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进程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拉开了中国法治的帷幕。中国法治的历史不仅悠久,而且从未中断,因此辗转相承,沿革清晰,特点鲜明,充满着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

奴隶制法治时期

(公元前21世纪──前476年)

中国早期的法治,是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夏商时期。是中国法治奠基时期。夏王朝出现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有国长足发展。

西周时期。法治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治的顶峰。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治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是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治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封建制法治时期

(公元前476年──1840年)

战国时期。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许多思想文化都出自这一时期。法治方面,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战国时期法治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都逐渐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影响。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专制王朝。法治思想上,法家学派最为活跃,“法治”、“重刑”等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这一时期,法治特色较为鲜明,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严密。

汉代法治分前后两期。前期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要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后期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其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从此,中国古代法律沿着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汉代法治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传统法治迅速发展的阶段。虽然政权快速更迭,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得到了巨大发展。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明显进步,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以加强,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较为成熟。

隋唐时期。是中国传统法治的成熟、定型阶段。立法技术得以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治、世界法治史、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法律内容上,法律儒家化过程持续八百余年后,完成了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即“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中。同时,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很高的水平。

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法治走向极端专制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仍得到很大发展。宋、元、明、清时期,基本法典仍是国家法治的基础。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体框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确定。这一时期,作为大原则的“律”相对稳定,较少修改,而起实际作用的附属立法,则因时因地频繁修订,进行补充和小幅度的修正。这种立法上的变化说明,在经过几千年的积累以后,统治者已经能够更加娴熟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治理国家。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治的重心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宋代的编效、明代的廷杖和宦官特务统治、明清之际盛行的“文字狱”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反映。

整个封建制法治时期,既反映了文化上的多源头和儒家思想的支配地位,也反映了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兄弟民族的贡献。如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明德慎刑;权利等差,义务本位;法尚公平,重刑轻民;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伦理法治;以法治言,明职课责;纵向比较,因时定制;统一释法,律学独秀;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立法修律,判例为补;援法定罪,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等。虽然不可避免地杂有精华与糟柏,但都是历史、法治和文化的积淀。

近代法治时期

(1840年──1949年)

鸦片战争时期。鸦片战争导致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被侵略者的炮火轰开,中国开始遭受西方列强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中华民族开始艰苦卓绝的救亡图存的斗争历程,中国社会开始艰难的转变。从法律上看,存在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艰难生长。

清末时期。西方列强在华确立领事裁判权,清政府在一些沿海地区和通商口岸丧失国家领土主权,被迫进行广泛的法治改革,大量引进西方近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对原有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改造。清末法治变革,是中国法治发展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从此,由古代法治向近代法治过渡。

在清朝统治集团中,洋务派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改革思路,在当时历史背景下,中体西用的法治改革收效极微。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广泛宣传以民主、法治、三权分立为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法律学说,提出召开议会,制定宪法,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等变法主张。沈家本“务期中外通行”的修律宗旨,将中国的法治改革与西方法律联结起来。至此,沿用五千年的中华法系解体,大陆法系逐渐主宰中国近代法治。清末修律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是取消西方列强的领事裁判权,恢复中国的司法主权。

北洋政府时期。作为军阀政权的北洋政府,处于军阀割据之势。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政府也进行了立法活动,为以后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继续沿用清末广泛吸收世界法律新成果的立法路线,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形成了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六法体系”构架。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虽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在普通法领域比较规范,但随着国民党独裁内战政策的推行,法治也日趋反动。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中国历史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内创建了人民民主政权和法治。宪法纲领性文件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土地立法有《中国土地法大纲》等,这些法律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新中国法治时期

(1949年至今)

初创时期。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治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遭到毁灭性破坏。

法律体系形成时期。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崭新时期。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相继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全新发展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中国法治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至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形成。

五千多年没有中断的中国法治史,蕴藏着建设法治、依法治世的丰富经验,凝聚着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形成了深厚的法治文化积淀,值得我们珍视与研究、发扬与光大。

THE END
1.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精选6篇)“仁爱”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影响并制约着当代中国人际关系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这是当代德育应该吸取和借鉴的。 (二)中华民族精神之爱国主义传统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是由儒家思想里“忠”的伦理范畴演化而来的。“忠也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vnx0puw.html
2.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https://www.fwsir.com/yanjiang/html/yanjiang_20071108001012_67320.html
3.“法律儒家化”与魏晋以来的“制定法运动”故历史地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显然要较“儒学对法制的影响”更进一步,指的实际上是按儒经所示礼法关系和相关准则、理念来系统地改造法律,本就不能脱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法制领域形成的问题及其解决过程来加以讨论,而是一个有其特定内涵和时间起迄点的完整历史进程。瞿同祖先生之所以把法律儒家化进程的起迄点定在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9403
4.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公主之死)书评浅谈北魏“法律儒家化” 故事关于一对皇室夫妻。妻子,兰陵长公主——北魏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孝明帝的姑姑。丈夫,刘辉——南朝宋室遗族,北上后入赘皇家,与兰陵长公主结为夫妻。公主善妒,难以容忍刘辉的不忠行为,于是残忍地杀掉了与刘辉有染的丫鬟。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屡次爆发争吵,在灵太后支持下二人最终离婚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5122084/
5.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2023年会议综述该案体现出以儒家经义为裁判依据的现象,此后 儒家经义进一步渗入律令,容隐的内涵扩张,反 映出法律儒家化进程的渐进性.该案对流刑的适 用被修史者视为儒家式五刑形成脉络中重要一环, 合乎唐人的正统观念.《隋书·刑法志》的编修 者大概把该案作为隋唐律儒家化过程中的代表性 案例纳入该书. 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https://www.sciscanpub.com/index/index/down_article/id/4994.html
6.高中历史大单元作业(选必1)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1.唯物史观:通过学习,运用唯物辩证史观及有关理论,了解先秦到明清时期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说明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局限性,学会史论结合、客观全面地看待历史问题;了解新中国的法治进程及其成果,理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https://zujuan.xkw.com/thematiclist/17pt3079ct10757n294371.html
7.简述法制儒家化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https://www.lawtime.cn/info/lunwen/qitalw/2011060976446.html
8.《法律讲堂(文史版)》20200629秦亡汉兴的法制规律(十六)春秋视频简介:本期节目主要内容:面对汉武帝的“千年一问”,一代宗师董仲舒提出了“天人三策”,分别从文化、道德和历史层面对皇权形成了制约,同时在法律上董仲舒又开创了“春秋决狱”这一司法机制,跳出律令至上,以儒家经典作为最高裁判依据,开启了法律儒家化进程,那么“春秋决狱”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司法机制?又是怎样以圣贤https://tv.cctv.com/2020/06/30/VIDEbNcUcIwzCeNSaFm7emB1200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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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22012年司法考试法制史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选项A错误。《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如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选项B错误。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诉”,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据此可知,“听讼”和“断狱”并非断案方法。 https://www.lawpa.cn/changshi/880448.html