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

一、知识产权法律本土化问题及其克服

法律移植是近现代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活动的重要路径。对外国法制或国际规则的制度引进,需要立法者作出理性选择,但更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制度吸收和文化改造,即在“法律本土化”运动中使外来法律在本土环境得以内化生成。不同时期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接纳,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和环境构成。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虽然也是“制度舶来品”,但实质上却是“法律变革和广义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在法律制度的历史上,发达国家是知识产权法律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立法及其变动往往受到外部压力的影响,而不完全是基于自身发展需求。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法律移植时,必须进行本土改造,让外来的知识产权法律经过合理处理和嫁接,继而在本国被理解和消化,使其能融于本国社会运行机制和国民精神理念之中。外来法律和本土国情的契合性,即是法律本土化问题。

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对知识产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从产权法律制度到营商政策环境两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在2018年4月10日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发表主旨演讲,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合作的法律秩序,中国坚定“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同时“希望外国政府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习近平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属性,鲜明表达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立场,对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是先进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实践引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本土化,以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理论基石,表现了中国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实践导向。

3.法律运行机制构建。法律运行是指法律按照一定的意图和特有方式的运动状态,即从创制到实施再到实现的运动过程。具言之,法律运行以法律创制为起点,以法律实施为主要节点,以法律目标实现为终点。知识产权运行作为法律运行的特殊形态,是一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动态过程;同时也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发展状态,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行、管理、保护和服务等各个环节。在中国,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其运行机制既强调知识产权的法治状态,又注重知识产权的事业发展。从发展中大国到知识产权大国,法律本土化经验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上述政策性文件具有专门化和多层次的特点,尽管存在着政策协调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但总体来说,中国注重借鉴创新型国家的政策发展经验,有效发挥本土社会制度优势和公共政策力量,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政策基础。

二、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趋势及其应对

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在国际社会是与工业文明相伴而生的制度文明,在发展中国家则是法律本土化基础上的制度跨越。法律现代化,是一个现代制度体系不断成长、成熟的长期过程,更是与工业化、市场化等现代化要素相互作用、促进的发展过程。围绕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既要着眼制度的先进性甚至是超前性,又要考量制度的合理性、可行性。与知识产权发祥地欧美等国的法律进程不同,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发展方面有着自己的理论智识和实践经验。

三、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格局及其选择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构成,自从19世纪80年代以来,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等国际公约为制度基础,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为制度运行平台,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国际性法律规则和秩序。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协调和规制下,缔约方各自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逐步走上了一体化、趋同化、国际化的道路。

面对深刻复杂的世界局面,习近平全球治理法治思想意蕴深厚,其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和平发展道路”,“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等重要思想,不仅是中国对外交往和参与全球治理的先进理念指导,也是中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建构和应对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革的方向引领。在“后TRIPs时代”,我们不应限于遵守“TRIPs标准”、实施“TRIPs协定”,而要站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高度,重新认识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格局变化及其路径选择。

THE END
1.12月中国最新立法,中国最新立法动态,深度解读与观点阐述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与创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年末的十二月,中国再次迎来新一轮的立法动态,这些立法不仅关乎国家发展大局,更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本文将聚焦“十二月中国最新立法”,从不同角度阐述其意义和影响,并结合正反双方观点,提出个人的立场及理由。 http://www.weiweijituan.cn/post/7575.html
2.文化条约属于国际法范畴,对清政府而言,这是一种新的法律形式。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建立,传统单一的法律体制局面被打破,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列强用暴力将条约强加给中国,赋予它们各种新的权利,改变了清政府原有的国内法规。如领事裁判权使《大清律例》中的“化外人有犯”律条成为一纸空文,其他条约如https://iqh.ruc.edu.cn/qdzwgxyj/zwgx_yjqy/wh/41f94bc978734ae0899893e5d28c43e2.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http://cnc.jscj.com/jscj/802/20080223150004.php
4.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即便到了近代,我国开始了由封建帝国向近代民主国家的转型,制定了大批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的法典,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式,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开始改变,但新的法律及新的法律精神并未能渗透到广大的民间社会,传统民间调解的地位几乎没有改变。新中国成立后,民间调解制度被改造为人民调解的形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仍然是颇https://wap.cnki.net/lunwen-2009067254.nh.html
5.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文章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 在福建武夷山朱熹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在河南殷墟遗址考察时又强调,“我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途径是‘两个结合’”,深刻阐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凝聚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方面的巨大推动力。中华http://www.mzyfz.com/html/1996/2024-08-28/content-1629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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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中国法学六十年:以若干历史事件为线索其中有学者认为当时废除《六法全书》的做法并不妥当,较有影响力的有一本书和一篇论文。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纪坡民的《产权与法》(三联书店,2001年版),他认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清末修律以来由中国法学精英的研究成果集大成者。他列举了很多数据,包括民法、诉讼法和刑法等。例如在民事法律方面http://hprc.cssn.cn/gsyj/zzs/shzyfz/201207/t20120718_4030450.html
10.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上述经济决定法律的一般机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线性适用。对经济基础而言,上层建筑并非总是被动适应而没有积极反作用。在经济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之外,法律规则本身也会对经济及其他决定因素适度反作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并非诋毁者所描述的那样,是线性的经济决定论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
11.每日热点080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https://www.sccdc.cn/Article/View?id=31603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1982年宪法以前,国家立法权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专有。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的权力。实践证明,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http://www.taiwan.cn/flfg/flshy/200803/t20080325_6126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