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1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办了2020年度中国责任投资论坛。论坛邀请了金融监管机构、学术机构以及境内外行业机构资深专家发表了专业观点。本文作为论坛成果之一,从《公司法》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深入探讨,现予以编发,供读者参考。
《公司法》第5条的理想与现实:公司社会责任何以实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
一、公司社会责任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5条就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民法典》第86条规定:“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将公司社会责任提升到总则中,由此看出我国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视。
二、公司社会责任可执行情况考察
(一)公司守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了法律地位—法人,意味着公司不仅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赚取利润的私人属性,它还是一种社会存在,具有社会属性。公司作为具有社会存在意义的法人,它应当遵守法律,这是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是公司的守法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高管在做出经营管理决策时不得违反法律或实施非法行为,否则,有关法律就会进行制裁。如果董事或者高管使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反托拉斯法或者其他强制性法,不仅公司会受到处罚,董事、高管自身也会因此遭受处罚;董事、高管做出违法决议或非法行为,或者没有制止公司从事违法行为,还是一种违反受信义务的行为,因为该种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了损失。
二是公司社会责任不仅要求公司遵守法律,而且要求公司自觉遵守法律,反对机会主义。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效率违约或者效率违法的问题。比如《环保法》对公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生产某种产品的质量有标准,为了达到环保的效果从而必须达到某种质量的标准,对企业来讲会提高成本,如果公司达不到标准,就构成违法,会受到法律处罚;守法成本如果大于处罚成本,公司管理者可能选择故意违法。
(二)公司治理结构意义上的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在三个层面嵌入或践行公司社会责任要素:一是改革股东投票机制和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改善公司治理;二是在董事会层面推行独立董事或者委员会制度;三是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参加公司管理和决策。
关于董事会的改革,也有很多改革方案,比如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建立一个公众董事的制度,让一些董事来代表公众利益,但未被采纳;后逐渐演变成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的委员会制度,现在已经广为接受,包括我国法律。尽管目前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做法尚未普及,但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
就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而言,我国法律明确承认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参与公司决策。由于我国企业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改制前的国有企业本来就非常强调职工的参与领导和决策,因此,《公司法》也比较多的继承了早期实际情形。
总体来说,改革公司治理结构以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在法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要防止过犹不及。比如早期改制前的国有企业社会性很强,在社会责任方面做的相当不错;但公司毕竟是营利性企业,过分强调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决策地位和福利特权,可能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降低企业的竞争能力,需要把握好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
(三)商业决策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
1、公司社会责任是否可以落实为受信义务
3、从商业决策类型考察受信义务的适用
商业决策可以分为经营性决策和结构性决策。经营性决策主要是在日常经营活动当中董事高管就某种经营和事务所做出的决策。在一般经营性决策的情形下,股东的利益和非股东的利益通常是一致的,没有区分的必要、也没有特别保护的必要。但在结构性决策中,主要涉及到合并、反收购等情形,就要考虑到其他非股东的利益问题,这也是董事高管履行受信义务的体现。
4、公司捐赠和受信义务
(四)公司社会责任与信息披露
有关理论主张,上市公司应就其在社会责任方面做出的努力予以披露,即关于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政策和践行的社会报告,这有助于促进企业对自己行为负责,促使其考虑非股东成员的利益,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其社会责任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我国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社会责任披露,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是落实我国《公司法》和《民法总则》要求的“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
但是,社会责任披露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我国目前对社会责任的披露政策是自愿原则,我们建议可以对重点企业进行强制性要求。二是关于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也不明确,很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披露要么是一些虚无道义上的倡导、文化上的宣传,要么是自我炫耀经济效益的内容,执行情况与法律上社会责任的披露还有很大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