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专家参加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2年年会并发言

2022年12月17日,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主办,西北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西北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陕西高校“先秦法家思想与秦文化的当代价值”青年创新团队承办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2年年会暨“传统法文化与当代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学术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顺利召开。

校党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出席会议开幕式并代表学校致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宁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山东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安庆师范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岭南师范学院、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延安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北大学等高校和出版机构的专家学者百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西北大学法学院杨一凡教授、武树臣教授、段秋关教授、王思锋教授、武建敏教授、虎有泽教授、马泓波副教授、代水平副教授、杨怡悦副教授、丁天立老师、王若时老师、闫强乐老师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会议。

01

会议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思锋教授主持,西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吴振磊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蒋重跃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魏建教授分别在开幕式致辞。

吴振磊在致辞中指出,正值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举办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2022年年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会议精神,通过学术交流和思想碰撞,深刻探究传统法律思想的历史价值和对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时代价值。这不仅是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需要,也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积极献言献策!

中国法律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张生研究员代表中国法律史学会对本次年会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年会承办方表示感谢,并向参加此次年会的领导、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张生研究员指出法律史学工作者们一直致力于将法律思想史研究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西北大学是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研究高校,非常希望此次论坛全方位、多视角、深层次交流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问题,助推传统法文化与当代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助力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社会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中国法律史学会将会全力支持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年会办出更为显著的成效。

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蒋重跃教授首先代表中国先秦史学会法家研究会向会议表示祝贺,结合历史与现实,传统与当代,重点指出要重新审视中国历史中的法传统,中华优秀法传统为系统性构建和持续性发展当代法治思想体系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思想力量和坚实有力的文化基础,中华优秀法传统对中国历史绵延发展已经发挥了持久且稳定的历史性作用。

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强调传统法文化在当代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中的重要作用,认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充分展现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现代价值。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魏建教授对西北大学法学院承办本次年会表示由衷感谢,希望通过本次年会推出高端的学术成果。他提到要发挥好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制度、价值观念、内在精神等领域的基础性作用,本着学术初心,多加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与发展。

02

主旨发言阶段

主旨发言阶段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张仁善教授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教授作了题为《古代法律体系定名理据之我见》的主旨发言。杨一凡教授总结学界关于“法律体系”研究的讨论,指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构成要素、定名原则,认为明清“律例法律体系”观点难以自圆其说,忽视律的法律地位变迁、误读“会典”与“律”纲目关系、以刑事法律体系代替一代完整法律体系等缺陷。指出明清法律编纂实际和当时人有关“典例”的论述表明,这一历史时期统治者始终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完善法律体系的,《会典》是国家的最高法典,刑律入典,《会典》统领各法,倒是国家法律的核心内容,其本相是“典例法律体系”。

西北大学法学院段秋关教授作了题为《“中国法律儒家化”应属误判》的发言。段秋关教授认为“中国法律儒家化”虽然有一定道理,但并未揭示法律思想影响法制变化的真谛和真迹,也不符合汉晋直至隋唐时期法律沿革发展的原貌。传统法律观念的变化实际是依照“礼治”——“法治”——“礼法合治”之线索进行的。礼制、礼度、仪礼均是国家根本制度或行政规则,而礼教、礼俗则相当于今之道德品行。“法治”与“礼治”的冲突与融合,表现了自先秦到汉唐法制体系及其指导思想的演变轨迹。探依史实、实事求是、去伪存真,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认识、表述与研究中国法律史,是毎个法史学人的使命担当和学术品格的表现。

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会长,西北大学法学院武树臣特聘教授作了题为《法治思潮及其历史遗产》的发言。武树臣教授首先论述了法治思潮的历史轨迹,探究了葵丘之盟和盐铁会议等法治事件的典范性意义。其次总结了法治思潮的五个观念,包含保障人身安全的观念、保护私人财产的观念、以地域划分管理居民的观念、依法制约君权的观念·君臣二权分离、禁止赘婿树立夫权的观念。最后总结了法治思潮的六项历史遗产,包括在贵族政体的废墟上建造了超血缘的地缘官僚制国家(集权君主制)、取代分散的先例法创立统一的制定法(成文法)、忠于国家法律的劲士精神、提出法律令与廷行事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成熟的立法司法艺术成果、提倡夫权完善周礼之男系主导的家庭秩序。同时,他再次强调了大法家的概念,即历史上从事法律实践职业的人物均属大法家,包括皋陶孔子董仲舒沈家本,而战国法家是大法家的特例。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宋洪兵教授作了题为《萧公权的法家观及其理论依据》的主旨发言。宋洪兵教授认为萧公权对先秦法家的研究,深具现代政治理论的背景。在“政治一元论”的思路之下,萧公权认定商鞅、韩非子的政治思想本质在于“君主专制之理论”,理论层面与实际层面均以君主本身为政治之最后目的。萧公权力马基雅维利基于“政治一元论”的“非道德主义”辩护,承认其政治思想的伦理属性,却未对商鞅、韩非子做类似辩护。萧公权对法家之法治思想持批判态度,强调其实为专制与人治,根本不同于现代法治。他基于文化多元论的视角,承认法家之历史功绩,“不在禹下”,提倡管子配祀孔庙。中国文化存在“重内轻外”、“重文轻武”的弊病,萧公权主张以法家等阳刚勇武的思想来加以矫正,认为法家学说的观念有利于当时社会问题之解决。

03

主题发言

本次年会设有3个单元,2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议题分别做主题发言。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李春明编审主持。

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亲霞教授作了题为《从刑与民的关系看<商君书>中的重刑思想》的发言,从刑法与民众的关系角度论述商鞅的重刑法律思想,更进一步地加深我们对于商鞅变法及法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宋大琦研究员作了题为《中古欧洲神权政治论与董仲舒天命政治学比较-以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为典型》的发言,认为欧洲的中世纪延续自君权至上的罗马帝国,从权力制约和尊重个体价值的角度,王权神授无疑首先是对王权的一个约束,然后才是加持,董仲舒的天命政治学也是如此,既加持又约束。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志林副教授作了题为《北魏平城时期法制变革的思想主旨与历史启示》的发言,认为北魏平城时期近百年的法制变革实践传承了较为稳定的思想主旨,以理念上的“仁政德治取向”、主体上的“贤人治理取向”、内容上的“严惩谋逆贪腐、节制豪强取向”最具代表性,奠定了传统法律的民族融合传统,推动了中华民族法律共同体形成的历史进程,开创了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新格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小康讲师作了题为《法中之"理"的再造:宋代理学对传统中国法理的独特贡献》的发言,认为宋代理学通过再造法中之“理”的意涵,对传统中国法理在规范、价值、方法及信仰四个方面做出了独特贡献,使传统法理知识上升到一个全新高度。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马斌讲师作了题为《西汉经学的“整全法”预设及司法论证规则》的发言,认为经学重的整全法构造及其内涵的裁判规则不仅能够解释疑难案件之根由,为春秋决狱案例的“真伪之辩”提供启发,从规范意义上“整全法”的预设下论证规则系统,对当下司法裁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的路径有着直接启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腾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钱锦宇教授就本单元的发言主题结合自己的研究进行了精彩评议。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王旭教授主持。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何显兵教授作了题为《中国传统德刑观对当代轻罪体系构建的启示》的发言,认为中国古代德刑关系的历史衍变,为当代中国积极刑法与消极刑法、预防刑法与责任刑法和当代轻罪体系的建构提供了重要启示。

岭南师范学院官正艳讲师作了题为《中西法文化之中庸的比较》的发言,认为中庸的法律制度从11世纪开始发端,有1000年的历史,已经发展得精细和娴熟。我们应该抱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充分吸纳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而又能创造性地融会中国本土的法律经验。

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李正君讲师作了题为《两晋南朝中央监察体制监督范围探讨》的发言,认为监督范围基本实现了对皇太子以下的整个官僚群体的监督,基本覆盖了政府运作的诸多领域,即行政监督、经济监督、仪制监督和司法监督,既有事前监督,又有事后监督,对于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金欣讲师作了题为《法律与衣裳:民国时期的服装立法研究》的发言,认为民国政治革命后进行社会革命,国家希望用法律未改变人民的着装和生活方式,规训出共和国的新民,民国服装立法在受西方影响的同时,也延续了儒家的礼和服制等传统观念。

延安大学宋晨翔讲师作了题为《论延安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发言,认为延安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确立了以人民为主体的法治新形态,在改造传统乡土社会的基础上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本生活方式,诞生了一批优秀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史上依旧应该占据重要的历史篇章。

西北政法大学王斌通讲师作了题为《群众路线的法治文化解读》的发言,认为群众路线的法治文化实践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夯实基层民主法治。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杜军强副教授、西北大学法学院杨怡悦副教授就本单元的发言主题结合自己的研究进行了精彩评议。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由西北大学法学院马泓波副教授主持。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林丛副教授作了题为《国民党党治政权的法律实践:居正时期的党义法律化探索》的发言,认为居正以党义为标准,以“重建中国法系”、服务中国社会为目的,对“党化”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指出党义因在实践中得以被适用而法律化,具有了规范性与约束力,成为任何法律都不能抵触的实质意义上的根本法。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院博士研究生苏德栋作了题为《<周易>法哲学思想初探》的发言,认为《周易》中的法哲学思想包括“天命”思想、“中正”思想、“人文化成”思想、讼为“凶”思想、“慎用刑”思想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庞蕾作了题为《皂雕御史王志愔及其“严刑”思想论述》的发言,梳理了御史王志愔的生平与严刑思想,认为王志愔及其《应正论》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唐朝法律思想的内容,从新的角度解释了“仁政”思想指导下的“严刑”思想,并为后世历朝历代所遵循。

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昕如作了题为《王安石法律思想再探研——以<尚书新义>辑考汇评所载<吕刑>篇为中心》的发言,依据王安石《尚书新义》所载《吕刑》篇蕴含丰富的刑法思想,包括轻重权变,有伦有要;刑以弼教,刑威义民;惟刑为恤,仁心慎刑;修德以逆天,然刑不可因德废;勿用“法不可行者”;“五过”有罚“贵势”为过,勿以“辩穷”之;“赎刑”说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于艳欣作了题为《治豪横惩吏奸自是两事:南宋法官吴雨岩对“民害”的审断观念》的发言,认为吴雨岩的审断观念及其核心要素不仅反映了南宋民事诉讼的审判精神,其中的裁判智慧也对新时期法官的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宁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陈一准做了题为《明清时期同乡工商会馆诉外解纷机制及其当代价值》的发言,认为明清时期的同乡工商会馆诉外解纷机制,即是以同乡工商会馆为解纷主体,用非诉手段解决争讼的解纷机制,其具有手段灵活、成本低廉、实效突出等特点,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是中华传统法文化的重要体现。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洪雨作了题为《民初大理院刑法解释例的特征与当代启示》的发言,认为民初刑法解释例突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的特征,具有“以严格解释和语义解释为主,多种解释方式并存”的特点,对当下在刑法适用解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具有现代启发意义。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若时讲师、西北大学法学院闫强乐讲师就本单元的发言主题结合自己的研究进行了精彩评议。

04

会议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学院马泓波副教授主持。

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山东大学法学院马建红副教授做研究会事务总结。对会议发言嘉宾启示性的发言进行了回顾,对明年年会做出安排。

本次年会顺利进行,发言报告内容丰富,论文评议专业中肯,展示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与学院法律史学科的发展态势,对提高法律思想史学研究水平、建构当代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的推进意义。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四层邮编:710063

THE END
1.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仁爱”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影响并制约着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这是当代德育应该吸取和借鉴的。 (二)中华民族精神之爱国主义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由儒家思想里“忠”的伦理范畴演化而来的。“忠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2.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https://www.fwsir.com/yanjiang/html/yanjiang_20071108001012_67320.html
3.“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故历史地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显然要较“儒学对法制的影响”更进一步,指的实际上是按儒经所示礼法关系和相关准则、理念来系统地改造法律,本就不能脱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法制领域形成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来加以讨论,而是一个有其特定内涵和时间起迄点的完整历史进程。瞿同祖先生之所以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起迄点定在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9403
4.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公主之死)书评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 故事关于一对皇室夫妻。妻子,兰陵长公主——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孝明帝的姑姑。丈夫,刘辉——南朝宋室遗族,北上后入赘皇家,与兰陵长公主结为夫妻。公主善妒,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于是残忍地杀掉了与刘辉有染的丫鬟。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屡次爆发争吵,在灵太后支持下二人最终离婚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122084/
5.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2023年会议综述该案体现出以儒家经义为裁判依据的现象,此后 儒家经义进一步渗入律令,容隐的内涵扩张,反 映出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渐进性.该案对流刑的适 用被修史者视为儒家式五刑形成脉络中重要一环, 合乎唐人的正统观念.《隋书·刑法志》的编修 者大概把该案作为隋唐律儒家化过程中的代表性 案例纳入该书. 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https://www.sciscanpub.com/index/index/down_article/id/4994.html
6.高中历史大单元作业(选必1)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1.唯物史观:通过学习,运用唯物辩证史观及有关理论,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说明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学会史论结合、客观全面地看待历史问题;了解新中国的法治进程及其成果,理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079ct10757n294371.html
7.简述法制儒家化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qitalw/2011060976446.html
8.《法律讲堂(文史版)》20200629秦亡汉兴的法制规律(十六)春秋视频简介:本期节目主要内容:面对汉武帝的“千年一问”,一代宗师董仲舒提出了“天人三策”,分别从文化、道德和历史层面对皇权形成了制约,同时在法律上董仲舒又开创了“春秋决狱”这一司法机制,跳出律令至上,以儒家经典作为最高裁判依据,开启了法律儒家化进程,那么“春秋决狱”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司法机制?又是怎样以圣贤https://tv.cctv.com/2020/06/30/VIDEbNcUcIwzCeNSaFm7emB1200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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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2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选项A错误。《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如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选项B错误。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诉”,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据此可知,“听讼”和“断狱”并非断案方法。 https://www.lawpa.cn/changshi/880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