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还有没有尊严?

前一段,在药家鑫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是什么人在执法?执的是什么法?

一件事实再清楚不过的案子,为什么搞得磨磨唧唧,引起街谈巷议,还有没有别的事情干?就按现有法条治罪,既合法理,又合民意,还有什么可犹豫的?俗话说:当断不断,自谋其乱。网络上快炸锅了,有网友说:“药家鑫不死,就是法死”;已见刀光剑影!

各路精英和专家教授“你方唱罢我登场”,鼓吹“普世价值”,表达“慈善心肠”,只显药家鑫的鳄鱼泪,不理张家人的破裂心;演的却是一场蹩脚戏,惹恼了广大“观众”,草民们深恶痛绝!仿佛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海啸,一股恶浪涌来,又悄悄退去;一审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罪有应得,大快人心,网民一片欢腾。

但有人总不死心,还要保药家鑫的命,企图亵渎法律的尊严,离间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狼子野心。请问:是药家鑫的命(可以再加上他妈妈的感情)重要,还是国泰民安重要?本末倒置若此,非常可恨,难怪各处总是发生事端!种种辩护词正在挑战法律的尊严!

无良知的或脑残的辩护士应立即住口,不能再掺乱。我虽然认为他们的口头语言不无道理,但是那只能另说。有法可依,是执法的基础;执法必严,是治国的要义。如果有法不依,是给违法犯罪大开绿灯。如果事情摊在他家,会恨不得把罪犯凌迟处死,或要一个高价钱,完成交易之后,用亲人的性命换来的钱供自己享乐。如果确实珍惜生命,以后可向人大提交议案,经过充分辩论,修改法律,但那是以后的事情。现在喋喋不休,毫无道理,那就是捣蛋。法律只会进步,永远不会完善,如果犹犹豫豫,摇摇摆摆,等于无法。许多辩解为何在审判马加爵时不让说?药家鑫的命就无比宝贵?旧社会还讲大义灭亲,他们为何如此鼠肚鸡肠!我还要看看处死药家鑫以后,他们还说什么。

即使说,也不能轻易听他们的,因为要看是在什么背景之下。当社会极不平等,强者和弱者实力悬殊,常有暴徒胆大妄为,随意夺人性命,有钱能使鬼推磨,还侈谈废除死刑,那就等于杀猪宰羊的屠夫,不受法律惩处,等于为杀人大开绿灯!俗话说,“治乱用重典”。唐太宗坚持“恶行用重典,警醒后世人”,才有唐朝的太平盛世,这应该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吧;共和国的经验何尝不是如此呢!杀了刘青山、张子善,中国30多年没出什么贪官。现在有人鼓吹废除死刑,等于鼓励硕鼠们使劲贪,有了丰足的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他们可以横行天下,老百姓没有活路,那不是算计傻小子么!

精英们,可以休矣!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死者的父亲和丈夫的话掷地有声,虽然是普通农民,其思想境界比起那些砖家、叫兽不知高出多少倍,智商也不低;究其原因,是他们天生纯朴,脑袋里没有乌七八糟的东西!死者的丈夫王辉说:自己这样坚决,并不完全是想一命偿一命,“他(药家鑫)歧视农民,我这样做是为了给广大农民、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但有人竟冒充“慈善家”,说什么“大家生活底层,有怨气,对贪官,对有钱人嫉妒,但也不必把气撒在一个孩子身上啊。好可怜啊,不懂事的娃。张妙家也太不厚道了。干嘛装骨气骗大家,还不是要网民捐钱,100万,想得很美,为了网民一百万,死活不要和解,装骨气,还要诬陷别人,把责任推给药的父母,说因为他们的冷漠,即使向他们下跪,他们也会说太晚的理由,其实,就是一个理由,为了让网民捐钱,这个算盘打的好不好?你仔细想想,哪个父母不愿意赔款,哪个父母会舍得孩子死,可是张家够狠够绝的了。目的100万,不和解,诬陷,反咬药家父母,挑唆网民激情,用阶层用矛盾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哎呀呀,雾沉沉,还有没有天理!他的脑袋长在了什么地方!张王两姓一家无端遭此大难,竟被反诬“不厚道”、“装骨气骗大家”、“诬陷别人”、“够狠够绝”、“反咬药家父母”、“挑唆网民激情”……

很明显,张家的“不厚道”之处在于:别人要花钱买命他不卖,太叫真章,不知道钱是好东西;不想做“东郭先生”和“农夫”!

同胞们,同志们,见过无耻吗?见过没人性吗?——远在天边,近在眼前!此人是辩护士中的佼佼者,虽然是低层次的。顿时让老汉我呼吸困难,脉搏加快,心口发堵,险些背过气去!身上总不舒服,凌晨早早醒来,到街上转了一圈,稍有缓解。

我很担心,往后上街,万一踩了人脚,很可能搭上老命!无钱无权无势,谁肯为我说话!

荒唐荒唐甚荒唐,法庭判案何为纲?法律准绳实为据,庭审问卷为哪桩!

老百姓等待已久,有望听那一响正义的枪声,——其实是等待见证法律的尊严!

但我的心情依然沉重,我不想说“坚决拥护”的话,那只不过是办了该办的事。我也不想欢呼,却非常痛心:那确实是一个鲜活的生命,是用爹妈的心血养大的,会弹钢琴、会开汽车,很快就能回报社会,不是“人物”也是“人才”,这朵“恶之花”将要从地球上彻底消失,怎不令人惋惜!但究竟是谁害的他?!

如果不杀药家鑫,就会有许多更加宝贵的生命受到威胁,这才是矛盾的焦点。不要以为只是药家鑫的命值钱,别人的命更加值钱!

回到互联网,眼界大开。新浪网“七犀鸟的博客”热闹非凡:有欢呼声、赞扬声、叹息声、咒骂声、斗法声、吵嘴声、叫卖声、鸣冤声,声声震耳,是一首激动人心的时代奏鸣曲;还展示了健美猪、染色馒头等特色物事,——暂无人血馒头,不过也快出锅了!

“博客”目前已有21页,我只看到第5页。先有一幅药家鑫在法庭受审的照片,面目很像人的恶魔嘴脸,似是狼狈,似是可怜,似是演戏,不知有何含义……

——博客热闹得令人眼花缭乱,简直是一幅现代版的《清明上河图》!

“博客”主文是:《药家鑫的死刑是否会被二审改判》(文/七犀鸟),“抄袭”如下——

药家鑫的案子,牵动了很多人的心。药家鑫是否会被判死刑,也是此前争议的焦点。药家鑫的案情,简单地有些冷酷,本来只是一个交通肇事案,却被药家鑫,以杀人灭口为动机,演变成有史以来最邪恶的交通肇事加故意杀人案。

随身带刀的药家鑫,面对张妙的苦苦哀求,仍然冷酷地刺了八刀。这八刀,刀刀刺向了千千万万中国人的心。事后,法庭上一排排的年轻面孔,药家鑫同学们在微博上的冷血话语,更是让药家鑫的母校为之蒙羞。

昨天,也就是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让很多人压抑的神经得以舒缓。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后,有些网友立即提醒人们,不要高兴得太早,因为,如果药家鑫上诉的话,就会有二审,药家鑫的死刑,会不会被二审改判呢?毕竟,一审判决,药家仅仅需要赔偿4.5万元。

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从药家鑫母校的表现来看,药家鑫的死刑已经是板上钉钉,不可更改。按照惯例,学生被判死刑,学校顶多加强教育,不需要公开表明态度。但是,这次西安中院的判决出来后,药家鑫的母校,也就是西安音乐学院,立即以在其官方网站,刊登长文,名为《我院师生坚决拥护法院对药家鑫案的公正判决》,认为法院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尊严、伸张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药家鑫的案子,本来非常单纯,却被搞得这么复杂,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和对社会公正的渴求。药家鑫的案子一出来,唯一的免死办法是申请精神病鉴定。无奈他的家人朋友却拿出很多奖状证书,证明药家鑫优秀地一点不像精神病,“激情杀人”之说,反而激发舆论的反弹,终把药家鑫推到了鬼门关。(2011年4月23日于福州)

“不要让这种榜样……影响现在的大学生,杀人是必须偿命的!!!”——正义之声!

“这种垃圾快点除了,以(警)示后人。”——正义之声!

“药家鑫不废……就废了中国的法律!!!”——警钟!似乎要走极端。

“正如我们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里面唱的那样:“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甚至比当年外敌入侵国破家亡的时候还要危险——全国上下、各行各业、遍地都是缺德透顶丧尽天良的败家子,这样的国家民族境况,难道不危险???!!!???”——警钟!

“药家鑫毫无人性、道德沦丧,于情于法,执行死刑,自然不过。事情已过,是否还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药家鑫,也许会。全社会道德教育的缺失才是这起恶性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最近的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无不反映出人性的唯利是图、唯钱是图,一方面是政府的监管不力,另一方面是最起码的道德标准都没有。全民族的道德、良心都到哪去了?不可否认,当今经济发展了,而文明却倒退了;试想,社会能真正进步吗?”——正义、理性的质询。

“反对死刑,这些舆论是那些无耻的人激情出来的,理性的声音就是给孩子一条生路,生者忏悔,一生赎罪。真正民间的声音,在民间。网络能代表什么呢?多少人?看看现实,百分之八十的大妈大爷叔叔姨姨都会选择宽恕的。张家要钱也不必这样装骨气。记者们愤青混的不好,也不必对这个不是富二代的孩子发泄。张家不地道,为了装骨气,还要人死还要得到金钱。”——请听,他唱的是什么调门!他那个“民间的声音”应在美国!!

“看到药家鑫判死刑,感到人性的泯灭。药家鑫还活着。不能把对腐败的不满加到一个孩子身上,张妙已经死了,还要让我们变成另一个药家鑫吗?杀人偿命,血债血偿。天经地义。然而,别高兴太早。二审才是终审。药家鑫尚有翻盘的机会!仍需大众拭目以待!我们不在乎此一凶犯之死,而在乎法律之生死!届时,我们不是为药犯之死而狂欢,而是为法律维护了公正、公心、公信而狂欢!否则,这样的法律将在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心中死去。”——他的“人性”是杀人不眨眼;他的“良知”是人性泯灭!倘无翻盘的机会,若何?——逻辑非常混乱,快找凉快地方去醒醒酒吧。恬不知耻!

“其实网友们气愤填膺要判处药的死刑并不是对药的个人恩怨,有几个人认识药家鑫?一个大学生被判死刑我们心里并不轻松。我们只是觉得社会需要公理和正义。社会的正常秩序需要靠法律来维持。药家鑫的过去也许是优秀的,但这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超越法律的资本。”——正义、理性!

“药家鑫凶残无良连上帝也不会原谅他,他必须为自己的罪行付出生命的代价。很简单的案件,药家鑫撞人致伤不予施救反行凶杀人,民意并不嗜血,法律决定了药家鑫必须为他的恶行接受最高刑罚,我们支持法律。……”——正义之士,理性之音。

“我是西安市曲江街办春临村村民,今年(2010年)11月20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在春临村张贴了该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可能是上告无门者,来利用这个话语平台。

“什么乱七八糟的都往上发”——这无疑是一个不耐烦者,但对农民的感情如何?

“药家鑫的死刑是否会被二审改判,13亿中国人都会说不会。他已经尚(丧)失了做人的职(资)格,已经没有人性了。他还不如社会的败类呢。败类最起码还有点人性。如果国家不杀他。哪(那)中国将国不是国了。——看来文化水平不高,有三个错别字,大概是想说“国将不国”。正义之士。

“药家鑫不死,负面影响是不可预测的。”——此人忧心忡忡!

“如果认真阅读判决书,仔细推敲文中的每一个词汇,大家就会知道,杀人犯药家鑫必死无疑。除非二审颠覆、推翻一审的定论,否则便难以自圆其说。只是中院的宣判,高一级法院可以推翻的。而且怎么推敲都觉得这个宣判非常的潦草。至少任何一个宣判都应该明确的说死刑XX执行。”(张强)——此人似乎有一些急切心情。

“楼上的张强同学,我可以负责任的说,判决书一点没有问题。你所谓的不专业,纯粹的法盲而已,建议你去学学刑诉法再来发表观点,免得贻笑大方。”——看来此人有法律知识,找到了表现的机会。

“一审判决怎么会立即执行?只有二审维持原判的同时,高级法院才会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一些人怎么这样无知,在这里没事生非乱质疑,哎。”——又是一个明白人!

请看:陈丽滨-leimengfzpf来自阿里巴巴中国站(2011-04-2314:57:55):

“你要把整个包装的货款付清才能接货”

“我……”

“我们只要7件的”

“要7件可以不要的到时可以签退货单送货的会当面退现金给你的”

“送货的我们没见到”

“这样,你安排他去晋城吧,我们自己去拿货”

“新客户不支持到见面交易”

“呵呵,都付款了,为什么怕见面交易呢,我们人都不怕被你们扣留呢”

“我们现在货给你送到你那边你却不接货”

“我们接的只有7件,不要50件”

“你让我看到人和货,我和他一起去打钱”

“你自己跟送货联系”

“这个包装的货款如果没有付清送货员不能接到财务证明是不能给你送过去的,广州蕾梦服装批发公司……骗子啊”

“我也发现药家律师是个菜猪,怎么能让那个药家鑫说农民难缠,而且还应该教他说受到死者羞辱谩骂才失去理智的呀。这样还有舆论理解,怎么一边倒呀。而且那个死者律师和药家律师是好友兼校友,一起喝酒,死者律师还说药是激情杀人,然后药家律师还问:什么是激情杀人,于是死者律师的话被药家引用了。不料,傻B律师的一句激情杀人被死者律师诱导说出后,激起网民声讨。药的律师又上当了。哈哈。实在是书呆子啊。”——此人不呆,但像“事后诸葛亮”。

“拜访朋友,欣赏佳作,欢迎点评我的系列博文西欧游记。”——我不明其意,无法点评,照录而已。

“中国人实在不明白:一个简单的、毫无疑问非判死刑不可的案件,为什么变成了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案件?为什么变成了一个模棱两可的话题??从对此案的讨论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法律的正义,不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而是口水对法律的干涉!”——有奈么?

“此人不除,天理难容。如果他这样的也能改判,估计中国道德、法律彻底沦丧了。”——正义的铿锵之语!

“的确是罪有应得,必须严厉按法律执行,才可以给大家竖立法律的威信。”——正义的铿锵之语!

“死刑日期无法判定是因为现在所有死刑都要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事如果脱离了西安法院就有翻盘的可能。但是最多是个死缓和无期。但是我特想知道这个案件之前的交通事故认定是怎么样的,谁的责任。如果责任方在骑车的人的话,大家想想如果不是狗屁交通法里的无责赔偿,药家鑫会去杀人么?”——这个观点比较新颖,见仁见智。

“二审不可能改判。除非药家能拿到张家的谅解书。才有一丝改判的机会。否则,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不可能改判。退一万步,在没有谅解书的情况下药家有通天的本事让上级法院改判。只要张家不服,继续上诉。在民意的支持下,终审也会让药家鑫上断头台。”——显得信心十足;杀人犯还有一丝活命希望,难怪有人向张家施压。

“杀人偿命!二审的中院也不敢犯傻。”——拭目以待!

“本来很简单的一个案子,却被媒体炒炸成这样。毫无疑问,他开车撞了人还拿刀将人捅死,这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难道中国的法律有这么多漏洞吗?所谓的漏洞也是留给有权有钱人钻的,百姓只能被法律玩弄于手掌之间罢了”——很无奈!

“案发当时没有目击证人,如果药家说被害者言语刺激了药,法院又无法证实,大家想想,是不是会让这个案件变得难办?会不会让法院终审改判呢?

西安音乐学院是在用商人的投机心态对待药家鑫案件。起先拼命求情,为其脱罪,后来知道胳膊拧不过大腿了,就赶紧见风使舵。

这学校没有一点正义感,培养出来的学生也不可能是艺术家,只可能是亵渎艺术的见钱眼开的奸商。难怪时下娱乐圈已没有了纯艺术氛围,娱乐圈尽充斥着道德品质败坏的拜金分子。”——眼光锐利,愿拜为师。文化被强奸,到处都在培养腐败分子,“成绩”斐然!

“支持法院的公正判决。其实这是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已经是很明显的了,他母校同学们的做法确实表现得太没法制意识了。当然,死刑本身也是残酷的,如果到了不用死刑也能够达到惩戒犯罪的目的,我也赞成废除死刑。”——基本理智,但对“同学”的评价欠推敲。我以为,不是简单的“法制意识”问题,怀疑有人操纵。

“药家鑫案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恶劣、罪行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却无端地冒出许多专家为罪犯开脱,这也不知是中国法学(律)的悲哀,还是社会的悲哀!”

——可以说是一码事吧?

“药家鑫案,也折射出社会品德,这是以往类似案例的升级。也就是说社会人类的思想在逐步更坏。垃圾的西安中院,是你的姐妹被人杀,下此毒手,请问民亊赔偿是多少?需要的是真正的独立的司法公正,而不是人云亦云!”——法院失信于民。

“二审会判死缓,因为药家关系很硬。他爸是部队上的。”——这个结论未见得正确。

“神州大地凡事都有可能!只要你有钱有势有权!只要不执行,随时可能活过来!”

——法院失信于民。

“这是一个烂学校!”——说话偏激,但可理解。

“国家社会的安定最重要!药家鑫生命的唯一意义就是:杀之以震恶人,诛之以安民心。”

——正确!

“药不死,法必死!”——这是对企图玩弄法律之徒的最好回答!

“极端恶劣!没有一点人性!还有药家鑫的师妹的言论简直令人发指!如果不是死刑,我们这个社会还有道德吗?”——道理非常简单!

“二审改判,这个政府就大大的失去民心了,老百姓就会对这个社会更加失望,天理难容,哈哈”——拭目以待吧!

“不杀不平民愤!杀是法律法理公正的必然,不杀法律法理的公正面就耐人寻味了!”——道理非常简单!

“如果一个药家鑫不死,就会有更多的药家鑫产生,就会有更多的张妙被撞后再挨8刀!就会有更多的孩子失去母亲!”——道理非常简单!

“呵呵呵,我家也有车,我也有刀,我也有很多看不爽的人!还是放了药家鑫吧,你不放,我怎么好意思放胆杀人呢!”——调笑中含有哲理。

“为什么要判死刑啊,他是错了,死者已死,生着还要活。我不希望判死刑,我想他知道悔恨了,他这辈子都不会去这样做了,我们宽容点好吗。他还是个学生,他死了又可以改变什么呢。不过赔偿问题上我觉得他的家人应该尽自己家最大的能力去赔,毕竟那家人需要生活。”——好一副菩萨心肠,若凶杀案摊在他家,还能这么说吗?法不留情!

“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悬案,高院很可能改判.药家以增加赔偿为条件逼迫受害家属接受,这中间他们会使出种种卑劣的手段来挤压张妙的所有社会关系.死了的人好过,他们会让活着的人比死了都难受。”——过于悲观,拭目以待吧。

“死刑,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否则碰到这种事情我也会去杀人。”——难说!

“必须执行死刑,否则这个先河一开,满大街都是随身揣着刀的司机了!”——难说!

“必须执行死刑,没有改判可言。只有这样,才能见证中国法律的尊严。给人致以受伤,不但不救,反而整死人,只有死刑才足以弥补家里人的创伤。”——公道话!

”应该死,法律公证!如果不这样,中国会更乱!——明白话!

“没有什么需要争议的,法律是公正的,一定要还死者一个公道,后悔的眼泪不能洗脱他的罪行,当初就是想置人于死地,之后的自首根本毫无意义!”——公道话!

“我觉得应该给药家鑫一个悔改的机会,毕竟他还是一个刚刚步入青年的孩子。药家鑫的犯罪和家庭与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的法律要维护,但更重要的是治病救人,逝者已去应多一份宽容。”——这是践踏法律!

“如果不判药家鑫死刑,公理何在?良心何在?”——公道话!

“别下太早的定论。注意,我们是个有特色的社会!明白吗?!特色!”——难评!

“为什么在中国“金钱权利地位”就那么好用?”——有钱能使鬼推磨!

“我认为药家鑫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交通事故后引发的一个故意杀人案,同时也希望大家透过这个问题看到更深的社会问题,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等,同时我们也应该质疑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以及对独生子女的成长教育问题。生命是宝贵的,要对他的去留慎重在(再)慎重呀……”——能不慎重么,相当慎重啦!!药家鑫就是不慎重,胆太大,心太狠,手太毒,杀无辜,必完蛋!

好啦,是否很像一幅《清明上河图》?——但其实是良知、正义与昏庸、邪恶的较量!

最后,我想问:中国的法律还有没有尊严?

附件:现阶段讨论该不该废除死刑的参考资料2件。

乱世用重典

我也是为人父的人了,我很能理解那个冲上宣判席掌刮人贩子的家长的心情和行为,换做是我的话,肯能我会几秒钟之内让那人贩子留下终身的印记。谁人不疼爱自己的孩子呢?再不听话的孩子也不会缺少了父母对他的疼爱有加,换作哪位家长遇到孩子被拐了都会伤心欲绝的。

平时,我们做家长的都会将宝贝放在一切事情的首位,自己工作时也会再三嘱咐爷爷奶奶对孩子多加留意。可是这些可恶的人贩子总能抓住家长们一些细小的漏洞,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让人防不胜防。

平时人们在议论小孩子被拐卖之后的悲惨命运,很多人说,一些小孩被人贩子拐卖之后并不是卖给那些缺少孩子的家庭,而是卖给了一些犯罪团伙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胁迫他们成为小偷或者其它犯罪活动的共犯等等。还有一些年纪较小的就卖给那些乞讨团伙,乞讨团伙为了博得更多人们的可怜和更多的乞讨机会,常常将这些小孩给予人为致残后再进行乞讨行为。这种行为特别让人愤怒,好端端的一个孩子就这样毁了以后数十年的人生,这些人的行为甚至要比杀人罪犯更加残忍、恶劣。每每说到这里,议论的人们总会恨得直咬牙,都说这些人被抓到之后应该给予凌迟之刑。

每年,我们都能从媒体上看到很多的有关拐卖儿童的案件在发生,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探其原因,皆因这些人贩子都冲着其中丰厚的利益而来。据说在某些发达的沿海地区,一个男孩的贩卖价格达到了3万元之巨,这些挨千刀的人贩子见钱眼开,在利益驱使下到处寻找机会作案,就这样,我们那些无辜的孩子们就从此和父母天各一方了。

然而,这些人贩子被抓获后,被判的刑期的往往都不会很长,这就给了另外的人贩子一个“值得一搏”的错误观点,使得他们在这条犯罪道路上愈发疯狂。有的因为贩卖人口被判刑,不长的刑期满期释放出来,重操旧业又选择了老本行,而且作案的方式更加进步,也就让我们的警察们侦破此类案件增加了更多的难度。

虽然,一些所谓的追求民主的外国群体指责我们国内依旧还保留执行死刑的法律,但是我个人觉得死刑对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一个很好的警醒,我们根据我们的国情保留这种极刑很有必要。类似这样的贩卖人口中较为严重的案件,大可适当给予使用死刑判决,为的就是很好地给其他的同类型犯罪分子一个警钟。

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未来一代给我们国家和社会可能带来的贡献不可估量,毁了一个孩子可能就是毁了我们未来的一个伟大贡献者。可以想象,当一个完整的家庭失去了他们最爱的孩子的时候,那完全就是天塌一样的感觉,可以想象这个家庭遭受的打击。

我们为了保护孩子不遭受人贩子的祸害,可大幅度的提升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处。可以的话,我们还可以将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与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等罪惩处。拐卖一个孩子即可判处死缓,拐卖两个以上的就可以判处死刑,借此狠狠地打击这些嚣张的贩卖人口罪行,还给我们完整的家庭、和谐的社会。

以上完全就是我看过这则求助信息的内心感受,可能会给大家一个混乱的感觉。但是我觉得拐卖儿童实在是一个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在我们对惩处拐卖人口犯罪惩处无法得到理想效果的时候,我们不妨效用“乱世用重典”这样的依据。对这样危害家庭,危害儿童的行为等同严重的刑事案件一样,给予最严厉的打击,或许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吧!

恶行用重典,警醒后世人

发表于2009-8-3

终于听到了因酒后驾车而被处以极刑的案例了,当然无论终审是按照何种罪名进行处罚和量刑,希望这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个值得纪念的事件。记得在学习法学专业的时候,对唐太宗曾经的一句话印象非常深,估计这一生是忘不掉了:“乱世用重典”。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唐王朝建制之初,因长年兵荒马乱,民不聊生,盗匪横行,响马成群,而开国的功臣们又居功自傲,治理国家已抛之脑后,正沉浸在纸醉金迷、灯红酒绿中,所以李氏的根基远未站稳。如何治国?这是唐太宗非常头疼的。不清楚当时的大臣们都有什么意见上书给唐太宗,估计当时也没有律师,即便有讼师朝廷也不会将这些人看在眼里,反正最终确定的就是“乱世用重典”。我在想唐太宗如果搁到现在肯定是法学泰斗,否则怎么会想到依法治国呢?

请大家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本人绝对不是说现在是乱世,因为我们正在建立和谐社会。我曾对别人说,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从心理上说是一种比“猪流感”还可怕的瘟疫,因为它一旦得不到遏制就会一泻千里,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远远超过瘟疫。那么对违章行为,尤其是对酒后驾车,能否采用唐太宗的思想,“恶行用重典”,胆敢以身试法,拿命来!目前已经听说北京、济南等地的律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制定刑法修正案,对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予以严惩。对此,我举双手赞成,也希望国家藉此能拿出更多的有力措施来。但其实在现实当中并非只有酒后驾车才值得我们这要重视,比如还有驾驶大型客车的故意违章行为,也应当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处,而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罪。

不管怎样,随着全国各类车辆的大幅度增长,培养驾驶人的良好驾驶习惯,加重对各类违章行为的处罚已经刻不容缓。如果再这样下去,长此以往,不敢保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会有怎样的报复行为,因为他们会认为凭借法律已经远远不能主持公道,到那时,我们这些法律工作者何以面对。

虽然立法永远是滞后的,但这不应该成为永远的理由。律师上书的结果不好猜测,全国人大研究的情况更不好猜测,但既然是要建立和谐社会,不妨学习唐太宗,“恶行用重典,警醒后世人”。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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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12月中国最新立法,中国最新立法动态,深度解读与观点阐述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完善与创新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年末的十二月,中国再次迎来新一轮的立法动态,这些立法不仅关乎国家发展大局,更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本文将聚焦“十二月中国最新立法”,从不同角度阐述其意义和影响,并结合正反双方观点,提出个人的立场及理由。 http://www.weiweijituan.cn/post/7575.html
2.文化条约属于国际法范畴,对清政府而言,这是一种新的法律形式。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建立,传统单一的法律体制局面被打破,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列强用暴力将条约强加给中国,赋予它们各种新的权利,改变了清政府原有的国内法规。如领事裁判权使《大清律例》中的“化外人有犯”律条成为一纸空文,其他条约如https://iqh.ruc.edu.cn/qdzwgxyj/zwgx_yjqy/wh/41f94bc978734ae0899893e5d28c43e2.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http://cnc.jscj.com/jscj/802/20080223150004.php
4.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即便到了近代,我国开始了由封建帝国向近代民主国家的转型,制定了大批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的法典,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格式,中国传统法律精神开始改变,但新的法律及新的法律精神并未能渗透到广大的民间社会,传统民间调解的地位几乎没有改变。新中国成立后,民间调解制度被改造为人民调解的形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仍然是颇https://wap.cnki.net/lunwen-2009067254.nh.html
5.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文章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 在福建武夷山朱熹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在河南殷墟遗址考察时又强调,“我们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途径是‘两个结合’”,深刻阐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凝聚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方面的巨大推动力。中华http://www.mzyfz.com/html/1996/2024-08-28/content-1629975.html
6.坚朗五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频道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31700000276_89.shtml
7.美国的小企业重整程序该如何嵌入中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根据美国《破产法典》§1124,某一组的债权将被认为是因债务人破产而受到了损害的,除非:(i)重整计划丝毫没有改变该债权人依照法律、衡平规则或合同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即该债权在最后受偿时无论是本金、利息、还款期限方面都没有受到影响,或担保物的形式和数量都毫无变化,或根据合同条款或适用的法律所享受的权利http://ydylflfwcxzx.com/ListDetail.aspx?Iid=1678
8.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综合性新闻网站,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自办视频播放业务。中国法院网是世界最大的法律网站、法律新闻网站,为社会提供最丰富的法律资讯、最权威的法院信息、最快捷的案件报道。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06/10/id/7936.shtml
9.新中国法学六十年:以若干历史事件为线索其中有学者认为当时废除《六法全书》的做法并不妥当,较有影响力的有一本书和一篇论文。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纪坡民的《产权与法》(三联书店,2001年版),他认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清末修律以来由中国法学精英的研究成果集大成者。他列举了很多数据,包括民法、诉讼法和刑法等。例如在民事法律方面http://hprc.cssn.cn/gsyj/zzs/shzyfz/201207/t20120718_4030450.html
10.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什么是有意义的?马恩原典上述经济决定法律的一般机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线性适用。对经济基础而言,上层建筑并非总是被动适应而没有积极反作用。在经济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之外,法律规则本身也会对经济及其他决定因素适度反作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并非诋毁者所描述的那样,是线性的经济决定论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713
11.每日热点080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https://www.sccdc.cn/Article/View?id=31603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1982年宪法以前,国家立法权仅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专有。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有“解释法律”和“制定法令”的权力。实践证明,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http://www.taiwan.cn/flfg/flshy/200803/t20080325_6126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