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2021年第6期要目民法非讼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精神及其时代价值

贺小荣

【法学论坛】

2.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民法典》合同编第565条评释

薄燕娜、李钟

3.机动车占有与所有分离时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

陈龙业

4.强迫交易罪主体范围的再界定

——从法发〔2018〕10号第13条切入

王恰、邵新

5.类型重塑与体系协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路径

贾银生

6.香港国际商事调解本质属性考

——与内地司法实践交流及借鉴

赖建国

7.传统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

郭雪、杨科雄

8.闲置土地处置制度的司法适用

鲁谷辰

【法官说法】

9.论实际施工人的民法保护

谢勇、郭培培

麻锦亮

11.非讼程序视角下实质合并的申请与审查

王静

12.论股权冻结与变更登记冲突诸问题

陈克

13.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实证探寻

——基于协同思维的视角

陈建华

14.独任制改革试点的发展路径与思路探索

龚成、张引千

【案例研究】

15.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侵权判定研究

蒋华胜

16.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基础与技术

[德]德特勒夫·雷讷著、黄卉编译

【问题探讨】

17.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行政审判的功能与定位

阎巍、袁岸乔

1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难问题研究

宋会谱

19.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陶杨、付梦伟

20.新型物流模式下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性质

翟辉

作者: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薄燕娜、李钟(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565条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一般规则,依本条规定提起之诉讼均为确认之诉。解除权行使主体一般仅为守约方,本条不适用于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解约通知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且非为要式。通知亦非强制性义务,解除之意思表示可得于裁判中作出。宜将异议权解释为诉权,可为解约方提起异议之诉提供支撑,进而通过双方诉权的内在限制来代替已被废弃的异议期限制度。

关键词:解除权行使;确认之诉;解除通知;异议权

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

关键词:机动车;非法占有;占有改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王恰、邵新(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针对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观点纷呈,学界与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此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13条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主张交易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可以单独成为本罪主体,而不是仅仅存在于该罪的共同犯罪之中。

关键词:强迫交易罪主体;法律解释方法;说理

作者:贾银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妥当刑事归责,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法域竞合、新型罪名适用上进行体系检讨。就其分类,宜采取“三层次分类法”予以重塑。就其刑事归责,因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义务的不同,首先精准调整指引出入罪解释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以“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具体规范目的是否一致为逻辑起点,结合违法判断的正向路径与法律效果权衡的逆向路径,来避免“以刑代罚”和民法典时代的“刑民倒挂”。更进一步,以技术功能为基础、以疑难争点为核心,实质性、个别化解释相应法定义务,分类、分情形厘定网络帮助行为的性质等,从而确保新型罪名适用的和谐。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帮助行为;刑事归责;类型重塑;体系协调

作者:赖建国(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香港CIMAI国际调解&国际仲裁)

关键词:自愿性;调解规则;《新加坡调解公约》;促进式调解;中立性

作者:郭雪、杨科雄(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理论研究部,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为保证公共服务的良好运作,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调整行政协议的客观内容,从而在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中承认了行政机关区别于协议相对人拥有单方面优益权,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优益权。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服务或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公共利益;合同权益

作者:鲁谷辰(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司法审查

作者:谢勇、郭培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键词:实际施工人;民法;保护

作者:麻锦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作者:王静(南京破产法庭)

关键词:非讼程序;实质合并;申请审查

作者:陈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内容提要:股权转让中变更登记与股权冻结的冲突,关涉公司法与强制执行法两部门法的协调。该冲突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完成变更登记的股权与已冻结股权的金钱债权,谁具有优先效力”。本文在明晰股权变更登记“对抗效力”及“冻结股权”效力范围之后,围绕股权变动阶段性与股东法律地位的互动关系,明确转让、受让股东间的相对效力,公司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效力,登记机关登记形成的对抗效力,如此三重叠加构成受让股东最终法律地位的完善。并分别从法经济学、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安排、公司法中股权属性、权利完整性判断四个视角,得出受让股东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系争股权的主要权利,相对于借助“应变未变”之股权登记状态,冻结系争股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地位。还就此问题在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不同处理,及关涉的错误登记引发之行政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权冻结;变更登记;执行异议之诉

作者:陈建华(湘南学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内容提要:通过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历史考察,揭示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乃至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阶段,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在法律文本和实践样本上的不断探索。从应然角度看,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既是有助于促进执行工作,又是建立审执一体化机制的需要,更是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还是人民法庭司法为民的体现,而且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的需要。然而,执行实践中,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的实践却不多。究其根由,一是审执分离与自审自执之间存在的矛盾,二是人民法庭落后的配备与现有审判任务之间存在矛盾,三是执行工作要求“一性两化”与人民法庭现有落后局面之间的矛盾。针对上述困境,为了让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基于协同思维视角提出如下破解困境的路径:一是树立立审执衔接理念,二是加强中心法庭建设,三是实行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四是探索新型的办案模式,五是引入社会力量和社区网格员以及律师参与执行工作。

关键词:人民法庭;参与执行;协同思维

作者:龚成、张引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2020年1月中旬最高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包括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本文在对最高院独任制改革精神进行分析,同时针对法官、律师、学者、社会公众等各主体进行主观认知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了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级设置均应与案件特点进行匹配;明确了独任制试点改革应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任务线下,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其他改革措施统筹推进等改革整体思路。同时就独任制案件的范围确定、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程序、独任制案件一二审衔接问题、独任制案件监管等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独任制;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适用范围;监督管理

作者:蒋华胜(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内容提要:网络游戏预设画面属于视听作品,其权利归属于游戏开发者。玩家操作画面应当根据其表现形式来确定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玩家操作画面属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游戏开发者主张的被诉侵权对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玩家操作画面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来判定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侵害开发者的著作权。游戏画面未经许可进行网络直播侵害开发者享有的向公众传播权。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权利进行规制。2020年《著作权法》扩大广播权适用范围保护向公众传播权,解决网络直播的专有权利控制难题,加强了对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切实履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2020年《著作权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广播权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侵权进行判定。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侵权后,开发者可根据网络直播平台与游戏玩家之间的行为方式主张侵权责任,强化对著作权人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归属;著作权侵权;民事责任

作者:[德]德特勒夫·雷讷(著)、黄卉(编译)(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的主要学习任务,就是不断地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报告,这是德国为了培养统一的完全法律人、完成统一执法和司法任务而量身订作的法学教育方法。民法的鉴定式分析法通常围绕请求权展开,这需要以检索民法体系中的请求权为基础,具体则以法律效果配置为分析起点。在整个鉴定式分析过程中,应贯彻普遍的思维法则以及实体法和法教义学作出的结构性预设,精简得当地展开分析论证,冗余即为错误。德国民法案例分析框架和分析结构比较成熟,在发现问题并找到创造性解决方案方面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值得我们学习、参照,但显然不能照搬照抄。

关键词:鉴定式案例分析法;鉴定师式分析报告;德国民法典;请求权基础

作者:阎巍、袁岸乔(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内容提要:面对行政争议定分不止争的现状,行政审判应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坚持司法中心原则,实现司法最终的角色定位。在充分认识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局限性,和现阶段多元解纷机制现状的基础上,理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通过完善审判机制,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规则等方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解决部分行政争议;提供规则指引;监督、确认和审查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处理结果的功能。

关键词:行政审判;司法最终;非诉讼纠纷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

作者:宋会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受让人;期间

作者:陶杨、付梦伟(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异步审理模式作为新兴“互联网+”审判模式,构成了对传统诉讼理论的挑战。从表面上看,突破庭审同一时空维度限制的异步审理模式与强调法官亲历、证据原始、口头辩论、对席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存在冲突。但就直接言词原则设立的深层次价值取向而言,如果异步审理模式在合理限度内发挥其效用,二者间的矛盾就并非不可调和。正确看待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关系,探索异步审理模式的适用边界与完善路径,对于减少诉讼活动的程序性障碍,平衡司法裁判公平、效率的两大价值追求,具有深刻意义。

关键词:异步审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互联网法院

作者:翟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新型物流模式下,对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性质需要仔细辨析。先行判断运输物是否为封缄物的观点值得反思,应当根据占有归属判断的一般规则对运输物统一认定。在运输物归属于承运人单独占有的场合,运输物不能参照《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拟制为单位所有的财物,单位由于缺乏支配意志也不可能成立对运输物的占有,因此运输物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承运人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托运人对运输物具有事实支配的,成立单独占有,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构成盗窃罪;托运人对运输物具有事实支配可能性的,成立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共同占有,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构成盗窃罪;托运人对运输物既没有事实支配,也没有事实支配可能性的,成立承运人的单独占有,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构成侵占罪。

THE END
1.民法典案例分析笑料满堂的法律漫步根据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结婚期间,由双方共同管理并使用共有财产”。这里提到的“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结婚期间取得的一切物质利益,以及其他形式的收益。看起来这段规定简单而直接,但实际操作时,却如同解开千丝万缕的情感纠葛一般复杂。 四、证据搜集与调解尝试 https://www.1lhyh3ij.cn/ke-pu-dong-tai/462150.html
2.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http://www.njgl.gov.cn/ztzl47815/yhyshjzc/fy/202411/t20241122_5016451.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来自隋彭生民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https://weibo.com/1764158343/P3VrBiyx1
4.探寻中国民法典的元解释与此同时,最小单元并不意味着零碎,本书写作还有两方面的体系化努力:其一,尽可能成体系,即不仅结合民法典总则编自身前后的规定进行解读,还结合民法典其他各编,并尽量贯通民法典、其他民商事实体法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力求使作者对民法典总则编的每一个条、款、项、词语的解读都有相应的依据。其二http://www.legaldaily.com.cn/fxjy/content/2024-12/10/content_9089308.html
5.最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解读与应用指南系统集成最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当事人也应当了解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发布,是对《民法通则》的进一步完善与补充,本次司法解释在民事主体、民http://www.cy-info.cn/post/19868.html
6.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条的内容是什么?一、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施行)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交通https://mip.64365.com/zs/1325390.aspx
7.郭娅丽刘婧娟《民法典》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腾退案件裁判规则总之,将“村民利益”限缩解释为“村民共同利益”,更符合立法本旨:依据《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该组织村民自治决策应限定于“事务决策”部分,“事实判断”交给村民个体决定。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该团体的“事务决策”持有异议,可诉诸法院作出司法判断。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7/12091.htm
8.法考真题涉及法条2022(仅供参考).pdf欺诈赔偿157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14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807 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合同-违约责任 民法典-保证合同-一般规定-第685条第2款:第三人单方书面担保书的行为效力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7条:担保赔偿责任比例 民法典-物权-所有权取得-311:善意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602/8050031044005074.shtm
9.借车出事,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同时,笔者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机动车试驾,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往往选择进行试驾,此时车辆的管理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对此种情形《民法典》并无特殊规定 ,司法解释也无特殊规定,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样适用上述《民法典》第1209条的一般性规定。http://fk.jingqinglaw.com/h-nd-2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