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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其于1973年在“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以下简称“Roe案”)中确立的“堕胎为妇女受到宪法保护权利”原则,同时将决定堕胎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权利“交还”给各个州。实际上,早在今年5月,美国政治新闻网(Politico)就已报道了最高法院关于其正在审理的一起堕胎案件中的多数意见草案,即推翻Roe案。故大家虽对此案判决早有预期,但实际发布后依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强烈反响,而本案判决终将成为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之一,对美国产生深刻且暂不可估量的影响。

(一)“罗伊诉韦德案”(Roev.Wade)

1969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JaneRoe(实际为化名)因意外怀孕想要堕胎,但根据当时德州法律,除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否则禁止堕胎。1970年,LindaCoffee和SarahWeddington两位律师代表Roe向德州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对象为德州达拉斯县的地区检察官Wade,起诉理由为德州禁止堕胎法律侵犯了Roe的隐私权。北区法院于1970年6月作出判决,认定该法令侵犯了原告受到宪法第九修正案所保护的隐私权,但并没有对该法令颁布禁令(Injunction)。后本案诉至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1月,最高法院以7:2的比例认定德州该法令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判决理由追溯到Griswoldv.Connecticut(1965)案,在前述判决中,多数意见认定,康涅狄格州禁止已婚夫妻购买和使用避孕措施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进而违反了宪法。其中,Douglas大法官认为,本案中的隐私权来自于第一、第三、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中包含的权利所扩散出来的灰色地带(“penumbras”)。Goldberg大法官进一步指出,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所保护的自由,并不局限在第一个八项修正案中所列举的权利。但White大法官则认为,本案中所指向的隐私权实际上受到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保护。

在Griswoldv.Connecticut(1965)中确立的隐私权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认定德州法令违反了宪法,具体理由在于:虽宪法中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但是在第九、第十四修正案以及权利法案或其扩散出来的灰色地带中所保护的“自由”里,可以找到隐私权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提出了“三阶段标准”:在怀孕的前三个月,由于胎儿不具有母体外存活的可能性,妇女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堕胎,州政府不得限制;怀孕三个月后至六个月内,仅在有为保护母亲健康之必要性的前提下,州政府方得以限制堕胎手术;在怀孕六个月后,为了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除非母亲的生命遭受危险,否则政府可以禁止堕胎。

(二)“美国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PlannedParenthoodv.Casey)

1991年10月,第三巡回法院作出判决,多数意见几乎整体支持了宾州法案的合宪性,仅认定配偶通知义务违宪,理由在于该通知义务可能会造成已婚女性受到配偶的虐待、暴力及经济施压。值得一提的是,该判决中的第三位法官即为SamuelAlito大法官(也就是今天主要负责撰写“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多数意见的最高法院大法官)。Alito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认为,该法令(包括配偶通知义务在内)全部内容合乎宪法。后本案来到最高法院。

虽然最高法院还是重申了Roe案确立的原则,但在判决发布之前,法官之间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一度推翻先例的意见占了多数,这一分裂的意见也导致判决上最终载明的是controllingopinion而不是通常的多数意见(即majorityopinion,因该判决的实际起草者为九位大法官中的三位,虽然每一部分均有两位大法官附议,但每一部分附议的大法官却不同,故该意见被认为是controllingopinion)。

(三)其他

实际上,堕胎一直是美国最具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之一(此外还有控枪及种族歧视问题)。除了上述两个判决,最高法院也审理了诸多关于堕胎争议的其他案件,如“美国计划生育协会诉丹弗思案”(PlannedParenthoodv.Danforth(1976))、“韦伯斯特诉生殖健康服务案”(Websterv.ReproductiveHealthServices(1986))以及“拉斯特诉哈利文案”(Rustv.Sullivan(1991)),均遵循了Roe案确立的规则。

二、关于“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Dobbsv.JacksonWomen’sHealthOrganization)

(一)案情回顾

回到本案。密西西比州在2018年的3月颁布了《妊娠期法案》(GestationalAgeAct),该法案禁止了所有怀孕超过15周的堕胎手术,除非存在医疗紧急情况(“medicalemergencies”)或者严重的胎儿异常(“severefetalabnormality”)。此外,该法案并没有认定强奸或乱伦属于可以堕胎的例外情况。法案通过后,密西西比州唯一的堕胎诊所——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提起了诉讼,认为该法案违宪。该案经密西西比州南区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诊所的主张,并颁布禁令,禁止政府执行该法案。Reeves法官认为,该法令侵害了妇女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同时违反了最高法院的在先判例(“thelawunequivocallyinfringesuponawoman’s14thAmendmentdueprocessrightsanddefiesSupremeCourtprecedents”)。此外,该判决进一步指出,该州没有足够的合法利益来证明其阻止堕胎的合理性(“thereisnolegitimatestateintereststrongenough,priortoviability,tojustifyabanonabortions”)。

此后,该州向第五巡回法院提出上诉,第五巡回法院于2019年12月以3:0的比例维持了原判。Higginbotham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州政府可以在胎儿具有生存能力之前限制堕胎,前提是该措施没有对妇女行使权利施加不合理的负担,但本案中的法令是一项禁令,所以我们维持原审判决(“Statesmayregulateabortionprocedurespriortoviabilitysolongastheydonotimposeanundueburdenonthewoman’sright,buttheymaynotbanabortions…Thelawatissueisaban.Thus,weaffirmthedistrictcourt’sinvalidationofthelaw”)。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2月,在第五巡回法院审理的另外一个上诉案件中,也维持了对密西西比州另一项堕胎法案颁布的禁令(该法案阻止在胎儿检测到心跳后进行堕胎)。法官在该案中认为,如果在15周之后禁止堕胎是违宪的,那么在更早的期间禁止堕胎也是违宪的(“Ifabanonabortionafter15weeksisunconstitutional,thenitfollowsthatabanonabortionatanearlierstageofpregnancyisalsounconstitutional”)。

2020年6月,该州上诉到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于2021年5月接受了上诉,但将对该案件的审理限制在唯一的一个问题上,即:“是否所有具有生存能力前堕胎的禁令都是违宪的”(“whetherallpre-viabilityprohibitionsonelectiveabortionsareunconstitutional”)。

(二)最高法院判决理由

关于本案中的争议问题,最高法院给出了三个结论:第一,宪法并没有明确赋予妇女以堕胎权;第二,推翻“罗伊诉韦德案”及“美国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判决;第三,将决定堕胎是否合法的权利交还给人民以及人民选出来的代表(也就是各个州)。而针对该结论,多数意见给出的理由如下:

1.关于堕胎权是否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2)宪法中并没有明确列出“堕胎权”这项权利,虽然其他的宪法条文可能包含该项权利。Roe案认为堕胎权是隐私权的一部分,来自于宪法第一、第四、四五、第九以及第十四修正案。Casey案认为堕胎权来自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所保护的自由(“liberty”)。

(3)关于Casey案所给出的论述。首先,正当法律程序给予的是实质权利自由还是程序自由,一直存在争议。本庭认为,认定一项权利是否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保护范围之内,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第一,其是否为第一个八项修正案中明确的权利;第二,该权利是否被认为是基本权利且没有出现在宪法的其他条款中,而关于以上两点,均需考虑一个问题,即该项权利是否根植在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中,且它是否对于国家有秩序的自由是重要的。但,直到19世纪后半段,美国并没有任何关于堕胎权是宪法性权利的法律。事实上,在Roe案之前,在美国的每一个州,堕胎一直被认为是犯罪。所以,美国自建国以来就没有关于堕胎的历史和传统。据此,本庭并不愿意(“reluctant”)承认没有明确列举在宪法中的权利。

(4)试图将堕胎归入到一个更广的自主权(Autonomy)的权利范围之下,从而将堕胎合理化,可能导致类似的非法使用毒品、嫖娼等行为也成为基本权利。堕胎之所以区别于其他任何一项权利,在于堕胎毁灭了一个潜在的生命。况且,美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此外,无论Roe案还是Casey案均未讨论堕胎所引发的道德问题。

2.关于是否应当推翻Roe案以及Casey案

(1)Roe案判决的错误在于,它通过剥夺不同意Roe案观点人民的民主,实际上阻断了民主进程,因为他们将无法通过说服他们所选举的代表采纳与他们观点一致政策之方式,来提升一个州在胎儿生命上的利益。

(3)在考虑是否应当推翻一个判决时候,应当考虑在先判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workability”),而Casey案所给出的“不合理的负担”(“undueburden”)这一标准是非常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4)Roe案和Casey案“歪曲”(“distortion”)了很多其他重要但无关的原则。

(5)推翻Roe案和Casey案并不会剥夺人们的信赖利益(“relianceinterest”)。

3.本庭不能允许它的决定被诸如政治考量(“politicalconsideration”)或民众观点(“publicopinion”)等无关因素所影响。

4.根据在先判例,当一个州关于堕胎的政策可能违反宪法时,应当使用合理依据标准来审查其合法性。鉴于堕胎并不是一项基本权利,那么每个州可以根据正当理由自己制订关于堕胎的法令。

5.堕胎提出了一个深刻的道德问题,宪法不能阻止每个州的人民表达自己的意愿,但Roe案和Casey案擅自取得了这项权利。本庭现在推翻这些决定,并将这个权利还给人民和他们选出来的代表。

三、遵循先例原则(StareDecisis)以及本案对该原则的影响

(一)关于遵循先例原则

StareDecisis为拉丁语,其本意为“遵循已经被决定的事情”(tostandbythingsdecided)。具体而言,在普通法系国家,已经存在的在先判决(precedent)对在后的相同或类似案件中的同一问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应当作出相同判决。在Kimblev.MarvelEnterprise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之所以要遵循先例,其本意在于促进一个公平的、可预测的、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使人们对司法决定产生信赖,同时为司法程序在实际上和感知上的融合作出贡献。因普通法系国家中法院亦有上下级之分,故遵循先例原则可分为横向遵循和纵向遵循。所谓横向,系指法院遵循同一法院此前就相同或类似案件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判决;纵向则指下级法院遵循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如在Roe案中,宾州东区法院遵循第三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遵循最高法院就类案中相同问题作出的判决,均为纵向遵循。

事实上,这一原则与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在思维方式上之差异不无关联。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思维方式通常为先有权利,后有救济。在原告提起诉讼之时,法院将首先审查原告是否有请求权基础,即其是否有利益和/或权利,有时原告之权利也可能来自于被告违反了某些规定而非原告自始拥有。但在英美法系国家,经常是先以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后在诉讼中,法学家们后推演/总结利益或权利。虽然诉讼方式早已被废止,但该种思维方式似乎一直影响着美国。

(二)遵循先例原则的“例外”

英国一直以来都是严格遵守遵循先例原则(有基于此,英国从未承认过在普通法中有隐私权的存在),而与之相比,美国似乎并没有遵守的那么严格。实际上,综观美国历史,推翻在先判例的判决虽然非常少见,但也并非不存在。

在SeminoleTribeofFloridav.Florida(1996)一案中,最高法院论述到,“遵循先例并非不可动摇”(“staredecisisisnotaninexorablecommand”)。在2019年的FranchiseTaxBd.ofCal.v.Hyatt案中,Thomas大法官也有引用上述观点(Alito大法官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中的判决中亦有引用)。该判决推翻了最高法院1979年在Nevadav.Hall一案中设立的先例。此外,最高法院在更早之前的Brownv.BoardofEducation(1954)案中也部分推翻了其于1896在Plessyv.Ferguson案中作出的判决,认定在公共学校中根据种族来区别学生,虽然这种区分是平等的,但依然违反宪法,并因此拒绝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值得一提的是,Brownv.BoardofEducation案被认为是人权运动的重大胜利。

(三)“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对遵循先例原则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中,多数意见给出的应当推翻Roe案和Casey案的理由在于:其一,该案认为堕胎权来自于宪法中的隐私权,但实际上,美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的关于隐私权或堕胎权的规定;其二,美国自建国以来就没有关于堕胎的历史和传统,因此不属于可以从宪法中推出的权利;其三,Roe案剥夺了每个州持不同意见的人发声或通过其选出的代表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其四,Casey案给出的“不合理的负担”之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等等。

最后,正如Breyer大法官在FranchiseTaxBd.ofCal.v.Hyatt案反对意见里写道的,推翻一个像Nevadav.Hall一样合理的判决,会让公众越发不能确定,哪些判例是要遵守的,而哪些判例是要被推翻的(“TooverruleasounddecisionlikeHall...istocausethepublictobecomeincreasinglyuncertainaboutwhichcasesthecourtwilloverruleandwhichcasesareheretostay”)。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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