就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4、推进公平就业5、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6、大力开展职业培训7、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8、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9、发挥社会各方面就业促进的作用16、我国就业促进的目标、方针就业促进的目标可区分为理想目标和现实目标两种情形。
具体地说:1、理想目标:充分就业——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一般是指消灭了周期性失业、市场分割性失业而存在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自愿失业的就业状态。
2、现实目标:适度就业——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条件下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
(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水平,企业负担合理,在国家实现宏观调控能力范围内)促进就业方针1、1953年——1957年:政府介绍就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2、1958——1978:统包统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3、1980——1990: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4、1992——2002年: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5、新时期: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17、如何保障公平就业?(1)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2)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4)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5)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6)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7)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8)劳动这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18、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待遇: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约条件: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9、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㈡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①试用期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②正式合同期内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①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②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③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20、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由及后果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由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2、劳务派遣的特征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2、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2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合同的主体不同2、合同的目的不同3、合同的内容不同4、合同形式不同5、合同的生效方式不同6、合同的效力不同24、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是指集体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或者限制了对方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